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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鞍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索 取 號 101103000-2024-007 發布機構
信息名稱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鞍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產生日期 2024-08-29 文  號 鞍政辦發〔2024〕7號
關 鍵 詞
內容概述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

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遼寧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鞍山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鞍山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鼓勵并優先發展新能源車輛。

第四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縣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

第五條 鞍山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城區內網約車管理工作,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六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 網約平臺及車輛經營資質管理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根據經營區域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注冊地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全國有效。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并對其辦公場所進行實地勘驗。

第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4年。網約車平臺公司需申請延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經營區域所在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本實施細則第七、第八條規定,結合網約車平臺公司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內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情況,依法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日未接入車輛開展經營服務,或開展經營服務后連續180日以上無營運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和其他相關證件,并告知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二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取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公安機關登記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微型面包車除外);

(二)初次注冊登記之日至申請網約車經營時未滿3年;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采集的相關數據能夠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傳輸共享;

(五)自然吸氣發動機排量不小于1.8L,增壓發動機排量不小于1.4T,且軸距不小于2700mm,排放量符合國Ⅴ標準,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所列新能源車型軸距不小于2650mm,續航里程400km以上(具有換電功能的電動新能源車除外)。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車輛出具《車輛使用性質變更證明》,申請人持《車輛使用性質變更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后,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約車退出運營服務時,車輛所有人應向原證件核發部門申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證件核發部門應當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出具《車輛使用性質變更證明》,車輛所有人持《車輛使用性質變更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變更。車輛報廢的,由證件核發部門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約車辦理車輛登記應符合鞍山市小客車調控政策。本市不設置網約出租車專用牌照號段,不單獨新增網約出租車類型的小客車調控指標。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取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網約出租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管理,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章 網約出租車經營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線上預約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建立并及時更新車輛檔案,將相關信息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三)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線上預約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建立并及時更新駕駛員檔案,將相關信息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四)建立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法定代表人和本地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辦公場地,保障安全管理投入,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五)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六)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機制,按照國家有關網約車運營服務標準設置服務監督與投訴處理機構,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與處理流程,足額配備客戶服務人員,24小時受理乘客咨詢、投訴、遺失物查找等事宜;接到乘客投訴或相關部門交辦投訴件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并反饋;

(七)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計價規則、收入分配規則應通過公司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載體向社會公開;堅持公平有序競爭,保持經營策略、計價規則相對平穩;計價規則調整時,應提前7天向社會公布,并向許可發放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同步抄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八)向注冊地所在的稅務機關申領電子發票并向乘客開具,同時依法申報納稅;

(九)確保網約車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正常使用,衛星定位數據格式和傳輸方式符合相關標準,并接入“監管平臺”,保持正常使用狀態;按照規定,將車輛、駕駛人員、訂單、乘客評價等信息上傳至“監管平臺”;

(十)保證訂單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原始記錄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服務質量統計數據和原始數據的真實、準確;提供網約車服務時,向約車人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車型、顏色等信息;

(十一)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十二)保證提供服務的網約車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十三)接受巡游出租汽車加入網約車平臺,將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納入網約出租車平臺管理,提供電召服務;

(十四)應當通過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不得將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采集的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出租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平臺公司應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十五)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十六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十七條 網約車運營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門兩側張貼網約車標識;

(二)車廂內規定位置張貼服務投訴電話等服務標識;

(三)在規定位置張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標識,并保持清晰、有效;

(四)車輛技術狀況完好,備有警示牌、滅火器等安全器材;

(五)不得安裝頂燈、計價器等巡游車專用設施、設備。

第十八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二)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三)不得違規收費;

(四)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服務,不得巡游攬客,不得無故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輪排候客;

(五)不得參加與誘導乘客購物有關的違法行為;

(六)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十九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共享出行方式,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范疇,相關權利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第四章 部門職責

第二十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以及行業監管工作,指導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其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與行業監管工作。制定網約出租車車輛參數、性能、要求等有關標準,編制公布區域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實施考試,并可委托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屬地設置便民服務考點組織考試。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平臺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市轄區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工作;統一受理全市網約車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工作。

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許可車輛的準入與行業監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并可以根據交通監控視頻資料、汽車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和依法向網約車經營者調取的信息資料,認定違法事實。

第二十二條 公安、網信部門及市通管辦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第二十三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稅務、經濟合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管理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納入全國和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網約出租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進行公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和新型監管機制,督促網約出租車誠信經營。

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五條 企業或個人取得網約車經營相關許可后,不再具備許可條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中止相關經營服務。

拒不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整改仍無法滿足許可條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申請或者依照職權,撤銷、注銷該許可。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市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使用年限從車輛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開展網絡預約出租車業務的同時,可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業務。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指合乘服務提供者不以盈利為目的,事先在互聯網合乘信息服務平臺中心發布個人駕車出行信息,出行路線相同的人選擇合乘服務提供者的非營運小客車,分攤出行過程中部分能耗成本和通行性費用的免費互助共享出行方式。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車輛和駕駛員的合乘服務,或每公里合乘費用總額超過本市巡游出租汽車每公里里程運價的50%,或車輛當日合乘出行次數超過4次的,按照未經許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依法依規處置。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4年9月20日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