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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鐵路管理條例
信息來源:鞍山日報發(fā)布時間:2023-12-14瀏覽次數:

(2006年12月5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7年1月12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2023年10月26日鞍山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2023年11月14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鐵路管理,保障運輸生產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促進地方經濟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遼寧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簡稱地方鐵路)的規(guī)劃、建設、運營管理和安全保護適用本條例。

專用鐵路在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含鞍鋼礦業(yè)公司)廠區(qū)和礦區(qū)內運行的路段,由企業(yè)自行管理。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地方鐵路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地方鐵路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與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編制地方鐵路發(fā)展建設規(guī)劃。

地方鐵路發(fā)展建設規(guī)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guī)劃。

第五條  已經取得使用權的地方鐵路建設用地,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專用線時,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鐵路運輸部門應當參與設計方案的審定工作。

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對鐵路專用線進行技術改造、大中修,需要封鎖線路時,應當書面告知交通運輸、公安、住建等相關部門。

專用鐵路和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鐵路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七條  地方鐵路與國家鐵路接軌的有關事項,應當征得國家鐵路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同意。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接軌工作予以指導和協調,并對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標準執(zhí)行情況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八條  全長二十公里以下的地方鐵路新建、擴建工程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

全長二十公里以上的地方鐵路新建、擴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的驗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九條  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應當對鐵路線路、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進行日常性的巡查和維護,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更新改造。線路使用權發(fā)生轉移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維修、更新改造責任。

第十條  地方鐵路線路、設施、設備的維修養(yǎng)護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負責實施,并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一條  鐵路專用線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保證自身正常運輸的情況下,可以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鐵路專用線。

第十二條  鐵路專用線停止使用六個月以上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鐵路專用線重新使用時,應當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鐵路運輸部門對線路技術狀態(tài)進行全面檢測,具備開通條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地方鐵路產權單位不得擅自拆除鐵路專用線和專用鐵路相關共用路段的線路、運輸設施、設備。確需拆除的,應當在實施工程的15日前書面告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作業(yè)程序。

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對鐵路專業(yè)技術崗位和主要行車工種崗位從業(yè)人員進行業(yè)務培訓和安全培訓。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鐵路專業(yè)知識和技能的,方可從事地方鐵路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地方鐵路通過城市居民居住區(qū)的路段,產權單位或者相關單位應當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聲、揚塵污染。

新建住宅小區(qū)與地方鐵路相鄰或者地方鐵路改建、擴建后的安全防護欄(墻)等設施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與工程同時竣工。

第十六條  地方鐵路線路兩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根據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實際布局,設立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

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內禁止實施以下行為:

(一)燒荒、放養(yǎng)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二)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三)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四)在橋梁下、涵洞內、排水設施內堆放柴草、秸稈等可燃物;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危及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yè)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征得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施工安全規(guī)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地方鐵路運輸安全。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架設、鋪設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管道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為鐵路運輸提供服務的電信企業(yè)應當加強對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的維護和管理。

實施前款工程的施工單位和產權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一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與地方鐵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設施,并優(yōu)先選擇下穿鐵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屬于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鐵路、道路為平面交叉的,應當逐步改造為立體交叉。

第二十條  地方鐵路與道路交叉的無人看守道口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示標志;有人看守道口應當設置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警示標志、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等安全防護設施。

道口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等安全防護設施由鐵路道口產權單位設置、維護;警示標志、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由鐵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門設置、維護。

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應當征得地方鐵路產權單位的同意。

新建的鐵路平交道口或因道路改建發(fā)生鐵路平交道口移設或者加寬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要求將鐵路道口設施配套齊全,并不得降低原道口等級。

鐵路道口產權單位委托其它單位對鐵路道口進行維修看護時,雙方應當依法簽訂鐵路道口維修看護協議,明確鐵路道口看護責任;受托方應當按照協議要求,并依據鐵路道口技術規(guī)范標準及行業(yè)標準,履行鐵路道口維修看護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fā)現安全隱患,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人員、設備,停止作業(yè);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后方可恢復作業(yè)。

第二十二條  在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地質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下,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地方鐵路沿線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應急協調機制,向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通報相關信息,組織有關單位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在地方鐵路上發(fā)生事故,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事故處理程序向有關單位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避免發(fā)生次生事故。

第二十三條  地方鐵路監(jiān)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視其情節(ji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同意或者未簽訂安全協議,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yè)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或者違反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施工安全規(guī)范,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未派員對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內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jiān)督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架設、鋪設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管道等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或者地方鐵路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為鐵路運輸提供服務的電信企業(yè)未對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進行維護和管理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設置、維護鐵路安全防護設施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鞍山市地方鐵路管理條例
信息來源:鞍山日報 發(fā)布時間:2023-12-14

(2006年12月5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7年1月12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2023年10月26日鞍山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2023年11月14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鐵路管理,保障運輸生產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促進地方經濟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遼寧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簡稱地方鐵路)的規(guī)劃、建設、運營管理和安全保護適用本條例。

專用鐵路在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含鞍鋼礦業(yè)公司)廠區(qū)和礦區(qū)內運行的路段,由企業(yè)自行管理。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地方鐵路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地方鐵路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與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編制地方鐵路發(fā)展建設規(guī)劃。

地方鐵路發(fā)展建設規(guī)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guī)劃。

第五條  已經取得使用權的地方鐵路建設用地,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專用線時,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鐵路運輸部門應當參與設計方案的審定工作。

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對鐵路專用線進行技術改造、大中修,需要封鎖線路時,應當書面告知交通運輸、公安、住建等相關部門。

專用鐵路和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鐵路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七條  地方鐵路與國家鐵路接軌的有關事項,應當征得國家鐵路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同意。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接軌工作予以指導和協調,并對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標準執(zhí)行情況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八條  全長二十公里以下的地方鐵路新建、擴建工程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

全長二十公里以上的地方鐵路新建、擴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的驗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九條  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應當對鐵路線路、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進行日常性的巡查和維護,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更新改造。線路使用權發(fā)生轉移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維修、更新改造責任。

第十條  地方鐵路線路、設施、設備的維修養(yǎng)護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負責實施,并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一條  鐵路專用線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保證自身正常運輸的情況下,可以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鐵路專用線。

第十二條  鐵路專用線停止使用六個月以上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鐵路專用線重新使用時,應當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鐵路運輸部門對線路技術狀態(tài)進行全面檢測,具備開通條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地方鐵路產權單位不得擅自拆除鐵路專用線和專用鐵路相關共用路段的線路、運輸設施、設備。確需拆除的,應當在實施工程的15日前書面告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作業(yè)程序。

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對鐵路專業(yè)技術崗位和主要行車工種崗位從業(yè)人員進行業(yè)務培訓和安全培訓。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鐵路專業(yè)知識和技能的,方可從事地方鐵路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地方鐵路通過城市居民居住區(qū)的路段,產權單位或者相關單位應當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聲、揚塵污染。

新建住宅小區(qū)與地方鐵路相鄰或者地方鐵路改建、擴建后的安全防護欄(墻)等設施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與工程同時竣工。

第十六條  地方鐵路線路兩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根據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實際布局,設立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

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內禁止實施以下行為:

(一)燒荒、放養(yǎng)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二)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三)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四)在橋梁下、涵洞內、排水設施內堆放柴草、秸稈等可燃物;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危及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yè)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征得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施工安全規(guī)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地方鐵路運輸安全。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架設、鋪設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管道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為鐵路運輸提供服務的電信企業(yè)應當加強對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的維護和管理。

實施前款工程的施工單位和產權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一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與地方鐵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設施,并優(yōu)先選擇下穿鐵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屬于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鐵路、道路為平面交叉的,應當逐步改造為立體交叉。

第二十條  地方鐵路與道路交叉的無人看守道口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示標志;有人看守道口應當設置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警示標志、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等安全防護設施。

道口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等安全防護設施由鐵路道口產權單位設置、維護;警示標志、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由鐵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門設置、維護。

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應當征得地方鐵路產權單位的同意。

新建的鐵路平交道口或因道路改建發(fā)生鐵路平交道口移設或者加寬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要求將鐵路道口設施配套齊全,并不得降低原道口等級。

鐵路道口產權單位委托其它單位對鐵路道口進行維修看護時,雙方應當依法簽訂鐵路道口維修看護協議,明確鐵路道口看護責任;受托方應當按照協議要求,并依據鐵路道口技術規(guī)范標準及行業(yè)標準,履行鐵路道口維修看護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fā)現安全隱患,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人員、設備,停止作業(yè);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后方可恢復作業(yè)。

第二十二條  在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地質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下,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地方鐵路沿線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應急協調機制,向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通報相關信息,組織有關單位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在地方鐵路上發(fā)生事故,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事故處理程序向有關單位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避免發(fā)生次生事故。

第二十三條  地方鐵路監(jiān)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視其情節(ji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同意或者未簽訂安全協議,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yè)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或者違反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施工安全規(guī)范,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地方鐵路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未派員對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內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jiān)督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架設、鋪設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管道等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或者地方鐵路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為鐵路運輸提供服務的電信企業(yè)未對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進行維護和管理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設置、維護鐵路安全防護設施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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