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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發〔2023〕10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鞍山精品”
品牌評價及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鞍山精品”品牌評價及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精品”品牌評價及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品牌戰略的實施,加強品牌建設,促進質量提升,規范品牌產品的評價及認定工作,加強對品牌的培育、管理和保護,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強國建設綱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新時代推進品牌建設的指導意見》及《遼寧省辦公廳關于推進品牌提升的意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文件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鞍山精品”品牌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或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省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且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鞍山精品”品牌覆蓋我市第一、二、三產業的各類產品。

第三條 “鞍山精品”品牌評價及認定工作是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促進鞍山經濟可持發展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 “鞍山精品”品牌評價及認定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五條 “鞍山精品”品牌是我市產品質量方面的政府獎,每年評定一次。除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的“鞍山精品”品牌認定及評價話動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行業主管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和新聞單位不得再設立其他品牌的評定或同種目的、不同形式的評定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扶持企業爭創品牌產品。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確定“鞍山精品”品牌推進工作的目標、原則和范圍,并對依本辦法進行評價的產品進行最終認定。

領導小組下設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承擔“鞍山精品”品牌評價及認定具體工作,負責“鞍山精品”品牌的宣傳、培育及日常管理。

第七條 辦公室應當每年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并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家組,進行具體評價工作。評價工作結束后,各專家組自動解散。

第八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鞍山精品”品牌的申報、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產業)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鞍山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和財務狀況良好;

(二)具備較強的技術創新和生產制造能力,生產工藝、技術和裝備先進;

(三)建立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品牌培育體系基本完善;

(四)按照GB17167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并根據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要求配備污染物檢測和監控設備;

(五)建立首席質量官制度,首席質量官經培訓合格,聘任上崗并有效履行職責;

(六)申報前3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責任事故,未發生經查證屬實的重大質量投訴,或者其他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七)企業及法人代表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社會形象良好。

第十條 申報“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產業)的產品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及節能降耗、污染減排和資源節約要求,代表產業和技術發展方向;

(二)產品質量、安全、衛生性能以及節能降耗和綜合利用水平,應達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要求;

(三)擁有明晰的自主知識產權,掌握核心技術并達到國內先進以上的水平;

(四)產品質量穩定、可靠、安全,主要性能指標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屬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屬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須取得相應的產品生產許可證;

(五)擁有并使用自主有效的國內注冊商標,且所有權歸屬申報企業,產品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用戶美譽度較高,產品利稅在全市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第十一條 申報“鞍山精品”品牌(第三產業)的企業應具備以下申報條件:

(一)在鞍山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連續經營十五年以上的服務業包括批發零售業、住宿業及餐飲業等企業;

(二)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的規定。近三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責任事故,未發生經查證屬實的重大質量投訴,或者其他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三)企業及法人代表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社會形象良好;

(四)擁有自主品牌商標所有權或(和)使用權,且在有效期內;

(五)具有先進可靠的基礎設施和運營條件,采用與現代化科技相結合的服務方式;

(六)具有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或服務標準體系;

(七)建立首席質量官制度,首席質量官經培訓合格,聘任上崗并有效履行職責;

(八)在市內市場具有較大影響力或拓展到省內、國內市場,經營業績、綜合效益處于市內同行業前列,或具有較強的發展后勁。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申報“鞍山精品”品牌:

(一)未經加工的工業產品;

(二)使用國(境)外商標的;

(三)近3年內發生過產品抽檢不合格或發生過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

(四)近3年內出現經營性虧損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第四章 評價內容與指標體系

第十三條 “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產業)評價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技術評價,主要包括技術創新、產品創新;

(二)質量評價,主要包括生產制造、質量體系、產品質量;

(三)品牌評價,主要包括市場地位、品牌體系、品牌價值;

(四)效益評價,主要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產業效益;

(五)特色評價,主要包括產品是否體現或代表鞍山資源特色、產業特色和區域特色;

(六)公眾評價,主要通過網絡及相關媒體就產品征求廣大人民群眾的滿意度。

第十四條 “鞍山精品”品牌(第三產業)評價應當包括品牌戰略、品牌培育實現、品牌推廣、品牌維護及公眾評價等內容。

第十五條 “鞍山精品”品牌的具體評價指標體系及權重見附件。

第五章 認定程序及標志使用規范

第十六條 “鞍山精品”品牌認定采取觀察、比對、驗證等方式,通過審查申報材料和其他證實性材料,獲取客觀有效數據信息,按照認定評價計分表評價計分,提出綜合推薦意見,并形成認定報告。

第十七條 辦公室每年制定“鞍山精品”品牌年度認定工作計劃,明確認定范圍、申報要求及認定時間等。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工作計劃組織轄區內的申報工作,并填寫《“鞍山精品”申報表》。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在7日內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上報至辦公室。不符合條件的材料退回至相關企業,并予以說明。

第十九條 辦公室匯總全市上報的申報材料,并進行復審。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30日內進行現場認定,不符合條件的將材料退回至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由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 辦公室根據年度認定工作計劃,按行業類別組成現場認定工作專家組,專家組設組長1名、聯絡員1名(由辦公室人員擔任)、組員若干名。專家組按照各類評價指標體系的要求進行現場認定并評分,根據評分結果形成年度“鞍山精品”品牌評分排名。

第二十一條 辦公室根據文件審核、現場認定結果對年度認定工作進行綜合評價,形成年度《“鞍山精品”品牌認定工作報告》,包括擬認定“鞍山精品”品牌名單,并向各成員單位征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 辦公室將征求意見后的年度擬認定“鞍山精品”品牌名單上報領導小組,經領導小組批準后,辦公室通過媒體或網站對經批準的擬認定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日期為7個工作日。辦公室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并向領導小組報告。

第二十三條 公示結束后,辦公室根據公示情況確定“鞍山精品”品牌名單,報送市政府批準后正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經認定符合“鞍山精品”品牌條件的由辦公室統一頒發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授權企業使用認定標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證書有效期內經認定的產品可使用“鞍山精品”標志;

(二)在認定的產品、包裝、廣告宣傳及經營場所等使用“鞍山精品”標志;

(三)不得利用產品認定標志誤導公眾認為企業的其他產品也通過了“鞍山精品”品牌認定;

(四)在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化時,未經確認,不得使用“鞍山精品”標志;

(五)產品發生重大變更時,未經確認,不得使用“鞍山精品”標志。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 “鞍山精品”品牌認定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評定工作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鞍山精品”品牌申報企業的資格及推薦材料真實性等持有異議的,應當以真實身份和必要的書面證實材料直接向辦公室提出,逾公示期及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應予受理。其中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異議,由有關部門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辦公室。辦公室應當及時將異議核實及處理情況提請領導小組決定,并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

第二十七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申報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二十八條 為維護異議者的合法權益,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征求異議者的意見。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領導小組對“鞍山精品”品牌認定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對認定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及時采取糾正措施。

第三十條 申報企業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由辦公室報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證書及標志,并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該企業終身不得再次申報。

第三十一條 參與“鞍山精品”品牌認定工作的專家在認定活動中違反相關規定的,由辦公室根據情況給予責令改正、解除聘任或取消資格等處理。

第三十二條 參與“鞍山精品”品牌認定工作的工作人員在認定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辦公室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三條 接受現場認定的申報企業,有權對認定專家和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進行評價,并反饋至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鞍山精品”品牌認定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認定專家和工作人員與申報企業有利害關系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申報企業認為有關專家參加認定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書面提出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 參與“鞍山精品”品牌認定工作的專家和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在認定中掌握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產業)的評價指標體系及權重

   2.“鞍山精品”品牌(第三產業)的評價指標體系及權重


附件:1.“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產業)的評價指標體系及權重

   2.“鞍山精品”品牌(第三產業)的評價指標體系及權重


 

鞍政發〔2023〕10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鞍山精品”品牌評價及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鞍山精品”品牌評價及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精品”品牌評價及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品牌戰略的實施,加強品牌建設,促進質量提升,規范品牌產品的評價及認定工作,加強對品牌的培育、管理和保護,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強國建設綱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新時代推進品牌建設的指導意見》及《遼寧省辦公廳關于推進品牌提升的意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文件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鞍山精品”品牌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或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省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且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鞍山精品”品牌覆蓋我市第一、二、三產業的各類產品。

第三條 “鞍山精品”品牌評價及認定工作是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促進鞍山經濟可持發展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 “鞍山精品”品牌評價及認定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五條 “鞍山精品”品牌是我市產品質量方面的政府獎,每年評定一次。除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的“鞍山精品”品牌認定及評價話動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行業主管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和新聞單位不得再設立其他品牌的評定或同種目的、不同形式的評定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扶持企業爭創品牌產品。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確定“鞍山精品”品牌推進工作的目標、原則和范圍,并對依本辦法進行評價的產品進行最終認定。

領導小組下設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承擔“鞍山精品”品牌評價及認定具體工作,負責“鞍山精品”品牌的宣傳、培育及日常管理。

第七條 辦公室應當每年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并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家組,進行具體評價工作。評價工作結束后,各專家組自動解散。

第八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鞍山精品”品牌的申報、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產業)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鞍山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和財務狀況良好;

(二)具備較強的技術創新和生產制造能力,生產工藝、技術和裝備先進;

(三)建立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品牌培育體系基本完善;

(四)按照GB17167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并根據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要求配備污染物檢測和監控設備;

(五)建立首席質量官制度,首席質量官經培訓合格,聘任上崗并有效履行職責;

(六)申報前3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責任事故,未發生經查證屬實的重大質量投訴,或者其他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七)企業及法人代表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社會形象良好。

第十條 申報“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產業)的產品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及節能降耗、污染減排和資源節約要求,代表產業和技術發展方向;

(二)產品質量、安全、衛生性能以及節能降耗和綜合利用水平,應達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要求;

(三)擁有明晰的自主知識產權,掌握核心技術并達到國內先進以上的水平;

(四)產品質量穩定、可靠、安全,主要性能指標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屬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屬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須取得相應的產品生產許可證;

(五)擁有并使用自主有效的國內注冊商標,且所有權歸屬申報企業,產品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用戶美譽度較高,產品利稅在全市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第十一條 申報“鞍山精品”品牌(第三產業)的企業應具備以下申報條件:

(一)在鞍山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連續經營十五年以上的服務業包括批發零售業、住宿業及餐飲業等企業;

(二)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的規定。近三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責任事故,未發生經查證屬實的重大質量投訴,或者其他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三)企業及法人代表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社會形象良好;

(四)擁有自主品牌商標所有權或(和)使用權,且在有效期內;

(五)具有先進可靠的基礎設施和運營條件,采用與現代化科技相結合的服務方式;

(六)具有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或服務標準體系;

(七)建立首席質量官制度,首席質量官經培訓合格,聘任上崗并有效履行職責;

(八)在市內市場具有較大影響力或拓展到省內、國內市場,經營業績、綜合效益處于市內同行業前列,或具有較強的發展后勁。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申報“鞍山精品”品牌:

(一)未經加工的工業產品;

(二)使用國(境)外商標的;

(三)近3年內發生過產品抽檢不合格或發生過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

(四)近3年內出現經營性虧損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第四章 評價內容與指標體系

第十三條 “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產業)評價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技術評價,主要包括技術創新、產品創新;

(二)質量評價,主要包括生產制造、質量體系、產品質量;

(三)品牌評價,主要包括市場地位、品牌體系、品牌價值;

(四)效益評價,主要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產業效益;

(五)特色評價,主要包括產品是否體現或代表鞍山資源特色、產業特色和區域特色;

(六)公眾評價,主要通過網絡及相關媒體就產品征求廣大人民群眾的滿意度。

第十四條 “鞍山精品”品牌(第三產業)評價應當包括品牌戰略、品牌培育實現、品牌推廣、品牌維護及公眾評價等內容。

第十五條 “鞍山精品”品牌的具體評價指標體系及權重見附件。

第五章 認定程序及標志使用規范

第十六條 “鞍山精品”品牌認定采取觀察、比對、驗證等方式,通過審查申報材料和其他證實性材料,獲取客觀有效數據信息,按照認定評價計分表評價計分,提出綜合推薦意見,并形成認定報告。

第十七條 辦公室每年制定“鞍山精品”品牌年度認定工作計劃,明確認定范圍、申報要求及認定時間等。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工作計劃組織轄區內的申報工作,并填寫《“鞍山精品”申報表》。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在7日內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上報至辦公室。不符合條件的材料退回至相關企業,并予以說明。

第十九條 辦公室匯總全市上報的申報材料,并進行復審。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30日內進行現場認定,不符合條件的將材料退回至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由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 辦公室根據年度認定工作計劃,按行業類別組成現場認定工作專家組,專家組設組長1名、聯絡員1名(由辦公室人員擔任)、組員若干名。專家組按照各類評價指標體系的要求進行現場認定并評分,根據評分結果形成年度“鞍山精品”品牌評分排名。

第二十一條 辦公室根據文件審核、現場認定結果對年度認定工作進行綜合評價,形成年度《“鞍山精品”品牌認定工作報告》,包括擬認定“鞍山精品”品牌名單,并向各成員單位征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 辦公室將征求意見后的年度擬認定“鞍山精品”品牌名單上報領導小組,經領導小組批準后,辦公室通過媒體或網站對經批準的擬認定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日期為7個工作日。辦公室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并向領導小組報告。

第二十三條 公示結束后,辦公室根據公示情況確定“鞍山精品”品牌名單,報送市政府批準后正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經認定符合“鞍山精品”品牌條件的由辦公室統一頒發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授權企業使用認定標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證書有效期內經認定的產品可使用“鞍山精品”標志;

(二)在認定的產品、包裝、廣告宣傳及經營場所等使用“鞍山精品”標志;

(三)不得利用產品認定標志誤導公眾認為企業的其他產品也通過了“鞍山精品”品牌認定;

(四)在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化時,未經確認,不得使用“鞍山精品”標志;

(五)產品發生重大變更時,未經確認,不得使用“鞍山精品”標志。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 “鞍山精品”品牌認定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評定工作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鞍山精品”品牌申報企業的資格及推薦材料真實性等持有異議的,應當以真實身份和必要的書面證實材料直接向辦公室提出,逾公示期及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應予受理。其中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異議,由有關部門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辦公室。辦公室應當及時將異議核實及處理情況提請領導小組決定,并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

第二十七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申報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二十八條 為維護異議者的合法權益,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征求異議者的意見。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領導小組對“鞍山精品”品牌認定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對認定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及時采取糾正措施。

第三十條 申報企業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由辦公室報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證書及標志,并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該企業終身不得再次申報。

第三十一條 參與“鞍山精品”品牌認定工作的專家在認定活動中違反相關規定的,由辦公室根據情況給予責令改正、解除聘任或取消資格等處理。

第三十二條 參與“鞍山精品”品牌認定工作的工作人員在認定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辦公室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三條 接受現場認定的申報企業,有權對認定專家和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進行評價,并反饋至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鞍山精品”品牌認定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認定專家和工作人員與申報企業有利害關系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申報企業認為有關專家參加認定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書面提出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 參與“鞍山精品”品牌認定工作的專家和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在認定中掌握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產業)的評價指標體系及權重

   2.“鞍山精品”品牌(第三產業)的評價指標體系及權重


附件:1.“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產業)的評價指標體系及權重

   2.“鞍山精品”品牌(第三產業)的評價指標體系及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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