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取 號 | 101103000-2023-005 | 發布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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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 |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鞍山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產生日期 | 2023-04-07 | 文 號 | 鞍政辦發〔2023〕5號 | ||||||||||||||||||||||||||||
關 鍵 詞 | |||||||||||||||||||||||||||||||
內容概述 |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設管理,規范工程變更管理,加強建設項目投資控制,推動工程建設進度,提高政府投資效率,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的各類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城市排水、垃圾與污水處理、環境衛生、城市公園、綠化亮化景觀工程和城市生態建設等工程變更,應當遵守本辦法。工程變更是指工程概算、工程合同、設計文件或技術措施不能滿足工程施工要求而必須進行的變動或調整。 第三條 工程變更應當遵循節約資金、加快進度、提高質量的基本原則,按照類別進行分級管理,嚴格履行變更程序,堅持層層審簽、集體研究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越權審批工程變更。 第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在不突破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內容的前提下,可以對在建工程提出合理化建議和工程變更申請。變更的提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計文件中存在遺漏、缺少; (二)勘察資料不詳盡,導致設計不準確甚至存在質量或安全等問題,原設計與自然條件(含地質、水文、地形等)不符; (三)施工現場情況相對工程勘測設計時出現較大變化; (四)設計圖紙明確規定的施工工藝方法,因國家頒布新的技術標準和新的設計規范以及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提出新的技術要求,在施工中發生變化; (五)在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減少工程數量或工程成本,降低施工工藝難度,加快施工進度的設計優化; (六)有利于確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或有利于節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有利于改善項目運營條件,或能夠節省工程維護費用,或改善施工條件的設計調整或修改。 第五條 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填寫《工程變更申請單》,組織編制工程變更方案,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論證和確定。工程變更方案應當包含必要的方案圖紙、現場照片、投資預算等基礎資料。 第六條 工程變更方案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審批。 (一)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后,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預算管理相關程序執行。對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項目投資的,變更工程預算造價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定的工程投資概算額;超過概算批復內容、規模、投資金額的,需報原審批部門審定,并按相關程序執行。 (二)在概算范圍內,對于變更工程預算造價不超過50萬元的一般變更,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形成工程變更方案,由項目主管部門進行論證后核準; (三)在概算范圍內,對于變更工程預算造價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低于200萬元(含200萬元)的較大變更,建設單位形成工程變更方案,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論證確定后上報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長組織相關部門研究審定; (四)在概算范圍內,對于變更工程預算造價超過200萬元的重大變更,建設單位形成工程變更方案,由項目主管部門對工程變更的必要性、可行性、技術性進行審核,組織進行論證后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主要領導組織相關部門研究審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根據核批的工程變更方案,組織編制工程變更結算文件,簽訂補充合同,并將變更工程結算隨主體工程結算一同報市財政局審定。 第八條 在變更工程結算中,原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單價,按原合同單價結算;原合同中有可參照變更工程的單價,可以參照類似單價結算;原合同中沒有可參照變更工程的單價,按照現行預算定額和取費標準編制變更工程單價,項目主管部門進行確定,并據此編制變更工程結算。 第九條 城建項目的概算應當包括除征地、地上物征收和排遷補償費用以外的項目建設全部費用,原審批部門進行概算調整前要落實新增工程部分的資金來源或資金平衡方案。對于超概算批復額度的項目(不包括征地、拆遷及排遷費用),由項目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定后,由原審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概算調整。 第十條 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我市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變更申請單
工程變更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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