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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風險分類資產范圍 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 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新規推動銀行真實反映資產質量
信息來源:鞍山市金融發展局發布時間:2023-02-16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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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風險是我國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和基礎。銀保監會、人民銀行近日正式發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辦法》實施充分考慮對機構和市場的影響,合理設置了過渡期,將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共六章48條,要求商業銀行遵循真實性、及時性、審慎性和獨立性原則,對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表內外金融資產開展風險分類。與現行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相比,《辦法》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產范圍,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定義,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進一步明確了風險分類的客觀指標與要求。同時,《辦法》針對商業銀行加強風險分類管理提出了系統化要求,并明確了監督管理的相關措施。

“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金融業態的不斷豐富,商業銀行業務快速發展,資產結構也發生了較大變化,《辦法》的出臺對于新形勢下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十分必要。”工商銀行信貸與投資管理部總經理李志剛表示,《辦法》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對非信貸資產提出了明確的分類要求,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細化了重組資產風險分類要求,有利于推進商業銀行做實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準確識別風險水平,全面掌握各類資產的信用風險并有針對性地加強信用風險防控,更好地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完善風險分類標準 存量業務設置較長過渡期

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1998年,人民銀行出臺《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提出五級分類概念。2007年,原銀監會發布《指引》,進一步明確了五級分類監管要求。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發生較大變化,風險分類實踐面臨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2017年,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審慎處理資產指引》,明確了不良資產和重組資產的認定標準和分類要求,旨在增強全球銀行業資產風險分類標準的一致性和結果的可比性。新會計準則也對部分金融工具分類隨意性較大、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滯后及不足等問題提出新的要求。

“《辦法》對不良資產認定標準的設置更加科學合理,在充分考慮不同條款影響和不同類型機構差異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商業銀行真實、準確反映資產質量情況,實現信用風險有效防控。”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辦法》實施充分考慮對機構和市場的影響,合理設置了過渡期,將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于商業銀行自《辦法》正式施行后新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起發生的業務,應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于《辦法》正式施行前已發生的業務,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照《辦法》要求重新分類。

農業銀行總行信用管理部總經理張曉男表示,相較于《指引》,《辦法》針對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的變化,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產范圍,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抓住重組資產、交叉違約、逾期天數等關鍵問題,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標準,針對性、指導性、實操性更強。另外,《辦法》也更加符合當前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的實際情況,為商業銀行全面、真實、準確、審慎反映信用風險提供了有力的指引和過渡期安排。

風險分類對象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

《辦法》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商業銀行應對表內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債券和其他投資、同業資產、應收款項等。表外項目中承擔信用風險的,應按照表內資產相關要求開展風險分類。商業銀行交易賬簿下的金融資產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產不包括在《辦法》之內。

《辦法》提出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要求。金融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類,分別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資產。設定零售資產和非零售資產的分類標準,對債務逾期、資產減值、逃廢債務等特定情形以及分類上調、企業并購、資管及證券化產品涉及的資產分類等問題提出具體要求。

接下來,商業銀行應如何對金融資產開展風險分類?準確分類是商業銀行做好信用風險管理的出發點,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開展風險分類,并根據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產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動態調整分類結果。對于暫時難以掌握風險狀況的金融資產,商業銀行應從嚴把握分類標準,從低確定分類等級。此外,商業銀行應在依法依規前提下,獨立判斷金融資產的風險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響分類結果,確保風險分類真實、準確反映金融資產的風險狀況。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對此,前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稱,根據現行《指引》,風險分類以單筆貸款為對象,同一債務人名下的多筆貸款分類結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類、關注類,也可以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巴塞爾委員會在《審慎處理資產指引》中提出,如果銀行的非零售交易對手有任何一筆風險暴露發生實質性不良,應將該對手所有風險暴露均認定為不良。借鑒上述概念,考慮到對公客戶公司治理和財務數據相對完善,《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債務人在本行債權超過10%分類為不良的,該債務人在本行所有債權均應分類為不良;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的,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債務人為中心并非不考慮擔保因素。對于不良資產,商業銀行可以依據單筆資產的擔保緩釋程度,將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名下的不同債務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對于零售資產,考慮到業務種類差異、抵押擔保等因素影響,銀行也可以對單筆資產進行風險分類。

合理考慮逾期天數和信用減值影響 明確重組資產分類要求

商業銀行開展風險分類的核心是準確判斷債務人償債能力。逾期天數和信用減值是資產質量惡化程度的重要指標,能有效反映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從逾期天數看,《辦法》明確規定,金融資產逾期后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超過90天、270天應至少歸為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360天應歸為損失類。《辦法》實施后,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從信用減值看,《辦法》參考借鑒新會計準則要求,規定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應進入不良,其中預期信用損失占賬面余額50%以上應至少歸為次級,占賬面余額90%以上應歸為損失。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提出了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現行《指引》未充分明確重組貸款涉及的“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以及“合同調整”兩個關鍵概念,且規定重組貸款均應分類為不良。借鑒國際經驗,《辦法》進一步細化了重組的概念。

具體來看,一是明確重組資產定義,重點對“財務困難”和“合同調整”兩個概念作出詳細的規定,細化符合重組概念的各種情形,有利于銀行對照實施,堵塞監管套利空間。二是將重組觀察期由至少6個月延長為至少1年,在觀察期內采取相對緩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動債務重組順利進行。三是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不再統一要求重組資產必須分為不良,但應至少分為關注。對劃分為不良的重組資產,在觀察期內符合不良上調條件的,可以上調為關注類。四是對多次重組的分類作出明確規定,要求觀察期內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或雖足額還款但財務狀況未有好轉,再次重組的資產至少歸為次級類,并重新計算觀察期。

《辦法》對商業銀行影響可控

談及《辦法》實施對商業銀行資產質量的影響,前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辦法》起草過程中已就其影響對包括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在內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進行了定量測算。測算結果顯示,《辦法》的影響總體可控,我國商業銀行金融資產質量整體處于良好水平。

在《辦法》要求下,商業銀行應在持續穩健經營前提下,制訂科學合理的工作計劃,全面排查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盡快整改到位。對于新發生業務,要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于存量資產,應在過渡期內重新分類,實現按時達標。同時,商業銀行要按照《辦法》要求,建立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完善風險分類管理制度,優化信息系統功能,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實提升風險分類管理水平。

針對如何落實《辦法》要求,李志剛表示,下一步,工商銀行將按照《辦法》規定,制訂科學合理的工作計劃,全面排查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情況,做好相關工作部署。同時,建立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完善風險分類管理制度,優化信息系統功能,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實提升風險分類管理水平。張曉男表示,后續農行將全面梳理現行資產風險分類治理架構、運行機制、制度體系和信息系統,客觀開展差距分析,進一步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完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細化分類標準和方法,強化監測分析,規范統計報告,加強內部審計,及時披露信息,有計劃、按步驟推進《辦法》落地實施。

 

拓展風險分類資產范圍 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 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新規推動銀行真實反映資產質量
信息來源:鞍山市金融發展局 發布時間:2023-02-16

信用風險是我國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和基礎。銀保監會、人民銀行近日正式發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辦法》實施充分考慮對機構和市場的影響,合理設置了過渡期,將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共六章48條,要求商業銀行遵循真實性、及時性、審慎性和獨立性原則,對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表內外金融資產開展風險分類。與現行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相比,《辦法》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產范圍,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定義,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進一步明確了風險分類的客觀指標與要求。同時,《辦法》針對商業銀行加強風險分類管理提出了系統化要求,并明確了監督管理的相關措施。

“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金融業態的不斷豐富,商業銀行業務快速發展,資產結構也發生了較大變化,《辦法》的出臺對于新形勢下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十分必要。”工商銀行信貸與投資管理部總經理李志剛表示,《辦法》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對非信貸資產提出了明確的分類要求,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細化了重組資產風險分類要求,有利于推進商業銀行做實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準確識別風險水平,全面掌握各類資產的信用風險并有針對性地加強信用風險防控,更好地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完善風險分類標準 存量業務設置較長過渡期

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1998年,人民銀行出臺《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提出五級分類概念。2007年,原銀監會發布《指引》,進一步明確了五級分類監管要求。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發生較大變化,風險分類實踐面臨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2017年,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審慎處理資產指引》,明確了不良資產和重組資產的認定標準和分類要求,旨在增強全球銀行業資產風險分類標準的一致性和結果的可比性。新會計準則也對部分金融工具分類隨意性較大、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滯后及不足等問題提出新的要求。

“《辦法》對不良資產認定標準的設置更加科學合理,在充分考慮不同條款影響和不同類型機構差異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商業銀行真實、準確反映資產質量情況,實現信用風險有效防控。”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辦法》實施充分考慮對機構和市場的影響,合理設置了過渡期,將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于商業銀行自《辦法》正式施行后新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起發生的業務,應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于《辦法》正式施行前已發生的業務,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照《辦法》要求重新分類。

農業銀行總行信用管理部總經理張曉男表示,相較于《指引》,《辦法》針對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的變化,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產范圍,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抓住重組資產、交叉違約、逾期天數等關鍵問題,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標準,針對性、指導性、實操性更強。另外,《辦法》也更加符合當前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的實際情況,為商業銀行全面、真實、準確、審慎反映信用風險提供了有力的指引和過渡期安排。

風險分類對象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

《辦法》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商業銀行應對表內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債券和其他投資、同業資產、應收款項等。表外項目中承擔信用風險的,應按照表內資產相關要求開展風險分類。商業銀行交易賬簿下的金融資產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產不包括在《辦法》之內。

《辦法》提出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要求。金融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類,分別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資產。設定零售資產和非零售資產的分類標準,對債務逾期、資產減值、逃廢債務等特定情形以及分類上調、企業并購、資管及證券化產品涉及的資產分類等問題提出具體要求。

接下來,商業銀行應如何對金融資產開展風險分類?準確分類是商業銀行做好信用風險管理的出發點,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開展風險分類,并根據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產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動態調整分類結果。對于暫時難以掌握風險狀況的金融資產,商業銀行應從嚴把握分類標準,從低確定分類等級。此外,商業銀行應在依法依規前提下,獨立判斷金融資產的風險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響分類結果,確保風險分類真實、準確反映金融資產的風險狀況。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對此,前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稱,根據現行《指引》,風險分類以單筆貸款為對象,同一債務人名下的多筆貸款分類結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類、關注類,也可以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巴塞爾委員會在《審慎處理資產指引》中提出,如果銀行的非零售交易對手有任何一筆風險暴露發生實質性不良,應將該對手所有風險暴露均認定為不良。借鑒上述概念,考慮到對公客戶公司治理和財務數據相對完善,《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債務人在本行債權超過10%分類為不良的,該債務人在本行所有債權均應分類為不良;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的,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債務人為中心并非不考慮擔保因素。對于不良資產,商業銀行可以依據單筆資產的擔保緩釋程度,將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名下的不同債務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對于零售資產,考慮到業務種類差異、抵押擔保等因素影響,銀行也可以對單筆資產進行風險分類。

合理考慮逾期天數和信用減值影響 明確重組資產分類要求

商業銀行開展風險分類的核心是準確判斷債務人償債能力。逾期天數和信用減值是資產質量惡化程度的重要指標,能有效反映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從逾期天數看,《辦法》明確規定,金融資產逾期后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超過90天、270天應至少歸為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360天應歸為損失類。《辦法》實施后,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從信用減值看,《辦法》參考借鑒新會計準則要求,規定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應進入不良,其中預期信用損失占賬面余額50%以上應至少歸為次級,占賬面余額90%以上應歸為損失。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提出了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現行《指引》未充分明確重組貸款涉及的“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以及“合同調整”兩個關鍵概念,且規定重組貸款均應分類為不良。借鑒國際經驗,《辦法》進一步細化了重組的概念。

具體來看,一是明確重組資產定義,重點對“財務困難”和“合同調整”兩個概念作出詳細的規定,細化符合重組概念的各種情形,有利于銀行對照實施,堵塞監管套利空間。二是將重組觀察期由至少6個月延長為至少1年,在觀察期內采取相對緩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動債務重組順利進行。三是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不再統一要求重組資產必須分為不良,但應至少分為關注。對劃分為不良的重組資產,在觀察期內符合不良上調條件的,可以上調為關注類。四是對多次重組的分類作出明確規定,要求觀察期內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或雖足額還款但財務狀況未有好轉,再次重組的資產至少歸為次級類,并重新計算觀察期。

《辦法》對商業銀行影響可控

談及《辦法》實施對商業銀行資產質量的影響,前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辦法》起草過程中已就其影響對包括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在內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進行了定量測算。測算結果顯示,《辦法》的影響總體可控,我國商業銀行金融資產質量整體處于良好水平。

在《辦法》要求下,商業銀行應在持續穩健經營前提下,制訂科學合理的工作計劃,全面排查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盡快整改到位。對于新發生業務,要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于存量資產,應在過渡期內重新分類,實現按時達標。同時,商業銀行要按照《辦法》要求,建立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完善風險分類管理制度,優化信息系統功能,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實提升風險分類管理水平。

針對如何落實《辦法》要求,李志剛表示,下一步,工商銀行將按照《辦法》規定,制訂科學合理的工作計劃,全面排查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情況,做好相關工作部署。同時,建立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完善風險分類管理制度,優化信息系統功能,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實提升風險分類管理水平。張曉男表示,后續農行將全面梳理現行資產風險分類治理架構、運行機制、制度體系和信息系統,客觀開展差距分析,進一步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完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細化分類標準和方法,強化監測分析,規范統計報告,加強內部審計,及時披露信息,有計劃、按步驟推進《辦法》落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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