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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首批擬回收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清單》起草說明
信息來源:鞍山市行政審批局發布時間:2022-04-14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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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忠昆市長“對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全面盤點”的指示意見,市營商局結合制定《鞍山市行政權力下放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對于通過市政府文件下放至縣(市)區實施的396項行政權力事項,進行了逐項研究,按照“下放實效不高、社會評價過低、機制運行不暢”的處理標準,擬對其中63項行政權力事項進行回收?,F將有關工作說明如下:

一、行政權力下放的基本情況

2021年11月初,市營商局開始謀劃梳理自2002年以來通過國務院、省、市政府文件取消下放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力求對行政權力事項“全面盤點”,建立有效的臺賬管理制度。經過四個月的周密反復工作,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行政權力實施部門(單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通過數據采集、調查論證等方式,基本摸清了底數,匯總了清理文件(國務院文件24件、省政府文件24件、市政府文件22件),形成了事項清單(取消5472項、改變管理方式1271項、下放3006項)。其中,涉及下放事項,從2004年國發〔2004〕16號文件始,18年來下放至市、縣兩級的國務院、省、市政府文件合計31件,涉及行政權力事項3006項。

二、行政權力回收的工作思路和重點

總的看,隨著國家、省市政府對行政權力事項的連續調整,特別是通過下放、取消和簡化管理方式等手段,有效激發了市場主體的創造力和活力,各級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的行政效能得到了進一步提高,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也得到了進一步確立,社會效果較好。但由于行政權力清理工作開始于20年前,不管是構建完備的行政法律體系,還是推動行政管理體制、“放管服”等諸項改革措施都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要思維、方法的轉變,因此,從國家到地方,都不同程度存在因前期缺乏頂層設計、系統謀劃和統一標準,缺乏有效的臺賬管理、必要的溝通銜接制度,導致事項名稱不規范,多頭重復下放、隨意下放、一放了之等問題,直接后果是與2018年“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創建的統一規范的行政權力事項無法匹配,部分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處于空置狀態,應用較差、實效不高。

經過深入研究,并結合行政管理的自身特點與“放管服”改革“一網通辦”要求,我們確定的回收工作思路和工作重點是:第一,統一規范明確下放標準和界限。對于不符合下放標準的一律回收;第二,立足于本市管理權限和范圍。對于國家、省文件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以及“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內不存在的事項,由于回收管理在技術和操作層面存在難度,現階段主要進行存目保留,建立臺賬管理,動態備查;第三,在下放部門和承接部門之間形成共識。對于意見分歧較小的事項進行集中統一回收,而其他事項暫時擱置,適時分批研究解決;第四,尊重歷史和現實,注重解決實際問題,重點破題機制運行不暢,調整平衡市與縣(市)區兩級權力分工。

按照上述工作思路,回收工作的重點集中在通過市政府文件下放至縣(市)區實施的行政權力事項方面。經認真梳理,我市政府自2014年鞍政發〔2014〕10號文件開始,至2021年共通過10個文件下放了396項行政權力事項。經反復溝通確認,擬對其中的63項行政權力事項做首批回收處理,內容詳見《鞍山市首批擬回收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清單》。

三、回收事項的內容和標準

1.因統一規范明確下放標準和界限回收的行政權力事項

⑴行政權力下放,在市縣層面主要指法定行使權力的市級部門不再保留該權力,其通過有效文件下放至縣(區),而縣(區)的承接部門由下放文件獲得該權力。而一般情況下,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類別的行政權力按照《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和《地方組織法》等有關規定,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均有其權限??h(區)部門的權力來源是職權法定,而不是經由下放文件獲得,且市級部門也不宜放棄行使相關權力。因此,按照上述標準,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為的處罰、對違反《遼寧省節約用水條例》行為的處罰、防汛抗旱監督檢查、對不依法繳納水資源費、水土保持補償費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等37項行政權力的市級權限需要收回市級依法行使。

⑵法律規定或工作分工嚴格限定了實施層級為市級部門行使的權力應當收回。對于農機事故責任復核、不同行政區域邊界水工程批準等2項,屬于法律規定行使層級必然在市級以上。由于農機事故認定、邊界河流建設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最低行使層級在縣級,而“責任復核”、“水工程批準”權是其上一級部門的職權,最低限度應當保證在市級部門行使,因此應當依法收回;對于放射性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農機事故責任認定等8項,屬于按照工作分工由縣級以上部門分別行使的職權。這些權力事項是根據農機事故嚴重程度、診療技術類型采取的是分級管轄原則,對于其中的市級權限應當收回市級依法行使。

2.因機制運行不暢回收的行政權力事項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畜禽屠宰許可證核發、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審批等6項行政權力屬于該情形。

生豬屠宰和畜禽屠宰情況相近,以“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為例。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審查權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的法定職權,而不是其所屬部門的職權。在下放管理權限之前,實際的審批流程是市政府責成市行政審批局會同市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法進行審查,由市政府書面征求省農業農村廳意見,經省農業農村廳確定后,頒發加蓋市政府公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其中的省農業農村廳確定意見是必經環節。在下放管理權限后,實踐中,縣區政府代行市政府職權存在困難(因工作需要,仍需加蓋市政府公章,并由市級部門請示省農業農村廳),造成省、市、縣之間機制運行不暢,制約了行政效能,因此,相關事項建議收回市級依法行使。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審批”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規定,屬于市政工程和公安交管部門共同管理的事項。由于市公安交管局在市區內是垂直管理體制,加之在客觀上,車輛通行跨區域行駛是常態行為,而下放后單純由區級市政工程部門審批勢必造成市區兩級在審批、監管方面存在脫節和不匹配,因此,為了有效統籌審批、監管、服務,提高行政效能,該事項建議收回市級依法行使。

3.因歷史(現實)原因回收的行政權力事項

交通管理領域的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核發、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核發、車輛運營證核發、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證核發等10項行政權力事項,是由于歷史等原因,在現實中,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與住建部門統一辦公,有機構無人員;千山區雖然有獨立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但是業務辦理能力有限。同時,實際業務辦理平臺“省運政網”的相關業務沒有覆蓋到這些地區,實際辦理難度較大。因此,相關事項建議統一收回市級依法行使。

四、工作建議

1.建議發文形式。按照“誰批準、誰調整”的工作程序,上述63項行政權力事項,之前均由鞍政發文件下放,現應由同類別文件回收,建議采取鞍政發文件發文。

2.做好銜接落實。各地區、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鞍山市行政權力下放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加強配合協作,明確時間節點和步驟,有序推進回收交接工作,確保行政權力運轉流暢。

3.適時動態調整。市營商局將根據《鞍山市行政權力下放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結合社會評價、實效評估、機制運行等情況,組織相關地區和部門適時動態調整行政權力事項。

4.其他工作建議。在本次行政權力事項下放回收的集中清理工作中,有部分城區反映,涉及幾大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中的行政權力事項,存在市委改革文件與實際執行不匹配的問題,特別表現在市場領域執法方面。市委文件的描述是:在市區范圍內僅保留市級一個層級一支執法隊伍。而現實中,各城區部門的三定方案中均保留了本級執法權和一定數量的執法隊伍。市市場局對此的反饋意見是由于市場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涉及量大、面廣,現有三定人員的數量不足以支撐覆蓋全域執法。這樣的實際情況已然造成政令不暢,影響了政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建議市里從有利于發揮行政效能、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出發,對涉及的職能、機構、經費和人員統籌進行研究,調整平衡市、區兩級權力分工。

 

鞍山市營商環境建設局          

2022年4月14日          

 

《鞍山市首批擬回收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清單》起草說明
信息來源:鞍山市行政審批局 發布時間:2022-04-14

按照忠昆市長“對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全面盤點”的指示意見,市營商局結合制定《鞍山市行政權力下放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對于通過市政府文件下放至縣(市)區實施的396項行政權力事項,進行了逐項研究,按照“下放實效不高、社會評價過低、機制運行不暢”的處理標準,擬對其中63項行政權力事項進行回收?,F將有關工作說明如下:

一、行政權力下放的基本情況

2021年11月初,市營商局開始謀劃梳理自2002年以來通過國務院、省、市政府文件取消下放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力求對行政權力事項“全面盤點”,建立有效的臺賬管理制度。經過四個月的周密反復工作,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行政權力實施部門(單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通過數據采集、調查論證等方式,基本摸清了底數,匯總了清理文件(國務院文件24件、省政府文件24件、市政府文件22件),形成了事項清單(取消5472項、改變管理方式1271項、下放3006項)。其中,涉及下放事項,從2004年國發〔2004〕16號文件始,18年來下放至市、縣兩級的國務院、省、市政府文件合計31件,涉及行政權力事項3006項。

二、行政權力回收的工作思路和重點

總的看,隨著國家、省市政府對行政權力事項的連續調整,特別是通過下放、取消和簡化管理方式等手段,有效激發了市場主體的創造力和活力,各級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的行政效能得到了進一步提高,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也得到了進一步確立,社會效果較好。但由于行政權力清理工作開始于20年前,不管是構建完備的行政法律體系,還是推動行政管理體制、“放管服”等諸項改革措施都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要思維、方法的轉變,因此,從國家到地方,都不同程度存在因前期缺乏頂層設計、系統謀劃和統一標準,缺乏有效的臺賬管理、必要的溝通銜接制度,導致事項名稱不規范,多頭重復下放、隨意下放、一放了之等問題,直接后果是與2018年“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創建的統一規范的行政權力事項無法匹配,部分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處于空置狀態,應用較差、實效不高。

經過深入研究,并結合行政管理的自身特點與“放管服”改革“一網通辦”要求,我們確定的回收工作思路和工作重點是:第一,統一規范明確下放標準和界限。對于不符合下放標準的一律回收;第二,立足于本市管理權限和范圍。對于國家、省文件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以及“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內不存在的事項,由于回收管理在技術和操作層面存在難度,現階段主要進行存目保留,建立臺賬管理,動態備查;第三,在下放部門和承接部門之間形成共識。對于意見分歧較小的事項進行集中統一回收,而其他事項暫時擱置,適時分批研究解決;第四,尊重歷史和現實,注重解決實際問題,重點破題機制運行不暢,調整平衡市與縣(市)區兩級權力分工。

按照上述工作思路,回收工作的重點集中在通過市政府文件下放至縣(市)區實施的行政權力事項方面。經認真梳理,我市政府自2014年鞍政發〔2014〕10號文件開始,至2021年共通過10個文件下放了396項行政權力事項。經反復溝通確認,擬對其中的63項行政權力事項做首批回收處理,內容詳見《鞍山市首批擬回收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清單》。

三、回收事項的內容和標準

1.因統一規范明確下放標準和界限回收的行政權力事項

⑴行政權力下放,在市縣層面主要指法定行使權力的市級部門不再保留該權力,其通過有效文件下放至縣(區),而縣(區)的承接部門由下放文件獲得該權力。而一般情況下,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類別的行政權力按照《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和《地方組織法》等有關規定,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均有其權限??h(區)部門的權力來源是職權法定,而不是經由下放文件獲得,且市級部門也不宜放棄行使相關權力。因此,按照上述標準,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為的處罰、對違反《遼寧省節約用水條例》行為的處罰、防汛抗旱監督檢查、對不依法繳納水資源費、水土保持補償費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等37項行政權力的市級權限需要收回市級依法行使。

⑵法律規定或工作分工嚴格限定了實施層級為市級部門行使的權力應當收回。對于農機事故責任復核、不同行政區域邊界水工程批準等2項,屬于法律規定行使層級必然在市級以上。由于農機事故認定、邊界河流建設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最低行使層級在縣級,而“責任復核”、“水工程批準”權是其上一級部門的職權,最低限度應當保證在市級部門行使,因此應當依法收回;對于放射性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農機事故責任認定等8項,屬于按照工作分工由縣級以上部門分別行使的職權。這些權力事項是根據農機事故嚴重程度、診療技術類型采取的是分級管轄原則,對于其中的市級權限應當收回市級依法行使。

2.因機制運行不暢回收的行政權力事項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畜禽屠宰許可證核發、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審批等6項行政權力屬于該情形。

生豬屠宰和畜禽屠宰情況相近,以“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為例。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審查權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的法定職權,而不是其所屬部門的職權。在下放管理權限之前,實際的審批流程是市政府責成市行政審批局會同市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法進行審查,由市政府書面征求省農業農村廳意見,經省農業農村廳確定后,頒發加蓋市政府公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其中的省農業農村廳確定意見是必經環節。在下放管理權限后,實踐中,縣區政府代行市政府職權存在困難(因工作需要,仍需加蓋市政府公章,并由市級部門請示省農業農村廳),造成省、市、縣之間機制運行不暢,制約了行政效能,因此,相關事項建議收回市級依法行使。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審批”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規定,屬于市政工程和公安交管部門共同管理的事項。由于市公安交管局在市區內是垂直管理體制,加之在客觀上,車輛通行跨區域行駛是常態行為,而下放后單純由區級市政工程部門審批勢必造成市區兩級在審批、監管方面存在脫節和不匹配,因此,為了有效統籌審批、監管、服務,提高行政效能,該事項建議收回市級依法行使。

3.因歷史(現實)原因回收的行政權力事項

交通管理領域的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核發、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核發、車輛運營證核發、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證核發等10項行政權力事項,是由于歷史等原因,在現實中,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與住建部門統一辦公,有機構無人員;千山區雖然有獨立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但是業務辦理能力有限。同時,實際業務辦理平臺“省運政網”的相關業務沒有覆蓋到這些地區,實際辦理難度較大。因此,相關事項建議統一收回市級依法行使。

四、工作建議

1.建議發文形式。按照“誰批準、誰調整”的工作程序,上述63項行政權力事項,之前均由鞍政發文件下放,現應由同類別文件回收,建議采取鞍政發文件發文。

2.做好銜接落實。各地區、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鞍山市行政權力下放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加強配合協作,明確時間節點和步驟,有序推進回收交接工作,確保行政權力運轉流暢。

3.適時動態調整。市營商局將根據《鞍山市行政權力下放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結合社會評價、實效評估、機制運行等情況,組織相關地區和部門適時動態調整行政權力事項。

4.其他工作建議。在本次行政權力事項下放回收的集中清理工作中,有部分城區反映,涉及幾大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中的行政權力事項,存在市委改革文件與實際執行不匹配的問題,特別表現在市場領域執法方面。市委文件的描述是:在市區范圍內僅保留市級一個層級一支執法隊伍。而現實中,各城區部門的三定方案中均保留了本級執法權和一定數量的執法隊伍。市市場局對此的反饋意見是由于市場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涉及量大、面廣,現有三定人員的數量不足以支撐覆蓋全域執法。這樣的實際情況已然造成政令不暢,影響了政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建議市里從有利于發揮行政效能、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出發,對涉及的職能、機構、經費和人員統籌進行研究,調整平衡市、區兩級權力分工。

 

鞍山市營商環境建設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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