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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鞍山市委關于印發
《鞍山市貫徹法治中國建設規劃實施方案
(2021—2025年)》的通知
信息來源:中共鞍山市法治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發布時間:2021-12-24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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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委發〔2021〕25號


各縣(市)區委,各開發區黨工委,市委各部委,市(中、省)直各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現將《鞍山市貫徹法治中國建設規劃實施方案(2021—2025年)》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鞍山市委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貫徹法治中國建設規劃

實施方案(2021—2025年)


為深入貫徹落實《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精神,按照《遼寧省貫徹法治中國建設規劃實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明確分工,壓實責任,確保法治中國建設規劃各項任務措施在鞍山落到實處,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委工作要求,以解決我市法治領域的突出問題為著力點,以加快建設法治營商環境、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率先突破、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為重點,加快建設法治鞍山進程。到2025年,市委領導全面依法治市的體制機制更加健全,各領域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日益健全,執法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進一步提高,公民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進一步提升。

二、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堅定維護憲法尊嚴和權威

(一)堅持把憲法作為根本活動準則

1.全市各級黨政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要履行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各級黨委(黨組)要帶頭尊崇憲法、執行憲法,保障憲法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有效實施。〔責任單位:各級黨委(黨組)〕

2.出臺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出臺的決議、決定和規范性文件,都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責任單位: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二)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

3.擬出臺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重要政策、重大舉措,凡涉及憲法有關規定和如何理解、實施、適用問題的,按規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合憲性審查請求。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中,要注重審查是否存在不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內容。(責任單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

(三)推進憲法學習宣傳教育

4.在全市繼續開展憲法的學習宣教活動,并作為“八五”普法的核心內容。認真組織做好每年的“12.4”憲法宣傳日活動。各縣(市)區、開發區憲法學習宣傳教育基地要實現全覆蓋。〔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5.把憲法法律學習列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納入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學習培訓教育體系。〔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各級黨委(黨組)〕

6.加強青少年憲法教育,確保計劃、教材、課時、師資、經費的“五落實”。持續開展“學憲法、講憲法”活動。〔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7.認真落實國家及省憲法宣誓制度。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達到100%覆蓋。(責任單位:市人大人選委、市政府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三、完善符合鞍山實際的法規規章體系,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一)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1.加強黨委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健全完善黨委常委會會議及時審定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計劃和政府立法計劃工作制度。(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司法局,岫巖縣)

2.完善人大常委會主導地方立法工作的制度。人大常委會及時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責任單位: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岫巖縣)

3.根據立法進程和實際需要,探索增加人大常委會審議地方性法規的會議時間和會議安排。(責任單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岫巖縣)

4.逐步提高市人大常委會專職委員特別是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委員比例。(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5.注重發揮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科學制定政府規章年度立法計劃,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加強政府部門之間立法爭議事項的協調工作。全面建立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起草部門工作責任制和起草人員、工作經費保障機制。(責任單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岫巖縣)

6.完善政協立法協商制度。根據每年的立法計劃,市政協制定年度立法協商計劃,有效組織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推進民主立法的作用。(責任單位:市政協民族宗教社會法制委)

(二)堅持立改廢釋并舉

7.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立法。圍繞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法治營商環境建設,加快制定出臺急需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圍繞保障民生,加強教育、醫療、文化、公共服務等領域立法。圍繞創新社會治理,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完善相關的地方立法。(責任單位: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岫巖縣)

8.根據國家、省的立法進程,及時修訂我市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領域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著力解決執法成本過高、違法成本過低、處罰力度不足等問題。(責任單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市直有關單位)

9.建立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經常性清理制度,及時解決地方立法與國家新出臺的法律法規不一致以及地方立法之間不協調、不適應的問題。(責任單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

10.按照國家要求,積極推進統一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黨內法規的信息化平臺建設。(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

11.結合全市立法工作實際,積極開展立法評估論證工作,做好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責任單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岫巖縣)

(三)健全立法工作機制

12.健全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進一步提升政府規章的起草和審核水平。(責任單位:市司法局)

13.進一步增強立法的透明度。全面推行地方立法征求意見機制、公眾意見公開采納反饋機制、重大立法事項論證、咨詢機制。(責任單位:市人大法制委及其他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

14.與企業經營密切相關的立法項目,要充分聽取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對相對集中的意見未予采納的,應當通過政府官方網站、政務新媒體或信函的形式進行說明。(責任單位:市人大法制委及其他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

15.對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起草和審核部門要加大協調力度,防止久拖不決。對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事項,要建立引入第三方評估制度。充分利用大數據分析,為立法決策提供科學依據。(責任單位: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

16.突出地方特色,豐富我市立法形式,堅持“小切口”“小快靈”立法。從實際出發,解決突出問題,增強地方立法的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責任單位: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岫巖縣)

17.健全保障依法立法的工作機制,在我市立法中,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在“夠用”“管用”的前提下,縮減立法篇幅,避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出現違背上位法規定,以及“立法放水”、超越立法權限或者重復法律、行政法規等情況。(責任單位: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岫巖縣)

四、建設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深入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一)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

1.加快法治政府示范創建工作。以國家和省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創建評價指標體系為標準,全面推進政府依法行政。“十四五”期間,要努力實現建成“遼寧省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市(縣)”,并爭創“國家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市(縣)”。〔責任單位:市委法治建設辦,各縣(市)區、開發區〕

2.各級政府都要恪守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堅持依法行政,依法全面履行職能,注重運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當干預經濟活動的行為。根據國家和省公布的權責清單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備案管理事項清單等,進一步調整完善市縣兩級政府工作部門的權責清單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營商局(市行政審批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3.嚴格執行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遼寧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及《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決策經過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論證和咨詢的制度。〔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4.全面落實《遼寧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辦法》,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率達到100%。〔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5.深入推進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積極探索跨部門、跨領域綜合執法。到2022年,綜合行政執法事項達到20%以上。〔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旅廣電局、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委編辦、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6.加大行政執法人員、經費、資源、裝備等向基層傾斜力度。根據工作實際,積極探索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完善行政執法權限協調機制,及時解決行政執法的爭議問題。〔責任單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7.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推進“兩法銜接”信息平臺的應用,推動執法信息互聯互通共享。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加快完善行政強制執行體制。〔責任單位: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8.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到2021年實現全覆蓋。全面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風險防控機制。加強行政指導、行政和解、行政獎勵等非行政強制手段的運用。〔責任單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9.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定期發布行政執法指導案例,全面建立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責任單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

10.按照國家和省部署,統一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和證件管理、行政執法文書基本標準。推行使用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系統,建立與國家平臺銜接的行政執法信息共享平臺。〔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11.加大食品藥品、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生態環境、勞動保障、野生動物保護等重點領域的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違法行為,提高違法成本。〔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自然資源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12.嚴格執行突發事件應對相關法律法規,健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制度,依法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完善社會組織、慈善組織、志愿者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激勵保障措施。〔責任單位:市應急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13.加強和創新事中事后監管。除涉及重點領域和國家、省根據工作需要部署的執法檢查外,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檢查都要納入執法檢查計劃,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進行。〔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14.加快推進“互聯網+監管”系統建設。運用互聯網、大數據技術,精準監管違法失信行為,依法歸集共享各領域信用監管信息。〔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營商局(市行政審批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大數據管理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15.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及時公布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目錄和工作規程,加強事中事后核查和失信懲戒力度。〔責任單位: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16.在行政執法中積極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推行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建議、輕微問題告誡、突出問題約談等非強制執法手段,鼓勵推廣“包容免罰”監管方式,制定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于處罰事項清單。〔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17.嚴格落實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公平競爭法律法規,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普遍落實“非禁即入”。在全市范圍內全面清理、廢止針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不合理規定,堅決糾正濫用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開展違法違規涉企收費、檢查、攤派事項和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專項整治行動,減輕企業負擔。〔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營商局(市行政審批局)〕

18.進一步加強誠信政府建設,規范重點領域政府誠信行為、完善政務誠信評價標準、加強政府守信踐諾監督考核以及信用獎懲機制等制度。〔責任單位:市營商局(市行政審批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19.推行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強企業商業秘密保護。〔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按照遼寧省關于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實現省市縣鄉村五級聯通的要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秘密外,全市政務服務事項全部接入。積極推進更多高頻便民服務事項接入“遼事通”。〔責任單位:市營商局(市行政審批局)等市直有關單位〕

(二)推進公正高效權威司法

21.深入推進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不斷健全完善我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22.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探索將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或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采取提級管轄的方式,交由較高層級法院審理。強化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監督指導職能。到2022年,一審訴訟案件服判息訴率達到85%以上,一審判決民事案件發改率不高于3%。(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

23.推進司法管轄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要求和頂層設計,積極推進行政案件、環境資源類案件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24.明確法官辦案主體地位。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院長、庭長不簽發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獨任庭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由該案合議庭法官簽署。(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

25.明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檢察官、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并依照規定承擔相應司法責任。檢察官在檢察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責任單位:市人民檢察院)

26.加強法院、檢察院的專業辦案團隊建設。針對不同領域,結合自身情況,合理調配人員,組建辦案團隊,實現司法人員分工專業化、類案辦理專業化。(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27.完善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檢察官辦案機制。健全完善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直接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新類型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案件工作機制。健全完善專業法官會議、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參考意義的典型案例。(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28.健全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制度。規范補充偵查、不起訴、撤回起訴程序,認真執行庭前會議制度和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法官要嚴格規范法庭調查和庭審量刑程序,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依法加強技術偵查證據的法庭調查和使用。檢察官要認真履行庭審程序監督職責。(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29.嚴格執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進一步降低審前羈押率、輕罪起訴率,有效提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30.積極落實國家關于推進刑事申訴制度改革的要求,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和決定的申訴,逐步推行由律師代理。(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31.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律師作用,進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律師辯護質效。(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32.建立完善從嚴從快懲處妨礙突發事件應對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制度和聯動工作機制,確保妨礙突發事件應對的案件順利偵查、起訴、審判、交付執行。〔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33.積極開展“分調裁審”改革,擴大小額訴訟程序、獨任制適用范圍,擴大司法確認范圍并對適用司法確認程序審理民事案件作出詳細規定,優化電子督促程序機制,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到2022年,民商事案件法定審限內結案率不低于98%。(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

34.全面建設集約高效、多元解紛、便民利民、智慧精準、開放互動、交融共享的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推進跨域立案訴訟服務改革。到2022年年底前,實現訴訟服務就近能辦、同城通辦、異地可辦。〔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35.加強對執行難的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完善黨委領導、黨委政法委協調、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優化執行權配置,推進審執分離。到2022年,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法定期限內實際執結率不低于92%,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本合格率不低于95%。〔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各縣(市)區、開發區〕

36.完善社區矯正制度。以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回歸并融入社會為目標,進一步落實社區矯正法,完善監獄監禁和社區矯正有機銜接機制。到2023年,社區矯正對象再犯罪率低于0.1%。〔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三)深入推進全民守法

37.制定鞍山市貫徹落實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具體舉措和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第八個五年規劃,并認真組織實施。(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委法治建設辦、市司法局)

38.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積極落實“誰服務誰普法、誰管理誰普法”工作任務。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傳報道常態化機制,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正式公布時,同步進行解讀。深入開展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活動,落實庭審直播、生效法律文書上網、典型案例發布、新聞發布會等制度。全面落實廣播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和手機媒體的公益普法責任。建立鞍山市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年度工作報告制度。〔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人大監察司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39.進一步增強全民普法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大對重點對象普法工作力度,全面落實《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深入推進“互聯網+普法”、智慧普法等模式。加快推進法治鄉村建設。加強對突發事件應對的法治宣傳教育。推動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法治文化建設。積極爭創全國法治教育基地,深化國家級、省級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建設,村(社區)法治文化陣地實現100%覆蓋。〔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應急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40.加快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試點工作,健全社會治理規范體系,積極推進人民群眾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制度化建設。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引領聯系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的作用。(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總工會、市婦聯等市直有關單位)

41.進一步完善全市社會信用制度體系,加強對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和重點行業等領域信用違約的監管。依法強化企業信息披露監管制度,規范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督促整改、聯合懲戒,依法依規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健全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加強全市信用信息歸集,完善紅黑名單,支持社會信用環境建設。(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42.認真落實《遼寧省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意見》和《鞍山市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方案》,完善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管轄辦理機制。強化產權執法司法保護力度,完善涉企產權保護案件的申訴、復查、再審等機制,推動涉產權冤錯案件依法甄別糾正常態化機制化。嚴格執行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激勵和保護科技創新。(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市場監管局、市科技局等有關執法單位)

43.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依法追究暴力襲警行為的刑事責任。健全保護醫護人員人身安全的制度,依法嚴厲打擊毆打、故意傷害、暴力威脅醫務人員、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等違法犯罪行為。〔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縣(市)區、開發區〕

44.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快整合律師、公證、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鑒定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到2022年,基本建成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45.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清單,制定公共法律服務規范和標準,建立公共法律服務的評價指標體系。〔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46.積極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全面推進我市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深化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法律服務行業改革創新,培育高素質涉外法律服務隊伍。〔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商務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47.積極開展涉外法律服務交流合作。優化拓展涉外公證法律服務,探索開展跨境“線上+線下”公證業務。〔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商務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48.強化涉外法治政策服務保障。加強對有關企業法律顧問的指導培訓。加強對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理論和實踐研究。完善域外法律查明服務機制。推進對外法治宣傳和法治交流。〔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商務局、市國資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法學會,各縣(市)區、開發區〕

49.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認真落實《遼寧省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條例》,積極推進綜治服務中心建設,推動“村(居)民評理說事點”全覆蓋,建立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各縣(市)區、開發區〕

50.推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運行。建立健全專業化、行業化的調解組織和律師調解機構,完善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聯動機制。〔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51.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提升法律援助水平。〔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五、健全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切實加強對立法、執法、司法工作的監督

(一)加強對法治工作的全面監督

1.全面加強黨對法治監督工作的領導,保證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依法正確行使。〔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等市委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2.加強人大法律監督、政協民主監督、政府層級監督、審計監督、司法監督、營商環境監督等,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形成法治監督合力,提升整體監督效能。〔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委統戰部、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市審計局、市營商局(市行政審批局)、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3.推進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健全制度機制,優化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審查調查、案件審理等工作流程。加強紀檢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在線索移交、調查措施使用、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協調銜接。〔責任單位:市紀委監委機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等市直有關執法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4.全面落實《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政治督察、綜治督導、執法監督、紀律作風督查巡查等工作機制。〔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5.完善人民監督員有關制度,充分發揮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作用。〔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人民檢察院,各縣(市)區、開發區〕

6.全面推行立法公開、行政執法公開和司法公開,充分利用官方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加大公開力度,主動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的監督。〔責任單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二)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監督

7.健全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意見制度。建立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對政府規章等提出書面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反饋制度。〔責任單位: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8.全面提升備案審查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應報必報、應糾必糾。市監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等,按規定依法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責任單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紀委監委機關、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9.建立和完善市級備案審查工作年度通報、報告制度。(責任單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

10.健全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鞍山軍分區等之間的備案審查銜接聯動制度,切實加強各系統備案工作機構協作配合。(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鞍山軍分區)

(三)加強對執法工作的監督

11.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建立市縣鄉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健全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及時處理制度。〔責任單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12.按照《遼寧省深化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要求,積極穩妥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健全配套工作機制,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2022年前,形成公正權威、統一高效的行政復議工作體制,切實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責任單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13.完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等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達到100%;司法建議回復率達到100%。〔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四)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14.全面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誰辦案誰決定、誰決定誰負責”的辦案責任制,進一步明確規范法官、檢察官辦案權限,切實加強對法院、檢察院落實司法責任制情況監督檢查。〔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縣(市)區、開發區〕

15.加強審判權、檢察權運行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法院院長、庭長和檢察院檢察長、業務部門負責人監督管理權和責任清單。健全審判人員、檢察人員權責清單、履職清單和追責清單。完善對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檢察官辦案情況的考核監督制度。建立檢察長對檢察官辦案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系統內部公示、定期通報工作機制。(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16.嚴格落實國家關于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的有關制度,充分發揮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作用。〔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17.完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和公益訴訟案件辦理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拓展公益訴訟案件范圍,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檢察建議工作。探索建立由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聯動參與的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機制。〔責任單位:市人民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自然資源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18.加快推進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建設和應用。全面推行刑事案件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工作制度,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規范證據審查判斷和運用。完善跨層級、跨區域刑事申訴案件受理、移送、復查工作制度,完善執法機制、規范執法流程、深化執法公開、強化執法監督。〔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縣(市)區、開發區〕

19.健全偵查機關辦理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和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建議制度。進一步完善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監督機制,避免超權限、超標的、超時限適用偵查措施。〔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20.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健全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意見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減少不必要的羈押。〔責任單位: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21.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在看守所等場所設立檢察室,行使派出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權,并對場所進行巡回檢察。〔責任單位: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22.健全有效防范和及時發現、糾正冤假錯案工作制度。加強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監督力度,從源頭預防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查辦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積極推行以公開聽證為主導的公開審查機制。健全減刑、假釋等案件信息及時向罪犯及其家屬公開制度。完善當事人案件回訪、問題反映和滿意度評價等機制。〔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23.嚴格落實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依法保障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行使訴訟權利,加強對人權的司法保障。〔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六、構建有力法治保障體系,積極夯實法治鞍山建設堅實基礎

(一)加強政治和組織保障

1.各級黨委(黨組)和領導干部要支持立法、執法、司法機關開展工作,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定期聽取有關工作匯報,研究解決重大問題。〔責任單位:各級黨委(黨組)〕

2.各級組織部門要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加強政法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委政法委,各縣(市)區、開發區〕

3.各級立法、執法、司法機關黨組(黨委)要加強領導、履行職責,積極推動機關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充分發揮戰斗堡壘和先鋒模范作用,保障憲法法律實施。〔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4.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貫徹中央政法委、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關于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工作意見。完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對違法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領導干部,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責任單位:市紀委監委機關、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5.市級黨政部門要明確負責本部門法治工作的機構,確保法治建設任務得到有效落實。(責任單位:市直各單位)

(二)加強隊伍和人才保障

6.認真落實推進法治專門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工作要求,把政治標準擺在首位,加強科學理論武裝,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扎實開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7.嚴格落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準入和資格管理制度。認真組織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健全我市專門法治隊伍教育培訓制度,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積極推動建立在職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同堂培訓制度。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開展專項調研,加強教育培訓,建立人大常委會、政府立法工作人員的統一培訓制度。〔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法制委及其他各專門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8.建立法治工作隊伍的交流機制。嚴格執行關于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規范遴選標準、條件和程序。嚴格落實法官、檢察官員額退出制度,實現員額退出制度化。認真落實關于建立健全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干部和人才的常態化交流機制,加大法治專門隊伍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干部、人才交流力度。組織實施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公開招錄或招聘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行政復議人員。認真落實關于建立健全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實踐工作者之間的雙向交流機制的相關政策。〔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9.積極加強執法司法輔助人員隊伍建設。〔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10.建立健全執法司法人員依法履職免責、履行職務受侵害保障救濟、不實舉報澄清等制度。(責任單位:市紀委監委機關、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11.加強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調解等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全市司法行政部門要健全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行業的職業道德準則和執業行為規范,完善行政機關監管、行業協會自律的“兩結合”管理機制。健全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誠信執業的考核、監督和懲戒制度,建立不良執業信息記錄披露和查詢制度,依法加強準入和退出管理。〔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12.堅持黨對律師工作的領導,深入推進律師行業黨建工作,積極引導全市律師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積極推動律師依法參政議政。〔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13.積極發展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和黨政機關法律顧問,不斷擴大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隊伍,積極在規模以上民營企業推行公司律師制度,公職律師實現全覆蓋。〔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國資委,各縣(市)區、開發區〕

14.積極推進高等法學教育改革。優化法學課程體系,強化法學實踐教學,培養信念堅定、德法兼修、明法篤行的高素質法治人才。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完善高校涉外法治學科設置,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養。(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三)加強科技和信息化保障

15.推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與法治建設的深度融合。優化整合法治建設各類信息、數據、網絡平臺和數據資源,依托政務服務的“一網通辦”和“一網通管”,加強數據的歸集處理,實現法治數據互聯互通和共享應用。〔責任單位:市營商局(市行政審批局)、市大數據管理局等市直有關單位〕

16.加快智慧政法、智慧法院、智慧檢察、智慧公安、智慧司法建設,建成一批“數字法治”“智慧法治”應用。推動訴訟服務向移動端延伸,實現更多事項“掌上辦”。推進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智能輔助辦案系統研發應用。(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

17.打造全業務、全時空的法律服務網絡。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熱線平臺、網絡平臺有機融合。完善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和人民調解信息系統,積極探索運用大數據分析研判和解決矛盾糾紛的機制。(責任單位:市司法局)

七、健全地方黨內法規制度,堅定不移推進依規治黨

(一)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

1.健立全市系統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推動形成黨內法規制度和法律法規相輔相成、互相促進、互相保障的格局,提高黨內法規制度執行力。〔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各縣(市)區、開發區〕

2.健全黨內法規制度備案審查制度,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統一性和權威性。〔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各縣(市)區、開發區〕

3.做好黨內法規制度制定修訂工作,完善清理工作機制,加大解釋力度,提高全市黨內法規制度質量。〔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各縣(市)區、開發區〕

(二)抓好黨內法規實施

4.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黨員領導干部要帶頭尊規學規守規用規,帶動全市黨員遵規守紀。把重要黨內法規列入全市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列為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必修課和“八五”普法重要任務。〔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黨校,各縣(市)區、開發區〕

5.加大黨內規范性文件公開力度,提高黨內法規和黨內規范性文件普及度和知曉率。實行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做到有規必執、執規必嚴。〔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各縣(市)區、開發區〕

6.積極開展黨內規范性文件實施評估工作,有效推動黨內規范性文件實施。強化監督檢查和追責問責,將黨內法規和黨內規范性文件執行情況作為各級黨委督促檢查、巡察重要內容,嚴肅查處違反和破壞黨內法規和黨內規范性文件的各種行為。〔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各縣(市)區、開發區〕

(三)強化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保障

7.進一步充實黨內法規工作人員力量,強化專業人才隊伍建設。〔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各縣(市)區、開發區〕

8.依托黨校等組建黨內法規研究平臺,整合黨內法規研究力量,研究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構建一流的黨內法規研究高端智庫和創新研究基地。〔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市委黨校,各縣(市)區、開發區〕

八、堅持黨對法治鞍山建設的領導,統籌推進全面依法治市的各項工作

(一)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

1.把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的學習重要內容,充分發揮領導干部領學促學作用,帶動黨員、干部認真學習。把習近平法治思想納入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培訓內容,納入政法系統全員輪訓課程。〔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委法治建設辦、市委黨校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2.把習近平法治思想納入全市學校教育重要內容,實現習近平法治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法學會,各縣(市)區、開發區〕

3.組織市內主要媒體及其所屬網站和新媒體平臺,刊播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相關研究成果、法治新聞、法治時評。充分利用各級各類學習和宣傳平臺,持續做好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長期宣傳工作。〔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司法局等市直各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4.法學教育機構和研究機構要緊密結合全市法治建設實際,開展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工作,組織召開學習研討會,進行廣泛深入思想交流,扎實推進習近平法治思想學理化學科化。〔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法學會,各縣(市)區、開發區〕

(二)推進依法執政

5.積極將黨的方針政策通過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進行固化,著力實現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規范化。(責任單位: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

6.進一步完善市縣黨委領導人大、政府、政協、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制度。〔責任單位:各級黨委(黨組)〕

7.加強各級黨委依法決策機制,建立健全全市重大決策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各縣(市)區、開發區〕

8.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建立領導干部應知應會學法清單,推動領導干部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責任單位:各級黨委(黨組)〕

9.推動把法治素養和依法履職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干部的重要依據。積極推行全市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完善領導干部學法用法考試題庫。〔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委黨校,各縣(市)區、開發區〕

(三)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研究

10.充分發揮市法學會、市委黨校、屬地高校在法學理論研究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開展法治建設相關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形成系列法治鞍山建設理論成果,為法治鞍山建設提供理論支撐。(責任單位:市法學會、市委黨校、市教育局)

11.積極組織、邀請法學專家、學者參與法治鞍山建設,支持法治研究機構、基地建設,探索建立法治建設專家咨詢機制,著力打造服務法治鞍山建設的新型高校法學智庫。(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委黨校、市法學會)

(四)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市的領導、部署、協調

12.落實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將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列入年終述職內容。〔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委法治建設辦,各縣(市)區、開發區〕

13.各級黨委、政府將法治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同部署、同推進、同督促、同考核、同獎懲。〔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委法治建設辦、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市)區、開發區〕

14.根據國家、省有關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積極制定全市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責任單位:市委法治建設辦,各縣(市)區、開發區〕

15.健全法治鞍山建設推進機制。進一步健全黨委法治建設議事協調機構及其協調小組、辦事機構工作運行機制,提高議事能力和協調水平。加大對重大法治問題的法治督察,嚴格落實問題整改的工作機制。配齊配強法治建設議事協調機構辦事機構工作力量。加強法治建設典型經驗總結、宣傳、推廣、褒揚。完善法治建設有關情況的報告制度。〔責任單位:市委法治建設辦,各縣(市)區、開發區〕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圍繞《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和省、市委工作要求,進一步明確工作措施,壓實工作責任,確保各項任務落實落地,有關工作進展情況按規定及時報告市委法治建設委員會。


中共鞍山市委關于印發
《鞍山市貫徹法治中國建設規劃實施方案
(2021—2025年)》的通知
信息來源:中共鞍山市法治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1-12-24

鞍委發〔2021〕25號


各縣(市)區委,各開發區黨工委,市委各部委,市(中、省)直各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現將《鞍山市貫徹法治中國建設規劃實施方案(2021—2025年)》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鞍山市委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貫徹法治中國建設規劃

實施方案(2021—2025年)


為深入貫徹落實《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精神,按照《遼寧省貫徹法治中國建設規劃實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明確分工,壓實責任,確保法治中國建設規劃各項任務措施在鞍山落到實處,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委工作要求,以解決我市法治領域的突出問題為著力點,以加快建設法治營商環境、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率先突破、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為重點,加快建設法治鞍山進程。到2025年,市委領導全面依法治市的體制機制更加健全,各領域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日益健全,執法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進一步提高,公民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進一步提升。

二、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堅定維護憲法尊嚴和權威

(一)堅持把憲法作為根本活動準則

1.全市各級黨政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要履行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各級黨委(黨組)要帶頭尊崇憲法、執行憲法,保障憲法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有效實施。〔責任單位:各級黨委(黨組)〕

2.出臺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出臺的決議、決定和規范性文件,都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責任單位: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二)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

3.擬出臺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重要政策、重大舉措,凡涉及憲法有關規定和如何理解、實施、適用問題的,按規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合憲性審查請求。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中,要注重審查是否存在不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內容。(責任單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

(三)推進憲法學習宣傳教育

4.在全市繼續開展憲法的學習宣教活動,并作為“八五”普法的核心內容。認真組織做好每年的“12.4”憲法宣傳日活動。各縣(市)區、開發區憲法學習宣傳教育基地要實現全覆蓋。〔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5.把憲法法律學習列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納入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學習培訓教育體系。〔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各級黨委(黨組)〕

6.加強青少年憲法教育,確保計劃、教材、課時、師資、經費的“五落實”。持續開展“學憲法、講憲法”活動。〔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7.認真落實國家及省憲法宣誓制度。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達到100%覆蓋。(責任單位:市人大人選委、市政府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三、完善符合鞍山實際的法規規章體系,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一)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1.加強黨委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健全完善黨委常委會會議及時審定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計劃和政府立法計劃工作制度。(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司法局,岫巖縣)

2.完善人大常委會主導地方立法工作的制度。人大常委會及時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責任單位: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岫巖縣)

3.根據立法進程和實際需要,探索增加人大常委會審議地方性法規的會議時間和會議安排。(責任單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岫巖縣)

4.逐步提高市人大常委會專職委員特別是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委員比例。(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5.注重發揮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科學制定政府規章年度立法計劃,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加強政府部門之間立法爭議事項的協調工作。全面建立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起草部門工作責任制和起草人員、工作經費保障機制。(責任單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岫巖縣)

6.完善政協立法協商制度。根據每年的立法計劃,市政協制定年度立法協商計劃,有效組織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推進民主立法的作用。(責任單位:市政協民族宗教社會法制委)

(二)堅持立改廢釋并舉

7.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立法。圍繞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法治營商環境建設,加快制定出臺急需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圍繞保障民生,加強教育、醫療、文化、公共服務等領域立法。圍繞創新社會治理,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完善相關的地方立法。(責任單位: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岫巖縣)

8.根據國家、省的立法進程,及時修訂我市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領域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著力解決執法成本過高、違法成本過低、處罰力度不足等問題。(責任單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市直有關單位)

9.建立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經常性清理制度,及時解決地方立法與國家新出臺的法律法規不一致以及地方立法之間不協調、不適應的問題。(責任單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

10.按照國家要求,積極推進統一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黨內法規的信息化平臺建設。(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

11.結合全市立法工作實際,積極開展立法評估論證工作,做好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責任單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岫巖縣)

(三)健全立法工作機制

12.健全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進一步提升政府規章的起草和審核水平。(責任單位:市司法局)

13.進一步增強立法的透明度。全面推行地方立法征求意見機制、公眾意見公開采納反饋機制、重大立法事項論證、咨詢機制。(責任單位:市人大法制委及其他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

14.與企業經營密切相關的立法項目,要充分聽取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對相對集中的意見未予采納的,應當通過政府官方網站、政務新媒體或信函的形式進行說明。(責任單位:市人大法制委及其他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

15.對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起草和審核部門要加大協調力度,防止久拖不決。對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事項,要建立引入第三方評估制度。充分利用大數據分析,為立法決策提供科學依據。(責任單位: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

16.突出地方特色,豐富我市立法形式,堅持“小切口”“小快靈”立法。從實際出發,解決突出問題,增強地方立法的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責任單位: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岫巖縣)

17.健全保障依法立法的工作機制,在我市立法中,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在“夠用”“管用”的前提下,縮減立法篇幅,避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出現違背上位法規定,以及“立法放水”、超越立法權限或者重復法律、行政法規等情況。(責任單位: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岫巖縣)

四、建設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深入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一)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

1.加快法治政府示范創建工作。以國家和省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創建評價指標體系為標準,全面推進政府依法行政。“十四五”期間,要努力實現建成“遼寧省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市(縣)”,并爭創“國家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市(縣)”。〔責任單位:市委法治建設辦,各縣(市)區、開發區〕

2.各級政府都要恪守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堅持依法行政,依法全面履行職能,注重運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當干預經濟活動的行為。根據國家和省公布的權責清單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備案管理事項清單等,進一步調整完善市縣兩級政府工作部門的權責清單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營商局(市行政審批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3.嚴格執行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遼寧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及《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決策經過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論證和咨詢的制度。〔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4.全面落實《遼寧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辦法》,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率達到100%。〔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5.深入推進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積極探索跨部門、跨領域綜合執法。到2022年,綜合行政執法事項達到20%以上。〔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旅廣電局、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委編辦、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6.加大行政執法人員、經費、資源、裝備等向基層傾斜力度。根據工作實際,積極探索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完善行政執法權限協調機制,及時解決行政執法的爭議問題。〔責任單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7.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推進“兩法銜接”信息平臺的應用,推動執法信息互聯互通共享。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加快完善行政強制執行體制。〔責任單位: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8.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到2021年實現全覆蓋。全面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風險防控機制。加強行政指導、行政和解、行政獎勵等非行政強制手段的運用。〔責任單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9.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定期發布行政執法指導案例,全面建立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責任單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

10.按照國家和省部署,統一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和證件管理、行政執法文書基本標準。推行使用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系統,建立與國家平臺銜接的行政執法信息共享平臺。〔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11.加大食品藥品、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生態環境、勞動保障、野生動物保護等重點領域的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違法行為,提高違法成本。〔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自然資源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12.嚴格執行突發事件應對相關法律法規,健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制度,依法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完善社會組織、慈善組織、志愿者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激勵保障措施。〔責任單位:市應急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13.加強和創新事中事后監管。除涉及重點領域和國家、省根據工作需要部署的執法檢查外,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檢查都要納入執法檢查計劃,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進行。〔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14.加快推進“互聯網+監管”系統建設。運用互聯網、大數據技術,精準監管違法失信行為,依法歸集共享各領域信用監管信息。〔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營商局(市行政審批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大數據管理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15.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及時公布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目錄和工作規程,加強事中事后核查和失信懲戒力度。〔責任單位: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16.在行政執法中積極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推行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建議、輕微問題告誡、突出問題約談等非強制執法手段,鼓勵推廣“包容免罰”監管方式,制定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于處罰事項清單。〔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17.嚴格落實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公平競爭法律法規,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普遍落實“非禁即入”。在全市范圍內全面清理、廢止針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不合理規定,堅決糾正濫用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開展違法違規涉企收費、檢查、攤派事項和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專項整治行動,減輕企業負擔。〔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營商局(市行政審批局)〕

18.進一步加強誠信政府建設,規范重點領域政府誠信行為、完善政務誠信評價標準、加強政府守信踐諾監督考核以及信用獎懲機制等制度。〔責任單位:市營商局(市行政審批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19.推行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強企業商業秘密保護。〔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按照遼寧省關于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實現省市縣鄉村五級聯通的要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秘密外,全市政務服務事項全部接入。積極推進更多高頻便民服務事項接入“遼事通”。〔責任單位:市營商局(市行政審批局)等市直有關單位〕

(二)推進公正高效權威司法

21.深入推進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不斷健全完善我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22.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探索將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或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采取提級管轄的方式,交由較高層級法院審理。強化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監督指導職能。到2022年,一審訴訟案件服判息訴率達到85%以上,一審判決民事案件發改率不高于3%。(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

23.推進司法管轄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要求和頂層設計,積極推進行政案件、環境資源類案件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24.明確法官辦案主體地位。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院長、庭長不簽發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獨任庭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由該案合議庭法官簽署。(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

25.明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檢察官、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并依照規定承擔相應司法責任。檢察官在檢察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責任單位:市人民檢察院)

26.加強法院、檢察院的專業辦案團隊建設。針對不同領域,結合自身情況,合理調配人員,組建辦案團隊,實現司法人員分工專業化、類案辦理專業化。(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27.完善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檢察官辦案機制。健全完善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直接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新類型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案件工作機制。健全完善專業法官會議、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參考意義的典型案例。(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28.健全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制度。規范補充偵查、不起訴、撤回起訴程序,認真執行庭前會議制度和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法官要嚴格規范法庭調查和庭審量刑程序,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依法加強技術偵查證據的法庭調查和使用。檢察官要認真履行庭審程序監督職責。(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29.嚴格執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進一步降低審前羈押率、輕罪起訴率,有效提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30.積極落實國家關于推進刑事申訴制度改革的要求,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和決定的申訴,逐步推行由律師代理。(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31.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律師作用,進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律師辯護質效。(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32.建立完善從嚴從快懲處妨礙突發事件應對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制度和聯動工作機制,確保妨礙突發事件應對的案件順利偵查、起訴、審判、交付執行。〔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33.積極開展“分調裁審”改革,擴大小額訴訟程序、獨任制適用范圍,擴大司法確認范圍并對適用司法確認程序審理民事案件作出詳細規定,優化電子督促程序機制,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到2022年,民商事案件法定審限內結案率不低于98%。(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

34.全面建設集約高效、多元解紛、便民利民、智慧精準、開放互動、交融共享的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推進跨域立案訴訟服務改革。到2022年年底前,實現訴訟服務就近能辦、同城通辦、異地可辦。〔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35.加強對執行難的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完善黨委領導、黨委政法委協調、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優化執行權配置,推進審執分離。到2022年,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法定期限內實際執結率不低于92%,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本合格率不低于95%。〔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各縣(市)區、開發區〕

36.完善社區矯正制度。以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回歸并融入社會為目標,進一步落實社區矯正法,完善監獄監禁和社區矯正有機銜接機制。到2023年,社區矯正對象再犯罪率低于0.1%。〔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三)深入推進全民守法

37.制定鞍山市貫徹落實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具體舉措和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第八個五年規劃,并認真組織實施。(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委法治建設辦、市司法局)

38.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積極落實“誰服務誰普法、誰管理誰普法”工作任務。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傳報道常態化機制,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正式公布時,同步進行解讀。深入開展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活動,落實庭審直播、生效法律文書上網、典型案例發布、新聞發布會等制度。全面落實廣播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和手機媒體的公益普法責任。建立鞍山市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年度工作報告制度。〔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人大監察司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39.進一步增強全民普法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大對重點對象普法工作力度,全面落實《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深入推進“互聯網+普法”、智慧普法等模式。加快推進法治鄉村建設。加強對突發事件應對的法治宣傳教育。推動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法治文化建設。積極爭創全國法治教育基地,深化國家級、省級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建設,村(社區)法治文化陣地實現100%覆蓋。〔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應急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40.加快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試點工作,健全社會治理規范體系,積極推進人民群眾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制度化建設。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引領聯系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的作用。(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總工會、市婦聯等市直有關單位)

41.進一步完善全市社會信用制度體系,加強對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和重點行業等領域信用違約的監管。依法強化企業信息披露監管制度,規范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督促整改、聯合懲戒,依法依規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健全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加強全市信用信息歸集,完善紅黑名單,支持社會信用環境建設。(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42.認真落實《遼寧省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意見》和《鞍山市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方案》,完善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管轄辦理機制。強化產權執法司法保護力度,完善涉企產權保護案件的申訴、復查、再審等機制,推動涉產權冤錯案件依法甄別糾正常態化機制化。嚴格執行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激勵和保護科技創新。(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市場監管局、市科技局等有關執法單位)

43.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依法追究暴力襲警行為的刑事責任。健全保護醫護人員人身安全的制度,依法嚴厲打擊毆打、故意傷害、暴力威脅醫務人員、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等違法犯罪行為。〔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縣(市)區、開發區〕

44.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快整合律師、公證、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鑒定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到2022年,基本建成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45.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清單,制定公共法律服務規范和標準,建立公共法律服務的評價指標體系。〔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46.積極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全面推進我市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深化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法律服務行業改革創新,培育高素質涉外法律服務隊伍。〔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商務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47.積極開展涉外法律服務交流合作。優化拓展涉外公證法律服務,探索開展跨境“線上+線下”公證業務。〔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商務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48.強化涉外法治政策服務保障。加強對有關企業法律顧問的指導培訓。加強對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理論和實踐研究。完善域外法律查明服務機制。推進對外法治宣傳和法治交流。〔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商務局、市國資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法學會,各縣(市)區、開發區〕

49.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認真落實《遼寧省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條例》,積極推進綜治服務中心建設,推動“村(居)民評理說事點”全覆蓋,建立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各縣(市)區、開發區〕

50.推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運行。建立健全專業化、行業化的調解組織和律師調解機構,完善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聯動機制。〔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51.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提升法律援助水平。〔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五、健全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切實加強對立法、執法、司法工作的監督

(一)加強對法治工作的全面監督

1.全面加強黨對法治監督工作的領導,保證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依法正確行使。〔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等市委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2.加強人大法律監督、政協民主監督、政府層級監督、審計監督、司法監督、營商環境監督等,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形成法治監督合力,提升整體監督效能。〔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委統戰部、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市審計局、市營商局(市行政審批局)、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3.推進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健全制度機制,優化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審查調查、案件審理等工作流程。加強紀檢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在線索移交、調查措施使用、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協調銜接。〔責任單位:市紀委監委機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等市直有關執法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4.全面落實《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政治督察、綜治督導、執法監督、紀律作風督查巡查等工作機制。〔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5.完善人民監督員有關制度,充分發揮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作用。〔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人民檢察院,各縣(市)區、開發區〕

6.全面推行立法公開、行政執法公開和司法公開,充分利用官方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加大公開力度,主動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的監督。〔責任單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二)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監督

7.健全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意見制度。建立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對政府規章等提出書面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反饋制度。〔責任單位: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8.全面提升備案審查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應報必報、應糾必糾。市監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等,按規定依法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責任單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紀委監委機關、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9.建立和完善市級備案審查工作年度通報、報告制度。(責任單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

10.健全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鞍山軍分區等之間的備案審查銜接聯動制度,切實加強各系統備案工作機構協作配合。(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鞍山軍分區)

(三)加強對執法工作的監督

11.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建立市縣鄉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健全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及時處理制度。〔責任單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12.按照《遼寧省深化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要求,積極穩妥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健全配套工作機制,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2022年前,形成公正權威、統一高效的行政復議工作體制,切實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責任單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13.完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等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達到100%;司法建議回復率達到100%。〔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四)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14.全面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誰辦案誰決定、誰決定誰負責”的辦案責任制,進一步明確規范法官、檢察官辦案權限,切實加強對法院、檢察院落實司法責任制情況監督檢查。〔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縣(市)區、開發區〕

15.加強審判權、檢察權運行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法院院長、庭長和檢察院檢察長、業務部門負責人監督管理權和責任清單。健全審判人員、檢察人員權責清單、履職清單和追責清單。完善對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檢察官辦案情況的考核監督制度。建立檢察長對檢察官辦案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系統內部公示、定期通報工作機制。(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16.嚴格落實國家關于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的有關制度,充分發揮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作用。〔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17.完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和公益訴訟案件辦理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拓展公益訴訟案件范圍,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檢察建議工作。探索建立由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聯動參與的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機制。〔責任單位:市人民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自然資源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18.加快推進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建設和應用。全面推行刑事案件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工作制度,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規范證據審查判斷和運用。完善跨層級、跨區域刑事申訴案件受理、移送、復查工作制度,完善執法機制、規范執法流程、深化執法公開、強化執法監督。〔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縣(市)區、開發區〕

19.健全偵查機關辦理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和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建議制度。進一步完善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監督機制,避免超權限、超標的、超時限適用偵查措施。〔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20.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健全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意見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減少不必要的羈押。〔責任單位: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21.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在看守所等場所設立檢察室,行使派出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權,并對場所進行巡回檢察。〔責任單位: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22.健全有效防范和及時發現、糾正冤假錯案工作制度。加強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監督力度,從源頭預防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查辦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積極推行以公開聽證為主導的公開審查機制。健全減刑、假釋等案件信息及時向罪犯及其家屬公開制度。完善當事人案件回訪、問題反映和滿意度評價等機制。〔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23.嚴格落實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依法保障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行使訴訟權利,加強對人權的司法保障。〔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六、構建有力法治保障體系,積極夯實法治鞍山建設堅實基礎

(一)加強政治和組織保障

1.各級黨委(黨組)和領導干部要支持立法、執法、司法機關開展工作,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定期聽取有關工作匯報,研究解決重大問題。〔責任單位:各級黨委(黨組)〕

2.各級組織部門要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加強政法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委政法委,各縣(市)區、開發區〕

3.各級立法、執法、司法機關黨組(黨委)要加強領導、履行職責,積極推動機關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充分發揮戰斗堡壘和先鋒模范作用,保障憲法法律實施。〔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4.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貫徹中央政法委、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關于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工作意見。完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對違法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領導干部,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責任單位:市紀委監委機關、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5.市級黨政部門要明確負責本部門法治工作的機構,確保法治建設任務得到有效落實。(責任單位:市直各單位)

(二)加強隊伍和人才保障

6.認真落實推進法治專門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工作要求,把政治標準擺在首位,加強科學理論武裝,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扎實開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7.嚴格落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準入和資格管理制度。認真組織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健全我市專門法治隊伍教育培訓制度,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積極推動建立在職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同堂培訓制度。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開展專項調研,加強教育培訓,建立人大常委會、政府立法工作人員的統一培訓制度。〔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法制委及其他各專門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8.建立法治工作隊伍的交流機制。嚴格執行關于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規范遴選標準、條件和程序。嚴格落實法官、檢察官員額退出制度,實現員額退出制度化。認真落實關于建立健全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干部和人才的常態化交流機制,加大法治專門隊伍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干部、人才交流力度。組織實施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公開招錄或招聘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行政復議人員。認真落實關于建立健全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實踐工作者之間的雙向交流機制的相關政策。〔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9.積極加強執法司法輔助人員隊伍建設。〔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10.建立健全執法司法人員依法履職免責、履行職務受侵害保障救濟、不實舉報澄清等制度。(責任單位:市紀委監委機關、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11.加強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調解等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全市司法行政部門要健全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行業的職業道德準則和執業行為規范,完善行政機關監管、行業協會自律的“兩結合”管理機制。健全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誠信執業的考核、監督和懲戒制度,建立不良執業信息記錄披露和查詢制度,依法加強準入和退出管理。〔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12.堅持黨對律師工作的領導,深入推進律師行業黨建工作,積極引導全市律師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積極推動律師依法參政議政。〔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司法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13.積極發展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和黨政機關法律顧問,不斷擴大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隊伍,積極在規模以上民營企業推行公司律師制度,公職律師實現全覆蓋。〔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國資委,各縣(市)區、開發區〕

14.積極推進高等法學教育改革。優化法學課程體系,強化法學實踐教學,培養信念堅定、德法兼修、明法篤行的高素質法治人才。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完善高校涉外法治學科設置,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養。(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三)加強科技和信息化保障

15.推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與法治建設的深度融合。優化整合法治建設各類信息、數據、網絡平臺和數據資源,依托政務服務的“一網通辦”和“一網通管”,加強數據的歸集處理,實現法治數據互聯互通和共享應用。〔責任單位:市營商局(市行政審批局)、市大數據管理局等市直有關單位〕

16.加快智慧政法、智慧法院、智慧檢察、智慧公安、智慧司法建設,建成一批“數字法治”“智慧法治”應用。推動訴訟服務向移動端延伸,實現更多事項“掌上辦”。推進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智能輔助辦案系統研發應用。(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關單位)

17.打造全業務、全時空的法律服務網絡。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熱線平臺、網絡平臺有機融合。完善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和人民調解信息系統,積極探索運用大數據分析研判和解決矛盾糾紛的機制。(責任單位:市司法局)

七、健全地方黨內法規制度,堅定不移推進依規治黨

(一)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

1.健立全市系統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推動形成黨內法規制度和法律法規相輔相成、互相促進、互相保障的格局,提高黨內法規制度執行力。〔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各縣(市)區、開發區〕

2.健全黨內法規制度備案審查制度,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統一性和權威性。〔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各縣(市)區、開發區〕

3.做好黨內法規制度制定修訂工作,完善清理工作機制,加大解釋力度,提高全市黨內法規制度質量。〔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各縣(市)區、開發區〕

(二)抓好黨內法規實施

4.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黨員領導干部要帶頭尊規學規守規用規,帶動全市黨員遵規守紀。把重要黨內法規列入全市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列為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必修課和“八五”普法重要任務。〔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黨校,各縣(市)區、開發區〕

5.加大黨內規范性文件公開力度,提高黨內法規和黨內規范性文件普及度和知曉率。實行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做到有規必執、執規必嚴。〔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各縣(市)區、開發區〕

6.積極開展黨內規范性文件實施評估工作,有效推動黨內規范性文件實施。強化監督檢查和追責問責,將黨內法規和黨內規范性文件執行情況作為各級黨委督促檢查、巡察重要內容,嚴肅查處違反和破壞黨內法規和黨內規范性文件的各種行為。〔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各縣(市)區、開發區〕

(三)強化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保障

7.進一步充實黨內法規工作人員力量,強化專業人才隊伍建設。〔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各縣(市)區、開發區〕

8.依托黨校等組建黨內法規研究平臺,整合黨內法規研究力量,研究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構建一流的黨內法規研究高端智庫和創新研究基地。〔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市委黨校,各縣(市)區、開發區〕

八、堅持黨對法治鞍山建設的領導,統籌推進全面依法治市的各項工作

(一)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

1.把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的學習重要內容,充分發揮領導干部領學促學作用,帶動黨員、干部認真學習。把習近平法治思想納入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培訓內容,納入政法系統全員輪訓課程。〔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委法治建設辦、市委黨校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2.把習近平法治思想納入全市學校教育重要內容,實現習近平法治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法學會,各縣(市)區、開發區〕

3.組織市內主要媒體及其所屬網站和新媒體平臺,刊播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相關研究成果、法治新聞、法治時評。充分利用各級各類學習和宣傳平臺,持續做好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長期宣傳工作。〔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司法局等市直各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

4.法學教育機構和研究機構要緊密結合全市法治建設實際,開展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工作,組織召開學習研討會,進行廣泛深入思想交流,扎實推進習近平法治思想學理化學科化。〔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法學會,各縣(市)區、開發區〕

(二)推進依法執政

5.積極將黨的方針政策通過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進行固化,著力實現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規范化。(責任單位: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司法局)

6.進一步完善市縣黨委領導人大、政府、政協、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制度。〔責任單位:各級黨委(黨組)〕

7.加強各級黨委依法決策機制,建立健全全市重大決策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各縣(市)區、開發區〕

8.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建立領導干部應知應會學法清單,推動領導干部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責任單位:各級黨委(黨組)〕

9.推動把法治素養和依法履職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干部的重要依據。積極推行全市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完善領導干部學法用法考試題庫。〔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委黨校,各縣(市)區、開發區〕

(三)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研究

10.充分發揮市法學會、市委黨校、屬地高校在法學理論研究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開展法治建設相關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形成系列法治鞍山建設理論成果,為法治鞍山建設提供理論支撐。(責任單位:市法學會、市委黨校、市教育局)

11.積極組織、邀請法學專家、學者參與法治鞍山建設,支持法治研究機構、基地建設,探索建立法治建設專家咨詢機制,著力打造服務法治鞍山建設的新型高校法學智庫。(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委黨校、市法學會)

(四)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市的領導、部署、協調

12.落實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將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列入年終述職內容。〔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委法治建設辦,各縣(市)區、開發區〕

13.各級黨委、政府將法治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同部署、同推進、同督促、同考核、同獎懲。〔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委法治建設辦、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市)區、開發區〕

14.根據國家、省有關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積極制定全市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責任單位:市委法治建設辦,各縣(市)區、開發區〕

15.健全法治鞍山建設推進機制。進一步健全黨委法治建設議事協調機構及其協調小組、辦事機構工作運行機制,提高議事能力和協調水平。加大對重大法治問題的法治督察,嚴格落實問題整改的工作機制。配齊配強法治建設議事協調機構辦事機構工作力量。加強法治建設典型經驗總結、宣傳、推廣、褒揚。完善法治建設有關情況的報告制度。〔責任單位:市委法治建設辦,各縣(市)區、開發區〕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圍繞《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和省、市委工作要求,進一步明確工作措施,壓實工作責任,確保各項任務落實落地,有關工作進展情況按規定及時報告市委法治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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