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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21〕19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鞍山市
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各部門銜接,建立政府主導統籌、部門聯審聯管的長效管理機制,根據《遼寧省城鎮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幼兒園建設標準》、《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標準(試行)》等規定,結合鞍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鞍山市城區內所有居住小區。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是指在城鎮開發邊界內進行老城區(棚戶區)改造、城市更新、新城開發、保障安居住房建設、易地扶貧搬遷等按照規劃標準要求應配套建設的幼兒園。

第四條 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遵循統一規劃、整體出讓、合理布局、規范建設、無償移交、配套公辦原則。依法實現小區配套幼兒園應規盡規、應建盡建、應交盡交、應辦盡辦,為構建“廣覆蓋、保基本、有質量”的學前教育體系提供保障。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是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使用等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協調和督導檢查。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教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確保小區配套幼兒園與居住小區項目首期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無償交付。

第六條 自然資源部門主要負責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地塊出讓條件),明確配套幼兒園用地面積和建筑規模,制定《鞍山市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標準》(附件1),做好小區配套幼兒園依標規劃、依法公示、土地招拍掛、用地保障、簽署合同、權屬登記等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科學選址,核發工程規劃許可和規劃核實工作。

第八條 市、區兩級教育部門全程參與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等各個環節工作,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地塊出讓條件)、土地招拍掛公告、規劃設計方案審定、工程規劃許可、園舍設計建設、竣工驗收、確權登記等階段出具意見,監督和指導配建移交協議簽訂,制定《鞍山市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托兒所建筑構造及裝修交付內容要求》(附件2),并做好移交后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九條 住建部門主要負責小區配套幼兒園依規建設、建筑設計、施工監管、竣工驗收監督等有關工作;配合教育部門共同做好無償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十條 發展改革等審批部門要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項目按程序及時辦理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區級財政部門要做好小區配套幼兒園裝飾、設備購置、日常運行等資金保障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要統籌編制資源,事業單位性質的公辦幼兒園園長及骨干教師原則上納入編制內管理;民政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章 規 劃

第十一條 市級教育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幼兒園實際配置情況,結合人口分布變化與居住區建設發展情況,編制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專項規劃要選定具體位置,明確服務范圍,確定建設規模和建設期限,估算建設成本。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標準,統籌規劃小區配套幼兒園,將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二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規模要與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住宅戶型結構、人口數量分布、國家三孩政策、適齡兒童數量變化、實際入園需求相適應。我市規劃居住人口在2500-6000人的區域,應規劃配建一所6班型(每班按30個學位計算)規模的幼兒園。規劃居住人口在6000人以上的,按照不低于幼兒千人指標(30學位/千人)測算生源,規劃配建幼兒園。托兒所按照不低于嬰兒千人指標(4.5托位/千人)測算生源,結合配建幼兒園建設,建筑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為0—3歲嬰幼兒提供安全可靠的托育服務。

第十三條 新建居住人口不足2500人的居住小區,小區配套幼兒園應由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進行區域統籌,統一建設。不配建幼兒園地塊,在地塊規劃條件中,依據幼兒千人指標(30學位/千人)測算幼兒生源數,根據住建部門確定的幼兒園建設成本,按照生源數比例測算分攤成本,納入土地出讓成本中,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建立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專管賬戶,用于統籌區域內幼兒園建設。

第十四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用地選址和園區總平面圖規劃要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幼兒園建設標準》,優先選址在居住小區南側首排且考慮采光影響。出入口和活動場地周邊要與高層住宅留出足夠的安全距離(即高層建筑與配套幼兒園用地邊界距離不低于8米),不應設置在高層住宅影響范圍之內。平面布局合理,建筑功能完善,有利于幼兒身心健康成長,并積極營造良好環境氛圍,突出體現園舍和場地的環境育人功能。相鄰的小區配套幼兒園要符合規劃半徑要求(300-500米),位置不能過近或過遠。

第十五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應獨立占地,非營利性并符合劃撥政策,可以以劃撥方式供地。以出讓方式供地的,不計入成交地塊容積率,土地評估時不考慮幼兒園配建成本。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變更,更不得抵押融資。

第十六條 在土地處置前,自然資源部門要征求市級教育部門意見。教育部門要及時提出幼兒園配套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及無償移交等原則要求。涉及不配建幼兒園的地塊,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在掛牌出讓方案中明確分攤成本。

第十七條 對于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需配建幼兒園的建設項目,市行政審批局在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階段征求市級教育部門意見,教育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回復意見。

第十八條 區級教育部門應對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進行確認,填寫備案確認表,簽訂配建移交協議,明確建設位置、建設規模、無償移交等內容,并報市教育部門備案。

第四章 建 設

第十九條 住建部門要加強竣工驗收監管,不斷提升設計和建設品質。開發建設單位是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的責任主體,要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條件、建設條件及相關建設標準和規范進行建設。鼓勵開發建設單位超標準規劃和建設小區配套幼兒園。開發建設單位要在幼兒園建筑設計、施工建設、裝飾裝修過程中充分聽取屬地教育部門意見。

第二十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執行《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幼兒園建設標準》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設計規范和建設標準,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環保、節能、衛生、食品安全等要求。小區配套幼兒園不宜超過12個班,不宜少于6個班,建筑功能獨立,用地界限明確,單獨設置出入口,適當預留人車空間。

第二十一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應按照附件2要求,實行“交鑰匙”工程,提倡和鼓勵開發建設單位精裝修交付。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事先約定精裝修交付的,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圖審查時,應向施工圖審查機構提供裝修設計施工圖紙和教育部門裝修方案審定意見。

第二十二條 市區兩級教育部門要參加政府多部門聯合驗收,并簽署驗收意見。住建部門須在居住小區聯合驗收階段征求市級教育部門意見。經驗收合格的小區配套幼兒園在簽訂交付和接收協議后,教育部門出具同意居住小區商品房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五章 移 交

第二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須在小區配套幼兒園優先建成并驗收合格后的30個工作日內,無償將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給當地教育部門,同時移交建設前期手續、竣工圖紙等所有檔案資料。

第二十四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不動產產權歸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所有。教育部門接收后要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及時辦理土地、房屋登記手續。不動產登記中心要在開園前辦理好不動產權證書。規劃未進行驗收的,不動產登記部門不得為其辦理不動產權登記。小區配套幼兒園不得擅自拆除、出租、出售、轉讓、抵押、閑置和改變用途。

第二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要在小區主要路口和銷售現場公示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移交情況。在工程保修期內,工程質量問題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第六章 使 用

第二十六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一律辦成公辦幼兒園。小區配套幼兒園要優先滿足本小區居民適齡子女入園需求。

第二十七條 市級教育部門每年要召集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建立小區配套幼兒園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問題。

第七章 責 任

第二十八條 對存在小區配套幼兒園緩建、縮建、停建、不建、未同步建和建而不交、驗收未過等問題的開發建設單位,住建部門不得辦理小區居住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并配合教育部門約談開發建設單位,責令限期按標準進行配套建設。對違反規劃要求和建設條件且不按時落實整改要求的開發建設單位,將其行為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九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為公共教育資源,屬國有資產,自然資源部門不得為開發建設單位和其他法人、個人辦理小區配套幼兒園不動產登記。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致使小區配套幼兒園沒有規劃、規劃不足、未按規劃建設、未按時、按標準交付的,造成學前教育資源嚴重流失等失職瀆職行為和違法違紀案件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已規劃未建設或已建設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產權登記等相關手續的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按照本辦法執行。《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鞍政辦發〔2013〕7號)廢止。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參照本管理辦法,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出臺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管理辦法。


附件:1.鞍山市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標準

   2.鞍山市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托兒所建筑構造及裝修交付內容要求

   3.鞍山市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流程圖


附件:1.鞍山市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標準

   2.鞍山市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托兒所建筑構造及裝修交付內容要求

   3.鞍山市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流程圖




鞍政辦發〔2021〕19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鞍山市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各部門銜接,建立政府主導統籌、部門聯審聯管的長效管理機制,根據《遼寧省城鎮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幼兒園建設標準》、《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標準(試行)》等規定,結合鞍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鞍山市城區內所有居住小區。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是指在城鎮開發邊界內進行老城區(棚戶區)改造、城市更新、新城開發、保障安居住房建設、易地扶貧搬遷等按照規劃標準要求應配套建設的幼兒園。

第四條 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遵循統一規劃、整體出讓、合理布局、規范建設、無償移交、配套公辦原則。依法實現小區配套幼兒園應規盡規、應建盡建、應交盡交、應辦盡辦,為構建“廣覆蓋、保基本、有質量”的學前教育體系提供保障。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是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使用等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協調和督導檢查。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教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確保小區配套幼兒園與居住小區項目首期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無償交付。

第六條 自然資源部門主要負責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地塊出讓條件),明確配套幼兒園用地面積和建筑規模,制定《鞍山市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標準》(附件1),做好小區配套幼兒園依標規劃、依法公示、土地招拍掛、用地保障、簽署合同、權屬登記等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科學選址,核發工程規劃許可和規劃核實工作。

第八條 市、區兩級教育部門全程參與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等各個環節工作,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地塊出讓條件)、土地招拍掛公告、規劃設計方案審定、工程規劃許可、園舍設計建設、竣工驗收、確權登記等階段出具意見,監督和指導配建移交協議簽訂,制定《鞍山市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托兒所建筑構造及裝修交付內容要求》(附件2),并做好移交后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九條 住建部門主要負責小區配套幼兒園依規建設、建筑設計、施工監管、竣工驗收監督等有關工作;配合教育部門共同做好無償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十條 發展改革等審批部門要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項目按程序及時辦理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區級財政部門要做好小區配套幼兒園裝飾、設備購置、日常運行等資金保障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要統籌編制資源,事業單位性質的公辦幼兒園園長及骨干教師原則上納入編制內管理;民政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章 規 劃

第十一條 市級教育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幼兒園實際配置情況,結合人口分布變化與居住區建設發展情況,編制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專項規劃要選定具體位置,明確服務范圍,確定建設規模和建設期限,估算建設成本。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標準,統籌規劃小區配套幼兒園,將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二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規模要與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住宅戶型結構、人口數量分布、國家三孩政策、適齡兒童數量變化、實際入園需求相適應。我市規劃居住人口在2500-6000人的區域,應規劃配建一所6班型(每班按30個學位計算)規模的幼兒園。規劃居住人口在6000人以上的,按照不低于幼兒千人指標(30學位/千人)測算生源,規劃配建幼兒園。托兒所按照不低于嬰兒千人指標(4.5托位/千人)測算生源,結合配建幼兒園建設,建筑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為0—3歲嬰幼兒提供安全可靠的托育服務。

第十三條 新建居住人口不足2500人的居住小區,小區配套幼兒園應由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進行區域統籌,統一建設。不配建幼兒園地塊,在地塊規劃條件中,依據幼兒千人指標(30學位/千人)測算幼兒生源數,根據住建部門確定的幼兒園建設成本,按照生源數比例測算分攤成本,納入土地出讓成本中,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建立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專管賬戶,用于統籌區域內幼兒園建設。

第十四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用地選址和園區總平面圖規劃要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幼兒園建設標準》,優先選址在居住小區南側首排且考慮采光影響。出入口和活動場地周邊要與高層住宅留出足夠的安全距離(即高層建筑與配套幼兒園用地邊界距離不低于8米),不應設置在高層住宅影響范圍之內。平面布局合理,建筑功能完善,有利于幼兒身心健康成長,并積極營造良好環境氛圍,突出體現園舍和場地的環境育人功能。相鄰的小區配套幼兒園要符合規劃半徑要求(300-500米),位置不能過近或過遠。

第十五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應獨立占地,非營利性并符合劃撥政策,可以以劃撥方式供地。以出讓方式供地的,不計入成交地塊容積率,土地評估時不考慮幼兒園配建成本。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變更,更不得抵押融資。

第十六條 在土地處置前,自然資源部門要征求市級教育部門意見。教育部門要及時提出幼兒園配套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及無償移交等原則要求。涉及不配建幼兒園的地塊,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在掛牌出讓方案中明確分攤成本。

第十七條 對于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需配建幼兒園的建設項目,市行政審批局在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階段征求市級教育部門意見,教育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回復意見。

第十八條 區級教育部門應對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進行確認,填寫備案確認表,簽訂配建移交協議,明確建設位置、建設規模、無償移交等內容,并報市教育部門備案。

第四章 建 設

第十九條 住建部門要加強竣工驗收監管,不斷提升設計和建設品質。開發建設單位是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的責任主體,要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條件、建設條件及相關建設標準和規范進行建設。鼓勵開發建設單位超標準規劃和建設小區配套幼兒園。開發建設單位要在幼兒園建筑設計、施工建設、裝飾裝修過程中充分聽取屬地教育部門意見。

第二十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執行《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幼兒園建設標準》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設計規范和建設標準,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環保、節能、衛生、食品安全等要求。小區配套幼兒園不宜超過12個班,不宜少于6個班,建筑功能獨立,用地界限明確,單獨設置出入口,適當預留人車空間。

第二十一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應按照附件2要求,實行“交鑰匙”工程,提倡和鼓勵開發建設單位精裝修交付。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事先約定精裝修交付的,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圖審查時,應向施工圖審查機構提供裝修設計施工圖紙和教育部門裝修方案審定意見。

第二十二條 市區兩級教育部門要參加政府多部門聯合驗收,并簽署驗收意見。住建部門須在居住小區聯合驗收階段征求市級教育部門意見。經驗收合格的小區配套幼兒園在簽訂交付和接收協議后,教育部門出具同意居住小區商品房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五章 移 交

第二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須在小區配套幼兒園優先建成并驗收合格后的30個工作日內,無償將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給當地教育部門,同時移交建設前期手續、竣工圖紙等所有檔案資料。

第二十四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不動產產權歸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所有。教育部門接收后要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及時辦理土地、房屋登記手續。不動產登記中心要在開園前辦理好不動產權證書。規劃未進行驗收的,不動產登記部門不得為其辦理不動產權登記。小區配套幼兒園不得擅自拆除、出租、出售、轉讓、抵押、閑置和改變用途。

第二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要在小區主要路口和銷售現場公示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移交情況。在工程保修期內,工程質量問題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第六章 使 用

第二十六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一律辦成公辦幼兒園。小區配套幼兒園要優先滿足本小區居民適齡子女入園需求。

第二十七條 市級教育部門每年要召集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建立小區配套幼兒園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問題。

第七章 責 任

第二十八條 對存在小區配套幼兒園緩建、縮建、停建、不建、未同步建和建而不交、驗收未過等問題的開發建設單位,住建部門不得辦理小區居住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并配合教育部門約談開發建設單位,責令限期按標準進行配套建設。對違反規劃要求和建設條件且不按時落實整改要求的開發建設單位,將其行為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九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為公共教育資源,屬國有資產,自然資源部門不得為開發建設單位和其他法人、個人辦理小區配套幼兒園不動產登記。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致使小區配套幼兒園沒有規劃、規劃不足、未按規劃建設、未按時、按標準交付的,造成學前教育資源嚴重流失等失職瀆職行為和違法違紀案件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已規劃未建設或已建設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產權登記等相關手續的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按照本辦法執行。《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鞍政辦發〔2013〕7號)廢止。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參照本管理辦法,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出臺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管理辦法。


附件:1.鞍山市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標準

   2.鞍山市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托兒所建筑構造及裝修交付內容要求

   3.鞍山市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流程圖


附件:1.鞍山市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標準

   2.鞍山市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托兒所建筑構造及裝修交付內容要求

   3.鞍山市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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