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殘聯:
現就王義代表提出的《關于國有企業適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建議》提出協辦意見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就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8號)第八條規定,我委支持在我市國有企業中按照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由企業為殘疾人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具體比例以省、市人民政府依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為準,達不到規定比例的企業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同時,鼓勵市屬國有企業加大對殘疾人群體的關心關愛,發揮國有企業社會責任。
市國資委
2021年5月6日
市殘聯:
現就王義代表提出的《關于國有企業適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建議》提出協辦意見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就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8號)第八條規定,我委支持在我市國有企業中按照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由企業為殘疾人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具體比例以省、市人民政府依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為準,達不到規定比例的企業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同時,鼓勵市屬國有企業加大對殘疾人群體的關心關愛,發揮國有企業社會責任。
市國資委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