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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21〕1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鞍山市公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公墓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公墓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持續深化殯葬改革,開展殯葬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推進殯葬管理服務體制機制改革,著力提升我市殯葬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公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墓,是指經依法批準設立的用于集中安葬骨灰的公共殯葬服務設施,包括骨灰墓穴公墓、骨灰樹葬公墓、骨灰格位公墓等。

第三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墓的建設、運營服務和管理,遵守本規定。

國家對烈士公墓、回民公墓等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墓管理工作。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益性公墓建設和運營的資金投入。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采取捐建、捐助等方式參與公益性公墓建設。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依法批準,不得修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設施。

對在公墓外散建的墳墓,縣、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遷入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

第七條 縣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劃先行、因地制宜和建管并舉,以節約土地、保護環境、便民利民、供需平衡、持續運行的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公益性公墓建設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二章 經營性公墓審批、建設和收費管理

第八條 新建經營性公墓的,需符合全市經營性公墓建設規劃,申請人向選址所在地的縣民政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經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市民政部門審批,報省民政部門備案。

新建經營性公墓申報材料:

(一)建立公墓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所在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的決議,或者毗鄰社區三分之二以上居民的同意意見;

(四)立項批復;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六)土地出讓審批手續、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出讓金收據、不動產權登記證書等;

(七)使用林(草)地審批手續;

(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

(九)公墓總體規劃圖和詳細規劃圖;

(十)企業法人登記證書;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新建經營性公墓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

第九條 新建經營性公墓墓位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個,墓碑連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過地面1.2米。

第十條 經營性公墓的墓位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經營性公墓運營單位應當在確定墓位價格后10日內,報縣民政部門備案,接受物價部門依法實施的價格干預措施,不得哄抬墓位價格和進行價格欺詐。

經營性公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高、中、低分檔設置不同價位的墓位供用戶選擇。以所有墓位價格的加權平均價格為標準值,高于標準值30%以上的為高價位,低于標準值30%以下的為低價位,在標準值上下30%區間的為中價位。中、低價位墓位的供應量不得低于總供應量的70%。

第三章 公益性公墓審批、建設和收費管理

第十一條 新建城市和鄉鎮公益性公墓的,由縣民政部門根據公益性公墓建設規劃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新建城市和鄉鎮公益性公墓申報材料:

(一)資金申請報告。報告中要包含項目主體、地址、具體項目內容、規模、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期限等情況;

(二)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發改部門立項批復文件;

(四)規劃用地、環保審批手續;

(五)項目建設實施方案;

(六)選址所在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的決議,或者毗鄰村(社區)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居民)的同意意見;

(七)民辦非企業單位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

(八)物價部門定價批文;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新建村級公益性公墓的,由縣民政部門根據村級公益性公墓建設規劃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新建村級公益性公墓申報材料:

(一)資金申請報告。報告中要包含項目主體、地址、具體項目內容、規模、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期限等情況;

(二)用地規劃手續;

(三)村級公益性公墓審批表;

(四)建設批文。

第十三條 新建公益性公墓用地應當依法以劃撥方式提供。

村級公益性公墓選址還可以采取改造農村散墳集中安葬點,利用村集體建設用地、林地、荒地、廢棄地等多種方式。需使用土地和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審批和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新建公益性公墓墓位占地面積不超過0.8平方米/個。新建村級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積不超過5畝。

新建公益性墓地墓位采用臥式墓碑,碑長不超過60厘米、碑寬不超過50厘米、傾斜度不超過15度。

第十五條 公益性公墓的墓位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標準由縣或者市物價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按照非營利并兼顧居民承受力的原則核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公益性公墓應當在民政部門指定的地域和范圍內開展服務,不得跨地域和超范圍從事營銷墓位等營利性活動。

第十七條 公益性公墓應當在墓區內設立免費區,并采取其他減免優惠措施,所需資金由市、縣公共財政予以保障。

下列亡故居民用戶選擇在免費區安葬的,免除全部費用:

(一)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

(二)享受特困供養待遇人員;

(三)見義勇為犧牲人員;

(四)屬于優撫對象,但未享受國家喪葬費補貼的人員;

(五)遺體器官捐獻人員;

(六)無法查實身份、住所、工作單位和社會關系人員;

(七)家庭經濟收入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其他生活困難人員。

第十八條 村級公益性公墓由所在村委會進行管理,免費為村民提供骨灰﹙遺骨﹚安葬服務,收取管理費,收費標準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定,用于日常維護管理。

第四章 公墓運營管理

第十九條 公墓建造墓位和墓碑應當減少水泥、石材等難降解建筑材料的使用。鼓勵采用節約資源的可替代新材料。

禁止建造超標準墓位和墓碑。

第二十條 公墓的綠化覆蓋面積應當不低于墓園總面積的70%。新建經營性公墓節地生態墓位數量不得低于墓位總量的40%,新建公益性公墓的節地生態安葬率應達到100%,通過改造歷史形成的集中安葬點建成的村級公益性公墓節地生態安葬比例應達到60%以上。

第二十一條 公墓運營單位依法取得有效的設立憑證、辦理相關登記后,方可開展公墓運營服務。

第二十二條 公墓運營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公墓的名稱、性質、法定代表人、服務地域、服務項目、用地面積等,不得擅自關閉公墓或者改變用途。

前款所列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墓運營單位應當自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審批機關備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公墓運營單位應當在服務區顯著位置公示有效的設立憑證和公墓性質、墓地使用年限、收費標準和依據及減免措施、服務地域、服務項目、辦事流程、服務規范、投訴方式等。

第二十四條 用戶需要購置墓位的,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安葬者的死亡證明或者火化證明。

公墓運營單位應當在查驗用戶證明材料后,按照《遼寧省公墓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協議內容與其簽訂安葬協議,并免費向用戶提供格式文本和公墓墓位證,開具稅務發票或者省財政部門印(監)制的票據。

第二十五條 公墓運營單位一次性收取墓位維護管理費的周期不超過20年。繳費期限屆滿前180日內,公墓運營單位應當以事后可查證的方式書面告知用戶;用戶需要保留墓位的,應當辦理續繳手續。

墓位維護管理費按年計算。年繳費標準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公墓運營單位應當向縣民政部門申領由省民政部門統一編號監制的公墓墓位證,并將年度發放情況報其備案。

公墓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安葬者與公墓墓位證發放信息真實一致,不得在安葬協議有效期內變更墓位,不得以承諾回購、升值等虛假宣傳手段炒賣墓位。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倒賣已出售的墓位。

第二十七條 公墓運營單位應當鼓勵、引導用戶采用海葬、樹葬、草坪葬、花壇葬、壁葬、地宮葬和采用臥式墓碑等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的葬法及其他文明祭祀方式。

在公墓墓區舉行祭祀活動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在指定場所以外焚燒祭祀物品或者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第二十八條 公墓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服務、維護、防火、防盜、檔案等制度,保證安葬者檔案信息真實、完整,檔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安葬協議終止后20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出臺公墓規劃、審批、建設、收費、管護等工作實施細則,設立工作標準、規范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嚴格規范公墓管理。要加強對公墓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建立社會監督和投訴舉報制度,完善公墓墓位證信息庫管理機制,防止偽造和濫用。對檢查不合格的公墓運營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并在媒體上公布整改名單。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興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向社會發布警示公告。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公墓運營單位未按政府定價銷售墓位,超標準收取墓位維護管理費,或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哄抬墓位價格和實施價格欺詐的,由物價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公益性公墓運營單位未設立免費區或者跨地域、超范圍從事營銷墓位等營利性活動,經營性公墓未按規定比例設置中低價位墓位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公墓運營單位新建墓位占地面積超過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公墓運營單位未將有關事項向用戶公示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條 按照《遼寧省公墓管理辦法》規定,應當處以罰款的,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因公墓運營單位維護管理和安全防范不善導致墓位的骨灰、墓碑遺失或者損毀的,由公墓運營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公墓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公墓建設規劃審批設立公墓的;

(二)對公墓運營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參與公墓運營活動獲取利益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政辦發〔2021〕1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鞍山市公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公墓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公墓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持續深化殯葬改革,開展殯葬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推進殯葬管理服務體制機制改革,著力提升我市殯葬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公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墓,是指經依法批準設立的用于集中安葬骨灰的公共殯葬服務設施,包括骨灰墓穴公墓、骨灰樹葬公墓、骨灰格位公墓等。

第三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墓的建設、運營服務和管理,遵守本規定。

國家對烈士公墓、回民公墓等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墓管理工作。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益性公墓建設和運營的資金投入。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采取捐建、捐助等方式參與公益性公墓建設。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依法批準,不得修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設施。

對在公墓外散建的墳墓,縣、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遷入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

第七條 縣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劃先行、因地制宜和建管并舉,以節約土地、保護環境、便民利民、供需平衡、持續運行的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公益性公墓建設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二章 經營性公墓審批、建設和收費管理

第八條 新建經營性公墓的,需符合全市經營性公墓建設規劃,申請人向選址所在地的縣民政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經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市民政部門審批,報省民政部門備案。

新建經營性公墓申報材料:

(一)建立公墓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所在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的決議,或者毗鄰社區三分之二以上居民的同意意見;

(四)立項批復;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六)土地出讓審批手續、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出讓金收據、不動產權登記證書等;

(七)使用林(草)地審批手續;

(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

(九)公墓總體規劃圖和詳細規劃圖;

(十)企業法人登記證書;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新建經營性公墓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

第九條 新建經營性公墓墓位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個,墓碑連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過地面1.2米。

第十條 經營性公墓的墓位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經營性公墓運營單位應當在確定墓位價格后10日內,報縣民政部門備案,接受物價部門依法實施的價格干預措施,不得哄抬墓位價格和進行價格欺詐。

經營性公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高、中、低分檔設置不同價位的墓位供用戶選擇。以所有墓位價格的加權平均價格為標準值,高于標準值30%以上的為高價位,低于標準值30%以下的為低價位,在標準值上下30%區間的為中價位。中、低價位墓位的供應量不得低于總供應量的70%。

第三章 公益性公墓審批、建設和收費管理

第十一條 新建城市和鄉鎮公益性公墓的,由縣民政部門根據公益性公墓建設規劃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新建城市和鄉鎮公益性公墓申報材料:

(一)資金申請報告。報告中要包含項目主體、地址、具體項目內容、規模、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期限等情況;

(二)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發改部門立項批復文件;

(四)規劃用地、環保審批手續;

(五)項目建設實施方案;

(六)選址所在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的決議,或者毗鄰村(社區)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居民)的同意意見;

(七)民辦非企業單位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

(八)物價部門定價批文;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新建村級公益性公墓的,由縣民政部門根據村級公益性公墓建設規劃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新建村級公益性公墓申報材料:

(一)資金申請報告。報告中要包含項目主體、地址、具體項目內容、規模、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期限等情況;

(二)用地規劃手續;

(三)村級公益性公墓審批表;

(四)建設批文。

第十三條 新建公益性公墓用地應當依法以劃撥方式提供。

村級公益性公墓選址還可以采取改造農村散墳集中安葬點,利用村集體建設用地、林地、荒地、廢棄地等多種方式。需使用土地和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審批和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新建公益性公墓墓位占地面積不超過0.8平方米/個。新建村級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積不超過5畝。

新建公益性墓地墓位采用臥式墓碑,碑長不超過60厘米、碑寬不超過50厘米、傾斜度不超過15度。

第十五條 公益性公墓的墓位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標準由縣或者市物價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按照非營利并兼顧居民承受力的原則核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公益性公墓應當在民政部門指定的地域和范圍內開展服務,不得跨地域和超范圍從事營銷墓位等營利性活動。

第十七條 公益性公墓應當在墓區內設立免費區,并采取其他減免優惠措施,所需資金由市、縣公共財政予以保障。

下列亡故居民用戶選擇在免費區安葬的,免除全部費用:

(一)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

(二)享受特困供養待遇人員;

(三)見義勇為犧牲人員;

(四)屬于優撫對象,但未享受國家喪葬費補貼的人員;

(五)遺體器官捐獻人員;

(六)無法查實身份、住所、工作單位和社會關系人員;

(七)家庭經濟收入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其他生活困難人員。

第十八條 村級公益性公墓由所在村委會進行管理,免費為村民提供骨灰﹙遺骨﹚安葬服務,收取管理費,收費標準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定,用于日常維護管理。

第四章 公墓運營管理

第十九條 公墓建造墓位和墓碑應當減少水泥、石材等難降解建筑材料的使用。鼓勵采用節約資源的可替代新材料。

禁止建造超標準墓位和墓碑。

第二十條 公墓的綠化覆蓋面積應當不低于墓園總面積的70%。新建經營性公墓節地生態墓位數量不得低于墓位總量的40%,新建公益性公墓的節地生態安葬率應達到100%,通過改造歷史形成的集中安葬點建成的村級公益性公墓節地生態安葬比例應達到60%以上。

第二十一條 公墓運營單位依法取得有效的設立憑證、辦理相關登記后,方可開展公墓運營服務。

第二十二條 公墓運營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公墓的名稱、性質、法定代表人、服務地域、服務項目、用地面積等,不得擅自關閉公墓或者改變用途。

前款所列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墓運營單位應當自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審批機關備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公墓運營單位應當在服務區顯著位置公示有效的設立憑證和公墓性質、墓地使用年限、收費標準和依據及減免措施、服務地域、服務項目、辦事流程、服務規范、投訴方式等。

第二十四條 用戶需要購置墓位的,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安葬者的死亡證明或者火化證明。

公墓運營單位應當在查驗用戶證明材料后,按照《遼寧省公墓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協議內容與其簽訂安葬協議,并免費向用戶提供格式文本和公墓墓位證,開具稅務發票或者省財政部門印(監)制的票據。

第二十五條 公墓運營單位一次性收取墓位維護管理費的周期不超過20年。繳費期限屆滿前180日內,公墓運營單位應當以事后可查證的方式書面告知用戶;用戶需要保留墓位的,應當辦理續繳手續。

墓位維護管理費按年計算。年繳費標準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公墓運營單位應當向縣民政部門申領由省民政部門統一編號監制的公墓墓位證,并將年度發放情況報其備案。

公墓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安葬者與公墓墓位證發放信息真實一致,不得在安葬協議有效期內變更墓位,不得以承諾回購、升值等虛假宣傳手段炒賣墓位。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倒賣已出售的墓位。

第二十七條 公墓運營單位應當鼓勵、引導用戶采用海葬、樹葬、草坪葬、花壇葬、壁葬、地宮葬和采用臥式墓碑等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的葬法及其他文明祭祀方式。

在公墓墓區舉行祭祀活動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在指定場所以外焚燒祭祀物品或者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第二十八條 公墓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服務、維護、防火、防盜、檔案等制度,保證安葬者檔案信息真實、完整,檔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安葬協議終止后20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出臺公墓規劃、審批、建設、收費、管護等工作實施細則,設立工作標準、規范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嚴格規范公墓管理。要加強對公墓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建立社會監督和投訴舉報制度,完善公墓墓位證信息庫管理機制,防止偽造和濫用。對檢查不合格的公墓運營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并在媒體上公布整改名單。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興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向社會發布警示公告。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公墓運營單位未按政府定價銷售墓位,超標準收取墓位維護管理費,或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哄抬墓位價格和實施價格欺詐的,由物價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公益性公墓運營單位未設立免費區或者跨地域、超范圍從事營銷墓位等營利性活動,經營性公墓未按規定比例設置中低價位墓位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公墓運營單位新建墓位占地面積超過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公墓運營單位未將有關事項向用戶公示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條 按照《遼寧省公墓管理辦法》規定,應當處以罰款的,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因公墓運營單位維護管理和安全防范不善導致墓位的骨灰、墓碑遺失或者損毀的,由公墓運營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公墓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公墓建設規劃審批設立公墓的;

(二)對公墓運營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參與公墓運營活動獲取利益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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