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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21〕15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
鞍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鞍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19日      

(此件正文公開,附件不公開)


鞍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編制原則

2組織指揮體系

2.1市專項指揮部組成和職責

2.2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和職責

2.3市專項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4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和職責

2.5應急工作組組成和職責

3預防和預報預警機制

3.1預防機制

3.2預報預警機制

3.3速報機制

4應急響應

4.1Ⅰ級響應

4.2Ⅱ級響應

4.3Ⅲ級響應

4.4Ⅳ級響應

4.5應急響應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2調查評估

5.3災后重建

6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

6.2資金保障

6.3應急物資

6.4通訊保障

6.5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6.6地質災害應急培訓

6.7預案演練

7預案管理與更新

8責任與獎懲

9附則

9.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9.2預案解釋部門

9.3預案的實施

1總 則

1.1編制目的

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地質災害應急響應機制,提高地質災害應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或避免突發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遼寧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遼寧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鞍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處置全市由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

1.4編制原則

(1)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全面加強地質災害應急體系建設,最大程度減少災害損失。

(2)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處置工作。

(3)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建立健全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地方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2組織指揮體系

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體系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指揮部、指揮部辦公室和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現場指揮部(工作組)組成。

2.1市專項指揮部組成和職責

市政府成立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指揮部(以下簡稱市專項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自然資源局局長、市應急局局長、鞍山軍分區和武警鞍山支隊負責同志擔任。

當發生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時,市專項指揮部加掛“鞍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總指揮部”牌子,由市長擔任指揮長,市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常務副指揮長,相關市領導及鞍山軍分區司令員、武警鞍山支隊支隊長擔任副指揮長。市自然資源局、市應急局承擔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市應急局負責應急救援的組織調度指導,市自然資源局承擔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相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和草原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廣電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鞍山軍分區、武警鞍山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通信管理辦公室、市氣象局、沈陽鐵路局鞍山車務段、國網鞍山供電公司。

市專項指揮部職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中型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根據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級別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配合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縣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做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

2.2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和職責

市專項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自然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資源局局長兼任。

辦公室職責:貫徹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匯集、上報災情、險情、應急處置及救災工作進展情況;承擔指揮部日常事務和指揮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2.3市專項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根據突發地質災害等級,組織市內新聞媒體做好地質災害新聞報道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2)市委網信辦:負責突發地質災害互聯網信息內容監督管理,統籌協調組織互聯網宣傳管理和輿論引導工作。

(3)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爭取重大地質災害項目建設中央和省補助投資,參與研究災后重建規劃。

(4)市教育局:配合各級政府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質災害的排查和整治工作;負責災害發生時學校師生轉移工作。

(5)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搶險救災物資的緊急生產。

(6)市公安局:負責指揮地質災害現場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維護地質災害現場治安和組織人員疏散;對遇難人員遺體進行鑒定。

(7)市民政局:做好災后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導開展救災捐贈工作。

(8)市財政局:負責搶險救災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

(9)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和草原局):負責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開展突發地質災害調查,并對災害發展趨勢進行預測,向市專項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措施和建議;會同氣象部門做好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工作;負責突發地質災害相關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速報工作。開展地質災害日常防范和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區、開發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負責監督指導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等管理機構地質災害排查和治理工作,組織修復被毀的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指導各地做好園區的預警信息發布、避險、轉移、安置、警示等工作。

(10)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引發次生環境污染的應急監測工作,協助地方政府組織專家制定環境污染應急處置方案,提出相關建議。

(11)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對受災建筑物的損壞程度進行評估,并報告房屋建筑的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對工程設計、施工進行監督指導;為工程建設誘發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應急排危提供技術支持。

(12)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普通國省市干線公路沿線和危害普通國省市干線附屬設施地質災害的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及時制定搶修疏通方案,確保普通國省市干線公路暢通。

(13)市水利局:負責對影響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的地質災害采取處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發地質災害(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4)市文旅廣電局:負責配合旅游景區主管部門組織景區內地質災害的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及修復被毀的旅游基礎設施和旅游服務設施;指導各地做好旅游景區的預警信息發布、避險、轉移、安置、警示等工作。

(15)市衛生健康委:負責開展災區傷員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16)市應急局:負責組織協調中型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配合省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各縣(市)區、開發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和災區人口安置工作;組織協調重要物資儲備、調撥和配送;負責協調相關部門提供地質災害所需的地震資料信息,并對可能引發、加劇地質災害的地震趨勢進行監測預報。

(17)鞍山軍分區:根據市專項指揮部要求,負責組織隊伍參加搶險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18)武警鞍山支隊:根據市專項指揮部要求,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與搶險救災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當地社會秩序,保衛重要目標。

(19)市消防救援支隊:根據市專項指揮部要求,開展綜合應急救援工作。

(20)市通信管理辦公室:負責地質災害發生后的災區通信保障工作。

(21)市氣象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現場的氣象信息,為災害救援處置提供氣象保障;與市自然資源局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業務,共同制作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

(22)沈陽鐵路局鞍山車務段:負責組織轄區內危害鐵路安全的地質災害的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負責災害發生后的應急處置,并盡快采取措施恢復被破壞的鐵路,恢復鐵路運輸。

(23)國網鞍山供電公司:負責災區損毀供電設備修復,確保災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救援正常用電。

2.4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和職責

市域內發生中型地質災害時,成立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專項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專項指揮部指定,下設應急工作組,統籌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當市域內發生小型地質災害時,市專項指揮部視情況成立工作組,赴災區指導協調救援工作。

市專項現場指揮部職責:分析、判斷災情趨勢,確定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方案;部署和組織各應急工作組按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向市專項指揮部匯報災情、應急處置情況和救援需求,傳達落實上級有關救災指示;擬定新聞報道工作方案,經市專項指揮部授權后,組織現場新聞發布會。

2.5應急工作組組成和職責

(1)綜合協調組。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成員單位:市應急局、市公安局、鞍山軍分區、武警鞍山支隊。

負責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保證應急工作有序開展;擬定救災方案,提出具體措施建議;傳達和貫徹市專項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協調落實各救援隊伍的救援行動;匯集上報地質災害應急救災進展情況。

(2)現場搶險組。牽頭單位:市應急局。成員單位:鞍山軍分區、武警鞍山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交通運輸局。

負責突發地質災害事件中傷員搶救、隱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復工作。

(3)醫療救援組。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委。成員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鞍山軍分區、武警鞍山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和災害發生地醫療衛生機構。

負責對受傷人員進行現場急救和受傷人員轉運救治,并提供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所需的技術支持。

(4)治安保障組。牽頭單位:市公安局。成員單位:武警鞍山支隊、市交通運輸局。

負責設置地質災害現場警戒區,疏散災害發生區內人員,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負責災害現場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導,保障救援道路暢通。

(5)調查監測組。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成員單位:市應急局、市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氣象局。

負責開展突發地質災害險情、災情調查評估,對突發地質災害類型、原因進行調查和動態監測,為突發地質災害處置提供技術支持,防止發生次生災害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

(6)后勤保障組。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成員單位: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文旅廣電局、市通信管理辦公室、市氣象局、沈陽鐵路局鞍山車務段、國網鞍山供電公司。

負責應急物資、應急車輛、救援人員、氣象預報、通信保障、資金保障、善后處理等工作。

(7)新聞宣傳組。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成員單位: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應急局、市自然資源局、市通信管理辦公室。

負責組織災情和救災信息發布,做好救災宣傳報道,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輿論。

3預防和預報預警機制

3.1預防機制

3.1.1完善監測預報預警體系

各級政府要加快完善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在全面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詳查、巡查的基礎上,對已發現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隱患點開展群測群防工作,同時組織專業隊伍對轄區內地質災害隱患點實行專業監測;市、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與氣象部門加強合作,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工作,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3.1.2完善地質災害隱患點應急預案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編制和完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特別針對特大型和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點要編制專門的應急預案,并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公布。要研究落實預案規定的各項任務、制度和措施,加大預案的宣傳力度,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應急預案的認知度,有條件的地方應在適當范圍內組織預案演練,以檢驗和校正預案的可操作性和應急反應能力。

3.1.3完善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機構建設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一步完善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機構建設,做到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機構到位、人員到位、裝備到位,全力保障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3.1.4完善地質災害應急平臺建設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一步完善以地質災害防治為主要內容的應急平臺建設,通過網絡、通信和圖像接入等系統的整合與集成,力爭實現市與省互聯互通。建成包括信息速報、分析評估、遠程會商、應急處置等內容的應急響應保障體系,確保應急反應及時、有序、高效。

3.2預報預警機制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氣象部門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工作,聯合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根據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將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級別確定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預警為最高級。

3.2.1一級預警

地質災害紅色預警表示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發生風險很高,應嚴密防范。

當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氣象局聯合發布一級(紅色)地質災害預警后,市自然資源局第一時間將預警信息發往市專項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相關縣級政府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專項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預警信息后,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準備,按照市專項指揮部指示命令隨時趕赴地質災害發生地。市自然資源局立即派出應急專家深入預警區域內縣(市)區、開發區指導開展防災工作。市自然資源局職能部門和市自然資源局地質災害應急中心各崗位應急人員和應急專家全部到位,實行24小時主要負責人值班制度,應急車輛、應急物資、應急裝備準備齊全。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配合當地政府立即組織受地質災害威脅的群眾轉移,并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巡查、排查。

3.2.2二級預警

地質災害橙色預警表示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發生風險高,應加強防范。

當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氣象局聯合發布二級(橙色)地質災害預警后,市自然資源局第一時間將預警信息發往市專項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相關縣級政府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專項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預警信息后,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準備。市自然資源局派出應急專家深入預警區域內縣(市)區、開發區指導開展防災工作。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配合當地政府適時組織受地質災害威脅的群眾轉移,著重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巡查、排查。

3.2.3三級預警

地質災害黃色預警表示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發生風險較高,應注意防范。

當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氣象局聯合發布三級(黃色)地質災害預警后,市自然資源局第一時間將預警信息發往市應急管理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和相關縣級政府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巡查、排查。

3.2.4四級預警

地質災害藍色預警表示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發生有一定風險。

3.3速報機制

3.3.1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按危害程度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級:

(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3.3.2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速報制度

發生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受地質災害影響的群眾或知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1)速報時限要求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報告后,應立即速報縣級政府和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時可越級速報省級和國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中、小型地質災害報告后,應立即速報縣級政府和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時可越級速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報告后,應立即速報市政府、市專項指揮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并可越級速報國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同時通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中、小型地質災害報告后,應立即速報市政府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獲悉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后,同時向同級應急管理部門通報。

(2)速報的內容

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內容還要包括傷亡和失蹤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同時提出主管部門采取的對策和措施。

4應急響應

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的應急響應級別分別對應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Ⅰ級為最高級。

4.1Ⅰ級響應

當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后,市專項指揮部啟動Ⅰ級響應。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處置工作,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專項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各應急工作小組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縣級政府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4.1.1指揮體系

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指揮體系由市專項指揮部、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及災區縣(市)區、開發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組成。

當省政府啟動地質災害Ⅰ級響應時,在指揮體系中增加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當省政府派出現場指揮部時,市現場指揮部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指揮權移交,統籌指揮現場救援工作。

4.1.2應急處置

市專項指揮部應急處置

(1)市自然資源局迅速向市政府、省自然資源廳報告地質災害信息,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管理局通報地質災害信息。市應急管理局收集匯總災害信息報告省應急廳、市委、市政府。

(2)市自然資源局、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召開災情會商會,給出災情、險情判定意見,開展災情險情評估,提出應急救援決策建議,為應急指揮提供服務。

(3)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召開指揮部全體成員會議,確定救援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4)依據災害的破壞程度,確定搶險救災的力量和規模,調遣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

(5)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組織實施。

(6)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及全部應急工作組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搶險救援工作。

(7)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和搶險救援產品等救災物資,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

(8)各成員單位收集匯總災情、救援進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時報送指揮部,為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

(9)組織權威信息發布與媒體新聞報道。

市專項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置

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到達現場后,迅速了解災區的災情和救援情況,完成與災區縣(市)區、開發區現場指揮部指揮權移交,整合現場救援力量,科學、高效、有序開展救援。

(1)按照指揮部統一部署,綜合指揮協調救災工作,及時向市專項指揮部匯報災情、險情,迅速傳達落實上級搶險救災要求。

(2)迅速組織有關專家分析、研判災情趨勢,做好災情、險情評估,確定現場救援工作方案,統籌指揮調度,全面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現場搶險組迅速調集救援隊伍,搜救被埋壓群眾,全面組織展開救援工作。

(4)醫療救援組組織醫療衛生救援隊伍按職責分工開展醫療救護工作。

(5)治安保障組、后勤保障組開展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迅速組織人員、物資做好災民安置、轉移工作,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做好宣傳,安定民心,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6)調查監測組立即開展災害評估、氣象監測、地質災害監測,為現場救援提供服務。

(7)新聞宣傳組組織災情和救災信息發布,及時準確發布災情,正確引導國內外輿論。

4.2Ⅱ級響應

當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后,市專項指揮部啟動Ⅱ級響應。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處置工作,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專項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各應急工作小組及時趕赴現場,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縣級政府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4.2.1指揮體系

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指揮體系由市專項指揮部、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及災區縣(市)區、開發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組成。

當省政府啟動地質災害Ⅱ級響應時,在指揮體系中增加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當省政府派出現場指揮部時,市現場指揮部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指揮權移交,統籌指揮現場救援工作。

4.2.2應急處置

市專項指揮部應急處置

(1)市自然資源局迅速向市政府、省自然資源廳報告地質災害信息,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管理局通報地質災害信息。市應急管理局收集匯總災害信息報告省應急廳、市委、市政府。

(2)市自然資源局和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召開災情會商會,給出災情、險情判定意見,開展災情險情評估,提出應急救援決策建議,為應急指揮提供服務。

(3)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召開指揮部全體成員會議,確定救援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4)依據災害的破壞程度,確定搶險救災的力量和規模,調遣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

(5)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組織實施。

(6)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及全部應急工作組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搶險救援工作。

(7)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和搶險救援產品等救災物資,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

(8)各成員單位收集匯總災情、救援進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時報送指揮部,為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

(9)組織權威信息發布與媒體新聞報道。

市專項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置

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到達現場后,迅速了解災區的災情和救援情況,完成與災區縣(市)區、開發區現場指揮部指揮權移交,整合現場救援力量,科學、高效、有序開展救援。

(1)按照指揮部統一部署,綜合指揮協調救災工作;及時向市專項指揮部匯報災情、險情,迅速傳達落實上級搶險救災要求。

(2)迅速組織有關專家分析、研判災情趨勢,做好災情、險情評估,確定現場救援工作方案,統籌指揮調度,全面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現場搶險組迅速調集救援隊伍,搜救被埋壓群眾,全面組織展開救援工作。

(4)醫療救援組組織醫療衛生救援隊伍按職責分工開展醫療救護工作。

(5)治安保障組、后勤保障組開展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迅速組織人員、物資做好災民安置、轉移工作,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做好宣傳,安定民心,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6)調查監測組立即開展災害評估、氣象監測、地質災害監測,為現場救援提供服務。

(7)新聞宣傳組組織災情和救災信息發布,及時準確發布災情,正確引導國內外輿論。

4.3Ⅲ級響應

當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后,市專項指揮部啟動Ⅲ級響應。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處置工作,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各應急工作小組及時趕赴現場,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必要時,請求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指揮部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指導市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

當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后,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政府應當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4.3.1指揮體系

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指揮體系由市專項指揮部、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及災區縣(市)區、開發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組成。

4.3.2應急處置

市專項指揮部應急處置

(1)市自然資源局迅速向市政府、省自然資源廳報告地質災害信息,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管理局通報地質災害信息。市應急管理局收集匯總災害信息報告省應急廳、市委、市政府。

(2)市自然資源局和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召開災情會商會,給出災情、險情判定意見,開展災情險情評估,提出應急救援決策建議,為應急指揮提供服務。

(3)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召開指揮部全體成員會議,確定救援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4)依據災害的破壞程度,確定搶險救災的力量和規模,調遣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

(5)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組織實施。

(6)視災情派出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及其工作組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搶險救援工作。

(7)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和搶險救援產品等救災物資,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

(8)各成員單位收集匯總災情、救援進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時報送指揮部,為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

(9)組織權威信息發布與媒體新聞報道。

市專項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置

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到達現場后,迅速了解災區的災情和救援情況,完成與災區縣(市)區、開發區現場指揮部指揮權移交,整合現場救援力量,科學、高效、有序開展救援。

(1)按照指揮部統一部署,綜合指揮協調救災工作;及時向市專項指揮部匯報災情、險情,迅速傳達落實上級搶險救災要求。

(2)迅速組織有關專家分析、研判災情趨勢,做好災情、險情評估,確定現場救援工作方案,統籌指揮調度,全面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現場搶險組迅速調集救援隊伍,搜救被埋壓群眾,全面組織展開救援工作。

(4)醫療救援組組織醫療衛生救援隊伍按職責分工開展醫療救護工作。

(5)治安保障組、后勤保障組開展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迅速組織人員、物資做好災民安置、轉移工作,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做好宣傳,安定民心,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6)調查監測組立即開展災害評估、氣象監測、地質災害監測,為現場救援提供服務。

(7)新聞宣傳組組織災情和救災信息發布,及時準確發布災情,正確引導國內外輿論。

4.4Ⅳ級響應

當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后,市專項指揮部啟動Ⅳ級響應。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處置工作,在縣級政府的領導下,由災害發生地的縣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必要時,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縣級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

當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后,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政府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4.4.1指揮體系

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體系由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現場工作組和災區縣(市)區、開發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指揮部組成。

市專項指揮部現場工作組組長由指揮部辦公室指派。

4.4.2應急處置

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

(1)市自然資源局迅速向市政府、省自然資源廳報告地質災害信息,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管理局通報地質災害信息。市應急管理局收集匯總災害信息報告省應急廳、市委、市政府。

(2)市自然資源局和局地質災害應急中心相關崗位應急人員和災害發生地所屬應急專家到崗就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應急車輛、應急物資、應急裝備準備齊全。

(3)必要時派出工作組,協助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

(4)及時向市專項指揮部和自然資源廳報告地質災害災情險情信息,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5)加密開展市級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工作,及時發布災害發生地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做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服務工作。

4.5應急響應結束

經省、市、縣三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指揮部鑒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決定啟動應急響應的指揮機構撤銷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響應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后,災害發生地縣級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災害救助,安排好災民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并迅速對災害現場進行清理,進行災害監測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2調查評估

Ⅰ級和Ⅱ級應急響應工作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指揮部辦公室、Ⅲ級應急響應工作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Ⅳ級應急響應工作由縣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地質災害應急調查評估報告。

5.3災后重建

縣級以上政府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根據綜合評估,確定原地重建或另選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幫助災區修復或重建基礎設施,編制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總體方案;異地重建的,應對新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6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

按照“指揮靈便、社會參與、專群結合、軍地結合”的原則,構建以市域內具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的專業單位作為地質災害應急技術單位,武警、駐軍部隊、市消防救援支隊為主要力量的救援隊伍體系。達到指揮靈便、組織嚴密、人員精干、裝備精良、技術精湛、反應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6.2資金保障

地方各級政府應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和搶險救援工作的資金保障。將所需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發生地質災害災情、險情時,財政部門應及時撥付資金。

6.3應急物資

地方各級政府要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購置并儲備用于救災的應急監測調查、會商通信等設備,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6.4通訊保障

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臺及互聯網等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覆蓋全市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并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6.5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市自然資源局及有關單位要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方法、技術的研究,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工作力度和投資。

6.6地質災害應急培訓

市專項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工作職責組織相關領導、應急管理、救援人員開展地質災害應急培訓,將應急培訓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工作。各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每年地質災害培訓不少于1次,保證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人員和群防群測人員的素質和專業技能。

6.7預案演練

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自然資源部門相關人員參與應急部門開展的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能力。

7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上一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縣(市)區、開發區的應急預案應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本預案由市自然資源局根據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需要及時進行修訂或更新后報市政府批準。

8責任與獎懲

各級政府對在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在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中失職、瀆職的責任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9附 則

9.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9.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9.3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鞍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鞍政辦發〔2016〕119號)同時廢止。

鞍政辦發〔2021〕15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鞍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鞍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19日      

(此件正文公開,附件不公開)


鞍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編制原則

2組織指揮體系

2.1市專項指揮部組成和職責

2.2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和職責

2.3市專項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4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和職責

2.5應急工作組組成和職責

3預防和預報預警機制

3.1預防機制

3.2預報預警機制

3.3速報機制

4應急響應

4.1Ⅰ級響應

4.2Ⅱ級響應

4.3Ⅲ級響應

4.4Ⅳ級響應

4.5應急響應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2調查評估

5.3災后重建

6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

6.2資金保障

6.3應急物資

6.4通訊保障

6.5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6.6地質災害應急培訓

6.7預案演練

7預案管理與更新

8責任與獎懲

9附則

9.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9.2預案解釋部門

9.3預案的實施

1總 則

1.1編制目的

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地質災害應急響應機制,提高地質災害應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或避免突發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遼寧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遼寧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鞍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處置全市由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

1.4編制原則

(1)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全面加強地質災害應急體系建設,最大程度減少災害損失。

(2)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處置工作。

(3)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建立健全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地方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2組織指揮體系

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體系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指揮部、指揮部辦公室和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現場指揮部(工作組)組成。

2.1市專項指揮部組成和職責

市政府成立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指揮部(以下簡稱市專項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自然資源局局長、市應急局局長、鞍山軍分區和武警鞍山支隊負責同志擔任。

當發生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時,市專項指揮部加掛“鞍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總指揮部”牌子,由市長擔任指揮長,市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常務副指揮長,相關市領導及鞍山軍分區司令員、武警鞍山支隊支隊長擔任副指揮長。市自然資源局、市應急局承擔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市應急局負責應急救援的組織調度指導,市自然資源局承擔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相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和草原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廣電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鞍山軍分區、武警鞍山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通信管理辦公室、市氣象局、沈陽鐵路局鞍山車務段、國網鞍山供電公司。

市專項指揮部職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中型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根據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級別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配合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縣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做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

2.2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和職責

市專項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自然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資源局局長兼任。

辦公室職責:貫徹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匯集、上報災情、險情、應急處置及救災工作進展情況;承擔指揮部日常事務和指揮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2.3市專項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根據突發地質災害等級,組織市內新聞媒體做好地質災害新聞報道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2)市委網信辦:負責突發地質災害互聯網信息內容監督管理,統籌協調組織互聯網宣傳管理和輿論引導工作。

(3)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爭取重大地質災害項目建設中央和省補助投資,參與研究災后重建規劃。

(4)市教育局:配合各級政府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質災害的排查和整治工作;負責災害發生時學校師生轉移工作。

(5)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搶險救災物資的緊急生產。

(6)市公安局:負責指揮地質災害現場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維護地質災害現場治安和組織人員疏散;對遇難人員遺體進行鑒定。

(7)市民政局:做好災后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導開展救災捐贈工作。

(8)市財政局:負責搶險救災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

(9)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和草原局):負責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開展突發地質災害調查,并對災害發展趨勢進行預測,向市專項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措施和建議;會同氣象部門做好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工作;負責突發地質災害相關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速報工作。開展地質災害日常防范和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區、開發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負責監督指導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等管理機構地質災害排查和治理工作,組織修復被毀的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指導各地做好園區的預警信息發布、避險、轉移、安置、警示等工作。

(10)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引發次生環境污染的應急監測工作,協助地方政府組織專家制定環境污染應急處置方案,提出相關建議。

(11)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對受災建筑物的損壞程度進行評估,并報告房屋建筑的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對工程設計、施工進行監督指導;為工程建設誘發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應急排危提供技術支持。

(12)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普通國省市干線公路沿線和危害普通國省市干線附屬設施地質災害的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及時制定搶修疏通方案,確保普通國省市干線公路暢通。

(13)市水利局:負責對影響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的地質災害采取處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發地質災害(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4)市文旅廣電局:負責配合旅游景區主管部門組織景區內地質災害的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及修復被毀的旅游基礎設施和旅游服務設施;指導各地做好旅游景區的預警信息發布、避險、轉移、安置、警示等工作。

(15)市衛生健康委:負責開展災區傷員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16)市應急局:負責組織協調中型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配合省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各縣(市)區、開發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和災區人口安置工作;組織協調重要物資儲備、調撥和配送;負責協調相關部門提供地質災害所需的地震資料信息,并對可能引發、加劇地質災害的地震趨勢進行監測預報。

(17)鞍山軍分區:根據市專項指揮部要求,負責組織隊伍參加搶險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18)武警鞍山支隊:根據市專項指揮部要求,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與搶險救災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當地社會秩序,保衛重要目標。

(19)市消防救援支隊:根據市專項指揮部要求,開展綜合應急救援工作。

(20)市通信管理辦公室:負責地質災害發生后的災區通信保障工作。

(21)市氣象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現場的氣象信息,為災害救援處置提供氣象保障;與市自然資源局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業務,共同制作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

(22)沈陽鐵路局鞍山車務段:負責組織轄區內危害鐵路安全的地質災害的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負責災害發生后的應急處置,并盡快采取措施恢復被破壞的鐵路,恢復鐵路運輸。

(23)國網鞍山供電公司:負責災區損毀供電設備修復,確保災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救援正常用電。

2.4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和職責

市域內發生中型地質災害時,成立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專項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專項指揮部指定,下設應急工作組,統籌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當市域內發生小型地質災害時,市專項指揮部視情況成立工作組,赴災區指導協調救援工作。

市專項現場指揮部職責:分析、判斷災情趨勢,確定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方案;部署和組織各應急工作組按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向市專項指揮部匯報災情、應急處置情況和救援需求,傳達落實上級有關救災指示;擬定新聞報道工作方案,經市專項指揮部授權后,組織現場新聞發布會。

2.5應急工作組組成和職責

(1)綜合協調組。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成員單位:市應急局、市公安局、鞍山軍分區、武警鞍山支隊。

負責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保證應急工作有序開展;擬定救災方案,提出具體措施建議;傳達和貫徹市專項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協調落實各救援隊伍的救援行動;匯集上報地質災害應急救災進展情況。

(2)現場搶險組。牽頭單位:市應急局。成員單位:鞍山軍分區、武警鞍山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交通運輸局。

負責突發地質災害事件中傷員搶救、隱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復工作。

(3)醫療救援組。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委。成員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鞍山軍分區、武警鞍山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和災害發生地醫療衛生機構。

負責對受傷人員進行現場急救和受傷人員轉運救治,并提供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所需的技術支持。

(4)治安保障組。牽頭單位:市公安局。成員單位:武警鞍山支隊、市交通運輸局。

負責設置地質災害現場警戒區,疏散災害發生區內人員,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負責災害現場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導,保障救援道路暢通。

(5)調查監測組。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成員單位:市應急局、市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氣象局。

負責開展突發地質災害險情、災情調查評估,對突發地質災害類型、原因進行調查和動態監測,為突發地質災害處置提供技術支持,防止發生次生災害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

(6)后勤保障組。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成員單位: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文旅廣電局、市通信管理辦公室、市氣象局、沈陽鐵路局鞍山車務段、國網鞍山供電公司。

負責應急物資、應急車輛、救援人員、氣象預報、通信保障、資金保障、善后處理等工作。

(7)新聞宣傳組。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成員單位: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應急局、市自然資源局、市通信管理辦公室。

負責組織災情和救災信息發布,做好救災宣傳報道,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輿論。

3預防和預報預警機制

3.1預防機制

3.1.1完善監測預報預警體系

各級政府要加快完善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在全面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詳查、巡查的基礎上,對已發現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隱患點開展群測群防工作,同時組織專業隊伍對轄區內地質災害隱患點實行專業監測;市、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與氣象部門加強合作,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工作,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3.1.2完善地質災害隱患點應急預案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編制和完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特別針對特大型和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點要編制專門的應急預案,并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公布。要研究落實預案規定的各項任務、制度和措施,加大預案的宣傳力度,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應急預案的認知度,有條件的地方應在適當范圍內組織預案演練,以檢驗和校正預案的可操作性和應急反應能力。

3.1.3完善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機構建設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一步完善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機構建設,做到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機構到位、人員到位、裝備到位,全力保障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3.1.4完善地質災害應急平臺建設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一步完善以地質災害防治為主要內容的應急平臺建設,通過網絡、通信和圖像接入等系統的整合與集成,力爭實現市與省互聯互通。建成包括信息速報、分析評估、遠程會商、應急處置等內容的應急響應保障體系,確保應急反應及時、有序、高效。

3.2預報預警機制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氣象部門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工作,聯合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根據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將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級別確定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預警為最高級。

3.2.1一級預警

地質災害紅色預警表示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發生風險很高,應嚴密防范。

當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氣象局聯合發布一級(紅色)地質災害預警后,市自然資源局第一時間將預警信息發往市專項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相關縣級政府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專項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預警信息后,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準備,按照市專項指揮部指示命令隨時趕赴地質災害發生地。市自然資源局立即派出應急專家深入預警區域內縣(市)區、開發區指導開展防災工作。市自然資源局職能部門和市自然資源局地質災害應急中心各崗位應急人員和應急專家全部到位,實行24小時主要負責人值班制度,應急車輛、應急物資、應急裝備準備齊全。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配合當地政府立即組織受地質災害威脅的群眾轉移,并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巡查、排查。

3.2.2二級預警

地質災害橙色預警表示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發生風險高,應加強防范。

當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氣象局聯合發布二級(橙色)地質災害預警后,市自然資源局第一時間將預警信息發往市專項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相關縣級政府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專項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預警信息后,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準備。市自然資源局派出應急專家深入預警區域內縣(市)區、開發區指導開展防災工作。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配合當地政府適時組織受地質災害威脅的群眾轉移,著重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巡查、排查。

3.2.3三級預警

地質災害黃色預警表示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發生風險較高,應注意防范。

當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氣象局聯合發布三級(黃色)地質災害預警后,市自然資源局第一時間將預警信息發往市應急管理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和相關縣級政府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巡查、排查。

3.2.4四級預警

地質災害藍色預警表示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發生有一定風險。

3.3速報機制

3.3.1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按危害程度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級:

(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3.3.2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速報制度

發生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受地質災害影響的群眾或知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1)速報時限要求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報告后,應立即速報縣級政府和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時可越級速報省級和國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中、小型地質災害報告后,應立即速報縣級政府和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時可越級速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報告后,應立即速報市政府、市專項指揮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并可越級速報國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同時通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中、小型地質災害報告后,應立即速報市政府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獲悉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后,同時向同級應急管理部門通報。

(2)速報的內容

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內容還要包括傷亡和失蹤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同時提出主管部門采取的對策和措施。

4應急響應

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的應急響應級別分別對應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Ⅰ級為最高級。

4.1Ⅰ級響應

當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后,市專項指揮部啟動Ⅰ級響應。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處置工作,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專項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各應急工作小組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縣級政府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4.1.1指揮體系

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指揮體系由市專項指揮部、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及災區縣(市)區、開發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組成。

當省政府啟動地質災害Ⅰ級響應時,在指揮體系中增加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當省政府派出現場指揮部時,市現場指揮部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指揮權移交,統籌指揮現場救援工作。

4.1.2應急處置

市專項指揮部應急處置

(1)市自然資源局迅速向市政府、省自然資源廳報告地質災害信息,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管理局通報地質災害信息。市應急管理局收集匯總災害信息報告省應急廳、市委、市政府。

(2)市自然資源局、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召開災情會商會,給出災情、險情判定意見,開展災情險情評估,提出應急救援決策建議,為應急指揮提供服務。

(3)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召開指揮部全體成員會議,確定救援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4)依據災害的破壞程度,確定搶險救災的力量和規模,調遣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

(5)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組織實施。

(6)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及全部應急工作組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搶險救援工作。

(7)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和搶險救援產品等救災物資,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

(8)各成員單位收集匯總災情、救援進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時報送指揮部,為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

(9)組織權威信息發布與媒體新聞報道。

市專項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置

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到達現場后,迅速了解災區的災情和救援情況,完成與災區縣(市)區、開發區現場指揮部指揮權移交,整合現場救援力量,科學、高效、有序開展救援。

(1)按照指揮部統一部署,綜合指揮協調救災工作,及時向市專項指揮部匯報災情、險情,迅速傳達落實上級搶險救災要求。

(2)迅速組織有關專家分析、研判災情趨勢,做好災情、險情評估,確定現場救援工作方案,統籌指揮調度,全面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現場搶險組迅速調集救援隊伍,搜救被埋壓群眾,全面組織展開救援工作。

(4)醫療救援組組織醫療衛生救援隊伍按職責分工開展醫療救護工作。

(5)治安保障組、后勤保障組開展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迅速組織人員、物資做好災民安置、轉移工作,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做好宣傳,安定民心,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6)調查監測組立即開展災害評估、氣象監測、地質災害監測,為現場救援提供服務。

(7)新聞宣傳組組織災情和救災信息發布,及時準確發布災情,正確引導國內外輿論。

4.2Ⅱ級響應

當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后,市專項指揮部啟動Ⅱ級響應。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處置工作,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專項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各應急工作小組及時趕赴現場,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縣級政府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4.2.1指揮體系

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指揮體系由市專項指揮部、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及災區縣(市)區、開發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組成。

當省政府啟動地質災害Ⅱ級響應時,在指揮體系中增加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當省政府派出現場指揮部時,市現場指揮部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指揮權移交,統籌指揮現場救援工作。

4.2.2應急處置

市專項指揮部應急處置

(1)市自然資源局迅速向市政府、省自然資源廳報告地質災害信息,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管理局通報地質災害信息。市應急管理局收集匯總災害信息報告省應急廳、市委、市政府。

(2)市自然資源局和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召開災情會商會,給出災情、險情判定意見,開展災情險情評估,提出應急救援決策建議,為應急指揮提供服務。

(3)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召開指揮部全體成員會議,確定救援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4)依據災害的破壞程度,確定搶險救災的力量和規模,調遣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

(5)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組織實施。

(6)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及全部應急工作組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搶險救援工作。

(7)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和搶險救援產品等救災物資,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

(8)各成員單位收集匯總災情、救援進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時報送指揮部,為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

(9)組織權威信息發布與媒體新聞報道。

市專項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置

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到達現場后,迅速了解災區的災情和救援情況,完成與災區縣(市)區、開發區現場指揮部指揮權移交,整合現場救援力量,科學、高效、有序開展救援。

(1)按照指揮部統一部署,綜合指揮協調救災工作;及時向市專項指揮部匯報災情、險情,迅速傳達落實上級搶險救災要求。

(2)迅速組織有關專家分析、研判災情趨勢,做好災情、險情評估,確定現場救援工作方案,統籌指揮調度,全面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現場搶險組迅速調集救援隊伍,搜救被埋壓群眾,全面組織展開救援工作。

(4)醫療救援組組織醫療衛生救援隊伍按職責分工開展醫療救護工作。

(5)治安保障組、后勤保障組開展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迅速組織人員、物資做好災民安置、轉移工作,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做好宣傳,安定民心,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6)調查監測組立即開展災害評估、氣象監測、地質災害監測,為現場救援提供服務。

(7)新聞宣傳組組織災情和救災信息發布,及時準確發布災情,正確引導國內外輿論。

4.3Ⅲ級響應

當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后,市專項指揮部啟動Ⅲ級響應。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處置工作,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各應急工作小組及時趕赴現場,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必要時,請求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指揮部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指導市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

當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后,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政府應當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4.3.1指揮體系

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指揮體系由市專項指揮部、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及災區縣(市)區、開發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組成。

4.3.2應急處置

市專項指揮部應急處置

(1)市自然資源局迅速向市政府、省自然資源廳報告地質災害信息,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管理局通報地質災害信息。市應急管理局收集匯總災害信息報告省應急廳、市委、市政府。

(2)市自然資源局和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召開災情會商會,給出災情、險情判定意見,開展災情險情評估,提出應急救援決策建議,為應急指揮提供服務。

(3)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召開指揮部全體成員會議,確定救援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4)依據災害的破壞程度,確定搶險救災的力量和規模,調遣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

(5)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組織實施。

(6)視災情派出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及其工作組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搶險救援工作。

(7)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和搶險救援產品等救災物資,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

(8)各成員單位收集匯總災情、救援進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時報送指揮部,為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

(9)組織權威信息發布與媒體新聞報道。

市專項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置

市專項現場指揮部到達現場后,迅速了解災區的災情和救援情況,完成與災區縣(市)區、開發區現場指揮部指揮權移交,整合現場救援力量,科學、高效、有序開展救援。

(1)按照指揮部統一部署,綜合指揮協調救災工作;及時向市專項指揮部匯報災情、險情,迅速傳達落實上級搶險救災要求。

(2)迅速組織有關專家分析、研判災情趨勢,做好災情、險情評估,確定現場救援工作方案,統籌指揮調度,全面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現場搶險組迅速調集救援隊伍,搜救被埋壓群眾,全面組織展開救援工作。

(4)醫療救援組組織醫療衛生救援隊伍按職責分工開展醫療救護工作。

(5)治安保障組、后勤保障組開展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迅速組織人員、物資做好災民安置、轉移工作,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做好宣傳,安定民心,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6)調查監測組立即開展災害評估、氣象監測、地質災害監測,為現場救援提供服務。

(7)新聞宣傳組組織災情和救災信息發布,及時準確發布災情,正確引導國內外輿論。

4.4Ⅳ級響應

當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后,市專項指揮部啟動Ⅳ級響應。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處置工作,在縣級政府的領導下,由災害發生地的縣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必要時,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縣級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

當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后,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政府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4.4.1指揮體系

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體系由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現場工作組和災區縣(市)區、開發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指揮部組成。

市專項指揮部現場工作組組長由指揮部辦公室指派。

4.4.2應急處置

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

(1)市自然資源局迅速向市政府、省自然資源廳報告地質災害信息,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管理局通報地質災害信息。市應急管理局收集匯總災害信息報告省應急廳、市委、市政府。

(2)市自然資源局和局地質災害應急中心相關崗位應急人員和災害發生地所屬應急專家到崗就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應急車輛、應急物資、應急裝備準備齊全。

(3)必要時派出工作組,協助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

(4)及時向市專項指揮部和自然資源廳報告地質災害災情險情信息,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5)加密開展市級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工作,及時發布災害發生地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做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服務工作。

4.5應急響應結束

經省、市、縣三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指揮部鑒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決定啟動應急響應的指揮機構撤銷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響應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后,災害發生地縣級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災害救助,安排好災民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并迅速對災害現場進行清理,進行災害監測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2調查評估

Ⅰ級和Ⅱ級應急響應工作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項指揮部辦公室、Ⅲ級應急響應工作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Ⅳ級應急響應工作由縣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地質災害應急調查評估報告。

5.3災后重建

縣級以上政府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根據綜合評估,確定原地重建或另選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幫助災區修復或重建基礎設施,編制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總體方案;異地重建的,應對新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6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

按照“指揮靈便、社會參與、專群結合、軍地結合”的原則,構建以市域內具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的專業單位作為地質災害應急技術單位,武警、駐軍部隊、市消防救援支隊為主要力量的救援隊伍體系。達到指揮靈便、組織嚴密、人員精干、裝備精良、技術精湛、反應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6.2資金保障

地方各級政府應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和搶險救援工作的資金保障。將所需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發生地質災害災情、險情時,財政部門應及時撥付資金。

6.3應急物資

地方各級政府要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購置并儲備用于救災的應急監測調查、會商通信等設備,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6.4通訊保障

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臺及互聯網等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覆蓋全市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并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6.5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市自然資源局及有關單位要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方法、技術的研究,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工作力度和投資。

6.6地質災害應急培訓

市專項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工作職責組織相關領導、應急管理、救援人員開展地質災害應急培訓,將應急培訓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工作。各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每年地質災害培訓不少于1次,保證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人員和群防群測人員的素質和專業技能。

6.7預案演練

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自然資源部門相關人員參與應急部門開展的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能力。

7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上一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縣(市)區、開發區的應急預案應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本預案由市自然資源局根據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需要及時進行修訂或更新后報市政府批準。

8責任與獎懲

各級政府對在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在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中失職、瀆職的責任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9附 則

9.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9.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9.3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鞍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鞍政辦發〔2016〕1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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