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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
入家庭審核確認操作規范》的通知
信息來源:鞍山市民政局發布時間:2021-05-15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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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民發〔2021〕13號


各縣(市)區民政局、開發區社會事業局、民族和宗教事務局、司法局、財政局、人社局、衛健局、醫保局:

現將《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家庭審核確認操作規范》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民族和宗教事務局 鞍山市司法局

鞍山市財政局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鞍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鞍山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5月8日



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家庭

審核確認操作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審核確認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縣級(含縣級市、區、開發區,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對象確認、保障金確定、動態調整、終止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包括申請人家庭成員和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下同)、對象審核、動態調整、日常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相關工作。

簡化優化社會救助審核確認程序,有條件的地方可將低保、低收入家庭等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并研究制定縣級民政部門對鄉鎮(街道)履行審核確認權的監管措施。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確認權限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各地應逐步取消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府服務平臺查詢的相關證明材料,出臺社會救助對象失信懲戒辦法,可實行容缺受理,探索實現申請人僅憑身份證、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和事實聲明承諾書即可申辦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加強本轄區內低保、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規范管理和相關服務,確保便捷高效,促進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  發生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簡化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審核確認程序,取消民主評議、公示等環節。

 

第二章  申請及受理

 

第五條  申請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由戶主(不特指戶口簿上登記的“戶主”,下同)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申請人具有我市戶籍且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實行網上審核確認的,申請人可通過網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戶主不能申請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員代為申請;家庭成員均不能申請的,經依法授權后,可由法定監護人或村(居)民委員會代戶主申請。

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失業人員,應按規定辦理失業。

第六條  符合“單人保”低保救助的人員,應由申請人單獨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本人不能申請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員代為申請。 

(一)可享受單人保救助人員包括所有符合條件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重病患者和重殘人員;

(二)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3年)的生活困難宗教教職人員;

(三)1人戶家庭如果不符合低保條件,但符合單人保條件可按單人保政策予以救助;

(四)單人保不等同于單人戶保,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2人及2人以上分別符合單人保條件的人員也可同時申請單人保救助。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且不能獨立生活(可參考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辦法進行認定)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撫、扶)養關系且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第七條  低保申請分為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請分為城市低收入家庭和農村低收入家庭。原則上可將申請人居住地為城鎮行政區域且居住超過一定年限(一般為6月以上)、無承包土地或山林、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作為申請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戶籍條件;其他的申請農村低保、農村低收入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分別符合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農村低保(農村低收入家庭)申請類別的,應先按戶核查家庭經濟狀況后,分別提出申請。

第八條  在我市轄區內,經常居住地(持當地居住證)與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市轄區內的家庭申請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時,非經辦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經辦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低保、低收入家庭需要,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及提供必要的情況證明,并協助做好保障對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申請人應當如實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二)履行委托核查家庭及家庭相關成員(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及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下同)經濟狀況的相關程序;

(三)按規定提交家庭及家庭相關成員戶籍、身份、勞動能力狀況、收入、財產等有關證明材料。有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城鄉居民基本社會保障性支出、因病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全日制大學本科(含)以下非義務教育在校學生教育費用、靈活就業人員因在異地打工期間增加生活成本等剛性支出的,需要一并提供。

第十條  以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為由申請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對沒有爭議的,可不進行勞動能力狀況鑒定。不得對法定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強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對有爭議的,應由各縣級相關部門負責組織鑒定。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請,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當場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并向當事人出具受理通知單,明確受理時間、接收申請要件清單、預計審核確認結果反饋時限等信息;材料不齊備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代理人需補齊的所有規定手續和材料。

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的相關證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第十二條  低保經辦人員及社區(村)低保工作協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黨和國家機關及群團組織工作人員本人及近親屬申請低保時,應按規定備案。低保經辦人員是指負責具體辦理或分管低保申請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對象確認、復核等事項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申請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可參照申請低保備案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信息核對、實地調查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按當地政府規定繳納的城鄉居民基本社會保障性支出后,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純收入。包括工薪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以及其他應計入的收入。收入評估標準一般每年調整1次,與提高保障標準同步執行。

下列支出可在家庭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扣減:

(一)因家庭成員患重病,造成家庭負擔超出承受能力,導致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一定時期內(一般為6個月以上)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可按100%扣減;

合規醫療費用是指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診療所發生的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可將重病、慢性病和罕見病患者根據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在醫療機構(藥店)自費購買的維持日常治療必需特定藥品的費用,視為合規醫療費用。對上述合規醫療費用之外,個人負擔的其他必需的自費醫療費用,可再按40%納入合規醫療費用。

(二)家庭成員就讀全日制大專或本科院校的基本生活費用支出,依據就讀院校所在城市類型,一、二線城市每人每月可按600元扣減,三、四線城市每人每月可按500元扣減,高中生每人每月可按300元扣減;

(三)靈活就業人員因在異地打工期間增加的生活成本可按打工地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扣減;

(四)各地依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的其他收入。

具體比例和方法由各縣(市)區、開發區確定。

第十五條  從事無固定收入或無法確定固定收入職業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上(含40周歲)的女性居民和年齡在50周歲以上(含50周歲)的男性居民,其收入可按不高于評估標準80%核算;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其收入可按不高于評估標準50%核算;實際收入高于核定收入或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按本人實際收入核算。具體比例由各縣(市)區、開發區依據實際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經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持有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勞動能力狀況鑒定結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其他確因勞動能力狀況等影響正常從事無固定收入或無法確定固定收入職業時,其收入可依據下列情況進行核算: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病殘人員(包括肢體、智力、精神、言語、聽力殘疾1、2級,視力殘疾盲1、2級或相應鑒定結論),按實際收入核算。

(二)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的病殘人員(包括智力或精神3、4級,肢體、言語、聽力殘疾3級,視力殘疾低視力3級或相應鑒定結論),可按不高于評估標準15%比例核算,實際收入高于核定收入的按實際收入核算。

(三)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病殘人員(包括肢體、言語、聽力殘疾4級,視力殘疾低視力4級或相應鑒定結論),可按不高于評估標準30%比例核算,實際收入高于核定收入的按實際收入核算。

(四)因照顧重病殘人員或哺乳期內(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周歲)嬰兒而影響家庭中的健全人(每戶家庭限1人)正常從業的,根據實際情況可按不高于評估標準50%比例核算,實際收入高于核定收入的按實際收入核算。

(五)夫妻雙方均為病殘人員,其中一方為終身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實際收入核算。

(六)本操作規范中未作具體規定的,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較為準確合理的核算方法。

第十七條  家庭財產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包括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互聯網金融資產、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市場主體、房屋以及其他財產。

第十八條  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請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先提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委托各級核對機構按有關規定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核對結果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饋給申請人。對信息核對中發現家庭經濟狀況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直接作出不予確認決定,并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申請人出具不予確認通知單,授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確認權限的,可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向申請人反饋審核確認結果。

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提出復查申請并補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補充證明材料進行審核,按規定組織開展復查。復查仍有異議的,以各級核對機構復核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十九條  對于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符合條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組織調查人員,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調查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人員、社區(村)低保工作人員和居民委員會成員等組成,每組調查人員不少于2人。

 

第四章  審核及確認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對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提出審核意見,并按規定對審核結果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致貧原因等,艾滋病等特殊疾病可按“重病”登記致貧原因,下同。

第二十一條  對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后發現與申請人提供材料不符或審核公示中出現投訴、舉報等較大爭議的申請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審核公示結束后及時組織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民主評議。對沒有爭議或爭議不大的,可不進行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應按規定程序逐戶進行,并詳細記錄全過程,評議結論應由所有參加評議人員簽字確認。民主評議不應對被評議家庭是否符合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條件作出結論。

民主評議小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社區(村)黨組織和居民委員會成員、熟悉申請人家庭情況的居民代表等人員組成,評議小組成員不少于5人。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派人參加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

第二十二條  審核公示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公示情況(有無異議情況)、民主評議等所有相關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以及各級核對機構提交的信息核對報告,提出確認意見。自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請之日起,城市低保對象、城市低收入家庭在30天內,農村低保對象、農村低收入家庭在40天內完成審核確認。實施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的時間可不計入審核確認時限,但核對時間最長不超過30天。

對按規定登記備案以及有疑問、有舉報或者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入戶調查。確認前,嚴禁違反規定程序直接給予任何群體或者個人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確認結果。對確認同意給予低保救助的,應當同時確定救助金額,并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對確認同意給予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可按規定申請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社會救助,其中,對低收入家庭成員符合“單人保”低保救助的,要與低收入家庭確認結果一并做出,其他成員仍按低收入家庭給予救助。對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要在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等方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低保金額應按當地低保標準與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額乘以核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數計算。符合分類施保條件的,應先加上分類施保金額。

第二十六條  符合“單人保”低保救助的,低保金按照家庭收入情況分檔確定,不按照分類施保條件增加救助金。其中,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但低于2倍低保標準的,按照當地低保標準全額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2-4倍低保標準的,按照當地低保標準50%救助。

第二十七條  對確認同意救助的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實行網絡查詢公示。公示中應當保護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成員個人隱私,主要公示救助對象姓名、救助起止時間、救助類別等,不得公開與救助無關的信息。

第二十八條  對審核確認中的申請核查要件不全、家庭成員長期失聯、贍(撫)養費計算、勞動能力或殘疾等級無法鑒定等特殊個案,可采取實事求是認定的方式納入保障范圍。先由3名及以上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入戶實地走訪,形成書面情況意見;再由村(社區)兩委召開班子會議,形成集體簽字決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召開會議,形成決議或紀要;最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據上述事實認定材料和其它必備要件予以確認。

 

第五章  資金發放

 

第二十九條  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按月直接發放到戶。

對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發放的其他救助補助資金,可按規定與低保金一同發放到戶。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按月分別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代理金融機構提交低保對象花名冊和當期發放的低保金數額清單,縣級財政部門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審核并支付資金,代理金融機構應及時向低保戶發放資金并免費發送資金明細短信息。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條  實行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審核確認工作信息化管理。省、市級民政部門建立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信息數據平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建立網絡終端,配備計算機、高拍儀等必要硬件設備,實現信息傳遞、審核確認、跟蹤監測、數據查詢、聯網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立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審核確認檔案和日常管理檔案。包括申請審核表、誠信承諾、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材料及申請人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困難群眾信息臺賬等。

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檔案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保管,因工作需要,也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保管,審核確認類檔案的保管期限為停止救助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類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保管單位應配備必要的保管設備和防護措施,保證低保檔案的安全。加快推進紙質檔案與電子數據檔案有效銜接,永久保存電子數據檔案。

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檔案主要供各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審核確認工作部門使用,上級單位、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因工作或辦案需要可以查閱,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成員查閱檔案的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其他人員不得查閱。

第三十三條  實行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動態管理。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救助范圍;對不符合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及時辦理停保手續,并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當事人,說明理由,收回有關證件,自做出停止救助決定之日下月起停止發放低保金;對需要重新核定救助金額的及時調增(減)低保金,并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隨機開展核查、抽查。

根據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情況,對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管理,定期復核。對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復核中發現需要重新核定低保對象救助金額的,應根據復核情況及時辦理增(減)發手續。復核期內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救助水平。

發生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時,對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和收入來源不固定的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可暫不進行動態管理,給予一定時限的漸退期。具體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三十五條  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支出等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三十六條  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成員,在接受救助期間,應當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接受職業介紹和技能培訓;應當參加村(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勞動。村(居)民委員會要積極配合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成員提供重點服務。

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成員,連續3次無正當理由拒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停)發低保對象本人的保障金,或者停止低收入家庭成員本人的相關救助。

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在接受救助期間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視其就業或創業的穩定情況,可繼續給予不超過2年的低保漸退期;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視其家庭困難程度、就醫、就業、殘疾等實際情況,可繼續給予不超過2年時間的低保漸退期。

第三十七條  低保、低收入家庭戶口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遷移或在同一市轄區內執行相同保障標準的縣級行政區域遷移的,救助可繼續享受,不再重新履行申請手續;在同一市轄區內執行不同保障標準的縣級行政區域或我省轄區內跨市遷移的,應當在遷入地按程序重新申請,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應當配合做好銜接工作。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有關規定及時主動公開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政策、申請確認程序、救助對象、救助金支出等情況。

第三十九條  各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公開社會救助服務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對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審核確認工作的咨詢、監督、投訴和舉報。

對實名舉報,應逐一依法及時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四十條  違反本操作規范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

(二)對符合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以確認同意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救助申請予以確認同意的;

(四)利用職務非法查詢與救助申請無關的個人信息,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五)丟失或者篡改接受、發放、登記救助款物、服務記錄等數據的;

(六)不按照規定發放救助金、救助物資或者提供相關救助服務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各地應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按照“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審核確認工作經辦人員在工作中出現的下列情形應依法依規免于或減輕問責:

(一)在改革創新中因缺乏經驗、先試先行或因上級尚未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出現的失誤和錯誤,且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

(二)堅持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

(三)其他主觀上沒有謀取私利,由于推動工作發展的無意過失。

第四十二條  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核確認部門不予受理或停止救助,責令其限期退回非法(合規部分不予追繳)獲取的救助金,并依法給予處罰;逾期不退回的,審核確認部門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一)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證明,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狀況、收入狀況,不配合或拒絕民政部門工作而導致家庭收入無法核實的;家庭收入情況好轉后,不按規定履行收入、財產報告義務的。

(二)家庭房產條件明顯超過當地規定標準的。

(三)擁有四輪轎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船舶、大型農機具等機動車的。

(四)以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為由申請低保救助,有爭議但拒不進行勞動能力狀況鑒定的。

(五)因放棄法定應得贍(撫、扶)養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收入而導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標準的。

(六)參與賭博、嫖娼、吸毒、盜竊、賣淫、詐騙、非法組織等違法行為,經教育、警示后不悔改而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七)無視有關政策規定,擾亂公共秩序,無理取鬧、謾罵、傷害低保工作人員的。

(八)采取規避法律、法規的行為隱匿家庭財產或通過離婚、贈與、轉讓等方式放棄應得收入或財產而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九)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在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審核確認過程中涉及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具體認定標準,按照鞍山市民政局、鞍山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對象認定辦法》的通知(鞍民發〔2020〕41號)執行。

第四十四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可根據本操作規范,結合本地實際,完善操作規范內容,制定具體細化的操作規范。也可按照省和市文件要求,制定完善適合本地區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審核確認行政文書。

第四十五條  本操作規范由市民政局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操作規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鞍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范》停止執行,原有的與此文件相抵觸或不一致的文件和條款,以此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