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將《鞍山市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鞍山市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xiàn)我市城市動靜態(tài)交通協(xié)調運行與平衡發(fā)展,滿足機動車停車的發(fā)展需求,依據(j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鞍山市中心城區(qū)內各類新建建設項目(不含工業(yè)和物流)機動車停車場(庫)的配建,市域內其他地區(qū)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機動車停車場(庫)的配建,應遵循布局合理、集約用地、錯時共享的原則。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四條 配建機動車停車場(庫)包括地下停車庫、地上停車庫和地面停車場(位)三種方式。
地上停車庫應優(yōu)先考慮設置多層停車庫或機械式停車設施。
居住類項目地面停車場(位)數(shù)量不宜超過住宅總套數(shù)的10%。
第五條 居住類項目應以居住街坊為單元配建相應的停車場(庫),并與居住街坊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其他項目配建的停車場(庫)應與項目主體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條 配建停車場(庫)中的無障礙車位不應少于總車位數(shù)的1%。
第七條 配建停車場(庫)應為每個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第八條 按《鞍山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鞍山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應當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新建建設項目,可以通過開展交通影響評價、專題論證適當優(yōu)化調整配建停車位配建指標。
第九條 新建建設項目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以小型汽車為計算當量;核算車位時,各類車型車位應按附表一換算系數(shù),換算成當量車型車位數(shù)量。
附表一 各種類型車輛停車位換算系數(shù)
車型 | 微型汽車 | 小型汽車 | 中型汽車 | 大型汽車 | 鉸接車 |
換算系數(shù) | 0.7 | 1.0 | 2.0 | 2.5 | 3.5 |
第十條 按配建指標計算得出的機動車停車位數(shù),尾數(shù)不足1個的按1個計算。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配建停車設施的位置和用途。
第三章 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指標
第十二條 本標準中的配建指標為最小配建數(shù)值。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指標表如下:
附表二—1住宅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建筑物類型 | 類別 | 單位 | 泊位數(shù) | |
住宅類建筑物 | 商 品 房 | S>200㎡ | 泊位/戶 | 2.0 |
144㎡<S≤200㎡ | 泊位/戶 | 1.5 | ||
100㎡<S≤144㎡ | 泊位/戶 | 1.2 | ||
60㎡<S≤100㎡ | 泊位/戶 | 1.0 | ||
保障性住房 | 泊位/戶 | 0.6 |
注:河流、山體、公園等自然環(huán)境及區(qū)位良好的地段,配建指標應適當提高。
附表二—2商業(yè)類、辦公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建筑物類型 | 類別 | 單位 | 泊位數(shù) |
辦公類建筑物 | 商務辦公 | 泊位/100㎡建筑面積 | 1.5 |
附表二—3餐飲、娛樂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建筑物類型 | 類別 | 標準 | 泊位數(shù) |
餐飲、娛樂類建筑物 | 餐飲 | 泊位/100㎡建筑面積 | 2.0 |
娛樂 | 泊位/100㎡建筑面積 | 2.0 |
附表二—4教育、文化體育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建筑物類型 | 類別 | 單位 | 泊位數(shù) |
教育類公共設施 | 幼兒園 | 泊位/班 | 1.5 |
中學及小學 | 泊位/班 | 2.0 | |
中專、大專、職校 | 泊位/100教工 | 35.0 | |
綜合性大學 | 泊位/100教工 | 40.0 | |
文化體育類建筑物 | 影劇院、會議中心 | 泊位/100座 | 6.0 |
體育館 | 泊位/100座 | 6.0 | |
配套體育設施(籃球、羽毛球館等) | 泊位/100㎡建筑面積 | 1.2 | |
展覽館 | 泊位/100㎡建筑面積 | 1.2 | |
博物館、圖書館、科技館、紀念館 | 泊位/100㎡建筑面積 | 0.8 |
附表二—5旅館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建筑物類型 | 類別 | 標準 | 泊位數(shù) |
公寓 | S≤50㎡ | 泊位/戶 | 0.5 |
50㎡<S≤80㎡ | 泊位/戶 | 0.6 | |
旅館類建筑物 | 普通旅館 | 泊位/客房 | 0.5 |
高級旅館 | 泊位/客房 | 0.6 |
注:普通旅館指三星級(含三星)以下賓館和旅館;高級旅館指四星級(含四星)以上賓館;建筑面積大于80平方米的公寓,參照商品房標準執(zhí)行。
附表二—6醫(yī)院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建筑物類型 | 類別 | 標準 | 泊位數(shù) |
醫(yī)院類建筑物 | 三級醫(yī)院 | 泊位/100㎡建筑面積 | 1.5 |
一級、二級醫(yī)院 | 泊位/100㎡建筑面積 | 1.0 | |
獨立門診、專科醫(yī)院 | 泊位/100㎡建筑面積 | 2.0 | |
療養(yǎng)院、養(yǎng)老院 | 泊位/100㎡建筑面積 | 0.8 | |
社區(qū)衛(wèi)生防疫設施 | 泊位/100㎡建筑面積 | 0.5 |
注:二、三級醫(yī)院應設救護車車位,有住院急診的應設出入口廣場。
附表二—7游覽場所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建筑物類型 | 類別 | 標準 | 泊位數(shù) |
游覽場所 | 風景公園、城市公園 | 泊位/公頃 | 12.0 |
主題公園 | 泊位/公頃 | 25.0 | |
旅游區(qū)、度假村 | 泊位/公頃 | 30.0 |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為便于在執(zhí)行本標準條文時區(qū)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2.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3.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第十五條 對于本標準印發(fā)之前已出讓未建設的地塊,配建機動車停車位在依據(jù)出讓條件的基礎上,適當提高配建比例。
第十六條 本標準最終解釋權由鞍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第十七條 本標準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鞍山市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的通知》(鞍政辦發(fā)〔2015〕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