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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fā)〔2020〕27號
鞍山市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將《鞍山市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鞍山市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xiàn)我市城市動靜態(tài)交通協(xié)調運行與平衡發(fā)展,滿足機動車停車的發(fā)展需求,依據(j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鞍山市中心城區(qū)內各類新建建設項目(不含工業(yè)和物流)機動車停車場(庫)的配建,市域內其他地區(qū)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機動車停車場(庫)的配建,應遵循布局合理、集約用地、錯時共享的原則。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四條 配建機動車停車場(庫)包括地下停車庫、地上停車庫和地面停車場(位)三種方式。

地上停車庫應優(yōu)先考慮設置多層停車庫或機械式停車設施。

居住類項目地面停車場(位)數(shù)量不宜超過住宅總套數(shù)的10%。

第五條 居住類項目應以居住街坊為單元配建相應的停車場(庫),并與居住街坊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其他項目配建的停車場(庫)應與項目主體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條 配建停車場(庫)中的無障礙車位不應少于總車位數(shù)的1%。

第七條 配建停車場(庫)應為每個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第八條 按《鞍山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鞍山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應當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新建建設項目,可以通過開展交通影響評價、專題論證適當優(yōu)化調整配建停車位配建指標。

第九條 新建建設項目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以小型汽車為計算當量;核算車位時,各類車型車位應按附表一換算系數(shù),換算成當量車型車位數(shù)量。

附表一 各種類型車輛停車位換算系數(shù)

車型微型汽車小型汽車中型汽車大型汽車鉸接車
換算系數(shù)0.71.02.02.53.5

第十條 按配建指標計算得出的機動車停車位數(shù),尾數(shù)不足1個的按1個計算。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配建停車設施的位置和用途。

第三章 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指標

第十二條 本標準中的配建指標為最小配建數(shù)值。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指標表如下:

附表二—1住宅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建筑物類型類別單位泊位數(shù)
住宅類建筑物


S>200㎡泊位/戶2.0
144㎡<S≤200㎡泊位/戶1.5
100㎡<S≤144㎡泊位/戶1.2
60㎡<S≤100㎡泊位/戶1.0
保障性住房泊位/戶0.6

注:河流、山體、公園等自然環(huán)境及區(qū)位良好的地段,配建指標應適當提高。

附表二—2商業(yè)類、辦公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建筑物類型類別單位泊位數(shù)
辦公類建筑物商務辦公

泊位/100㎡建筑面積

1.5

附表二—3餐飲、娛樂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建筑物類型類別標準泊位數(shù)
餐飲、娛樂類建筑物餐飲泊位/100㎡建筑面積2.0
娛樂泊位/100㎡建筑面積2.0

附表二—4教育、文化體育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建筑物類型類別單位泊位數(shù)
教育類公共設施幼兒園泊位/班1.5
中學及小學泊位/班2.0
中專、大專、職校泊位/100教工35.0
綜合性大學泊位/100教工40.0
文化體育類建筑物影劇院、會議中心泊位/100座6.0
體育館泊位/100座6.0
配套體育設施(籃球、羽毛球館等)

泊位/100㎡建筑面積

1.2
展覽館

泊位/100㎡建筑面積

1.2
博物館、圖書館、科技館、紀念館

泊位/100㎡建筑面積

0.8

附表二—5旅館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建筑物類型類別標準泊位數(shù)
公寓S≤50㎡泊位/戶0.5
50㎡<S≤80㎡泊位/戶0.6
旅館類建筑物普通旅館泊位/客房0.5
高級旅館泊位/客房0.6

注:普通旅館指三星級(含三星)以下賓館和旅館;高級旅館指四星級(含四星)以上賓館;建筑面積大于80平方米的公寓,參照商品房標準執(zhí)行。

附表二—6醫(yī)院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建筑物類型類別標準泊位數(shù)
醫(yī)院類建筑物三級醫(yī)院泊位/100㎡建筑面積1.5
一級、二級醫(yī)院泊位/100㎡建筑面積1.0
獨立門診、專科醫(yī)院泊位/100㎡建筑面積2.0
療養(yǎng)院、養(yǎng)老院泊位/100㎡建筑面積0.8
社區(qū)衛(wèi)生防疫設施泊位/100㎡建筑面積0.5

注:二、三級醫(yī)院應設救護車車位,有住院急診的應設出入口廣場。

附表二—7游覽場所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建筑物類型類別標準泊位數(shù)
游覽場所風景公園、城市公園泊位/公頃12.0
主題公園泊位/公頃25.0
旅游區(qū)、度假村泊位/公頃30.0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為便于在執(zhí)行本標準條文時區(qū)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2.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3.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第十五條 對于本標準印發(fā)之前已出讓未建設的地塊,配建機動車停車位在依據(jù)出讓條件的基礎上,適當提高配建比例。

第十六條 本標準最終解釋權由鞍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第十七條 本標準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鞍山市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的通知》(鞍政辦發(fā)〔2015〕4號)同時廢止。

鞍政辦發(fā)〔2020〕27號
鞍山市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將《鞍山市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鞍山市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xiàn)我市城市動靜態(tài)交通協(xié)調運行與平衡發(fā)展,滿足機動車停車的發(fā)展需求,依據(j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鞍山市中心城區(qū)內各類新建建設項目(不含工業(yè)和物流)機動車停車場(庫)的配建,市域內其他地區(qū)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機動車停車場(庫)的配建,應遵循布局合理、集約用地、錯時共享的原則。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四條 配建機動車停車場(庫)包括地下停車庫、地上停車庫和地面停車場(位)三種方式。

地上停車庫應優(yōu)先考慮設置多層停車庫或機械式停車設施。

居住類項目地面停車場(位)數(shù)量不宜超過住宅總套數(shù)的10%。

第五條 居住類項目應以居住街坊為單元配建相應的停車場(庫),并與居住街坊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其他項目配建的停車場(庫)應與項目主體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條 配建停車場(庫)中的無障礙車位不應少于總車位數(shù)的1%。

第七條 配建停車場(庫)應為每個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第八條 按《鞍山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鞍山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應當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新建建設項目,可以通過開展交通影響評價、專題論證適當優(yōu)化調整配建停車位配建指標。

第九條 新建建設項目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以小型汽車為計算當量;核算車位時,各類車型車位應按附表一換算系數(shù),換算成當量車型車位數(shù)量。

附表一 各種類型車輛停車位換算系數(shù)

車型微型汽車小型汽車中型汽車大型汽車鉸接車
換算系數(shù)0.71.02.02.53.5

第十條 按配建指標計算得出的機動車停車位數(shù),尾數(shù)不足1個的按1個計算。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配建停車設施的位置和用途。

第三章 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指標

第十二條 本標準中的配建指標為最小配建數(shù)值。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指標表如下:

附表二—1住宅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建筑物類型類別單位泊位數(shù)
住宅類建筑物


S>200㎡泊位/戶2.0
144㎡<S≤200㎡泊位/戶1.5
100㎡<S≤144㎡泊位/戶1.2
60㎡<S≤100㎡泊位/戶1.0
保障性住房泊位/戶0.6

注:河流、山體、公園等自然環(huán)境及區(qū)位良好的地段,配建指標應適當提高。

附表二—2商業(yè)類、辦公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建筑物類型類別單位泊位數(shù)
辦公類建筑物商務辦公

泊位/100㎡建筑面積

1.5

附表二—3餐飲、娛樂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建筑物類型類別標準泊位數(shù)
餐飲、娛樂類建筑物餐飲泊位/100㎡建筑面積2.0
娛樂泊位/100㎡建筑面積2.0

附表二—4教育、文化體育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建筑物類型類別單位泊位數(shù)
教育類公共設施幼兒園泊位/班1.5
中學及小學泊位/班2.0
中專、大專、職校泊位/100教工35.0
綜合性大學泊位/100教工40.0
文化體育類建筑物影劇院、會議中心泊位/100座6.0
體育館泊位/100座6.0
配套體育設施(籃球、羽毛球館等)

泊位/100㎡建筑面積

1.2
展覽館

泊位/100㎡建筑面積

1.2
博物館、圖書館、科技館、紀念館

泊位/100㎡建筑面積

0.8

附表二—5旅館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建筑物類型類別標準泊位數(shù)
公寓S≤50㎡泊位/戶0.5
50㎡<S≤80㎡泊位/戶0.6
旅館類建筑物普通旅館泊位/客房0.5
高級旅館泊位/客房0.6

注:普通旅館指三星級(含三星)以下賓館和旅館;高級旅館指四星級(含四星)以上賓館;建筑面積大于80平方米的公寓,參照商品房標準執(zhí)行。

附表二—6醫(yī)院類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建筑物類型類別標準泊位數(shù)
醫(yī)院類建筑物三級醫(yī)院泊位/100㎡建筑面積1.5
一級、二級醫(yī)院泊位/100㎡建筑面積1.0
獨立門診、專科醫(yī)院泊位/100㎡建筑面積2.0
療養(yǎng)院、養(yǎng)老院泊位/100㎡建筑面積0.8
社區(qū)衛(wèi)生防疫設施泊位/100㎡建筑面積0.5

注:二、三級醫(yī)院應設救護車車位,有住院急診的應設出入口廣場。

附表二—7游覽場所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

建筑物類型類別標準泊位數(shù)
游覽場所風景公園、城市公園泊位/公頃12.0
主題公園泊位/公頃25.0
旅游區(qū)、度假村泊位/公頃30.0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為便于在執(zhí)行本標準條文時區(qū)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2.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3.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第十五條 對于本標準印發(fā)之前已出讓未建設的地塊,配建機動車停車位在依據(jù)出讓條件的基礎上,適當提高配建比例。

第十六條 本標準最終解釋權由鞍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第十七條 本標準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鞍山市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標準的通知》(鞍政辦發(fā)〔201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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