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有關精神,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據《關于開展與《民法典》規定不符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遼司通〔2020〕125號)要求,鞍山市人民政府對市政府及原市政府辦公廳制發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對與《民法典》規定不一致的,不適應鞍山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或者適用期已過,實際已經失效的10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現將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經公布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將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執行本決定精神,切實做好文件廢止后政策和管理方面的銜接工作,繼續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及時開展以本地區、本部門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審查,為我市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附件:鞍山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共10件)
1 | 鞍政辦發〔1999〕13號 | 關于轉發《鞍山市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2 | 鞍政辦發〔2002〕53號 | 轉發市社會保險局《關于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參加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 |
3 | 鞍政辦發〔2007〕19號 |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我市城市通信線路遷入地下的通知 |
4 | 鞍政辦發〔2014〕10號 |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確定市級公共行政服務分中心的通知 |
5 | 鞍政辦發〔2015〕14號 |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油氣輸送管道隱患整治攻堅戰實施方案的通知 |
6 | 鞍政辦發〔2016〕41號 |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網上審批平臺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7 | 鞍政辦發〔2017〕53號 |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的通知 |
8 | 鞍政發〔2001〕26號 | 關于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的通知 |
9 | 鞍政辦發〔2008〕18號 |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地產開發辦關于加強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和開發企業管理意見的通知 |
10 | 鞍政發〔2016〕11號 |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實施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