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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旅廣電局出臺《鞍山市地接旅行社引客入鞍聯合消費獎勵辦法》
信息來源:鞍山市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局發布時間:2020-05-14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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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遼委辦發〔2018〕84號),我局在起草了《鞍山市地接旅行社引客入鞍聯合消費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我市現共有旅行社及分支機構167家,絕大部分旅行社經營模式都是開展組團業務,開展地接業務的旅行社只有5家左右,本市旅行社不熱衷于地接業務,主要原因:一是做地接業務的操作程序較組團業務復雜,成本高利潤低;二是企業之間缺乏合作,地接旅行社不能保證給酒店和景區長期提供穩定的客源,接待企業也不愿意給地接旅行社優惠的政策;三是地接產品業態單一陳舊,對域外游客吸引力不強。

通過前期調研、與地接旅行社和景區座談聽取建議,并在學習借鑒山西省、常熟市、懷化市、金昌市等外省市出臺的相關獎勵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地接市場存在的問題和實際情況,形成了《獎勵辦法》。下一步,我局還將整合全鏈條接待服務企業,出臺聯合消費企業清單,豐富地接產品產業鏈條,給予地接旅行社低于市場價格的優惠政策,使地接旅行社重拾信心,增強做地接業務的動力。希望通過《獎勵辦法》的實施,建立起利益粘連、合作共贏、互相引客、產業協同的良性循環發展機制。

附:鞍山市地接旅行社引客入鞍聯合消費獎勵辦法


鞍山市地接旅行社引客入鞍聯合消費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市旅行社積極開展地接業務,促進我市文旅產業全鏈條資源整合、要素融和,拓展客源市場,激發消費潛力,推進“四產融合”一體化發展,強化城市活力建設,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文化和旅游消費潛力的意見》、《中共遼寧省委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接旅行社,是指經國家文化和旅游部或鞍山市行政審批局審批,在鞍山市轄區內注冊,組織引進域外游客來域內有計劃地開展吃、住、行、游、購、娛聯合消費活動的旅行社。

第三條  在鞍山市域外注冊成立的旅行社、鞍山市轄區內的旅行社分支機構,不在本辦法獎勵范圍內。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的聯合消費實行定點清單式管理,聯合消費定點清單由市文旅廣電局根據本市文旅融合精品線路推廣需要,定期對外公布。清單以外的場所不計入聯合消費活動獎勵考核點位之內。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五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地接旅行社可申請獎勵:

(一)組織域外游客在本市游覽2處以上聯合消費定點清單內的收費旅游景區;

(二)組織域外游客入住聯合消費定點清單內星級飯店、賓館、民宿等接待場所,在鞍山域內完成過夜行程;

(三)年度內未發生重大安全和服務質量責任事故;

(四)誠實守信、規范經營,無不正當競爭行為;

(五)配合獎勵申報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材料申報;

(六)年度從域外引進游客總人數超過1000人。

第六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地接旅行社不在獎勵申請受理范圍之內:

(一)組織鞍山本地居民、域內長期居住人員參加的各類旅游活動;

(二)在機場、高鐵站、火車站等交通集散地附近,在聯合消費清單定點旅游接待場所附近,承攬散客臨時組團購買團隊票的;

(三)驢友組織的各類戶外群、專業群活動;

(四)低價競爭、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旅游活動;

(五)年度被游客投訴3次以上或發生情節惡劣、影響較大旅游投訴的旅行社;

(六)拒不配合獎勵申報、核實、抽查的旅行社;

(七)未落實維穩安保、交通安全、公共衛生安全、旅游安全等有關規定和安全保障措施,發生旅游安全責任事故的旅行社;

(八)惡意串通聯合消費定點企業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騙取獎勵政策的旅行社;

(九)其他不符合獎勵條件的情形等。

第七條  域內旅行社與我市各類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協會組織、企業、個人合作,為市級以上經過批準舉辦的高端會議、節慶活動、會展論壇、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文化交流、人才招聘、講學講座、技術交流、外事往來、研學等活動的域外來賓提供專業接待服務的,接待人數可納入地接獎勵范圍。

第三章  獎勵內容

第八條  對符合引客入鞍聯合消費獎勵條件的地接旅行社給予以下獎勵政策:

(一)引客入鞍門票優惠獎勵。購買千山風景區團體票超過20人的團隊給予市場價50%優惠;超過10人不足20人的團隊給予70%優惠;低于10人的團隊不給予優惠。

(二)引客入鞍人數獎勵。年度引客入鞍總人數超過1000人不足5000人的,按每人5元標準給予獎勵;年度引客入鞍總人數超過5000人不足20000人的,按每人10元標準給予獎勵;年度引客入鞍總人數超過20000人不足50000人的,按每人15元標準給予獎勵;年度引客入鞍總人數超過50000人的,按每人20元標準給予獎勵。

(三)引客入鞍規模獎勵。在市政府組織的年度四季重點文旅宣傳營銷活動期間,對配合政府組織大型域外團隊游覽當年重點推廣的精品旅游線路的地接旅行社,給予大型團隊一次性獎勵:對從域外一次性引進國內旅游團人數超過300人不足600人的,一次性獎勵1萬元;人數超過600人不足1000人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人數超過1000人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引進同等規模的境外旅游團,獎勵標準翻倍。

(四)年度業績排名獎勵。對全年引客入鞍人數在全市排名前三名,達到10000人基數的,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未進入前三名,但引客入鞍人數達到10000人基數的,獎勵2萬元。

(五)引客入鞍模式創新獎勵。對組織整機包機團隊100人以上、組織整列包高鐵火車團隊500人以上的旅行社,按每次3萬元給予獎勵;對組織自駕游露營車隊50輛以上、大巴車隊500人以上的地接旅行社,按每次5000元給予獎勵;對組織機位團50人以上的地接旅行社,按每次5000元給予獎勵。

第九條 以上獎勵政策可以人數兼計、獎項兼得。

第四章 獎勵兌現

第十條 獎勵兌現采取事前報備、事中聯審、事后確認的方式,按以下流程進行:

(一)平臺認證。市文旅廣電局組織建立“鞍山市引客入鞍聯合消費平臺”系統,根據“四產融合”一體化發展的需要,經企業機構自愿申請、評審小組審核確認、對外公示等程序,確定我市“引客入鞍聯合消費平臺認證企業名單”,公開對外發布。名單應包括但不限于文化、旅游、體育、健康、餐飲、住宿、購物、農事、工業等企業,涵蓋吃、住、行、游,娛、購、商、養、學、閑、情、奇等各類旅游要素。名單根據定點接待單位服務質量和業績情況、新的旅游業態項目企業增加情況,動態調整,定期更新,隨時對外公布。

(二)智慧運行。市文旅廣電局組織建立“一部手機游鞍山”智慧旅游服務系統,通過該系統實現“鞍山市引客入鞍聯合消費平臺”的運行,對地接旅行社引客人數和聯合消費進行審核確認。

(三)發團報備。各地接旅行社在發團之前,應提前向聯合消費平臺進行報備,報備內容包括組團計劃、包車合同、游客身份信息、旅行責任險保險單等內容,平臺在審核無誤后,發送接待指令給平臺相關接待點位。

(四)聯合確認。“引客入鞍聯合消費平臺”接待點位在接待完團組后,指定專人負責向消費平臺反饋,確認計劃行程點位完成消費接待任務,并對實際完成接待的規模人數予以鑒證。

(五)審核告知。“引客入鞍聯合消費平臺”匯總各接待點位的確認鑒證信息,經審核無誤后,向地接旅行社出具《引客入鞍聯合消費團組審核確認告知單》,計入獎勵考核業績。

(六)對外公示。每月由“引客入鞍聯合消費平臺”將各地接旅行社的接待團組數量、游客數量、飛機火車汽車團隊數量排名情況對外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和行業同業監督。

(七)審核報批。每年的12月25日前,由市文旅廣電局將“鞍山市引客入鞍聯合消費平臺”確認的地接旅行社當年引客入鞍情況進行匯總,擬定獎勵意見,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八)獎勵兌現。市政府審議同意后,市財政局在1月20日前將專項獎勵資金撥付至市文旅廣電局,由市文旅廣電局撥付給受獎勵的地接旅行社。

第十一條 地接旅行社引客入鞍聯合消費獎勵資金列入市財政旅游宣傳營銷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納入市文旅廣電局年度部門預算,專款專用,滾動使用。

第五章 獎勵監督

第十二條 各相關部門要采取簡單、實用、精準、有效的方式對獎勵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防止專項獎勵資金被虛領冒領,杜絕以權謀私、互相串通、利益輸送、假公肥私等問題發生。

(一)核對名單。主要通過智慧旅游大數據、景區團體票身份信息登記、游客住宿身份信息登記、游客保險單、旅游合同與組團名單進行比對,查驗旅行社提供的信息是否準確真實,有無虛報行為。此項監督由市文旅廣電局負責執行。

(二)電話回訪。根據旅行社提供的團隊游客信息和聯系方式,通過不定期的問卷調查、隨機調查、電話回訪方式進行查驗,檢查旅行社報備的游客信息是否真實準確。此項工作由市文旅廣電局負責執行。

(三)抽查取證。旅行社派出的現場導游或領隊,在單次旅游行程結束后,要向聯合消費平臺上傳附帶日期、定位等不可修改信息的現場圖片,供平臺留存確認。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文旅廣電局要組織專人定期對平臺留存旅游信息進行查驗,履行財政監督、審計監督、行業管理監督職能。

(四)暗訪抽查。市文旅廣電局要隨機抽取地接團隊信息,指派專人對各景區、定點接待服務場所點位聯合鑒證工作進行暗訪,并提交暗訪報告。

(五)專業審計。市文旅廣電局每年要委托有專業資質的審計團隊,對平臺匯總的數據信息進行全面審計,國家審計機關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督查。

(六)公示舉報。每月聯合消費平臺匯總的獎勵業績信息在市文旅廣電局網站、8890平臺上進行公示,年度獎勵排名、獎勵信息在鞍山日報、8890平臺上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舉報。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文旅廣電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