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要求和省政府關于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經市政府同意,現取消市本級自行設定的部分證明事項,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本通知取消的證明事項,相關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辦事人提供。
二、對取消的證明事項,各有關單位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優化辦事流程,修改辦事指南,確保事項取消落到實處。
三、要建立完善政府內部和部門間信息共享和公共查詢工作機制,通過信息共享、網絡核驗、主動調查、告知承諾以及加大失信懲治力度等方式,確保監管責任落實到位。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