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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工程建設項目聯合驗收暫行辦法
信息來源:鞍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時間:2019-10-08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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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聯合驗收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918號)等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聯合驗收是指工程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后,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自然資源(規劃)、人防、城建檔案等相關管理部門共同參與對聯合驗收事項進行限時聯合驗收并統一出具驗收意見的活動。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聯合驗收協調牽頭部門,自然資源(規劃)、人防、城建檔案等部門為參與部門。

第四條  聯合驗收事項包括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建設用地檢查核驗、建設工程消防驗收、人防工程驗收、工程竣工驗收監督、建設工程檔案驗收、竣工驗收備案等。

第五條  聯合驗收應當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以下簡稱審批系統)進行,全程網上辦理,充分運用“多測合一”的成果,以不增設審批環節、不增加審批時限為前提,堅持“誰審批、誰驗收、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統一平臺、信息共享、聯合驗收、統一確認、限時辦結”的“五位一體”驗收模式。

第六條  各市應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通過審批系統建立溝通聯絡機制。

第七條  監督管理職責分屬市區兩級的,各部門應建立市區聯動工作機制,統一市、區兩級驗收內容、驗收標準、驗收文書等,各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做好市、區兩級協調工作,建立協調一致、流轉高效的工作機制。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建設單位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做好竣工驗收準備工作。

(二)工程建設項目達到法定驗收條件后,對照審批事項和材料清單,完成相關信息填報工作,申請聯合驗收。

(三)負責召集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施工單位的技術、質量負責人參加聯合驗收,配合各驗收部門進行內業及現場檢查驗收,并按驗收整改意見及時組織完成整改工作。

第九條  聯合驗收牽頭部門職責(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負責整合并公布聯合驗收階段辦事指南,將各部門需求的各類竣工驗收表格形成聯合驗收的相關申請表單。

(二)牽頭組織現場聯合驗收工作,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并提出解決意見和具體措施。

(三)建立與各部門聯絡協作的工作機制,確定聯合驗收各部門負責人和聯絡員。

(四)定期通報聯合驗收工作落實情況。

第十條 各參與部門在牽頭部門的組織協調下參與聯合驗收,并應分別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部門驗收工作細則。細則中應明確驗收內容、驗收形式,配合牽頭部門簡化驗收事項的辦事指南和申請表單。除行業強制性規范及設計文件要求外,驗收原則上只針對已審批的內容,不得隨意增加前期審批中未提出的要求。

(二)精簡本部門驗收事項的申報材料。梳理申報材料中不適合電子化的資料(如施工記錄文件、產品合格證等),此部分材料不要求在窗口申報時提供,可改為現場驗收時收取。

(三)加強服務指導。結合本部門職能,主動做好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服務指導。每次派出的指導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工作記錄,提高聯合驗收一次性通過率。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依法履行本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職責。

(五)成立驗收工作組。確定本部門驗收工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明確工作人員職責,并將工作組名單報送給牽頭部門,保障聯合驗收工作順利開展。

(六)依法依規按時出具本部門驗收意見。

第十一條  各市應制定統一的聯合驗收申報事項及材料清單和工作流程,遵循“統一公開、系統共享”的原則,能通過系統共享的不得要求企業重復提交。

第十二條  聯合驗收階段總時限為20個工作日。辦理流程分為受理、現場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其中,受理為3個工作日,現場驗收為12個工作日,竣工驗收備案為5個工作日。各市可以在總時限只減不增的原則下,結合實際合理調整各環節時限。

第十三條  各部門應建立對接服務制度,為建設單位提供竣工驗收咨詢服務。接受建設單位咨詢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咨詢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第十四條 窗口負責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紙質和電子申請材料。窗口應在申報當日將申報材料推送給各部門進行審查,各部門應于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窗口應3個工作日內受理決定并告知牽頭部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應將各部門提出的需要補正的內容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 牽頭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確定現場驗收時間并通知各驗收部門。各部門參驗人員應準時到達驗收現場。各部門自現場驗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驗收意見。需進行整改的,整改時間不計入驗收時限。建設單位一般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通過審批系統提出復驗申請。牽頭單位組織相關單位在10工作日內進行復驗并出具意見。

如果一個或多個部門出具未通過意見,由牽頭部門負責將驗收未通過文件通過審批系統推送給建設單位。此次現場驗收事項視為已辦結,建設單位須重新申請聯合驗收。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具備法定竣工驗收備案條件后,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依據各部門出具的驗收結論文件,通過審批系統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出具竣工驗收備案證明。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自然資源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點擊竣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擅自偽造或存在與實際不符的情況,驗收結果無效,情節嚴重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各部門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建立與聯合驗收相適應的監管體系,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牽頭部門負責跟蹤工程建設項目的聯合驗收工作,定期通報各單位參加聯合驗收的情況。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申請聯合驗收各事項清單

一、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核實范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已依據《規劃條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建設完成。

1、規劃核實申請表;

2、放線測量回執;

3、建設工程竣工測繪報告;

4、現場踏勘資料。

二、建設用地檢查核驗

工程建設項目在約定建設周期內主體封頂。

1、劃撥決定書或土地合同規定或約定事項執行情況;

2、城市規劃區外的單獨選址項目或線性工程應提供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條件核實意見;

3、財政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權價款繳納憑證;

4、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工程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等情況的意見;

5、土地合同中約定的由投資和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的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要求等作為土地供應條件的,由提出前置條件的部門出具驗收意見。

三、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1、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申報表;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

3、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5、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7、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四、人防工程驗收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人防工程建設全過程技術檔案資料和施工管理資料,并已完成分類立卷;

3、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防護設備生產企業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設備的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技術標準規定的進場實驗報告;

5、通過人防工程防護專項質量檢測;

6、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及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7、人防工程標識牌按規定設置到位。

五、工程竣工驗收監督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3、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4、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5、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7、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9、對于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并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10、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六、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初驗

建設單位應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報送完整的工程預驗收階段竣工檔案,各部門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再補齊聯合驗收階段檔案。

遼寧省工程建設項目聯合驗收暫行辦法
信息來源:鞍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發布時間:2019-10-08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聯合驗收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918號)等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聯合驗收是指工程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后,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自然資源(規劃)、人防、城建檔案等相關管理部門共同參與對聯合驗收事項進行限時聯合驗收并統一出具驗收意見的活動。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聯合驗收協調牽頭部門,自然資源(規劃)、人防、城建檔案等部門為參與部門。

第四條  聯合驗收事項包括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建設用地檢查核驗、建設工程消防驗收、人防工程驗收、工程竣工驗收監督、建設工程檔案驗收、竣工驗收備案等。

第五條  聯合驗收應當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以下簡稱審批系統)進行,全程網上辦理,充分運用“多測合一”的成果,以不增設審批環節、不增加審批時限為前提,堅持“誰審批、誰驗收、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統一平臺、信息共享、聯合驗收、統一確認、限時辦結”的“五位一體”驗收模式。

第六條  各市應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通過審批系統建立溝通聯絡機制。

第七條  監督管理職責分屬市區兩級的,各部門應建立市區聯動工作機制,統一市、區兩級驗收內容、驗收標準、驗收文書等,各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做好市、區兩級協調工作,建立協調一致、流轉高效的工作機制。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建設單位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做好竣工驗收準備工作。

(二)工程建設項目達到法定驗收條件后,對照審批事項和材料清單,完成相關信息填報工作,申請聯合驗收。

(三)負責召集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施工單位的技術、質量負責人參加聯合驗收,配合各驗收部門進行內業及現場檢查驗收,并按驗收整改意見及時組織完成整改工作。

第九條  聯合驗收牽頭部門職責(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負責整合并公布聯合驗收階段辦事指南,將各部門需求的各類竣工驗收表格形成聯合驗收的相關申請表單。

(二)牽頭組織現場聯合驗收工作,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并提出解決意見和具體措施。

(三)建立與各部門聯絡協作的工作機制,確定聯合驗收各部門負責人和聯絡員。

(四)定期通報聯合驗收工作落實情況。

第十條 各參與部門在牽頭部門的組織協調下參與聯合驗收,并應分別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部門驗收工作細則。細則中應明確驗收內容、驗收形式,配合牽頭部門簡化驗收事項的辦事指南和申請表單。除行業強制性規范及設計文件要求外,驗收原則上只針對已審批的內容,不得隨意增加前期審批中未提出的要求。

(二)精簡本部門驗收事項的申報材料。梳理申報材料中不適合電子化的資料(如施工記錄文件、產品合格證等),此部分材料不要求在窗口申報時提供,可改為現場驗收時收取。

(三)加強服務指導。結合本部門職能,主動做好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服務指導。每次派出的指導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工作記錄,提高聯合驗收一次性通過率。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依法履行本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職責。

(五)成立驗收工作組。確定本部門驗收工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明確工作人員職責,并將工作組名單報送給牽頭部門,保障聯合驗收工作順利開展。

(六)依法依規按時出具本部門驗收意見。

第十一條  各市應制定統一的聯合驗收申報事項及材料清單和工作流程,遵循“統一公開、系統共享”的原則,能通過系統共享的不得要求企業重復提交。

第十二條  聯合驗收階段總時限為20個工作日。辦理流程分為受理、現場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其中,受理為3個工作日,現場驗收為12個工作日,竣工驗收備案為5個工作日。各市可以在總時限只減不增的原則下,結合實際合理調整各環節時限。

第十三條  各部門應建立對接服務制度,為建設單位提供竣工驗收咨詢服務。接受建設單位咨詢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咨詢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第十四條 窗口負責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紙質和電子申請材料。窗口應在申報當日將申報材料推送給各部門進行審查,各部門應于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窗口應3個工作日內受理決定并告知牽頭部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應將各部門提出的需要補正的內容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 牽頭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確定現場驗收時間并通知各驗收部門。各部門參驗人員應準時到達驗收現場。各部門自現場驗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驗收意見。需進行整改的,整改時間不計入驗收時限。建設單位一般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通過審批系統提出復驗申請。牽頭單位組織相關單位在10工作日內進行復驗并出具意見。

如果一個或多個部門出具未通過意見,由牽頭部門負責將驗收未通過文件通過審批系統推送給建設單位。此次現場驗收事項視為已辦結,建設單位須重新申請聯合驗收。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具備法定竣工驗收備案條件后,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依據各部門出具的驗收結論文件,通過審批系統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出具竣工驗收備案證明。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自然資源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點擊竣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擅自偽造或存在與實際不符的情況,驗收結果無效,情節嚴重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各部門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建立與聯合驗收相適應的監管體系,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牽頭部門負責跟蹤工程建設項目的聯合驗收工作,定期通報各單位參加聯合驗收的情況。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申請聯合驗收各事項清單

一、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核實范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已依據《規劃條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建設完成。

1、規劃核實申請表;

2、放線測量回執;

3、建設工程竣工測繪報告;

4、現場踏勘資料。

二、建設用地檢查核驗

工程建設項目在約定建設周期內主體封頂。

1、劃撥決定書或土地合同規定或約定事項執行情況;

2、城市規劃區外的單獨選址項目或線性工程應提供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條件核實意見;

3、財政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權價款繳納憑證;

4、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工程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等情況的意見;

5、土地合同中約定的由投資和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的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要求等作為土地供應條件的,由提出前置條件的部門出具驗收意見。

三、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1、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申報表;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

3、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5、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7、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四、人防工程驗收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人防工程建設全過程技術檔案資料和施工管理資料,并已完成分類立卷;

3、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防護設備生產企業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設備的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技術標準規定的進場實驗報告;

5、通過人防工程防護專項質量檢測;

6、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及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7、人防工程標識牌按規定設置到位。

五、工程竣工驗收監督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3、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4、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5、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7、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9、對于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并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10、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六、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初驗

建設單位應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報送完整的工程預驗收階段竣工檔案,各部門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再補齊聯合驗收階段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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