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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發〔2019〕13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鞍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市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堅持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奮斗目標,使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面落實“四個著力”“三個推進”,不斷推動經濟社會向高質量發展。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遼寧考察時和在深入推進東北振興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把“重實干、強執行、抓落實”專項行動作為推動工作的重要載體,真抓實干、埋頭苦干,以新氣象新擔當新作為譜寫新時代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新篇章,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鞍山貢獻。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職盡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忠誠、干凈、擔當。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召集和主持業務工作會議、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市長外出期間,受市長委托,由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其他副市長代行處理相關工作。副市長外出期間,實施AB角色互補制度,由對應副市長代行處理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市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制定規范性文件,發布行政措施。凡屬部門事權事項,應依法依規科學決策、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 市政府各組成部門要根據各自“三定方案”明確的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保證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保證各項工作規劃和目標的如期實現。

第三章 政府職能

第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職能,統籌推進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保穩定等各項工作,大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著力打好“三大攻堅戰”,加快補齊經濟社會發展短板,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十四條 全面履行經濟調節職能。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宏觀調控政策措施,深入實施“兩翼一體化”發展戰略,加速推動鋼鐵、菱鎂等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文化、旅游、體育、健康“四產融合”一體化發展,積極推進“雙鞍”融合,加快新舊動能轉換,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進一步提升發展的質量和效益。

第十五條 全面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模式,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和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六條 全面履行社會治理職能。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體制機制。持續鞏固文明城市建設成果,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全力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穩定。

第十七條 全面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增強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扎扎實實辦好各項社會事業,切實做好教育、醫療、養老、就業、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民生服務和保障水平,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八條 全面履行生態保護職能。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力度,強化大氣、水、土壤等環境污染防治,守護青山、碧水、藍天、凈土。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持續改善環境質量,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建設美麗鞍山。

第十九條 全面深化重點領域改革。加快推進國資國企改革,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持續推動國企做強做優做大。推進園區體制機制改革,強化經濟組織屬性,剝離社會管理職能,建立靈活的用人和分配機制,實現園區“公司化”“扁平化”管理。著力深化農業農村、財稅金融、公共服務、權力運行等各領域綜合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全面釋放改革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強大動能。

第二十條 全面加強對外開放合作。緊跟中央對外開放步伐,積極參與國家“一帶一路”建設,精準對接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主動融入遼寧自貿區和沈陽經濟區一體化發展,著力深化與南京對口合作及國內外友好城市交流,進一步加大“走出去”和“請進來”工作力度,加快“飛地經濟”建設,全力構建開放型地區經濟。

第二十一條 大力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等制定和實施,減少對微觀事務的管理,推進工作創新、管理創新、機制創新,不斷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深入實施“互聯網+政務服務”,優化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

第四章 政府決策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規范決策行為,加強決策監督,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提高政府決策的精準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十三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財政預算,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重要事務、法規議案、政府規章、重要的規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各地區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對于重大議事決策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市委。

第二十六條 進一步完善市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吸收法學專家和律師組建政府法律顧問團隊,充分發揮其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論證、市政府合同(協議)審查、參與矛盾和糾紛化解和代市政府出庭應訴等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政府涉法事項法律事務風險防范機制。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各類專項應急預案的啟動,須報經市長和分管副市長同意。遇到來不及集體決策處置的公共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市政府有關領導可以臨機處置,但事后應及時向市長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政府重大決策事項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執行機構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圍的,原則上由市政府一位領導牽頭負責,有關領導配合;涉及分管范圍內跨部門參與的工作,由分管市領導指定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全面明晰和規范市、縣(區)兩級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的職責邊界,有效劃分市本級與各縣(市)區、開發區的事權、財權,形成市本級與各縣(市)區、開發區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順暢的權力配置體系和運行機制。充分調動各縣(市)區、開發區的積極性,進一步激發各縣(市)區、開發區改革創新活力和內生發展動力,使各縣(市)區、開發區真正成為一方管理、發展、服務和保障的主體。

按照有利于發揮行政效能、財權與事權相匹配、權力與責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適當下移等原則,市政府與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在各自權責范圍內做出決策。其中,屬于市政府權責范圍內的事項,或由法律法規規章、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明確規定的必須由市政府決定或審核的事項,各縣(市)區、開發區必須上報市政府,不得越權決策或處理;屬于各縣(市)區、開發區權責范圍內的事項,原則上各縣(市)區、開發區不得上報市政府決策,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提供該事項由市政府決策的相關依據;市政府各職能部門權責范圍內的決策事項由各部門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策,重要事項上報分管市領導審定后執行。

政務服務審批事權根據事項設定的法定依據設置行使層級,行使層級為“市級”的審批權限由市本級部門行使,行使層級為“縣級”的審批權限由縣(市)區部門各自行使;市政府下放至縣(市)區行使的市本級審批權限,原則上由縣(市)區部門行使,但特殊情況下市本級部門可同權行使。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措施,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各縣(市)區、開發區和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要建立健全“全員抓落實”的工作格局,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強化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個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牢固樹立法治思維,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確保政府各項工作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或組織起草;提請市政府審議的規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由相關部門組織起草并負責解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審議。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人民意愿,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政府各部門起草的所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征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市政府決定。政府規章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市政府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準。規范性文件不得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起草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評估論證結論應當在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中寫明,并作為制發規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據。要嚴格合法性審查,市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負責;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市司法局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市政府的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市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創新方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加強保障,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六章 政務公開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依法、主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依法依規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許可事項、中介服務事項及與群眾、企業密切相關的政務服務事項全部進入政務服務大廳集中受理、辦理,納入統一監管平臺,面向社會公開設定依據、實施主體、辦理條件、辦理流程、收費標準、辦理時限、辦理結果及監管方式等信息。

第四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主動解疑釋惑,穩定預期,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各部門及時準確做好文件解讀工作,采取圖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語言、喜聞樂見的方式,重點解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范圍、執行標準、注意事項、惠民利民舉措、新舊政策差異等,使公眾清晰明了,避免誤解誤讀,促進政策落實。

第四十一條 高度重視政務輿情回應工作,切實增強輿情意識,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回應責任。加強政務輿情分析研判,正確引導輿論,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要快速反應,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加強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提升新聞發言人的履職能力,主動做好重要政策法規解讀、妥善回應公眾質疑、及時澄清不實傳言、權威發布重大突發事件信息。

第七章 監督制度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期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四條 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加強內部權力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實施條例等規定,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完善“8890”民生問題大數據平臺和政務便民服務平臺建設,提升民意訴求辦理質量,豐富服務功能;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統籌協調、分級負責、協同配合、動態管理的督促檢查工作機制,把督促檢查抓落實貫穿于政府工作全過程,突出問題導向,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斷提高政府的執行力。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復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確保市政府各項決策部署和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完善績效考評指標體系與運行機制,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推進行政問責規范化、制度化。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五十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工作例會和市政府業務會議制度。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局長(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并主持召開。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人,相關部門和事業單位負責人,市屬國有企業集團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征求市政府領導同志意見后匯總,經秘書長審批后,由市長確定。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決定、重要指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通報情況,分析形勢,決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決定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市政府全體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并主持召開。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審計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新聞辦列席會議,可邀請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和中省直企業代表列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人列席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征求市政府領導同志意見后匯總,經秘書長審批后,由市長確定。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通過向省政府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市委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五)討論通過需要向市政協通報協商的重大事項;

(六)討論研究市政府工作報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討論決定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和重大措施;審議市政府規章和重要規范性文件以及事關全局的政策意見;

(七)討論制定貫徹落實經濟體制、行政管理體制、財政體制等改革事項的重大辦法措施;審議全市經濟布局、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或調整,產業區域布局的規劃或調整;

(八)審議年度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項目投資計劃和前期工作計劃,年度市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為民辦實事項目計劃,城鄉建設年度計劃;

(九)審議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市場監管、公共交通、價格管理、人口管理等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決策和改革措施;

(十)討論制定和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十一)討論研究市政府年度財政報告以及市本級預決算安排、預算調整追加等事項,包括研究決定需二次分配上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1000萬元以上的事項,動用預備費100萬元以上的事項;

(十二)審議年度地方政府債務的規模、用途和風險管控等總體方案,市財政部門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十三)審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等總體、重要專項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情況,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十四)審議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及其調整、年度國土指標分配及其調整,市土地出讓、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專題會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十五)審議市屬重大國有資產的處置方案、批準企業集團設立、合并、分立、解散、關閉、破產、改制、重組、上市等市政府管理的企業集團重大事項;

(十六)審議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和保障方案,重大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重大環境事件和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等突發性事件的應對處置情況;

(十七)審議對政府系統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的重要考核、獎懲事項;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調整方案,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保障及福利待遇調整方案等;

(十八)討論決定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及相關單位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十九)研究其他事關全市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敏感性的重大事項。

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大事項可隨時召開,應當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安排一般不超過8項,重大、緊急議題優先安排,議題提前3天報市長確定,一般不臨時增加議題。凡提交常務會議的議題,分管副市長應事先協調各相關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并書面簽字,未形成一致意見的原則上不上會。對涉及制發規范性文件的議題,應先進行合法性審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起草單位應當在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召開7個工作日前提請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

第五十三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并主持召開。根據工作需要,有關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副秘書長,有關部門(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人參加會議。會議議題由市長提出。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傳達貫徹上級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召開的重要工作會議精神;

(二)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三)研究、處理涉及多個部門,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

(四)討論通過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重要工作會議方案;

(五)研究決定需二次分配上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事項,動用預備費5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項;

(六)檢查和通報前一階段政府專項工作落實情況,布置和安排下一階段政府專項工作任務;

(七)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問題。

市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

第五十四條 市長工作例會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是“報大事、議難事、查要事”,研究市政府領導之間需要溝通、協作的問題,通報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階段性重點工作。市長工作例會不作為決策會議。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業務會議由副市長召集并主持召開。受市長、副市長委托,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也可召集并主持召開市政府業務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相關副市長、秘書長、相關市政府副秘書長參加會議。會議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研究、處理屬于副市長分管職責范圍,需要統籌協調的事項。包括研究協調市政府領導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專門問題,分管領域招商引資事項,重點項目投資建設及行政審批事項,規劃國土、國資國企改革等重要問題,相關領域歷史遺留問題,全市性重要活動的協調實施事項,分管領域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等;

(二)研究、處理屬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組織實施的事項。包括“重強抓”專項行動進展情況、“省績效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主要任務”等省、市重點任務的工作情況;

(三)研究處理市政府分工范圍內或牽頭負責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有關部門(單位)、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請示市政府的有關問題,干部群眾反映的市政府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或受市長委托研究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等;

(四)由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會同相關副市長研究確定重大財政資金安排,研究決定需二次分配上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500萬元以下的事項,動用預備費50萬元以下的事項;

(五)研究、處理專門問題的協調實施事項。包括研究處理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落實中的有關問題,研究處理上級主要領導對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等;

(六)研究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

(七)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專門問題。

市政府業務會議不定期召開。市政府業務會議紀要一般由召集并主持會議的副市長簽發。涉及多位副市長分管工作的,由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并主持召開的市政府業務會議紀要,由委托其主持召開會議的副市長簽發。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工作例會和市政府業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文件要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序報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按時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長工作例會,除參加上級重要會議及活動、因公出訪或出差、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個人身體健康等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不能出席的,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并向市政府辦公室說明原因,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報告。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實行計劃管理,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力求開短會、講短話、重實效。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主辦部門須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報分管副市長審批,必要時報市長批準。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倡節儉辦會,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九條 各地區、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統一辦理。行文應當確有必要,依據準確;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敏感涉外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第六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報請市政府的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主辦部門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調;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市政府決定。其中報市政府的審批事項,應先報業務主管部門,由業務主管部門拿出意見,并經主要負責人簽發后,報請市政府審定。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六十一條 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起草部門應對公開屬性提出明確意見,不予公開的要說明理由。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市政府領導同志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應簽署明確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向省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向市委報送的重要文件,制定的政府規章,發布的命令、決定,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由市長簽署。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經市政府秘書長審閱并報請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其中涉及其他市政府領導同志分管工作的,須經有關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署意見,重要的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重要的由市長簽發。

第六十三條 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直接向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按程序報經市政府領導同志批準的,須在文中注明“經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報送公文。

第六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規格和文件篇幅,發短文,發管用的文,嚴禁照搬照轉上級文件、以文件落實文件;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議事協調機構成員變動時,實行自然頂替,一般不予發文。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對簡報實行歸口管理,除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緊急、敏感事項外,各地區、各部門上報市政府的簡報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統一辦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主要領導個人報送。報送單位要對簡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市政府辦公室要對上報的簡報嚴格審核把關。每個單位原則上只向市政府報送1種簡報。

第六十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注重提高公文辦理運轉效率。要嚴格按照規定時限辦理,不得遲報、漏報,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遲上報的,要作出書面說明,經作出批示的領導同志同意或督辦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辦理,但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次。對調入人員、增加財政供養、減免收費、提請政策支持、土地規劃可行性論證、法制審查等事項閱提意見的辦理期限為2—3日;對上級同級征求意見、商洽事宜來文的反饋辦理期限為文中要求日期之前

至少1日,文中未提時間要求的為2—3日;對落實上級文件或根據領導意見起草各類實施意見、方案、辦法、細則等政策性、規范性文件的辦理期限為7—15日;市政府辦公室根據各類公文密級、種類及內容敏感性通過不同網絡端口發送。

第六十七條 堅持定期清理與日常清理相結合,建立規范性文件清理長效機制。市司法局要及時修改、廢止、宣布失效與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不一致的、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章 工作紀律

第六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九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工作中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問題,要及時逐級請示報告。市政府向省政府報送請示后,有關部門要負責做好與省政府相關廳局的銜接、跟蹤和落實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市政府。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全省性會議或者專題會議后,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會議情況和落實建議。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率團出訪后,要及時向市政府提交出訪工作總結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工作要情況全面客觀,數據真實準確,決不允許弄虛作假。

第七十一條 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政府組成人員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培訓要嚴格執行外出請假報備制度。市長外出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前三天(不含出發當日)向省政府辦公廳報批,經省長批準后向市委辦公室報備。副市長、秘書長應由本人事先報經市長同意,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委辦公室報備。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培訓,必須通過協同辦公系統向市政府請假,一般應提前3天(不含出發當日)將外出事由、時間、地點、代為主持工作的同志及其聯系方式報市政府總值班室,由市政府總值班室送分管副市長批準后,報市長審批。履行請假手續后方可外出,并按批準天數返回后及時銷假;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回的,必須按程序報批。

第七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七十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七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扎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持之以恒正風肅紀,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實施細則,加強隊伍教育、管理和監督,推動政府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向縱深發展。

第七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法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強化黨的紀律,嚴格遵守黨章黨規,支持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和開展工作。要開展經常性的法紀法規、廉政教育和廉政提醒工作,筑牢依法行政、拒腐防變思想基礎。

第七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范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七十七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注重家庭家風家教,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七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進一步轉變作風,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言必信、行必果,真抓實干、埋頭苦干,持之以恒、久久為功。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問題導向,堅決治理不作為、慢作為、懶作為、亂作為問題,營造支持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要著力解決文山會海問題,切實提高執行效率,減輕基層負擔。要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不斷鞏固工作成果,防止“四風”變異和反彈回潮。

第七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帶頭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堅持交往有分寸,把握底線、嚴守紅線,干凈無私、光明磊落;要積極作為、聽取訴求,傾心服務、排憂解難,始終為企業辦實事、辦好事、辦成事。

第八十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扎實推進學習型機關建設,增強“八個本領”,錘煉“五個過硬”,堅持學以致用,勇于開拓創新,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和解決問題。要改進調研方法,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第八十二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各地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市政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八十四條 受國家、省工作部門和市政府雙重領導的機構,參照執行本規則。

第八十五條 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關于印發<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鞍政發〔2004〕30號)和《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補充規定的通知》(鞍政辦發〔2016〕6號)同時廢止。

 

 

鞍政發〔2019〕13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鞍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市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堅持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奮斗目標,使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面落實“四個著力”“三個推進”,不斷推動經濟社會向高質量發展。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遼寧考察時和在深入推進東北振興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把“重實干、強執行、抓落實”專項行動作為推動工作的重要載體,真抓實干、埋頭苦干,以新氣象新擔當新作為譜寫新時代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新篇章,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鞍山貢獻。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職盡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忠誠、干凈、擔當。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召集和主持業務工作會議、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市長外出期間,受市長委托,由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其他副市長代行處理相關工作。副市長外出期間,實施AB角色互補制度,由對應副市長代行處理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市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制定規范性文件,發布行政措施。凡屬部門事權事項,應依法依規科學決策、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 市政府各組成部門要根據各自“三定方案”明確的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保證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保證各項工作規劃和目標的如期實現。

第三章 政府職能

第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職能,統籌推進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保穩定等各項工作,大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著力打好“三大攻堅戰”,加快補齊經濟社會發展短板,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十四條 全面履行經濟調節職能。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宏觀調控政策措施,深入實施“兩翼一體化”發展戰略,加速推動鋼鐵、菱鎂等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文化、旅游、體育、健康“四產融合”一體化發展,積極推進“雙鞍”融合,加快新舊動能轉換,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進一步提升發展的質量和效益。

第十五條 全面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模式,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和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六條 全面履行社會治理職能。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體制機制。持續鞏固文明城市建設成果,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全力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穩定。

第十七條 全面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增強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扎扎實實辦好各項社會事業,切實做好教育、醫療、養老、就業、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民生服務和保障水平,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八條 全面履行生態保護職能。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力度,強化大氣、水、土壤等環境污染防治,守護青山、碧水、藍天、凈土。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持續改善環境質量,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建設美麗鞍山。

第十九條 全面深化重點領域改革。加快推進國資國企改革,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持續推動國企做強做優做大。推進園區體制機制改革,強化經濟組織屬性,剝離社會管理職能,建立靈活的用人和分配機制,實現園區“公司化”“扁平化”管理。著力深化農業農村、財稅金融、公共服務、權力運行等各領域綜合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全面釋放改革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強大動能。

第二十條 全面加強對外開放合作。緊跟中央對外開放步伐,積極參與國家“一帶一路”建設,精準對接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主動融入遼寧自貿區和沈陽經濟區一體化發展,著力深化與南京對口合作及國內外友好城市交流,進一步加大“走出去”和“請進來”工作力度,加快“飛地經濟”建設,全力構建開放型地區經濟。

第二十一條 大力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等制定和實施,減少對微觀事務的管理,推進工作創新、管理創新、機制創新,不斷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深入實施“互聯網+政務服務”,優化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

第四章 政府決策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規范決策行為,加強決策監督,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提高政府決策的精準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十三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財政預算,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重要事務、法規議案、政府規章、重要的規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各地區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對于重大議事決策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市委。

第二十六條 進一步完善市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吸收法學專家和律師組建政府法律顧問團隊,充分發揮其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論證、市政府合同(協議)審查、參與矛盾和糾紛化解和代市政府出庭應訴等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政府涉法事項法律事務風險防范機制。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各類專項應急預案的啟動,須報經市長和分管副市長同意。遇到來不及集體決策處置的公共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市政府有關領導可以臨機處置,但事后應及時向市長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政府重大決策事項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執行機構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圍的,原則上由市政府一位領導牽頭負責,有關領導配合;涉及分管范圍內跨部門參與的工作,由分管市領導指定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全面明晰和規范市、縣(區)兩級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的職責邊界,有效劃分市本級與各縣(市)區、開發區的事權、財權,形成市本級與各縣(市)區、開發區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順暢的權力配置體系和運行機制。充分調動各縣(市)區、開發區的積極性,進一步激發各縣(市)區、開發區改革創新活力和內生發展動力,使各縣(市)區、開發區真正成為一方管理、發展、服務和保障的主體。

按照有利于發揮行政效能、財權與事權相匹配、權力與責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適當下移等原則,市政府與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在各自權責范圍內做出決策。其中,屬于市政府權責范圍內的事項,或由法律法規規章、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明確規定的必須由市政府決定或審核的事項,各縣(市)區、開發區必須上報市政府,不得越權決策或處理;屬于各縣(市)區、開發區權責范圍內的事項,原則上各縣(市)區、開發區不得上報市政府決策,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提供該事項由市政府決策的相關依據;市政府各職能部門權責范圍內的決策事項由各部門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策,重要事項上報分管市領導審定后執行。

政務服務審批事權根據事項設定的法定依據設置行使層級,行使層級為“市級”的審批權限由市本級部門行使,行使層級為“縣級”的審批權限由縣(市)區部門各自行使;市政府下放至縣(市)區行使的市本級審批權限,原則上由縣(市)區部門行使,但特殊情況下市本級部門可同權行使。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措施,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各縣(市)區、開發區和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要建立健全“全員抓落實”的工作格局,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強化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個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牢固樹立法治思維,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確保政府各項工作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或組織起草;提請市政府審議的規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由相關部門組織起草并負責解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審議。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人民意愿,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政府各部門起草的所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征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市政府決定。政府規章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市政府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準。規范性文件不得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起草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評估論證結論應當在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中寫明,并作為制發規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據。要嚴格合法性審查,市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負責;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市司法局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市政府的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市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創新方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加強保障,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六章 政務公開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依法、主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依法依規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許可事項、中介服務事項及與群眾、企業密切相關的政務服務事項全部進入政務服務大廳集中受理、辦理,納入統一監管平臺,面向社會公開設定依據、實施主體、辦理條件、辦理流程、收費標準、辦理時限、辦理結果及監管方式等信息。

第四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主動解疑釋惑,穩定預期,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各部門及時準確做好文件解讀工作,采取圖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語言、喜聞樂見的方式,重點解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范圍、執行標準、注意事項、惠民利民舉措、新舊政策差異等,使公眾清晰明了,避免誤解誤讀,促進政策落實。

第四十一條 高度重視政務輿情回應工作,切實增強輿情意識,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回應責任。加強政務輿情分析研判,正確引導輿論,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要快速反應,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加強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提升新聞發言人的履職能力,主動做好重要政策法規解讀、妥善回應公眾質疑、及時澄清不實傳言、權威發布重大突發事件信息。

第七章 監督制度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期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四條 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加強內部權力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實施條例等規定,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完善“8890”民生問題大數據平臺和政務便民服務平臺建設,提升民意訴求辦理質量,豐富服務功能;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統籌協調、分級負責、協同配合、動態管理的督促檢查工作機制,把督促檢查抓落實貫穿于政府工作全過程,突出問題導向,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斷提高政府的執行力。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復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確保市政府各項決策部署和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完善績效考評指標體系與運行機制,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推進行政問責規范化、制度化。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五十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工作例會和市政府業務會議制度。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局長(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并主持召開。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人,相關部門和事業單位負責人,市屬國有企業集團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征求市政府領導同志意見后匯總,經秘書長審批后,由市長確定。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決定、重要指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通報情況,分析形勢,決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決定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市政府全體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并主持召開。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審計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新聞辦列席會議,可邀請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和中省直企業代表列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人列席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征求市政府領導同志意見后匯總,經秘書長審批后,由市長確定。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通過向省政府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市委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五)討論通過需要向市政協通報協商的重大事項;

(六)討論研究市政府工作報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討論決定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和重大措施;審議市政府規章和重要規范性文件以及事關全局的政策意見;

(七)討論制定貫徹落實經濟體制、行政管理體制、財政體制等改革事項的重大辦法措施;審議全市經濟布局、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或調整,產業區域布局的規劃或調整;

(八)審議年度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項目投資計劃和前期工作計劃,年度市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為民辦實事項目計劃,城鄉建設年度計劃;

(九)審議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市場監管、公共交通、價格管理、人口管理等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決策和改革措施;

(十)討論制定和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十一)討論研究市政府年度財政報告以及市本級預決算安排、預算調整追加等事項,包括研究決定需二次分配上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1000萬元以上的事項,動用預備費100萬元以上的事項;

(十二)審議年度地方政府債務的規模、用途和風險管控等總體方案,市財政部門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十三)審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等總體、重要專項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情況,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十四)審議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及其調整、年度國土指標分配及其調整,市土地出讓、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專題會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十五)審議市屬重大國有資產的處置方案、批準企業集團設立、合并、分立、解散、關閉、破產、改制、重組、上市等市政府管理的企業集團重大事項;

(十六)審議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和保障方案,重大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重大環境事件和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等突發性事件的應對處置情況;

(十七)審議對政府系統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的重要考核、獎懲事項;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調整方案,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保障及福利待遇調整方案等;

(十八)討論決定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及相關單位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十九)研究其他事關全市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敏感性的重大事項。

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大事項可隨時召開,應當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安排一般不超過8項,重大、緊急議題優先安排,議題提前3天報市長確定,一般不臨時增加議題。凡提交常務會議的議題,分管副市長應事先協調各相關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并書面簽字,未形成一致意見的原則上不上會。對涉及制發規范性文件的議題,應先進行合法性審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起草單位應當在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召開7個工作日前提請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

第五十三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并主持召開。根據工作需要,有關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副秘書長,有關部門(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人參加會議。會議議題由市長提出。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傳達貫徹上級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召開的重要工作會議精神;

(二)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三)研究、處理涉及多個部門,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

(四)討論通過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重要工作會議方案;

(五)研究決定需二次分配上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事項,動用預備費5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項;

(六)檢查和通報前一階段政府專項工作落實情況,布置和安排下一階段政府專項工作任務;

(七)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問題。

市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

第五十四條 市長工作例會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是“報大事、議難事、查要事”,研究市政府領導之間需要溝通、協作的問題,通報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階段性重點工作。市長工作例會不作為決策會議。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業務會議由副市長召集并主持召開。受市長、副市長委托,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也可召集并主持召開市政府業務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相關副市長、秘書長、相關市政府副秘書長參加會議。會議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研究、處理屬于副市長分管職責范圍,需要統籌協調的事項。包括研究協調市政府領導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專門問題,分管領域招商引資事項,重點項目投資建設及行政審批事項,規劃國土、國資國企改革等重要問題,相關領域歷史遺留問題,全市性重要活動的協調實施事項,分管領域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等;

(二)研究、處理屬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組織實施的事項。包括“重強抓”專項行動進展情況、“省績效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主要任務”等省、市重點任務的工作情況;

(三)研究處理市政府分工范圍內或牽頭負責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有關部門(單位)、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請示市政府的有關問題,干部群眾反映的市政府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或受市長委托研究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等;

(四)由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會同相關副市長研究確定重大財政資金安排,研究決定需二次分配上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500萬元以下的事項,動用預備費50萬元以下的事項;

(五)研究、處理專門問題的協調實施事項。包括研究處理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落實中的有關問題,研究處理上級主要領導對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等;

(六)研究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

(七)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專門問題。

市政府業務會議不定期召開。市政府業務會議紀要一般由召集并主持會議的副市長簽發。涉及多位副市長分管工作的,由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并主持召開的市政府業務會議紀要,由委托其主持召開會議的副市長簽發。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工作例會和市政府業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文件要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序報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按時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長工作例會,除參加上級重要會議及活動、因公出訪或出差、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個人身體健康等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不能出席的,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并向市政府辦公室說明原因,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報告。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實行計劃管理,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力求開短會、講短話、重實效。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主辦部門須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報分管副市長審批,必要時報市長批準。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倡節儉辦會,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九條 各地區、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統一辦理。行文應當確有必要,依據準確;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敏感涉外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第六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報請市政府的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主辦部門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調;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市政府決定。其中報市政府的審批事項,應先報業務主管部門,由業務主管部門拿出意見,并經主要負責人簽發后,報請市政府審定。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六十一條 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起草部門應對公開屬性提出明確意見,不予公開的要說明理由。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市政府領導同志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應簽署明確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向省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向市委報送的重要文件,制定的政府規章,發布的命令、決定,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由市長簽署。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經市政府秘書長審閱并報請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其中涉及其他市政府領導同志分管工作的,須經有關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署意見,重要的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重要的由市長簽發。

第六十三條 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直接向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按程序報經市政府領導同志批準的,須在文中注明“經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報送公文。

第六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規格和文件篇幅,發短文,發管用的文,嚴禁照搬照轉上級文件、以文件落實文件;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議事協調機構成員變動時,實行自然頂替,一般不予發文。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對簡報實行歸口管理,除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緊急、敏感事項外,各地區、各部門上報市政府的簡報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統一辦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主要領導個人報送。報送單位要對簡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市政府辦公室要對上報的簡報嚴格審核把關。每個單位原則上只向市政府報送1種簡報。

第六十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注重提高公文辦理運轉效率。要嚴格按照規定時限辦理,不得遲報、漏報,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遲上報的,要作出書面說明,經作出批示的領導同志同意或督辦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辦理,但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次。對調入人員、增加財政供養、減免收費、提請政策支持、土地規劃可行性論證、法制審查等事項閱提意見的辦理期限為2—3日;對上級同級征求意見、商洽事宜來文的反饋辦理期限為文中要求日期之前

至少1日,文中未提時間要求的為2—3日;對落實上級文件或根據領導意見起草各類實施意見、方案、辦法、細則等政策性、規范性文件的辦理期限為7—15日;市政府辦公室根據各類公文密級、種類及內容敏感性通過不同網絡端口發送。

第六十七條 堅持定期清理與日常清理相結合,建立規范性文件清理長效機制。市司法局要及時修改、廢止、宣布失效與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不一致的、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章 工作紀律

第六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九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工作中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問題,要及時逐級請示報告。市政府向省政府報送請示后,有關部門要負責做好與省政府相關廳局的銜接、跟蹤和落實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市政府。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全省性會議或者專題會議后,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會議情況和落實建議。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率團出訪后,要及時向市政府提交出訪工作總結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工作要情況全面客觀,數據真實準確,決不允許弄虛作假。

第七十一條 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政府組成人員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培訓要嚴格執行外出請假報備制度。市長外出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前三天(不含出發當日)向省政府辦公廳報批,經省長批準后向市委辦公室報備。副市長、秘書長應由本人事先報經市長同意,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委辦公室報備。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培訓,必須通過協同辦公系統向市政府請假,一般應提前3天(不含出發當日)將外出事由、時間、地點、代為主持工作的同志及其聯系方式報市政府總值班室,由市政府總值班室送分管副市長批準后,報市長審批。履行請假手續后方可外出,并按批準天數返回后及時銷假;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回的,必須按程序報批。

第七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七十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七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扎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持之以恒正風肅紀,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實施細則,加強隊伍教育、管理和監督,推動政府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向縱深發展。

第七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法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強化黨的紀律,嚴格遵守黨章黨規,支持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和開展工作。要開展經常性的法紀法規、廉政教育和廉政提醒工作,筑牢依法行政、拒腐防變思想基礎。

第七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范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七十七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注重家庭家風家教,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七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進一步轉變作風,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言必信、行必果,真抓實干、埋頭苦干,持之以恒、久久為功。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問題導向,堅決治理不作為、慢作為、懶作為、亂作為問題,營造支持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要著力解決文山會海問題,切實提高執行效率,減輕基層負擔。要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不斷鞏固工作成果,防止“四風”變異和反彈回潮。

第七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帶頭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堅持交往有分寸,把握底線、嚴守紅線,干凈無私、光明磊落;要積極作為、聽取訴求,傾心服務、排憂解難,始終為企業辦實事、辦好事、辦成事。

第八十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扎實推進學習型機關建設,增強“八個本領”,錘煉“五個過硬”,堅持學以致用,勇于開拓創新,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和解決問題。要改進調研方法,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第八十二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各地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市政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八十四條 受國家、省工作部門和市政府雙重領導的機構,參照執行本規則。

第八十五條 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關于印發<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鞍政發〔2004〕30號)和《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補充規定的通知》(鞍政辦發〔201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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