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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9〕30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加快清理
盤活閑置土地閑置廠房閑置樓宇和
爛尾樓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加快清理盤活閑置土地閑置廠房閑置樓宇和爛尾樓的政策措施》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加快清理盤活閑置土地

閑置廠房閑置樓宇和爛尾樓的政策措施

 

為進一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推進閑置資產盤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拓展項目落地新空間,根據《中共鞍山市委辦公室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清理盤活閑置土地閑置廠房閑置樓宇和爛尾樓促進有效投資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鞍委辦發〔2019〕45號),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鼓勵多種方式盤活閑置資產

1.鼓勵通過司法拍賣、協議轉讓、引進投資者等多種方式盤活閑置資產(不含閑置土地);鼓勵市內外優勢企業對本市停產企業開展兼并重組;鼓勵對稅收產出率低的土地進行盤活再利用,根據土地閑置情況進行分類,并納入招商引資平臺。

2.加快招引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平臺,集中收購或托管本市閑置廠房,鼓勵支持企業“協議退出”、“協商置換”等途徑騰退廠房、樓宇和爛尾樓。

3.支持各地區采取協商收回、鼓勵流轉、協議置換、收購儲備等方式對低效利用的土地實施改造開發。

4.政府閑置資產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可按市場評估價轉讓。

5.對已完成開發的閑置工業場地,土地出讓合同中無限制性約定且具備獨立分宗條件的,經自然資源部門同意,允許進行分割轉讓。

6.對盤活利用后的工業場地,土地因生產經營需提高容積率的,對符合規劃和安全生產要求,經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批準可通過拆建、改擴建、加層改造、利用地下空間等途徑提高容積率,免予征收土地價款。

二、加大財稅獎勵政策措施支持

1.對企業或個人通過司法拍賣、協議轉讓、兼并重組等方式取得閑置資產所有權的,在企業閑置資產轉讓過程中,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稅費征繳基礎上,涉及房產和土地資產過戶所產生的有關稅收(僅指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所形成地方留成的50%獎勵給出讓或者受讓企業。

2.通過股權收購并控股的兼并重組盤活閑置資產的,股權轉讓方產生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給予所形成地方留成50%的獎勵。

3.對企業或個人通過租賃方式盤活閑置資產新建投資項目,在項目竣工投產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內,以租金額度為上限,給予全部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作為獎勵。

4.對出讓方廠房(土地)在閑置期間所發生的以前年度陳欠稅款(僅指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及產生的滯納金,由受讓方代替出資在轉讓過程中一次性清繳所形成稅收地方留成的50%獎勵給受讓企業。

5.主城區范圍內招引市內外企業采取收購、租賃閑置資產形式新建投資項目,對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投入(僅指設備)的3%給予最高300萬元的補助。自項目竣工投產的下一年度起,再按項目的地方財政貢獻比例另行規定獎勵。

6.盤活利用閑置資產企業,對當年產生稅收高于地區平均貢獻率30%的企業,下一年享受房產稅和土地使用權稅地方存留部分全部獎勵政策。

三、引導金融支持,推進資產盤活

1.對盤活利用閑置資產的企業、項目,優先推薦給政府產業引導基金和中小企業擔保中心,符合條件的優先給予支持。

2.各金融機構應及時對盤活閑置資產項目重新進行授信評估,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優先安排貸款,為項目建設提供可持續的資金保障。

3.對通過兼并重組實現資產負債率明顯好轉的企業所劃轉的貸款,相關金融機構要給予優惠利率支持,并積極向上爭取相關金融服務政策。

四、加大執法力度,嚴控資產閑置

1.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有關規定,及時開展閑置土地調查認定處置等工作,對因政府原因、企業原因造成的“供而未用”土地應分類施策,確保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到位。

2.加大土地使用稅清繳力度,對不按規定接受處置的閑置土地,自然資源部門不得受理該宗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登記等手續。

3.對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閑置的土地,按規定收取閑置地塊的閑置費,在土地閑置問題整改到位前禁止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參加土地競買活動,閑置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土地。

4.對連續3年沒有銷售收入的企業,所拖欠的稅收,要加大收繳力度,對當年所產生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不得拖欠。

5.加強市場監管、稅務、消防、應急、生態環境等執法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對關系民生的閑置資產處置在政策執行方面要有所側重。對未能按期完成清理盤活任務的企業和法人,在未清理消化完成之前,不再享受稅收等政府扶持政策。

6.地均稅收低于150萬元/萬平(土地)和單位稅收低于200元/平(樓宇)的企業,嚴格運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資源節約、產品質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有關產業政策,依法依規實施整治倒逼,停止各類財政補貼,加大整治“低小散”“臟亂差”和淘汰落后產能力度。

7.地均稅收低于100萬元/萬平(土地)和單位稅收低于100元/平(樓宇)的企業,停止與原產品相同(近)的新建項目準入;嚴格信用評級,不給予任何形式的融資支持;不得評定各級各類政府性榮譽和不得享受各類財政獎勵資金。

8.嚴格建設用地供應管理,自然資源、發展改革部門要依法科學確定擬供應土地的規劃條件,嚴格建設項目準入制度,從源頭上防止產生新的土地閑置及低效利用現象。

9.嚴格按照產業規劃,考察新引進企業資產狀況、研發能力、產品質量、市場前景、品牌優勢等指標,有效激發資產效能,避免出現二次閑置。

五、優化審批服務,強化要素保障

1.優化企業閑置資產盤活利用相關審批流程,推行并聯式管理和便利化登記,避免互為前置條件,精簡轉讓流程,從簡限時辦理。

2.依法簡化企業兼并重組涉及的工商登記、生產許可、資產權屬證明等變更手續,涉及項目審批、能評、環評、安評、排污、消防、項目施工等相關批準文書符合條件的,在主要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辦理變更手續。

3.對閑置企業周邊基礎設施不完善,水、電、氣、通信等不配套的,由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予以及時配套完善。

4.閑置資產運營商來鞍山投資,除享受我市現行招商引資獎勵政策外,對符合高管身份的運營商管理人員子女在就學方面給予最優支持政策。

六、其他事項

1.在政策期內獎勵資金按“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由所在地區統一兌現,市級財政按現行管理體制核算出將應承擔部分后,通過年終結算對各地區進行財力補助。

2.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企業,不得享受補助政策。

3.盤活“三閑一爛”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匯總收集全市各類(國有企業、民營企業、政府)閑置資產,建立閑置資產動態數據庫,與資產所有方共同建立盤活資產臺帳。

4.盤活“三閑一爛”領導小組辦公室年底要及時匯總企業運行情況,對符合上述規定的企業下發“扶持政策申請表”,企業按規定上報后,由財政部門核準撥付。

5.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鞍政辦發〔2019〕30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加快清理盤活閑置土地閑置廠房閑置樓宇和爛尾樓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加快清理盤活閑置土地閑置廠房閑置樓宇和爛尾樓的政策措施》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加快清理盤活閑置土地

閑置廠房閑置樓宇和爛尾樓的政策措施

 

為進一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推進閑置資產盤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拓展項目落地新空間,根據《中共鞍山市委辦公室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清理盤活閑置土地閑置廠房閑置樓宇和爛尾樓促進有效投資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鞍委辦發〔2019〕45號),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鼓勵多種方式盤活閑置資產

1.鼓勵通過司法拍賣、協議轉讓、引進投資者等多種方式盤活閑置資產(不含閑置土地);鼓勵市內外優勢企業對本市停產企業開展兼并重組;鼓勵對稅收產出率低的土地進行盤活再利用,根據土地閑置情況進行分類,并納入招商引資平臺。

2.加快招引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平臺,集中收購或托管本市閑置廠房,鼓勵支持企業“協議退出”、“協商置換”等途徑騰退廠房、樓宇和爛尾樓。

3.支持各地區采取協商收回、鼓勵流轉、協議置換、收購儲備等方式對低效利用的土地實施改造開發。

4.政府閑置資產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可按市場評估價轉讓。

5.對已完成開發的閑置工業場地,土地出讓合同中無限制性約定且具備獨立分宗條件的,經自然資源部門同意,允許進行分割轉讓。

6.對盤活利用后的工業場地,土地因生產經營需提高容積率的,對符合規劃和安全生產要求,經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批準可通過拆建、改擴建、加層改造、利用地下空間等途徑提高容積率,免予征收土地價款。

二、加大財稅獎勵政策措施支持

1.對企業或個人通過司法拍賣、協議轉讓、兼并重組等方式取得閑置資產所有權的,在企業閑置資產轉讓過程中,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稅費征繳基礎上,涉及房產和土地資產過戶所產生的有關稅收(僅指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所形成地方留成的50%獎勵給出讓或者受讓企業。

2.通過股權收購并控股的兼并重組盤活閑置資產的,股權轉讓方產生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給予所形成地方留成50%的獎勵。

3.對企業或個人通過租賃方式盤活閑置資產新建投資項目,在項目竣工投產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內,以租金額度為上限,給予全部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作為獎勵。

4.對出讓方廠房(土地)在閑置期間所發生的以前年度陳欠稅款(僅指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及產生的滯納金,由受讓方代替出資在轉讓過程中一次性清繳所形成稅收地方留成的50%獎勵給受讓企業。

5.主城區范圍內招引市內外企業采取收購、租賃閑置資產形式新建投資項目,對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投入(僅指設備)的3%給予最高300萬元的補助。自項目竣工投產的下一年度起,再按項目的地方財政貢獻比例另行規定獎勵。

6.盤活利用閑置資產企業,對當年產生稅收高于地區平均貢獻率30%的企業,下一年享受房產稅和土地使用權稅地方存留部分全部獎勵政策。

三、引導金融支持,推進資產盤活

1.對盤活利用閑置資產的企業、項目,優先推薦給政府產業引導基金和中小企業擔保中心,符合條件的優先給予支持。

2.各金融機構應及時對盤活閑置資產項目重新進行授信評估,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優先安排貸款,為項目建設提供可持續的資金保障。

3.對通過兼并重組實現資產負債率明顯好轉的企業所劃轉的貸款,相關金融機構要給予優惠利率支持,并積極向上爭取相關金融服務政策。

四、加大執法力度,嚴控資產閑置

1.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有關規定,及時開展閑置土地調查認定處置等工作,對因政府原因、企業原因造成的“供而未用”土地應分類施策,確保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到位。

2.加大土地使用稅清繳力度,對不按規定接受處置的閑置土地,自然資源部門不得受理該宗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登記等手續。

3.對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閑置的土地,按規定收取閑置地塊的閑置費,在土地閑置問題整改到位前禁止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參加土地競買活動,閑置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土地。

4.對連續3年沒有銷售收入的企業,所拖欠的稅收,要加大收繳力度,對當年所產生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不得拖欠。

5.加強市場監管、稅務、消防、應急、生態環境等執法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對關系民生的閑置資產處置在政策執行方面要有所側重。對未能按期完成清理盤活任務的企業和法人,在未清理消化完成之前,不再享受稅收等政府扶持政策。

6.地均稅收低于150萬元/萬平(土地)和單位稅收低于200元/平(樓宇)的企業,嚴格運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資源節約、產品質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有關產業政策,依法依規實施整治倒逼,停止各類財政補貼,加大整治“低小散”“臟亂差”和淘汰落后產能力度。

7.地均稅收低于100萬元/萬平(土地)和單位稅收低于100元/平(樓宇)的企業,停止與原產品相同(近)的新建項目準入;嚴格信用評級,不給予任何形式的融資支持;不得評定各級各類政府性榮譽和不得享受各類財政獎勵資金。

8.嚴格建設用地供應管理,自然資源、發展改革部門要依法科學確定擬供應土地的規劃條件,嚴格建設項目準入制度,從源頭上防止產生新的土地閑置及低效利用現象。

9.嚴格按照產業規劃,考察新引進企業資產狀況、研發能力、產品質量、市場前景、品牌優勢等指標,有效激發資產效能,避免出現二次閑置。

五、優化審批服務,強化要素保障

1.優化企業閑置資產盤活利用相關審批流程,推行并聯式管理和便利化登記,避免互為前置條件,精簡轉讓流程,從簡限時辦理。

2.依法簡化企業兼并重組涉及的工商登記、生產許可、資產權屬證明等變更手續,涉及項目審批、能評、環評、安評、排污、消防、項目施工等相關批準文書符合條件的,在主要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辦理變更手續。

3.對閑置企業周邊基礎設施不完善,水、電、氣、通信等不配套的,由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予以及時配套完善。

4.閑置資產運營商來鞍山投資,除享受我市現行招商引資獎勵政策外,對符合高管身份的運營商管理人員子女在就學方面給予最優支持政策。

六、其他事項

1.在政策期內獎勵資金按“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由所在地區統一兌現,市級財政按現行管理體制核算出將應承擔部分后,通過年終結算對各地區進行財力補助。

2.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企業,不得享受補助政策。

3.盤活“三閑一爛”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匯總收集全市各類(國有企業、民營企業、政府)閑置資產,建立閑置資產動態數據庫,與資產所有方共同建立盤活資產臺帳。

4.盤活“三閑一爛”領導小組辦公室年底要及時匯總企業運行情況,對符合上述規定的企業下發“扶持政策申請表”,企業按規定上報后,由財政部門核準撥付。

5.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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