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丹宇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適度降低鞍山地區土地使用稅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根據《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1992】21號)第六條的規定:“省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土地的具體用途、地理位置、環境條件和經濟繁榮程度等情況,將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因此,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劃分土地使用稅地段等級和制定稅額標準為市級人民政府的權限。我市目前執行的土地使用稅地段等級和稅額標準是由鞍山市人民政府在2011年根據我市土地的具體用途、地理位置和經濟繁華程度等劃分確定,并經市長辦公會議討論,報請省政府批準后執行的。
近年來,我市認真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人民政府出臺的減免物流企業和小微企業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政策,減半征收物流企業大型倉儲設施占地,減半征收有困難的小微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2019年,減半征收小規模納稅人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切實減輕了納稅人負擔。
對于您的建議,鞍山市政府也將研究辦法,降低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負,切實降低納稅人的負擔,促進鞍山經濟的發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8日
范丹宇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適度降低鞍山地區土地使用稅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根據《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1992】21號)第六條的規定:“省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土地的具體用途、地理位置、環境條件和經濟繁榮程度等情況,將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因此,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劃分土地使用稅地段等級和制定稅額標準為市級人民政府的權限。我市目前執行的土地使用稅地段等級和稅額標準是由鞍山市人民政府在2011年根據我市土地的具體用途、地理位置和經濟繁華程度等劃分確定,并經市長辦公會議討論,報請省政府批準后執行的。
近年來,我市認真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人民政府出臺的減免物流企業和小微企業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政策,減半征收物流企業大型倉儲設施占地,減半征收有困難的小微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2019年,減半征收小規模納稅人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切實減輕了納稅人負擔。
對于您的建議,鞍山市政府也將研究辦法,降低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負,切實降低納稅人的負擔,促進鞍山經濟的發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