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管理工作,按照原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和省藍天辦《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工作的通知》(遼藍天發〔2018〕2號)精神,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費結構、經濟承受能力,市政府決定在禁燃區內禁止燃用Ⅱ類(較嚴)燃料組合。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用的Ⅱ類燃料組合包括:
1.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本通告中規定的是生產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油類等常規燃料。
三、禁燃區內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應在2019年12月底前拆除或改用清潔能源。
四、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供熱集團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職責,加大清潔能源的應用推廣力度,加快集中供熱等基礎設施規劃和建設,嚴厲查處禁燃區內違法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為,鼓勵引導相關單位和個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
五、本通告由各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具體組織實施。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