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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發〔2019〕3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建立殘疾兒童
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8〕29號)精神,進一步做好全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針對各類殘疾兒童的康復需求,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和資源整合,提升殘疾兒童醫療康復保障水平和貧困地區殘疾兒童醫療康復服務能力,全面提高全市殘疾兒童健康水平,保障殘疾兒童特別是貧困家庭的殘疾兒童與全市人民一道邁入全面小康社會,努力實現殘疾兒童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使殘疾兒童獲得持續健康福祉。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委領導。充分發揮各級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加強組織領導,以政府為主導,更好發揮各級政府“保基本”的作用,落實部門責任,發揮政治優勢和制度優勢,不斷推進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均等化,統籌各方資源,提升殘疾兒童康復保障能力,提高康復服務質量。

堅持社會參與。積極孵化培育社會組織,動員社會力量,不斷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為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提供支持。

堅持家庭盡責。強化家庭是撫養、教育、保護殘疾兒童,促進殘疾兒童生理和心理發展的第一責任主體意識,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殘疾兒童醫療康復和撫養、監護能力,為殘疾兒童身心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家庭環境。

堅持制度銜接。加強與基本醫療、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專項補貼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確保殘疾兒童家庭求助有門、救助及時,實現應救盡救。

堅持分類保障。針對處于康復搶救期的殘疾兒童,在現有康復救助基礎上,對于經濟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在康復需求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殘疾兒童自身障礙、家庭經濟和養護情況分類施策、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引導預期,著力滿足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

堅持公開公正。建立科學規范、便民高效的運行機制,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做到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三)總體目標。

到2020年底,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不斷改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狀況,提高人口質量。落實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審核流程和結算方式等保障措施,基本實現全市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到2025年,建立完善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體系和服務體系,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內容

(一)救助對象。

具有鞍山戶籍、0—7周歲、在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等方面有出生缺陷和發育異常、需要進行早期干預和康復訓練的兒童(有無辦理殘疾人證均可)。優先救助下列殘疾兒童:

1.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中的殘疾兒童。

2.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

3.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

4.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縣(市)區政府(含各開發區管委會,下同)確定。

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不同兒童殘疾類別、不同病種形成的障礙嚴重程度,結合兒童身心發育特點,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范圍,也可放寬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

(二)救助內容。

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包括視力、聽力、唇腭裂、肢體及先天脊柱裂殘疾兒童矯治手術;助聽器和人工耳蝸產品成本費補助;配置助行器、助視器、兒童輪椅、安裝假肢等輔助器具;助聽器、助行器調試補助;視力、聽力、唇腭裂、言語障礙、肢體(腦癱)、智力和孤獨癥兒童康復訓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中的重度殘疾兒童生活補助,包括人工耳蝸植入、重度腭裂、下顎裂手術后進行言語康復訓練的殘疾兒童,重度腦癱、生活和行為交往嚴重障礙的智力和孤獨癥兒童。

(三)救助標準。

救助費用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保和新農合基金)、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財政康復專項補助和個人自付部分共同承擔。財政康復專項補助資金由中央、省、市、縣(市)區財政共同出資,優先保障殘疾兒童接受基本康復服務,先醫保、后補助、再自費。按照每年中央、省、市、縣(市)區財政安排的康復專項補助資金數量,根據需求人數,對不同的康復項目給予人均定額補助。在市內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政府購買的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或委托的醫療教育康復機構使用。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

縣(市)區政府依據本地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殘疾類別等,分類確定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的經費保障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具體標準如下:

1.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和標準。

屬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殘疾兒童基本康復項目,應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資金支付。報銷標準執行《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和《遼寧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重大疾病保障范圍的兒童腦癱和0—7歲兒童人工耳蝸植入手術項目,按照原省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大力實施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深入推進健康扶貧工程的通知》文件執行。

對于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和殘疾孤兒,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給予適當傾斜,按規定及時納入醫療救助。落實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政策。對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兒童、重度殘疾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助。實施好殘疾兒童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2.財政資金補助范圍和標準。

(1)康復訓練類:肢體、智力和孤獨癥兒童在0—7歲逐年連續康復訓練,佩戴助聽器的聽障兒童言語訓練1年,每人每月定額補助1000元;實施人工耳蝸、重度腭裂、下顎裂手術后進行言語訓練費用,每人一次性定額補助14000元。

(2)手術類:實施人工耳蝸植入手術、視力和肢體(腦癱)矯治手術、重度腭裂、下顎裂、脊柱裂手術的殘疾兒童每人一次性定額補助12000元。

(3)輔助器具類:城鄉重度聽障兒童人工耳蝸產品成本費最高補助限額10萬元,輕度聽障兒童助聽器產品(雙耳)成本費最高補助限額5000元;肢體殘疾兒童裝配上肢、下肢,足踝、腕、脊柱、膝、髖等多種矯形器、配置輪椅、助行器等,具體補助標準詳見《鞍山市殘疾兒童基本康復輔助器具適配補助明細表》(附件3)。

(4)輔助器具服務類:助聽器驗配調試、助行器制作每人一次性定額補助1200元。

(5)生活補助類:在居住地以外城市(含遠郊)的專業定點醫療康復機構進行康復訓練、當日往返有困難、需要家長專門陪護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中的人工耳蝸植入手術后進行言語康復訓練的聽力言語障礙兒童、重度腦癱、重度唇腭裂兒童、重度智力和孤獨癥兒童每人每月給予生活補助1700元,最高限額20000元。

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提高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補助標準,逐步實現免費提供手術、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服務。

(四)工作流程。

1.申請。由殘疾兒童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縣(市)區殘聯(含各開發區社會事業局,下同)提出救助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填寫《鞍山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審批表》(附件4)。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由兒童福利機構向市或所屬縣(市)區殘聯提出救助申請。監護人也可委托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

2.審核。采取市、縣兩級審核制。縣(市)區殘聯組織鄉鎮(街道)有關人員對本轄區提交救助申請的殘疾兒童進行核查比對,進行評估初審。對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以及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由縣(市)區殘聯與民政、扶貧部門進行相關信息比對。縣(市)區殘聯提出初審意見報市殘聯,市殘聯對上報結果進行復審。審核通過后,由縣(市)區殘聯出具《鞍山市殘疾兒童康復(醫療)救助通知單》(附件5)。審核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

3.救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殘疾兒童法定監護人或委托人持《鞍山市殘疾兒童康復(醫療)救助通知單》到自主選擇的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必要時,由市級以上殘聯和衛生健康等部門指定的醫療、康復機構做進一步診斷、康復需求評估。承擔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的公益二類醫療機構、民辦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準入。公益一類或有特殊康復技術要求的定點醫療和教育康復機構,由縣(市)區以上殘聯會同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公開擇優原則選擇確定。殘疾兒童的輔助器具救助工作,由市、縣(市)區兩級殘疾人輔助器具發放機構實施救助。

4.結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保和新農合基金)、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財政康復專項補助按部門職責分別指導落實。

符合殘聯救助項目的殘疾兒童補助可采取以下方式結算:每年第三季度殘疾兒童監護人或委托人將在定點康復機構進行康復訓練的費用票據(公益一類定點機構出具訓練時間證明)提交縣(市)區殘聯;縣(市)區殘聯核查票據,并計算金額上報市殘聯;市殘聯匯總各地區上報情況,統一制定救助計劃并會同財政部門下達補助資金指標。一是在公益一類(財政全額撥款)定點醫療、教育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按照機構隸屬關系經同級殘聯報請財政部門批準,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二是在市內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康復發生的費用,由同級殘聯委托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直接結算。三是在政府購買服務的定點康復教育機構進行康復訓練發生的費用,經市殘聯審核報市財政部門批準,將補助經費撥至縣(市)區殘聯,由縣(市)區殘聯與定點康復教育機構直接結算。四是列入特殊救助項目的特殊病種(含人工耳蝸產品成本費及手術費,助聽器產品成本費,腭裂、下顎裂、脊柱裂手術費)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中殘疾兒童家庭的生活補助費及在外市定點機構進行康復訓練未得到救助的殘疾兒童的康復訓練補貼,經市殘聯審核報市財政部門批準,將補助經費撥至縣(市)區殘聯,由縣(市)區殘聯以補助的方式與個人直接結算。

(五)經費保障。

市、縣(市)區政府應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政府預算。中央、省、市財政對各縣(市)區給予適當補助。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市、縣(市)區政府負責制。各級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納入脫貧攻堅和健康扶貧工程,統籌規劃、同步實施、優先扶持,作為各級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重要內容,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違紀違法的嚴肅追究責任。各級殘聯和教育、民政、醫療保障、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履職盡責、協作配合,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結算”,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平。

(二)加強康復能力建設。

市、縣(市)區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殘疾兒童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將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興建康復機構,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保障工作體系。社會力量興建的康復機構和政府舉辦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執行相同的政策。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康復機構按規定納入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并將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康復項目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各級教育、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康復人才教育培訓培養,不斷提高康復服務從業人員能力素質。縣(市)區政府要建立政府領導,殘聯牽頭,教育、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婦聯等部門信息共享、協調聯動工作機制,構建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工作網絡。統籌做好殘疾兒童康復保障政策落實、指導、協調和督查等工作。切實提高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經辦能力,確保事有人做、責有人負。推動建設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臺。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志愿服務人員等社會力量作用,做好發現告知、協助申請、志愿服務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捐贈。

(三)加強綜合監管。

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商同級殘聯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相關政策,共同做好康復機構監督管理。市、縣(市)區殘聯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范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科學合理制定調整康復醫療服務價格,加強價格監管;建立覆蓋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加強與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信息交換共享;積極培育和發展康復服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宣傳動員。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運用傳統媒體、新媒體等多種手段大力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政策解讀和宣傳,使社會各界廣泛了解黨和政府的愛民之心、惠民之舉,幫助殘疾兒童監護人準確知曉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相關內容,了解基本申請程序和要求。積極引導全社會強化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關心、支持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實施。各縣(市)區政府要在2019年3月底前制定出臺本地區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市殘聯要會同相關部門督促指導各地區做好貫徹落實的各項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重大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附件:1.重點任務分工

  2.鞍山市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項目補助標準明細表

  3.鞍山市殘疾兒童基本康復輔助器具適配補助明細表

  4.鞍山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審批表

  5.鞍山市殘疾兒童康復(醫療)救助通知單

 

 


附件:
鞍政發〔2019〕3號-附件.pdf

鞍政發〔2019〕3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8〕29號)精神,進一步做好全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針對各類殘疾兒童的康復需求,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和資源整合,提升殘疾兒童醫療康復保障水平和貧困地區殘疾兒童醫療康復服務能力,全面提高全市殘疾兒童健康水平,保障殘疾兒童特別是貧困家庭的殘疾兒童與全市人民一道邁入全面小康社會,努力實現殘疾兒童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使殘疾兒童獲得持續健康福祉。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委領導。充分發揮各級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加強組織領導,以政府為主導,更好發揮各級政府“保基本”的作用,落實部門責任,發揮政治優勢和制度優勢,不斷推進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均等化,統籌各方資源,提升殘疾兒童康復保障能力,提高康復服務質量。

堅持社會參與。積極孵化培育社會組織,動員社會力量,不斷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為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提供支持。

堅持家庭盡責。強化家庭是撫養、教育、保護殘疾兒童,促進殘疾兒童生理和心理發展的第一責任主體意識,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殘疾兒童醫療康復和撫養、監護能力,為殘疾兒童身心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家庭環境。

堅持制度銜接。加強與基本醫療、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專項補貼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確保殘疾兒童家庭求助有門、救助及時,實現應救盡救。

堅持分類保障。針對處于康復搶救期的殘疾兒童,在現有康復救助基礎上,對于經濟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在康復需求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殘疾兒童自身障礙、家庭經濟和養護情況分類施策、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引導預期,著力滿足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

堅持公開公正。建立科學規范、便民高效的運行機制,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做到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三)總體目標。

到2020年底,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不斷改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狀況,提高人口質量。落實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審核流程和結算方式等保障措施,基本實現全市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到2025年,建立完善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體系和服務體系,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內容

(一)救助對象。

具有鞍山戶籍、0—7周歲、在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等方面有出生缺陷和發育異常、需要進行早期干預和康復訓練的兒童(有無辦理殘疾人證均可)。優先救助下列殘疾兒童:

1.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中的殘疾兒童。

2.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

3.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

4.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縣(市)區政府(含各開發區管委會,下同)確定。

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不同兒童殘疾類別、不同病種形成的障礙嚴重程度,結合兒童身心發育特點,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范圍,也可放寬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

(二)救助內容。

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包括視力、聽力、唇腭裂、肢體及先天脊柱裂殘疾兒童矯治手術;助聽器和人工耳蝸產品成本費補助;配置助行器、助視器、兒童輪椅、安裝假肢等輔助器具;助聽器、助行器調試補助;視力、聽力、唇腭裂、言語障礙、肢體(腦癱)、智力和孤獨癥兒童康復訓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中的重度殘疾兒童生活補助,包括人工耳蝸植入、重度腭裂、下顎裂手術后進行言語康復訓練的殘疾兒童,重度腦癱、生活和行為交往嚴重障礙的智力和孤獨癥兒童。

(三)救助標準。

救助費用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保和新農合基金)、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財政康復專項補助和個人自付部分共同承擔。財政康復專項補助資金由中央、省、市、縣(市)區財政共同出資,優先保障殘疾兒童接受基本康復服務,先醫保、后補助、再自費。按照每年中央、省、市、縣(市)區財政安排的康復專項補助資金數量,根據需求人數,對不同的康復項目給予人均定額補助。在市內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政府購買的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或委托的醫療教育康復機構使用。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

縣(市)區政府依據本地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殘疾類別等,分類確定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的經費保障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具體標準如下:

1.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和標準。

屬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殘疾兒童基本康復項目,應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資金支付。報銷標準執行《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和《遼寧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重大疾病保障范圍的兒童腦癱和0—7歲兒童人工耳蝸植入手術項目,按照原省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大力實施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深入推進健康扶貧工程的通知》文件執行。

對于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和殘疾孤兒,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給予適當傾斜,按規定及時納入醫療救助。落實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政策。對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兒童、重度殘疾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助。實施好殘疾兒童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2.財政資金補助范圍和標準。

(1)康復訓練類:肢體、智力和孤獨癥兒童在0—7歲逐年連續康復訓練,佩戴助聽器的聽障兒童言語訓練1年,每人每月定額補助1000元;實施人工耳蝸、重度腭裂、下顎裂手術后進行言語訓練費用,每人一次性定額補助14000元。

(2)手術類:實施人工耳蝸植入手術、視力和肢體(腦癱)矯治手術、重度腭裂、下顎裂、脊柱裂手術的殘疾兒童每人一次性定額補助12000元。

(3)輔助器具類:城鄉重度聽障兒童人工耳蝸產品成本費最高補助限額10萬元,輕度聽障兒童助聽器產品(雙耳)成本費最高補助限額5000元;肢體殘疾兒童裝配上肢、下肢,足踝、腕、脊柱、膝、髖等多種矯形器、配置輪椅、助行器等,具體補助標準詳見《鞍山市殘疾兒童基本康復輔助器具適配補助明細表》(附件3)。

(4)輔助器具服務類:助聽器驗配調試、助行器制作每人一次性定額補助1200元。

(5)生活補助類:在居住地以外城市(含遠郊)的專業定點醫療康復機構進行康復訓練、當日往返有困難、需要家長專門陪護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中的人工耳蝸植入手術后進行言語康復訓練的聽力言語障礙兒童、重度腦癱、重度唇腭裂兒童、重度智力和孤獨癥兒童每人每月給予生活補助1700元,最高限額20000元。

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提高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補助標準,逐步實現免費提供手術、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服務。

(四)工作流程。

1.申請。由殘疾兒童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縣(市)區殘聯(含各開發區社會事業局,下同)提出救助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填寫《鞍山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審批表》(附件4)。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由兒童福利機構向市或所屬縣(市)區殘聯提出救助申請。監護人也可委托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

2.審核。采取市、縣兩級審核制。縣(市)區殘聯組織鄉鎮(街道)有關人員對本轄區提交救助申請的殘疾兒童進行核查比對,進行評估初審。對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以及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由縣(市)區殘聯與民政、扶貧部門進行相關信息比對。縣(市)區殘聯提出初審意見報市殘聯,市殘聯對上報結果進行復審。審核通過后,由縣(市)區殘聯出具《鞍山市殘疾兒童康復(醫療)救助通知單》(附件5)。審核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

3.救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殘疾兒童法定監護人或委托人持《鞍山市殘疾兒童康復(醫療)救助通知單》到自主選擇的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必要時,由市級以上殘聯和衛生健康等部門指定的醫療、康復機構做進一步診斷、康復需求評估。承擔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的公益二類醫療機構、民辦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準入。公益一類或有特殊康復技術要求的定點醫療和教育康復機構,由縣(市)區以上殘聯會同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公開擇優原則選擇確定。殘疾兒童的輔助器具救助工作,由市、縣(市)區兩級殘疾人輔助器具發放機構實施救助。

4.結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保和新農合基金)、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財政康復專項補助按部門職責分別指導落實。

符合殘聯救助項目的殘疾兒童補助可采取以下方式結算:每年第三季度殘疾兒童監護人或委托人將在定點康復機構進行康復訓練的費用票據(公益一類定點機構出具訓練時間證明)提交縣(市)區殘聯;縣(市)區殘聯核查票據,并計算金額上報市殘聯;市殘聯匯總各地區上報情況,統一制定救助計劃并會同財政部門下達補助資金指標。一是在公益一類(財政全額撥款)定點醫療、教育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按照機構隸屬關系經同級殘聯報請財政部門批準,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二是在市內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康復發生的費用,由同級殘聯委托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直接結算。三是在政府購買服務的定點康復教育機構進行康復訓練發生的費用,經市殘聯審核報市財政部門批準,將補助經費撥至縣(市)區殘聯,由縣(市)區殘聯與定點康復教育機構直接結算。四是列入特殊救助項目的特殊病種(含人工耳蝸產品成本費及手術費,助聽器產品成本費,腭裂、下顎裂、脊柱裂手術費)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中殘疾兒童家庭的生活補助費及在外市定點機構進行康復訓練未得到救助的殘疾兒童的康復訓練補貼,經市殘聯審核報市財政部門批準,將補助經費撥至縣(市)區殘聯,由縣(市)區殘聯以補助的方式與個人直接結算。

(五)經費保障。

市、縣(市)區政府應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政府預算。中央、省、市財政對各縣(市)區給予適當補助。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市、縣(市)區政府負責制。各級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納入脫貧攻堅和健康扶貧工程,統籌規劃、同步實施、優先扶持,作為各級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重要內容,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違紀違法的嚴肅追究責任。各級殘聯和教育、民政、醫療保障、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履職盡責、協作配合,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結算”,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平。

(二)加強康復能力建設。

市、縣(市)區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殘疾兒童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將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興建康復機構,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保障工作體系。社會力量興建的康復機構和政府舉辦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執行相同的政策。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康復機構按規定納入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并將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康復項目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各級教育、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康復人才教育培訓培養,不斷提高康復服務從業人員能力素質。縣(市)區政府要建立政府領導,殘聯牽頭,教育、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婦聯等部門信息共享、協調聯動工作機制,構建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工作網絡。統籌做好殘疾兒童康復保障政策落實、指導、協調和督查等工作。切實提高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經辦能力,確保事有人做、責有人負。推動建設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臺。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志愿服務人員等社會力量作用,做好發現告知、協助申請、志愿服務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捐贈。

(三)加強綜合監管。

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商同級殘聯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相關政策,共同做好康復機構監督管理。市、縣(市)區殘聯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范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科學合理制定調整康復醫療服務價格,加強價格監管;建立覆蓋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加強與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信息交換共享;積極培育和發展康復服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宣傳動員。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運用傳統媒體、新媒體等多種手段大力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政策解讀和宣傳,使社會各界廣泛了解黨和政府的愛民之心、惠民之舉,幫助殘疾兒童監護人準確知曉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相關內容,了解基本申請程序和要求。積極引導全社會強化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關心、支持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實施。各縣(市)區政府要在2019年3月底前制定出臺本地區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市殘聯要會同相關部門督促指導各地區做好貫徹落實的各項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重大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附件:1.重點任務分工

  2.鞍山市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項目補助標準明細表

  3.鞍山市殘疾兒童基本康復輔助器具適配補助明細表

  4.鞍山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審批表

  5.鞍山市殘疾兒童康復(醫療)救助通知單

 

 


附件:
鞍政發〔2019〕3號-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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