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建設工程“聯合驗收”工作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建設工程“聯合驗收”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安排部署,深入推進行政審批改革,著力提高投資建設項目審批質量和效率,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聯合驗收”,是指在工程消防、環保、規劃、防雷等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階段,為方便建設單位辦理相關驗收事項,以市政務服務平臺為依托,實現統一窗口受理登記、統一發布需求信息、自主選擇驗收事項、同步組織聯合驗收或部分驗收的審批服務新模式。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市區范圍內各類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工程消防、環保、規劃、防雷等行政事項和人防、附屬設施、節水排水、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市政養護等服務事項專項驗收。因項目類型不同,部分項目無需開展所有驗收。
第四條 開展“聯合驗收”工作應當堅持“依法依規、科學規范、縱橫聯動、集中統一、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組織協調公安、環保、規劃、氣象、人防、住房城鄉建設、電業等部門參加建設工程“聯合驗收”工作,各部門和相關機構對各自工作負責。市行政審批局負責建立市政務服務平臺“聯合驗收”子系統。
第六條 市政務服務中心重點建設項目專區為建設單位提供建設工程“聯合驗收”服務。建設單位可在重點建設項目專區自愿選擇報驗內容,既可選擇全部驗收,也可選擇部分驗收。
第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符合相關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可自愿將相關材料報送至重點建設項目專區受理窗口進行聯合驗收。工作流程如下:
受理申請。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根據各專項驗收要求,準備驗收申報材料。重點建設項目專區提供“聯合驗收”告知服務,現場或登錄市政務服務平臺“聯合驗收”子系統,一次性書面告知“聯合驗收”所具備的條件、驗收程序和各專項驗收的申報資料。資料準備完成后,建設單位在重點項目專區提交驗收申請,經工作人員初步審核合格后,出具受理回執。
審查資料。重點建設項目專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由重點建設項目專區通過“聯合驗收”子系統將材料推送給市級相關部門。紙質材料原則上在開展“聯合驗收”時收取,對于確實需要驗收前審查的紙質材料,由幫辦代辦人員負責送達。重點建設項目專區對一般項目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向申報單位反饋審查意見,特殊項目及技術復雜的重大項目的審查時間可適當延長,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現場勘察。符合驗收條件的建設工程項目,由重點建設項目專區與建設單位約定時間,進行現場勘驗?,F場勘察驗收合格的驗收項目,各部門在《聯合驗收意見書》上簽字確認;對驗收不合格的驗收項目,相關部門出具限期整改意見書面通知。待整改到位后,建設單位向重點建設項目專區提出復驗申請,由重點建設項目專區協調相關部門進行復驗。復驗合格后,驗收人員在《聯合驗收復驗意見書》上簽字確認。
送達文書?,F場勘察后,各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的結果性文件,并送達重點建設項目專區,統一發放給建設單位。
第八條 “聯合驗收”工作辦理時限為22個工作日以內(不包括整改復驗時間)。分別為受理1個工作日,聯合驗收20個工作日,意見回復1個工作日。其中,消防驗收20個工作日、環保驗收10個工作日、規劃核實7個工作日、防雷驗收5個工作日、人防驗收10個工作日、附屬設施驗收5個工作日、節水排水設施驗收7個工作日、供水供氣供熱設施驗收5個工作日、供電驗收7個工作日、市政養護驗收5個工作日。
第九條 強化部門和地區聯動,進一步完善市政務服務平臺功能,強化多部門協同配合及市區聯動,保障“聯合驗收”實施效果。相關驗收結果應及時在市政務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企業、群眾及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 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驗收行為,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對國家調整或取消的驗收事項,及時修訂完善我市相關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加強幫辦代辦服務。全市各級政務服務部門要積極開展“聯合驗收”幫辦代辦服務,建立投資項目審批協同代辦主動幫辦工作機制,主動對接建設單位及相關部門,提供“管家式”全程代辦服務。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行政審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鞍山市建設工程“聯合驗收”工作流程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