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投資項目“多評合一”工作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投資項目“多評合一”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安排部署,深入推進行政審批改革,著力提高投資建設項目審批質量和效率,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多評合一”,是指在投資項目前期,為方便建設單位辦理相關審批事項,合理高效選擇中介服務,以市政務服務平臺為依托,實現各類評估統一窗口受理、一次發布需求、自主選擇內容、同步評估評審的審批服務新模式。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市區范圍內投資項目涉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評審、出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防洪影響評價報告編制、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出具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等7項技術評估。因項目類型不同,部分項目無需開展所有評估。
第四條 開展“多評合一”工作應當堅持“依法依規、科學規范、縱橫聯動、集中統一、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多評合一”工作的統一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負責建立市政務服務平臺“多評合一”子系統。
第六條 在市政務服務中心重點建設項目專區統一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項目基本材料。建設單位在重點建設項目專區提出“多評合一”申請,重點建設項目專區工作人員將需要評估的事項清單及工作要求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
第七條 建設單位可根據重點建設項目專區列出的需要開展的評估材料清單和報告編制級別,自愿在市行政審批局“網上中介超市”自主選擇中介機構,中介機構應在承諾的服務時限內出具評估報告。
第八條 建設單位將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送至重點建設項目專區,重點建設專區受理后,市行政審批局各相關審批業務科分別組織進行第三方評審或專家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
第九條 對于通過評審的項目,市行政審批局各相關審批業務科根據相關評估報告、評審意見及法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立即組織開展審批工作,在審批時限內出具相關結果性文件,由重點建設項目專區統一發放。
第十條 對于未通過評審的項目,其中項目建設不可行的,審批部門向建設單位出具不予審批意見;項目建設可行但評估報告存在重大問題的,審批部門通知建設單位重新修改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多評合一”辦理時限為19個工作日(含公示時間,不含評估評審時間)。其中受理1個工作日,審批18個工作日。其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2個工作日(法定時限12個工作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18個工作日(法定時限60個工作日);取水許可10個工作日(法定時限45個工作日);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6個工作日(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9個工作日(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15個工作日(法定時限45個工作日);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10個工作日(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強化部門和地區聯動,進一步完善市政務服務平臺功能,保障“多評合一”實施效果。相關審批結果性文件應及時在市政務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企業、群眾及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進一步規范評估評審行為,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對國家調整或取消的評估、評審、技術審查等有償中介服務,及時修訂完善我市相關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加強幫辦代辦服務。各級政務服務部門要積極開展“多評合一”幫辦代辦服務,建立投資項目審批協同代辦主動幫辦工作機制,主動對接建設單位及相關部門,提供“管家式”全程代辦服務。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行政審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鞍山市投資項目“多評合一”工作流程示意圖
2.鞍山市投資項目“多評合一”事項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