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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7〕17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放開養老
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794號)精神,進一步放開養老服務市場,發揮市場調節作用,不斷提升服務質量,促進養老服務業更好更快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緊密圍繞養老服務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積極應對全市老齡化人口總量擴張和增量提速的嚴峻形勢,發揮政府兜底保障、政策引導和推動作用,全力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破解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瓶頸,不斷提升養老服務質量。

(二)基本原則。

——深化改革,放開市場。進一步降低養老機構市場準入門檻,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的發展,推進公辦養老機構改革,充分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優化結構,突出重點。將養老資源向居家社區養老傾斜,向農村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人傾斜。擴大護理型服務資源,培育發展品牌化、連鎖化、專業化的養老服務機構。

——注重創新,提質增效。樹立健康養老理念,注重管理創新、產品創新和品牌創新,積極運用新技術,培育發展新業態,促進老年產品用品豐富多樣、養老服務方便快捷。

——強化監管,規范運營。嚴格遵循《鞍山市養老機構管理細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健全評估制度,加強養老服務行業標準和行業信用建設,推動養老服務行業規范發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養老服務市場全面放開,市場主體活力充分釋放,養老服務和產品有效供給能力大幅提升,供給結構進一步優化,城鄉養老服務體系、政策法規體系、質量標準體系、行業信用體系進一步完善,行業監管有效運行,服務質量明顯改善,養老服務業成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動能。

二、主要任務

(一)放寬準入條件。

1.降低準入門檻。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在機構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按“先照后證”的簡化程序執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范圍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非本地投資者舉辦養老服務項目與當地投資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牽頭單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配合單位:其他有關部門)

2.放寬外資準入。鼓勵境外投資者在全市范圍內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并與境內投資者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享受同等優惠政策。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商務部2016年第22號公告及商務部2016年第3號令,外商投資養老服務機構(企業)設立及變更由審批改為備案。(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

3.精簡行政審批環節。支持新興養老業態發展,符合直接登記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鼓勵養老機構以外的提供養老服務的主體依法辦理法人登記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牽頭單位: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其他有關部門)

(二)優化市場環境。

1.進一步改進政府服務。各部門要加強對籌建養老機構的指導,審批事項主動公開,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開展一站式服務,優化審批條件,簡化審批流程。探索建立“一門受理、一并辦理”的網上并聯審批平臺,提高審批效率。(牽頭單位: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其他有關部門)

2.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由市場形成價格為主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機制。民辦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經營者自主確定。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合理確定。政府運營的養老機構,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捐贈后的實際服務成本為依據,按照非營利原則,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以公建民營等方式運營的養老機構,采用招投標、委托運營等競爭性方式確定運營方,具體服務收費標準由運營方依據委托協議等合理確定。(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3.加快公辦養老機構改革。推進公辦養老機構運營方式改革,鼓勵實行服務外包。因地制宜科學設置改革過渡期,加快推進具備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條件的公辦養老機構轉制成為企業或開展公建民營,到2020年政府運營的養老床位數占養老床位總數的比例應不超過50%。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租賃等方式,參與公辦養老機構改革。完善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政府投資建設和購置的養老設施、新建居民區按規定配建并移交給民政部門的養老設施、國有單位培訓療養機構等改建的養老設施,可實施公建民營。(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4.加強行業信用建設。建立覆蓋養老服務行業法人、從業人員和服務對象的行業信用體系。健全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機制,加強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信息交換和共享。引入第三方征信機構,參與養老行業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建立多部門、跨地區的聯合獎懲機制,對誠實守信者在政府購買服務、債券發行等方面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支持激勵政策,建立養老服務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加強行業自律和監管。(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財政局)

(三)推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全覆蓋。開展老年人養老需求評估,加快建設社區綜合服務信息平臺,對接供求信息,提供助餐、助潔、助行、助浴、助醫等上門服務,提升居家養老服務覆蓋率和服務水平。依托社區服務中心(站)、社區日間照料中心、衛生服務中心等資源,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體育、法律援助等服務。鼓勵建設小型社區養老院,滿足老年人就近養老需求,方便親屬照護探視。(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

(四)提升農村養老服務能力和水平。全力開展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拓展養老服務功能。鼓勵建設農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養老服務設施。農村集體經濟、農村土地流轉等收益分配應充分考慮解決本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加強農村敬老院建設和改造,推動服務設施達標,滿足農村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提供便捷可及的養老服務。對符合相關規范標準的區域性中心敬老院和鄉鎮敬老院維修改造給予補助。鼓勵專業社會工作者、社區工作者、志愿服務者加強對農村留守、困難、鰥寡、獨居老年人的關愛保護和心理疏導、咨詢等服務。充分依托農村基層黨組織、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等,開展基層聯絡人登記,建立應急處置和評估幫扶機制,關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問題。(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殘聯、市老齡辦)

(五)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通過政府補貼、產業引導和業主眾籌等方式,加快推進老舊居住小區和老年人家庭的無障礙改造,重點做好居住區緣石坡道、輪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樓梯、電梯候梯廳及轎廂等設施和部位的無障礙改造,優先安排貧困、高齡、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設施改造,組織開展多層老舊住宅電梯加裝。支持開發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際親情住宅。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在推進易地扶貧搬遷以及城鎮棚戶區、城鄉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統籌考慮適老化設施配套建設。(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市扶貧辦、市殘聯、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六)推進“互聯網+”養老服務創新。發展智慧養老服務新業態,開發和運用智能硬件,推動移動互聯網、云計算、物聯網、大數據等與養老服務業結合,創新居家養老服務模式,重點推進老年人健康管理、緊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務預約、物品代購等服務。支持適合老年人的智能化產品、健康監測可穿戴設備、健康養老移動應用軟件(APP)等設計開發。打通養老服務信息共享渠道,推進社區綜合服務信息平臺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障等信息資源對接,促進養老服務公共信息資源向各類養老服務機構開放,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老齡辦)

(七)建立醫養結合綠色通道。建立醫療衛生機構設置審批綠色通道,支持養老機構開辦老年病院、康復院、醫務室等醫療衛生機構,將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并做好協議管理。鼓勵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到養老機構、社區老年照料機構內設的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推進養老服務機構、社區老年照料機構與醫療機構對接,為老年人提供便捷醫療服務。提升醫保經辦服務能力,切實解決老年人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問題。開展長期護理保險試點,推動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險籌資模式,推動解決失能人員基本生活照料和相關醫療護理等所需費用問題。(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八)促進老年產品用品升級。支持企業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裝備開發為老年人服務的產品用品,研發老年人樂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產品,豐富產品品種,提高產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實用性;上述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九)發展適老金融服務。規范和引導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理財、保險產品,滿足老年人金融服務需求。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引導金融機構優化網點布局,鼓勵金融機構建設老年人無障礙設施,開辟服務綠色通道,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務便利性。強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識,加大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力度。穩步推進養老金管理公司試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參與養老金管理相關業務,做好相關受托管理、投資管理和賬戶管理等服務工作。(責任單位:市金融辦、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銀監分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統籌規劃。發揮規劃引領作用,結合城鄉、土地利用等相關規劃,分級制定養老服務相關規劃,系統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進一步擴大面向居家社區、農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務資源,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結合實際提出養老床位結構的合理比例,到2020年護理型床位占轄區養老床位總數比例應不低于30%。(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充分利用社會閑置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設施,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教育培訓設施、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舉辦養老服務機構,經有關部門批準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作變更。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在養老服務領域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的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建設。(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

(三)完善財政支持政策。按照“統一設計、分類施補”的原則,繼續實施針對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的補貼制度。全面落實民辦養老機構床位運營補貼、新增床位補貼、特護床位補貼、民辦公助補貼、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及投保養老機構責任保險等各項扶持政策。加大現有專項資金的統籌力度,合理安排并撥付補貼資金。大力支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切實落實養老機構相關稅費優惠、彩票公益金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等政策。確保市級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養老服務業,并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加大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各類養老機構購買服務力度。(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齡辦)

(四)完善投融資支持政策。拓寬投融資渠道。鼓勵社會資本采取建立基金、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用于建設養老設施、購置設備和收購改造社會閑置資源等。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養老服務業發展導向和經營特點,專門制定養老服務業信貸政策,開發針對養老服務業的特色信貸產品,建立適合養老服務業特點的授信審批、信用評級、客戶準入和利率定價制度,為養老服務業提供差異化信貸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養老服務機構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和應收賬款、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抵質押,提供信貸支持,滿足養老服務機構多樣化融資需求。有條件的地方在風險可控、不改變養老機構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養老服務機構其他資產抵押貸款的可行模式。對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設立小型養老服務機構,或招用員工比例達到政策要求的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積極利用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給予支持。(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五)提升養老服務人才素質和職業素養。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素質。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養老服務人員的培訓和鑒定工作。支持相關學校與養老機構和醫院共建養老服務實訓基地。推動普通高校和高中等職業院校開發或增設養老服務課程,為社區、老年教育機構及養老服務機構等提供教學資源及服務。加快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業人才。推動服務隊伍職業化、專業化、高素質化發展。鼓勵大專院校對口專業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完善職業技能等級與養老服務人員保障機制,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協商確定養老服務人員的工資待遇水平。建立養老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獎懲機制,提升養老護理隊伍職業道德素養。積極開發老年人力資源,倡導“互助養老”模式。(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老齡辦)

(六)加強服務監管。建立健全民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監管機制,加強對養老機構運營和服務的監管。嚴禁以舉辦養老機構名義從事房地產開發,嚴禁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嚴禁改變機構的養老服務性質。做好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信息監測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傳和風險提示工作。對養老服務中虐老欺老等行為,養老機構在收取保證金、辦理會員卡和發行金融產品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厲查處。加強養老設施和服務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檢查機制,確保老年人人身安全。(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公安局、市金融辦、鞍山銀監分局、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老齡辦)

(七)加強行業自律。民政、質檢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全市養老服務標準體系,健全各項管理和服務標準。落實養老機構綜合評估和報告制度,開展第三方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應與政府購買服務、發放建設運營補貼等掛鉤。政府運營的養老機構要實行老年人入住評估制度,綜合評估申請入住老年人的情況,優先保障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和其他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

(八)加強宣傳引導。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社會風尚和傳統美德,開展孝敬教育,營造養老、助老的良好社會氛圍,加強對養老服務業發展過程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和先進事跡的宣傳報道,及時總結推廣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依法打擊虐待、傷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積極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引導老年人積極參與社區服務、公益活動和健康知識培訓,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牽頭單位:市老齡辦、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其他有關部門)

(九)加強責任落實。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把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擺在重要位置,建立組織實施機制,及時制定配套實施意見,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和監督檢查,確保責任到位、取得實效。各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相關優惠政策,共同促進養老服務提質增效。對不落實養老服務政策,或者在養老機構運營和服務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縣(市)區、各開發區的指導,及時督促檢查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12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政辦發〔2017〕17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794號)精神,進一步放開養老服務市場,發揮市場調節作用,不斷提升服務質量,促進養老服務業更好更快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緊密圍繞養老服務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積極應對全市老齡化人口總量擴張和增量提速的嚴峻形勢,發揮政府兜底保障、政策引導和推動作用,全力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破解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瓶頸,不斷提升養老服務質量。

(二)基本原則。

——深化改革,放開市場。進一步降低養老機構市場準入門檻,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的發展,推進公辦養老機構改革,充分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優化結構,突出重點。將養老資源向居家社區養老傾斜,向農村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人傾斜。擴大護理型服務資源,培育發展品牌化、連鎖化、專業化的養老服務機構。

——注重創新,提質增效。樹立健康養老理念,注重管理創新、產品創新和品牌創新,積極運用新技術,培育發展新業態,促進老年產品用品豐富多樣、養老服務方便快捷。

——強化監管,規范運營。嚴格遵循《鞍山市養老機構管理細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健全評估制度,加強養老服務行業標準和行業信用建設,推動養老服務行業規范發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養老服務市場全面放開,市場主體活力充分釋放,養老服務和產品有效供給能力大幅提升,供給結構進一步優化,城鄉養老服務體系、政策法規體系、質量標準體系、行業信用體系進一步完善,行業監管有效運行,服務質量明顯改善,養老服務業成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動能。

二、主要任務

(一)放寬準入條件。

1.降低準入門檻。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在機構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按“先照后證”的簡化程序執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范圍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非本地投資者舉辦養老服務項目與當地投資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牽頭單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配合單位:其他有關部門)

2.放寬外資準入。鼓勵境外投資者在全市范圍內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并與境內投資者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享受同等優惠政策。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商務部2016年第22號公告及商務部2016年第3號令,外商投資養老服務機構(企業)設立及變更由審批改為備案。(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

3.精簡行政審批環節。支持新興養老業態發展,符合直接登記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鼓勵養老機構以外的提供養老服務的主體依法辦理法人登記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牽頭單位: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其他有關部門)

(二)優化市場環境。

1.進一步改進政府服務。各部門要加強對籌建養老機構的指導,審批事項主動公開,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開展一站式服務,優化審批條件,簡化審批流程。探索建立“一門受理、一并辦理”的網上并聯審批平臺,提高審批效率。(牽頭單位: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其他有關部門)

2.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由市場形成價格為主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機制。民辦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經營者自主確定。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合理確定。政府運營的養老機構,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捐贈后的實際服務成本為依據,按照非營利原則,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以公建民營等方式運營的養老機構,采用招投標、委托運營等競爭性方式確定運營方,具體服務收費標準由運營方依據委托協議等合理確定。(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3.加快公辦養老機構改革。推進公辦養老機構運營方式改革,鼓勵實行服務外包。因地制宜科學設置改革過渡期,加快推進具備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條件的公辦養老機構轉制成為企業或開展公建民營,到2020年政府運營的養老床位數占養老床位總數的比例應不超過50%。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租賃等方式,參與公辦養老機構改革。完善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政府投資建設和購置的養老設施、新建居民區按規定配建并移交給民政部門的養老設施、國有單位培訓療養機構等改建的養老設施,可實施公建民營。(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4.加強行業信用建設。建立覆蓋養老服務行業法人、從業人員和服務對象的行業信用體系。健全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機制,加強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信息交換和共享。引入第三方征信機構,參與養老行業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建立多部門、跨地區的聯合獎懲機制,對誠實守信者在政府購買服務、債券發行等方面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支持激勵政策,建立養老服務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加強行業自律和監管。(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財政局)

(三)推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全覆蓋。開展老年人養老需求評估,加快建設社區綜合服務信息平臺,對接供求信息,提供助餐、助潔、助行、助浴、助醫等上門服務,提升居家養老服務覆蓋率和服務水平。依托社區服務中心(站)、社區日間照料中心、衛生服務中心等資源,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體育、法律援助等服務。鼓勵建設小型社區養老院,滿足老年人就近養老需求,方便親屬照護探視。(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

(四)提升農村養老服務能力和水平。全力開展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拓展養老服務功能。鼓勵建設農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養老服務設施。農村集體經濟、農村土地流轉等收益分配應充分考慮解決本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加強農村敬老院建設和改造,推動服務設施達標,滿足農村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提供便捷可及的養老服務。對符合相關規范標準的區域性中心敬老院和鄉鎮敬老院維修改造給予補助。鼓勵專業社會工作者、社區工作者、志愿服務者加強對農村留守、困難、鰥寡、獨居老年人的關愛保護和心理疏導、咨詢等服務。充分依托農村基層黨組織、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等,開展基層聯絡人登記,建立應急處置和評估幫扶機制,關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問題。(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殘聯、市老齡辦)

(五)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通過政府補貼、產業引導和業主眾籌等方式,加快推進老舊居住小區和老年人家庭的無障礙改造,重點做好居住區緣石坡道、輪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樓梯、電梯候梯廳及轎廂等設施和部位的無障礙改造,優先安排貧困、高齡、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設施改造,組織開展多層老舊住宅電梯加裝。支持開發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際親情住宅。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在推進易地扶貧搬遷以及城鎮棚戶區、城鄉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統籌考慮適老化設施配套建設。(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市扶貧辦、市殘聯、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六)推進“互聯網+”養老服務創新。發展智慧養老服務新業態,開發和運用智能硬件,推動移動互聯網、云計算、物聯網、大數據等與養老服務業結合,創新居家養老服務模式,重點推進老年人健康管理、緊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務預約、物品代購等服務。支持適合老年人的智能化產品、健康監測可穿戴設備、健康養老移動應用軟件(APP)等設計開發。打通養老服務信息共享渠道,推進社區綜合服務信息平臺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障等信息資源對接,促進養老服務公共信息資源向各類養老服務機構開放,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老齡辦)

(七)建立醫養結合綠色通道。建立醫療衛生機構設置審批綠色通道,支持養老機構開辦老年病院、康復院、醫務室等醫療衛生機構,將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并做好協議管理。鼓勵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到養老機構、社區老年照料機構內設的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推進養老服務機構、社區老年照料機構與醫療機構對接,為老年人提供便捷醫療服務。提升醫保經辦服務能力,切實解決老年人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問題。開展長期護理保險試點,推動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險籌資模式,推動解決失能人員基本生活照料和相關醫療護理等所需費用問題。(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八)促進老年產品用品升級。支持企業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裝備開發為老年人服務的產品用品,研發老年人樂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產品,豐富產品品種,提高產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實用性;上述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九)發展適老金融服務。規范和引導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理財、保險產品,滿足老年人金融服務需求。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引導金融機構優化網點布局,鼓勵金融機構建設老年人無障礙設施,開辟服務綠色通道,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務便利性。強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識,加大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力度。穩步推進養老金管理公司試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參與養老金管理相關業務,做好相關受托管理、投資管理和賬戶管理等服務工作。(責任單位:市金融辦、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銀監分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統籌規劃。發揮規劃引領作用,結合城鄉、土地利用等相關規劃,分級制定養老服務相關規劃,系統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進一步擴大面向居家社區、農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務資源,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結合實際提出養老床位結構的合理比例,到2020年護理型床位占轄區養老床位總數比例應不低于30%。(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充分利用社會閑置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設施,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教育培訓設施、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舉辦養老服務機構,經有關部門批準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作變更。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在養老服務領域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的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建設。(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

(三)完善財政支持政策。按照“統一設計、分類施補”的原則,繼續實施針對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的補貼制度。全面落實民辦養老機構床位運營補貼、新增床位補貼、特護床位補貼、民辦公助補貼、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及投保養老機構責任保險等各項扶持政策。加大現有專項資金的統籌力度,合理安排并撥付補貼資金。大力支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切實落實養老機構相關稅費優惠、彩票公益金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等政策。確保市級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養老服務業,并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加大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各類養老機構購買服務力度。(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齡辦)

(四)完善投融資支持政策。拓寬投融資渠道。鼓勵社會資本采取建立基金、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用于建設養老設施、購置設備和收購改造社會閑置資源等。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養老服務業發展導向和經營特點,專門制定養老服務業信貸政策,開發針對養老服務業的特色信貸產品,建立適合養老服務業特點的授信審批、信用評級、客戶準入和利率定價制度,為養老服務業提供差異化信貸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養老服務機構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和應收賬款、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抵質押,提供信貸支持,滿足養老服務機構多樣化融資需求。有條件的地方在風險可控、不改變養老機構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養老服務機構其他資產抵押貸款的可行模式。對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設立小型養老服務機構,或招用員工比例達到政策要求的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積極利用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給予支持。(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五)提升養老服務人才素質和職業素養。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素質。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養老服務人員的培訓和鑒定工作。支持相關學校與養老機構和醫院共建養老服務實訓基地。推動普通高校和高中等職業院校開發或增設養老服務課程,為社區、老年教育機構及養老服務機構等提供教學資源及服務。加快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業人才。推動服務隊伍職業化、專業化、高素質化發展。鼓勵大專院校對口專業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完善職業技能等級與養老服務人員保障機制,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協商確定養老服務人員的工資待遇水平。建立養老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獎懲機制,提升養老護理隊伍職業道德素養。積極開發老年人力資源,倡導“互助養老”模式。(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老齡辦)

(六)加強服務監管。建立健全民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監管機制,加強對養老機構運營和服務的監管。嚴禁以舉辦養老機構名義從事房地產開發,嚴禁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嚴禁改變機構的養老服務性質。做好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信息監測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傳和風險提示工作。對養老服務中虐老欺老等行為,養老機構在收取保證金、辦理會員卡和發行金融產品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厲查處。加強養老設施和服務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檢查機制,確保老年人人身安全。(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公安局、市金融辦、鞍山銀監分局、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老齡辦)

(七)加強行業自律。民政、質檢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全市養老服務標準體系,健全各項管理和服務標準。落實養老機構綜合評估和報告制度,開展第三方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應與政府購買服務、發放建設運營補貼等掛鉤。政府運營的養老機構要實行老年人入住評估制度,綜合評估申請入住老年人的情況,優先保障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和其他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

(八)加強宣傳引導。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社會風尚和傳統美德,開展孝敬教育,營造養老、助老的良好社會氛圍,加強對養老服務業發展過程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和先進事跡的宣傳報道,及時總結推廣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依法打擊虐待、傷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積極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引導老年人積極參與社區服務、公益活動和健康知識培訓,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牽頭單位:市老齡辦、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其他有關部門)

(九)加強責任落實。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把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擺在重要位置,建立組織實施機制,及時制定配套實施意見,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和監督檢查,確保責任到位、取得實效。各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相關優惠政策,共同促進養老服務提質增效。對不落實養老服務政策,或者在養老機構運營和服務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縣(市)區、各開發區的指導,及時督促檢查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12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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