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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7〕16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鞍山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精神,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遼政發〔2015〕18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6〕49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6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理念創新為先導,以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緊緊圍繞推動我市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為目標,抓住全面振興鋼都發展重要機遇,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財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為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持久強勁動力,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設計,協同推進。統籌推進本地和外地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行相同的落戶條件和標準。統籌戶籍制度改革與相關配套制度改革創新,優化政策組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2.存量優先,帶動增量。優先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能夠適應城市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非戶籍人口落戶,形成示范效應,逐步帶動新增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

3.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充分考慮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賦予各縣(市)區、各開發區更多操作空間,鼓勵創造典型經驗。充分尊重群眾自主定居意愿,堅決打破“玻璃門”,嚴格防止“被落戶”。

4.市負總責,縣區具體實施。市政府層面統籌總體方案和制度安排,強化對各縣(市)區、各開發區的指導和監督考核;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三)主要目標。“十三五”期間,加速破除城鄉區域間戶籍遷移壁壘,就業、教育、文化、社保、醫療、住房等配套政策體系進一步完善。到2020年,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提高到65%。

二、進一步拓寬落戶通道

(四)全面放開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以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3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為重點,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切實做到能放全放、應落盡落。全面實行農村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高校錄取的農村籍學生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至高校所在地;畢業后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創)業地。(市公安局牽頭)

(五)調整完善城區落戶政策。城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等為主要依據,重點解決符合條件的非戶籍人口的落戶問題。取消投資落戶需提供1年以上納稅憑證的限制。(市公安局牽頭)

(六)調整完善小城鎮落戶政策。全面放開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的非戶籍人口落戶限制,只要在海城市市區,臺安縣、岫巖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其他建制鎮有落戶意愿,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非戶籍人口即可在居住地申請常住戶口。(市公安局牽頭)

三、制定實施配套政策

(七)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根據本地區不同時期農業轉移人口數量規模以及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異等因素,對轉移支付規模和結構進行動態調整。加大支出結構調整力度,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市級財政建立市對縣(市)區、開發區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根據農業轉移人口實際進城落戶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情況,適當考慮農業轉移人口流動、城市規模等因素進行測算分配,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數量較多的縣(市)區、開發區傾斜。(市財政局牽頭)

(八)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地區基礎設施投資的補助機制。根據我省對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轉移人口較多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的支持政策,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情況作為重要支持方向,積極為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城鎮爭取省財力、中央預算內資金,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保障性住房建設,并結合我市實際,鼓勵縣級政府實施相應配套政策。(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牽頭)

(九)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按照特大城市、大中城市、小城市和建制鎮協調發展的要求,實行差別化進城落戶人口城鎮新增建設用地標準。統籌考慮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現狀、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和人口規模等因素,科學測算、合理安排城鎮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優先保障落戶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醫療、養老、就業等民生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產業用地,鼓勵盤活存量城鎮建設用地。完善和拓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政策,對舊村莊、舊宅基地和閑置農村建設用地進行整理復墾,增加耕地面積,在滿足農民安置、農村發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將節余的建設用地用于城鎮建設。采取多種方式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工作,深入挖掘存量建設用地再開發潛力,進一步盤活城鎮低效用地,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市國土資源局牽頭)

(十)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制度。督促企業債券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嚴格按照監管部門規定和募集說明書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相關信息。(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結合財力狀況、債務風險、投資需求等因素,規范履行法定程序,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在限額內舉借新債,統籌安排新增債券資金優先用于棚戶區改造、普通公路建設等公益性項目支出,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市財政局牽頭)市本級、各縣區財政應按照財政部相關規定積極配合做好PPP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等工作,推進城市公共服務領域和基礎設施領域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融資。(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加快完成全市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逐步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息應用平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啟動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編制成員名冊。開展農戶對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自愿有償退出試點工作,指導試點地區探索退出條件、補償額度、收回“三權”等辦法,支持和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將“三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堅決杜絕以轉讓“三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先決條件。同時,健全農村土地承包調解仲裁體系建設,推進依法解決承包糾紛。(市農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等配合)

(十二)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辦法,結合新型城鎮化和戶籍制度改革進程,在保障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礎上,將新就業大學生、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適當放寬準入條件,優化分配方案。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研究制定將農業轉移人口、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落實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條件等政策,接入全國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平臺,支持繳存人異地使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

(十三)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在農村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已實現穩定就業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他進城落戶農民可按規定在落戶地參加居民醫保,執行當地統一政策。進一步完善進城落戶農民醫保關系轉移接續以及經辦服務和相關數據交接工作,妥善處理醫保關系轉移中的有關權益,確保管理服務順暢銜接,避免重復參保和待遇重復享受問題,促進基本醫療保障公平可及、應保盡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配合)

(十四)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等政策。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且處于繳費期的進城落戶農民,根據本人申請,可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全部存儲額從參保地一次性轉入到落戶地,并繼續在落戶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如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參保;進城落戶前已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由原戶籍地負責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和待遇發放。已進城落戶的農民,按當地城鎮居民申辦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政策辦理,保障其與當地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牽頭)

(十五)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遼寧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逐步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義務教育隨遷子女入學政策,切實簡化優化入學流程和證明要求,方便隨遷子女入學,實現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評優獎勵、入隊入團、課外活動等方面,與城市學生一視同仁,無差別就學。凡持有我省居住證的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在就學所在地參加中考、高考,按《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遼寧省參加中考和高考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遼政辦發〔2012〕68號)執行。充分利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為進城落戶農民子女轉學升學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牽頭,市公安局配合)

(十六)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切實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根據我市實際情況不斷擴大公共服務范圍并提高服務標準,逐步縮小居住證持有人與戶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市公安局牽頭)

四、強化監測檢查

(十七)健全落戶統計體系。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常住人口調查制度,完善市級人口城鎮化率推算方法,及時準確反映市級人口城鎮化率指標的變動情況。(市統計局牽頭,市公安局配合)

(十八)強化專項檢查。市直相關部門要對各縣(市)區、各開發區非戶籍人口特別是進城農民落戶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和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通過收集相關專業的從業人員數,結合人口變動調查數據,2018年組織開展我市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的中期評估,2020年進行總結評估。(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牽頭)

(十九)強化審計監督。將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和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市級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范圍,將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有關部門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市審計局牽頭)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新型城鎮化建設各項相關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大力度,切實抓好本方案實施工作,確保我市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目標任務如期完成。

 

 

鞍政辦發〔2017〕16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精神,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遼政發〔2015〕18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6〕49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6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理念創新為先導,以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緊緊圍繞推動我市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為目標,抓住全面振興鋼都發展重要機遇,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財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為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持久強勁動力,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設計,協同推進。統籌推進本地和外地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行相同的落戶條件和標準。統籌戶籍制度改革與相關配套制度改革創新,優化政策組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2.存量優先,帶動增量。優先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能夠適應城市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非戶籍人口落戶,形成示范效應,逐步帶動新增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

3.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充分考慮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賦予各縣(市)區、各開發區更多操作空間,鼓勵創造典型經驗。充分尊重群眾自主定居意愿,堅決打破“玻璃門”,嚴格防止“被落戶”。

4.市負總責,縣區具體實施。市政府層面統籌總體方案和制度安排,強化對各縣(市)區、各開發區的指導和監督考核;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三)主要目標。“十三五”期間,加速破除城鄉區域間戶籍遷移壁壘,就業、教育、文化、社保、醫療、住房等配套政策體系進一步完善。到2020年,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提高到65%。

二、進一步拓寬落戶通道

(四)全面放開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以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3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為重點,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切實做到能放全放、應落盡落。全面實行農村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高校錄取的農村籍學生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至高校所在地;畢業后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創)業地。(市公安局牽頭)

(五)調整完善城區落戶政策。城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等為主要依據,重點解決符合條件的非戶籍人口的落戶問題。取消投資落戶需提供1年以上納稅憑證的限制。(市公安局牽頭)

(六)調整完善小城鎮落戶政策。全面放開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的非戶籍人口落戶限制,只要在海城市市區,臺安縣、岫巖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其他建制鎮有落戶意愿,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非戶籍人口即可在居住地申請常住戶口。(市公安局牽頭)

三、制定實施配套政策

(七)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根據本地區不同時期農業轉移人口數量規模以及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異等因素,對轉移支付規模和結構進行動態調整。加大支出結構調整力度,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市級財政建立市對縣(市)區、開發區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根據農業轉移人口實際進城落戶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情況,適當考慮農業轉移人口流動、城市規模等因素進行測算分配,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數量較多的縣(市)區、開發區傾斜。(市財政局牽頭)

(八)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地區基礎設施投資的補助機制。根據我省對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轉移人口較多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的支持政策,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情況作為重要支持方向,積極為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城鎮爭取省財力、中央預算內資金,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保障性住房建設,并結合我市實際,鼓勵縣級政府實施相應配套政策。(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牽頭)

(九)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按照特大城市、大中城市、小城市和建制鎮協調發展的要求,實行差別化進城落戶人口城鎮新增建設用地標準。統籌考慮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現狀、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和人口規模等因素,科學測算、合理安排城鎮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優先保障落戶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醫療、養老、就業等民生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產業用地,鼓勵盤活存量城鎮建設用地。完善和拓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政策,對舊村莊、舊宅基地和閑置農村建設用地進行整理復墾,增加耕地面積,在滿足農民安置、農村發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將節余的建設用地用于城鎮建設。采取多種方式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工作,深入挖掘存量建設用地再開發潛力,進一步盤活城鎮低效用地,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市國土資源局牽頭)

(十)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制度。督促企業債券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嚴格按照監管部門規定和募集說明書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相關信息。(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結合財力狀況、債務風險、投資需求等因素,規范履行法定程序,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在限額內舉借新債,統籌安排新增債券資金優先用于棚戶區改造、普通公路建設等公益性項目支出,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市財政局牽頭)市本級、各縣區財政應按照財政部相關規定積極配合做好PPP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等工作,推進城市公共服務領域和基礎設施領域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融資。(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加快完成全市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逐步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息應用平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啟動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編制成員名冊。開展農戶對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自愿有償退出試點工作,指導試點地區探索退出條件、補償額度、收回“三權”等辦法,支持和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將“三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堅決杜絕以轉讓“三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先決條件。同時,健全農村土地承包調解仲裁體系建設,推進依法解決承包糾紛。(市農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等配合)

(十二)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辦法,結合新型城鎮化和戶籍制度改革進程,在保障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礎上,將新就業大學生、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適當放寬準入條件,優化分配方案。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研究制定將農業轉移人口、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落實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條件等政策,接入全國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平臺,支持繳存人異地使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

(十三)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在農村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已實現穩定就業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他進城落戶農民可按規定在落戶地參加居民醫保,執行當地統一政策。進一步完善進城落戶農民醫保關系轉移接續以及經辦服務和相關數據交接工作,妥善處理醫保關系轉移中的有關權益,確保管理服務順暢銜接,避免重復參保和待遇重復享受問題,促進基本醫療保障公平可及、應保盡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配合)

(十四)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等政策。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且處于繳費期的進城落戶農民,根據本人申請,可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全部存儲額從參保地一次性轉入到落戶地,并繼續在落戶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如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參保;進城落戶前已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由原戶籍地負責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和待遇發放。已進城落戶的農民,按當地城鎮居民申辦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政策辦理,保障其與當地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牽頭)

(十五)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遼寧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逐步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義務教育隨遷子女入學政策,切實簡化優化入學流程和證明要求,方便隨遷子女入學,實現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評優獎勵、入隊入團、課外活動等方面,與城市學生一視同仁,無差別就學。凡持有我省居住證的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在就學所在地參加中考、高考,按《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遼寧省參加中考和高考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遼政辦發〔2012〕68號)執行。充分利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為進城落戶農民子女轉學升學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牽頭,市公安局配合)

(十六)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切實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根據我市實際情況不斷擴大公共服務范圍并提高服務標準,逐步縮小居住證持有人與戶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市公安局牽頭)

四、強化監測檢查

(十七)健全落戶統計體系。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常住人口調查制度,完善市級人口城鎮化率推算方法,及時準確反映市級人口城鎮化率指標的變動情況。(市統計局牽頭,市公安局配合)

(十八)強化專項檢查。市直相關部門要對各縣(市)區、各開發區非戶籍人口特別是進城農民落戶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和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通過收集相關專業的從業人員數,結合人口變動調查數據,2018年組織開展我市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的中期評估,2020年進行總結評估。(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牽頭)

(十九)強化審計監督。將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和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市級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范圍,將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有關部門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市審計局牽頭)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新型城鎮化建設各項相關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大力度,切實抓好本方案實施工作,確保我市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目標任務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