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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7〕152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鞍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1121日        

 

 

鞍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掛鞍山市物價局、鞍山市重點項目辦公室、鞍山市開發性金融合作項目辦公室牌子,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婚姻服務收費定價。

2.民爆器材銷售價格定價。

3.省內地方鐵路客運價格定價。

4.住宅小區停車服務費定價。

5.生豬定點屠宰費定價。

6.垃圾托運費定價。

7.舊機動車市場交易服務定價。

8.防偽印章制作費定價。

9.城建檔案館技術咨詢服務費定價。

10.存量房查檔費定價。

11.房屋網絡信息服務費定價。

12.房地產測繪費定價。

13.建筑用地撥地樁定樁費定價。

14.建筑用地放線測繪費定價。

15.國家、省授權市管行政事業收費審批轉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

16.市級黨報價格審批。

17.市一級單位收取的與市域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經營性收費。

18.民用液化氣經營差率調整。

19.中省直所屬物業企業服務收費定價。

20.中省直所屬開發單位新建的享受國家優惠的居民住房價格審批。

21.市以下醫療機構復印、復制病歷資料工本費定價。

22.學歷教育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含中外合作)學費、住宿費標準定價。

23.居民衛生費定價。

24.交通部門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上崗培訓費定價。

25.民爆器材倉儲、運雜費等流通費率或銷售價格定價。

26.室內煤氣管道改裝費定價。

27.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1.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

2.對涉及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3.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定價權。

4.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國家級及省屬游覽參觀景區內交通運輸價格定價權。

5.指導、協調全市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三)劃出的職責

1.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參與擬定全市對外開放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各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開發,招商引資,并依據相關法規進行檢查監督;負責對外開放的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等全市對外開放管理職責劃入市商務局。

2.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協調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運輸等生產要素,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等職責劃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3.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需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備案)項目的核準(備案),國家、省授權市管商品價格、經營(壟斷)服務性價格(收費)審批等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局。

(四)劃入的職責

1.原市計生委承擔的研究擬定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工作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原市服務業委承擔的組織制定促進全市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等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市經濟合作局承擔的全市對口支援管理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五)加強的職責

1.進一步完善和加強宏觀調控,強化全市發展戰略規劃的引導和約束作用。加強發展規劃制訂、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全局性事項統籌、經濟體制改革協調等職責,建立健全科學制訂、有效實施、及時評估和動態調整全市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度機制,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和強化宏觀調控的協調和運用機制,提高對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研判的能力和水平,增強工作的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年度計劃,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研究經濟運行有關重大問題,加強全市投資宏觀管理,調控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加強全市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的監測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經濟協調發展的能力,維護全市經濟安全。

3.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縮小地區發展差距;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統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4.推進水、電、氣、醫療服務等重點領域價格改革;加強價格監測及應急預警,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相關成本與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及時提出對策建議;強化市場價格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市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發展及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宏觀調控協調機制;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市宏觀經濟運行、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研究全市經濟運行有關重大問題。

(三)負責匯總分析全市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金融發展對策、土地政策和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負責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綜合管理工作,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負責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管理,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市財政性建設資金,按省、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核上報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直接投資類項目、重大資源開發類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及措施,指導協調礦產、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對外合作;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可研報告(代項目建議書)與初步設計的立項辦理工作;組織開展重點工程項目稽察工作;指導全市工程咨詢業發展。

(六)推進全市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全市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全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全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推進全市工業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協調解決全市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擬訂全市能源交通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按權限實施對能源交通項目和計劃的管理;參與能源交通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工作,負責全市石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不包括城鎮燃氣)管道的保護工作,統籌協調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

(八)負責統籌推進全市區域協調發展,承擔組織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區域協調發展及資源枯竭城市經濟轉型、老工業基地振興、沈陽經濟區發展和突破遼西北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全市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九)研究分析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相關工作;編制全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并組織實施市級戰略物資儲備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全市糧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重要商品儲備。

(十)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一)推進全市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參與編制全市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

(十二)起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指導、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

(十三)研究全市國民經濟與國防建設的關系,組織編制軍民融合發展規劃和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協調相關重大問題,協調市級重要物資儲備計劃,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動員工作。

(十四)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價格和收費改革的方針、政策,實施國家、省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研究擬訂全市價格、收費的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提出運用價格手段調節全市經濟的政策建議;提出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管理范圍、原則、作價辦法。

(十五)研究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和措施;負責監測、預測物價總水平的變動;研究分析物價指數變動情況和趨勢,及時進行市場價格預警并提出對策;建立、完善全市價格監測體系。指導協調全市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十六)貫徹實施國家、省各項價格規定和統一調價方案;研究擬訂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政策;擬定和調整市管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擬定市管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

(十七)監督檢查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以及政策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各種違規定價違規收費行為及案件;受理與價格、收費有關的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

(十八)按國家、省要求開展反價格壟斷的調查工作;負責全市價格、收費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及收費政策和收費標準的咨詢服務工作;指導價格評估、鑒證和信息服務工作。

(十九)負責組織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調查與監審,負責商品和服務價格定價成本監審工作。承擔涉嫌違紀案件、刑事案件、行政工作中涉及財物的價格認定及復核工作。

(二十)負責全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等工作。

(二十一)負責我市與國家開發銀行的融資合作。

(二十二)負責全市對口支援管理工作。

(二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37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電子政務、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干部培訓、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處(政策研究室)

匯總編制和銜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做好重大比例關系及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協調;分析研究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動態監測、預測、預警宏觀經濟運行;提出全市市場監管、經濟調節和公共服務的目標及政策建議,并對年度計劃和政策進行評估和調整;負責內資鼓勵類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的初審和申報工作;協調市級重要物資儲備計劃;研究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

(三)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組織、協調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實驗區工作;督促、檢查、指導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縣(市)區、開發區經濟體制改革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四)固定資產投資處

編制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劃,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編制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運行情況,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領域政策措施;規范和統籌政府投資資金管理,提出市本級財政性投資的規模和投向,安排市本級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審核全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功能、規模和標準;引導民間資金和銀行貸款的投資方向。

(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研究制定全市對外經濟發展戰略、總規模和投向;編制全市對外經濟中長期規劃,提出和申報國外貸款備選項目,提出外商直接投資和境外投資的總量和方向;申報利用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分析全市利用國外資金的狀況,協調重大利用外資項目工作;協調全市擴大利用外資有關優惠政策工作;負責全市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預警工作。

(六)地區經濟處

組織擬訂全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統籌協調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地區經濟發展和協作中的重要問題;協調實施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利用規劃;編制礦產廢棄資源等開發利用規劃;組織編制全市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生態)保護年度計劃,安排全市重大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項目;協調編制環境保護和整治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指導地區經濟協作;負責編制扶助貧困地區、民族地區經濟開發計劃和以工代賑建設計劃;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參與協調開展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

(七)農村經濟處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解決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組織編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水利、氣象等行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和實施全市農業生態環境建設規劃、計劃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并協調實施;承擔農業資源區劃管理職能。負責協調落實市縣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有關推進全市縣域經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資金等事項的決定;協助加快推進縣域重大投資項目等工作。

(八)能源交通處(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

負責提出能源、交通和運輸等產業發展戰略,銜接平衡能源、交通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的建議;負責重大能源、交通產業建設項目的規劃布局,協調能源、交通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制定能源節約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對交通運輸現代化實施宏觀指導;研究提出能源、交通產業發展項目專項投資計劃;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工業處

負責提出全市推進工業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工業協調發展的重大思路、政策措施和重大項目,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負責全市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十)高技術產業處

綜合分析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相關高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范工程;統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負責全市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

(十一)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處

綜合分析全市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全市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減排示范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十二)社會發展處(就業和收入分配處、衛生事業處)

綜合提出全市社會發展戰略,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旅游、政法、民政和新聞出版等發展政策;編制社會發展投資計劃;綜合分析全市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研究擬定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

(十三)經濟貿易處

研究提出全市內外貿的發展戰略,監測和分析內外貿市場運行;組織編制全市重要商品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市糧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儲備計劃;研究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規劃及流通領域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協調解決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編制服務業引導資金使用計劃和安排重大項目。

(十四)財政金融處

研究和分析全市社會資金平衡狀況,對全市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分析并提出對策和建議;編制年度和中長期財政金融計劃和規劃;提出全市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性建議;根據國家、省下達的企業債券發行計劃,提出全市企業債券的發行總量和資金投向;牽頭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負責推進創業投資行業發展。

(十五)信用管理處

負責全市社會信用體系規劃建設與綜合管理;擬訂全市地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制度和標準;負責全市非金融類信用信息征集、發布和使用管理;負責全市信用評估機構行業管理;負責全市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沈陽經濟區鞍山辦公室(沿海經濟處)

組織研究沈陽經濟區(鞍山)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實施方案和重大問題;提出促進沈陽經濟區(鞍山)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鞍山)重大項目推進和經濟合作工作;負責沈陽經濟區(鞍山)發展的信息通報、宣傳推介、檢查指導等工作;承接沈陽經濟區鞍山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負責本地區沿海經濟帶建設相關工作;負責本地區突破遼西北戰略實施的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和績效考核;督促和落實突破遼西北的各項任務和政策。

(十七)招投標監管處

負責審查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招標文件和貨物采購文件;依法指導、協調、管理全市招投標工作;依法對招投標項目公告發布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招投標投訴受理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管理。

(十八)對口支援處

負責協調指導推動全市對口支援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對口支援政策建議,組織審核對口支援綜合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對口支援政策貫徹落實和規劃執行的督促檢查,承擔市對口支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重大項目處

參與編制全市重大項目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對項目推進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綜合協調;負責全市重大項目篩選,建立重大項目庫;負責重大項目策劃,調研論證和推進落實;負責市級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前期必要性論證;負責由中央預算內資金、省本級基本建設資金補助的縣(市)區、開發區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和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可研報告(代項目建議書)與初步設計的立項辦理;承接國家、省、市建設工程類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對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實行事中事后監管;負責及時向市行政審批服務局通報國家、省新出臺的有關產業政策,通報國家、省有關事項批復情況等。

(二十)中介組織處

負責研究提出中介組織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組織擬定促進和規范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中介組織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一)政策法規處(監管服務處)

負責組織、參與、協調起草綜合性經濟法規、地方性價格法規、規章;負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機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公開、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綜合分析物價形勢、價格指數變動情況和趨勢,及時進行市場價格預警,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研究提出綜合運用價格政策和其他經濟政策,法律、行政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價格穩定的政策建議并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各縣(市)區、開發區、市直各部門及相關單位價格調控落實情況;負責綜合分析物價形勢、價格指數變動情況和趨勢,及時進行市場價格預警,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研究提出綜合運用價格政策和其他經濟政策,法律、行政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價格穩定的政策建議并組織實施;負責價調基金的使用及稽查工作。

(二十二)經濟與國防協調發展處

研究全市國民經濟與國防建設的關系,組織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相關工作。

(二十三)重大項目稽查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重大項目的稽查;跟蹤檢查相關行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投資政策及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配合國家、省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和專項檢查工作。

(二十四)振興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一處

提出全市老工業基地產業發展及重大項目布局的建議并協調實施;協調推進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企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負責全市老工業基地振興工作的綜合匯總、銜接;承擔市振興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振興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二處(資源枯竭城市轉型辦公室)

研究提出鞍山市老工業基地振興重大問題和有關政策的建議;負責對全市老工業基地振興規劃進行指導、論證、綜合平衡和銜接;提出全市老工業基地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引進國內外資金、技術、人才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及重大項目布局的建議并協調實施;協調推進接續替代產業發展和環境生態治理,組織實施接續替代產業發展專項。

(二十六)文化產業處

負責研究提出全市文化產業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擬定全市文化產業領域發展相關中長期規劃;提出全市文化產業發展投資計劃和重大項目布局,負責全市文化產業重大項目、產業集群、重點企業發展等推進工作,組織協調解決全市文化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七)價格管理處

貫徹實施國家、省管理的有關工業產品、農產品、能源、交通運輸、郵政電信、農業生產資料、藥品、醫療服務和公用事業、自然壟斷商品的價格政策并組織實施,研究分析相關商品的產銷成本、利潤和市場供求情況,預測價格變化趨勢,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擬定相關省管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督檢查有關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落實情況。

(二十八)收費管理處

負責貫徹實施國家、省關于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政策法規;提出全市收費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依管理權限提出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監督檢查相關收費政策的落實及事中事后監管;指導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價格部門收費管理工作。

(二十九)發展規劃處

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全市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全市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三十)管道保護處

負責我市石油天然氣(不包括城市燃氣)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解決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擬訂市級石油天然氣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執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

(三十一)督查考核處(營商辦公室)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重點督辦事項,國家、省、市領導批示事項,市委、市政府重要會議議定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委黨組、主任交辦的重大事項等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委內目標績效考核工作。

(三十二)價格認定處

負責對鞍山市本級紀檢監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各類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收費進行價格認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認定案件進行復核;對本行政區域內價格認定工作進行指導和培訓。

(三十三)價格監測處

負責對國家、省、市三級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常規監測、國家應急監測、節假日和關鍵時點的市場價格監測;指導縣(市)區價格監測工作。

(三十四)成本調查監審處

負責工農產品成本調查和列入監審目錄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調價、定價成本監審工作。

(三十五)服務業綜合處

負責研判服務業發展趨勢,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規劃、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全市服務業發展,協調解決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做好全市服務業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督促檢查服務業運行和指標情況,負責服務業發展社會綜合評價;承擔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六)區域發展處

負責分析研判生活性服務業發展狀況和發展趨勢,負責相關領域規劃、計劃的擬定和銜接平衡,提出相關政策措施;負責生活性服務業的統籌協調、政策落實、檢查督導、指標及運行管理工作,負責編制生活性服務業引導資金使用計劃和重大項目安排,協調解決生活性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分析研判服務業集聚區發展狀況和發展趨勢,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服務業集聚區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服務業集聚區發展規劃、主要指標,協調服務業集聚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省級服務業集聚區申報和市級服務業集聚區認定工作。

(三十七)生產性服務業處

負責分析研判生產性服務業發展趨勢和運行狀況,協調相關領域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提出相關建議;統籌協調生產性服務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編制生產性服務業引導資金使用計劃和重大項目安排,協調解決生產性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生產性服務業的統籌協調、政策落實、檢查督導、指標及運行管理等工作。

四、人員編制

(略)

五、其他事項

(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總量計劃,市商務局負責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的總量計劃內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煤炭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商務局在進出口總量計劃內進行分配并協調相關政策。

(二)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第9號令),原油、礦山等資源類重大境外投資項目、大額用匯境外投資項目和市內企業在境外開辦生產投資類項目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上報。

(三)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職責分工。需報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準的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申報和管理;需報省、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核準的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申報和管理。

(四)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職責分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地稅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科技局等有關部門負責上報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

(五)相關行政許可、審批職責分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需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備案)項目的核準(備案),國家、省授權市管商品價格、經營(壟斷)服務性價格(收費)審批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市級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前期必要性論證和由中央預算內資金、省本級基本建設資金補助的縣(市)區、開發區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的批復,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可研報告(代項目建議書)與初步設計的批復;承接國家、省、市建設工程類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對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實行事中事后監管;負責及時向市行政審批服務局通報國家、省新出臺的有關產業政策,通報國家、省有關事項批復情況等。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鞍政辦發〔2017〕152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1121日        

 

 

鞍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掛鞍山市物價局、鞍山市重點項目辦公室、鞍山市開發性金融合作項目辦公室牌子,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婚姻服務收費定價。

2.民爆器材銷售價格定價。

3.省內地方鐵路客運價格定價。

4.住宅小區停車服務費定價。

5.生豬定點屠宰費定價。

6.垃圾托運費定價。

7.舊機動車市場交易服務定價。

8.防偽印章制作費定價。

9.城建檔案館技術咨詢服務費定價。

10.存量房查檔費定價。

11.房屋網絡信息服務費定價。

12.房地產測繪費定價。

13.建筑用地撥地樁定樁費定價。

14.建筑用地放線測繪費定價。

15.國家、省授權市管行政事業收費審批轉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

16.市級黨報價格審批。

17.市一級單位收取的與市域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經營性收費。

18.民用液化氣經營差率調整。

19.中省直所屬物業企業服務收費定價。

20.中省直所屬開發單位新建的享受國家優惠的居民住房價格審批。

21.市以下醫療機構復印、復制病歷資料工本費定價。

22.學歷教育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含中外合作)學費、住宿費標準定價。

23.居民衛生費定價。

24.交通部門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上崗培訓費定價。

25.民爆器材倉儲、運雜費等流通費率或銷售價格定價。

26.室內煤氣管道改裝費定價。

27.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1.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

2.對涉及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3.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定價權。

4.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國家級及省屬游覽參觀景區內交通運輸價格定價權。

5.指導、協調全市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三)劃出的職責

1.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參與擬定全市對外開放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各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開發,招商引資,并依據相關法規進行檢查監督;負責對外開放的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等全市對外開放管理職責劃入市商務局。

2.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協調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運輸等生產要素,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等職責劃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3.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需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備案)項目的核準(備案),國家、省授權市管商品價格、經營(壟斷)服務性價格(收費)審批等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局。

(四)劃入的職責

1.原市計生委承擔的研究擬定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工作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原市服務業委承擔的組織制定促進全市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等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市經濟合作局承擔的全市對口支援管理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五)加強的職責

1.進一步完善和加強宏觀調控,強化全市發展戰略規劃的引導和約束作用。加強發展規劃制訂、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全局性事項統籌、經濟體制改革協調等職責,建立健全科學制訂、有效實施、及時評估和動態調整全市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度機制,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和強化宏觀調控的協調和運用機制,提高對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研判的能力和水平,增強工作的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年度計劃,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研究經濟運行有關重大問題,加強全市投資宏觀管理,調控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加強全市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的監測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經濟協調發展的能力,維護全市經濟安全。

3.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縮小地區發展差距;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統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4.推進水、電、氣、醫療服務等重點領域價格改革;加強價格監測及應急預警,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相關成本與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及時提出對策建議;強化市場價格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市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發展及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宏觀調控協調機制;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市宏觀經濟運行、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研究全市經濟運行有關重大問題。

(三)負責匯總分析全市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金融發展對策、土地政策和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負責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綜合管理工作,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負責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管理,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市財政性建設資金,按省、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核上報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直接投資類項目、重大資源開發類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及措施,指導協調礦產、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對外合作;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可研報告(代項目建議書)與初步設計的立項辦理工作;組織開展重點工程項目稽察工作;指導全市工程咨詢業發展。

(六)推進全市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全市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全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全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推進全市工業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協調解決全市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擬訂全市能源交通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按權限實施對能源交通項目和計劃的管理;參與能源交通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工作,負責全市石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不包括城鎮燃氣)管道的保護工作,統籌協調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

(八)負責統籌推進全市區域協調發展,承擔組織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區域協調發展及資源枯竭城市經濟轉型、老工業基地振興、沈陽經濟區發展和突破遼西北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全市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九)研究分析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相關工作;編制全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并組織實施市級戰略物資儲備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全市糧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重要商品儲備。

(十)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一)推進全市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參與編制全市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

(十二)起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指導、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

(十三)研究全市國民經濟與國防建設的關系,組織編制軍民融合發展規劃和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協調相關重大問題,協調市級重要物資儲備計劃,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動員工作。

(十四)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價格和收費改革的方針、政策,實施國家、省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研究擬訂全市價格、收費的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提出運用價格手段調節全市經濟的政策建議;提出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管理范圍、原則、作價辦法。

(十五)研究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和措施;負責監測、預測物價總水平的變動;研究分析物價指數變動情況和趨勢,及時進行市場價格預警并提出對策;建立、完善全市價格監測體系。指導協調全市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十六)貫徹實施國家、省各項價格規定和統一調價方案;研究擬訂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政策;擬定和調整市管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擬定市管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

(十七)監督檢查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以及政策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各種違規定價違規收費行為及案件;受理與價格、收費有關的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

(十八)按國家、省要求開展反價格壟斷的調查工作;負責全市價格、收費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及收費政策和收費標準的咨詢服務工作;指導價格評估、鑒證和信息服務工作。

(十九)負責組織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調查與監審,負責商品和服務價格定價成本監審工作。承擔涉嫌違紀案件、刑事案件、行政工作中涉及財物的價格認定及復核工作。

(二十)負責全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等工作。

(二十一)負責我市與國家開發銀行的融資合作。

(二十二)負責全市對口支援管理工作。

(二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37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電子政務、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干部培訓、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處(政策研究室)

匯總編制和銜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做好重大比例關系及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協調;分析研究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動態監測、預測、預警宏觀經濟運行;提出全市市場監管、經濟調節和公共服務的目標及政策建議,并對年度計劃和政策進行評估和調整;負責內資鼓勵類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的初審和申報工作;協調市級重要物資儲備計劃;研究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

(三)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組織、協調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實驗區工作;督促、檢查、指導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縣(市)區、開發區經濟體制改革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四)固定資產投資處

編制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劃,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編制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運行情況,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領域政策措施;規范和統籌政府投資資金管理,提出市本級財政性投資的規模和投向,安排市本級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審核全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功能、規模和標準;引導民間資金和銀行貸款的投資方向。

(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研究制定全市對外經濟發展戰略、總規模和投向;編制全市對外經濟中長期規劃,提出和申報國外貸款備選項目,提出外商直接投資和境外投資的總量和方向;申報利用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分析全市利用國外資金的狀況,協調重大利用外資項目工作;協調全市擴大利用外資有關優惠政策工作;負責全市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預警工作。

(六)地區經濟處

組織擬訂全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統籌協調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地區經濟發展和協作中的重要問題;協調實施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利用規劃;編制礦產廢棄資源等開發利用規劃;組織編制全市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生態)保護年度計劃,安排全市重大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項目;協調編制環境保護和整治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指導地區經濟協作;負責編制扶助貧困地區、民族地區經濟開發計劃和以工代賑建設計劃;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參與協調開展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

(七)農村經濟處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解決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組織編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水利、氣象等行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和實施全市農業生態環境建設規劃、計劃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并協調實施;承擔農業資源區劃管理職能。負責協調落實市縣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有關推進全市縣域經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資金等事項的決定;協助加快推進縣域重大投資項目等工作。

(八)能源交通處(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

負責提出能源、交通和運輸等產業發展戰略,銜接平衡能源、交通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的建議;負責重大能源、交通產業建設項目的規劃布局,協調能源、交通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制定能源節約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對交通運輸現代化實施宏觀指導;研究提出能源、交通產業發展項目專項投資計劃;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工業處

負責提出全市推進工業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工業協調發展的重大思路、政策措施和重大項目,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負責全市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十)高技術產業處

綜合分析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相關高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范工程;統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負責全市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

(十一)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處

綜合分析全市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全市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減排示范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十二)社會發展處(就業和收入分配處、衛生事業處)

綜合提出全市社會發展戰略,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旅游、政法、民政和新聞出版等發展政策;編制社會發展投資計劃;綜合分析全市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研究擬定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

(十三)經濟貿易處

研究提出全市內外貿的發展戰略,監測和分析內外貿市場運行;組織編制全市重要商品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市糧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儲備計劃;研究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規劃及流通領域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協調解決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編制服務業引導資金使用計劃和安排重大項目。

(十四)財政金融處

研究和分析全市社會資金平衡狀況,對全市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分析并提出對策和建議;編制年度和中長期財政金融計劃和規劃;提出全市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性建議;根據國家、省下達的企業債券發行計劃,提出全市企業債券的發行總量和資金投向;牽頭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負責推進創業投資行業發展。

(十五)信用管理處

負責全市社會信用體系規劃建設與綜合管理;擬訂全市地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制度和標準;負責全市非金融類信用信息征集、發布和使用管理;負責全市信用評估機構行業管理;負責全市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沈陽經濟區鞍山辦公室(沿海經濟處)

組織研究沈陽經濟區(鞍山)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實施方案和重大問題;提出促進沈陽經濟區(鞍山)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鞍山)重大項目推進和經濟合作工作;負責沈陽經濟區(鞍山)發展的信息通報、宣傳推介、檢查指導等工作;承接沈陽經濟區鞍山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負責本地區沿海經濟帶建設相關工作;負責本地區突破遼西北戰略實施的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和績效考核;督促和落實突破遼西北的各項任務和政策。

(十七)招投標監管處

負責審查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招標文件和貨物采購文件;依法指導、協調、管理全市招投標工作;依法對招投標項目公告發布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招投標投訴受理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管理。

(十八)對口支援處

負責協調指導推動全市對口支援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對口支援政策建議,組織審核對口支援綜合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對口支援政策貫徹落實和規劃執行的督促檢查,承擔市對口支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重大項目處

參與編制全市重大項目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對項目推進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綜合協調;負責全市重大項目篩選,建立重大項目庫;負責重大項目策劃,調研論證和推進落實;負責市級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前期必要性論證;負責由中央預算內資金、省本級基本建設資金補助的縣(市)區、開發區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和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可研報告(代項目建議書)與初步設計的立項辦理;承接國家、省、市建設工程類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對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實行事中事后監管;負責及時向市行政審批服務局通報國家、省新出臺的有關產業政策,通報國家、省有關事項批復情況等。

(二十)中介組織處

負責研究提出中介組織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組織擬定促進和規范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中介組織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一)政策法規處(監管服務處)

負責組織、參與、協調起草綜合性經濟法規、地方性價格法規、規章;負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機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公開、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綜合分析物價形勢、價格指數變動情況和趨勢,及時進行市場價格預警,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研究提出綜合運用價格政策和其他經濟政策,法律、行政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價格穩定的政策建議并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各縣(市)區、開發區、市直各部門及相關單位價格調控落實情況;負責綜合分析物價形勢、價格指數變動情況和趨勢,及時進行市場價格預警,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研究提出綜合運用價格政策和其他經濟政策,法律、行政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價格穩定的政策建議并組織實施;負責價調基金的使用及稽查工作。

(二十二)經濟與國防協調發展處

研究全市國民經濟與國防建設的關系,組織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相關工作。

(二十三)重大項目稽查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重大項目的稽查;跟蹤檢查相關行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投資政策及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配合國家、省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和專項檢查工作。

(二十四)振興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一處

提出全市老工業基地產業發展及重大項目布局的建議并協調實施;協調推進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企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負責全市老工業基地振興工作的綜合匯總、銜接;承擔市振興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振興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二處(資源枯竭城市轉型辦公室)

研究提出鞍山市老工業基地振興重大問題和有關政策的建議;負責對全市老工業基地振興規劃進行指導、論證、綜合平衡和銜接;提出全市老工業基地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引進國內外資金、技術、人才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及重大項目布局的建議并協調實施;協調推進接續替代產業發展和環境生態治理,組織實施接續替代產業發展專項。

(二十六)文化產業處

負責研究提出全市文化產業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擬定全市文化產業領域發展相關中長期規劃;提出全市文化產業發展投資計劃和重大項目布局,負責全市文化產業重大項目、產業集群、重點企業發展等推進工作,組織協調解決全市文化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七)價格管理處

貫徹實施國家、省管理的有關工業產品、農產品、能源、交通運輸、郵政電信、農業生產資料、藥品、醫療服務和公用事業、自然壟斷商品的價格政策并組織實施,研究分析相關商品的產銷成本、利潤和市場供求情況,預測價格變化趨勢,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擬定相關省管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督檢查有關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落實情況。

(二十八)收費管理處

負責貫徹實施國家、省關于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政策法規;提出全市收費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依管理權限提出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監督檢查相關收費政策的落實及事中事后監管;指導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價格部門收費管理工作。

(二十九)發展規劃處

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全市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全市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三十)管道保護處

負責我市石油天然氣(不包括城市燃氣)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解決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擬訂市級石油天然氣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執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

(三十一)督查考核處(營商辦公室)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重點督辦事項,國家、省、市領導批示事項,市委、市政府重要會議議定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委黨組、主任交辦的重大事項等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委內目標績效考核工作。

(三十二)價格認定處

負責對鞍山市本級紀檢監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各類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收費進行價格認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認定案件進行復核;對本行政區域內價格認定工作進行指導和培訓。

(三十三)價格監測處

負責對國家、省、市三級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常規監測、國家應急監測、節假日和關鍵時點的市場價格監測;指導縣(市)區價格監測工作。

(三十四)成本調查監審處

負責工農產品成本調查和列入監審目錄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調價、定價成本監審工作。

(三十五)服務業綜合處

負責研判服務業發展趨勢,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規劃、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全市服務業發展,協調解決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做好全市服務業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督促檢查服務業運行和指標情況,負責服務業發展社會綜合評價;承擔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六)區域發展處

負責分析研判生活性服務業發展狀況和發展趨勢,負責相關領域規劃、計劃的擬定和銜接平衡,提出相關政策措施;負責生活性服務業的統籌協調、政策落實、檢查督導、指標及運行管理工作,負責編制生活性服務業引導資金使用計劃和重大項目安排,協調解決生活性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分析研判服務業集聚區發展狀況和發展趨勢,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服務業集聚區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服務業集聚區發展規劃、主要指標,協調服務業集聚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省級服務業集聚區申報和市級服務業集聚區認定工作。

(三十七)生產性服務業處

負責分析研判生產性服務業發展趨勢和運行狀況,協調相關領域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提出相關建議;統籌協調生產性服務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編制生產性服務業引導資金使用計劃和重大項目安排,協調解決生產性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生產性服務業的統籌協調、政策落實、檢查督導、指標及運行管理等工作。

四、人員編制

(略)

五、其他事項

(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總量計劃,市商務局負責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的總量計劃內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煤炭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商務局在進出口總量計劃內進行分配并協調相關政策。

(二)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第9號令),原油、礦山等資源類重大境外投資項目、大額用匯境外投資項目和市內企業在境外開辦生產投資類項目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上報。

(三)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職責分工。需報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準的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申報和管理;需報省、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核準的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申報和管理。

(四)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職責分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地稅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科技局等有關部門負責上報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

(五)相關行政許可、審批職責分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需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備案)項目的核準(備案),國家、省授權市管商品價格、經營(壟斷)服務性價格(收費)審批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市級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前期必要性論證和由中央預算內資金、省本級基本建設資金補助的縣(市)區、開發區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的批復,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可研報告(代項目建議書)與初步設計的批復;承接國家、省、市建設工程類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對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實行事中事后監管;負責及時向市行政審批服務局通報國家、省新出臺的有關產業政策,通報國家、省有關事項批復情況等。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