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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發〔2017〕31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
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666號)精神,加快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范政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推進鞍山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遼寧代表團審議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要求,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確保政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防止和減少地方保護、區域封鎖、行業壁壘、企業壟斷,違法給予優惠或減損市場主體利益的行為發生,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打造以效益為核心的資源要素市場配置環境和以減負松綁為核心的實體經濟發展環境,營造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營商環境,推進鋼都全面振興。

二、基本原則

(一)市場主導,競爭優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著力轉變政府職能,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促進和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保障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二)立足全局,統籌兼顧。著力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清除市場壁壘,促進商品和要素在全市范圍內自由流動。統籌考慮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促進區域協調發展、保持經濟平穩健康運行等多重目標需要,穩妥推進制度實施。

(三)科學謀劃,穩步推進。堅持從實際出發,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破立結合,在規范增量政策的同時,堅持分類處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公平競爭的存量政策;著眼長遠,做好整體規劃,在實踐中分階段、分步驟地推進和完善。

(四)依法審查,加強監督。加強與現行法律體系和行政管理體制的銜接,提高公平競爭審查的權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機制,把自我審查和外部監督結合起來,加強社會監督和執法監督,暢通企業訴求渠道,及時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三、審查事項

建立競爭政策機制性引導,確立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協調機制。大力消除影響公平競爭、妨礙創新的各種制度束縛。重點對不利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妨礙民間投資、創新創業,不符合“放管服”要求,影響鋼都全面振興的規定和做法進行審查、清理和廢除,確保政府的相關政策和措施不違背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一)審查對象。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市、縣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起草部門應當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自我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二)審查方式。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制定政策措施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社會公開。

(三)審查標準。要從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1.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3.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4.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各級政府、各部門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規定。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2.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政策制定機關要逐年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四、實施步驟

政策制定機關是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的責任主體,起草部門要建立健全內部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分階段、分步驟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一)嚴格審查增量。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政策制定機關自此文件發布之日起,要建立內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嚴格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按照《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詳見附件1),填報《公平競爭審查表》(詳見附件2),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多家聯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進行自我審查。市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符合相關要求的可以出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或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同時政策制定機關要積極探索審查方式和方法,確保依法行政,推動制度不斷完善。(責任部門:政策制定機關)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自此文件發布之日起,由政策制定機關或牽頭部門(多家聯合制定政策的)負責對存量政策措施依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區分不同情況,穩妥把握節奏,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要盡快廢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要設置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沖空間;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責任部門:政策制定機關)

(三)制定實施細則。政策制定機關要緊密結合實際,抓緊制定相關政策審查、清理廢除工作方案,明確工作方式、工作步驟和時間節點。國家、省有關部門制定公平競爭審查實施細則后,市政府相關部門要進一步細化公平競爭審查內容、程序和方法,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效實施。(責任部門:市政府法制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市工商局)

(四)定期評估完善。對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后出臺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要在定期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一并對政策措施影響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評估。鼓勵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經評估認為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要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責任部門:政策制定機關)

五、保障措施

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是一項長期性、系統性、復雜性的工程。必須強化組織落實、宣傳培訓和輿論引導,堅持自我審查與外部監督相結合,原則禁止與例外規定相結合,規范增量與清理存量相結合,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落實和完善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強組織保障。市政府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任召集人,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工商局負責同志任副召集人,市營商環境監督辦公室、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鞍山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制度(名單詳見附件3)。負責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指導、協調、督促各地區、各部門有序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研究擬定存量清理、定期評估、考評標準等相關配套措施;受理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以及我市企業在外省、市受到不公平待遇的舉報訴求;在條件成熟時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協調解決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發展改革委主任王巍同志兼任。政策制定機關要定期向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備審查結果。(責任部門: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二)加強宣傳培訓。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大宣傳力度,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增進全社會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定期組織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業務培訓,政策制定機關要根據各自的職能開展多種形式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內部培訓,不斷提升公平競爭政策意識和審查業務水平。(責任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商務局、市工商局)

(三)加強執法監督。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對不予處理或處理不及時的要按照相關規定追責;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行為,有關部門及時上報上級執法機構,并配合開展反壟斷調查核實。政策制定機關要及時糾正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責任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商務局、市工商局)

(四)強化責任追究。加強對政策制定機關權力運行的監督和約束,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納入政府目標績效考核體系。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考評和督查。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的相關地方政府和部門,有關部門依法查實后要作出嚴肅處理。對失職瀆職等需要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要及時將有關情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責任部門:市監察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辦、市發展改革委)

 

 

附件:1.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競爭審查表

      3.鞍山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組成人員名單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78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3

 

 

鞍山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組成人員名單

 

 

召集人:張世超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副召集人:王巍 市發展改革委主任

        劉依椿 市財政局局長

        李 鋒 市商務局局長

        張敬軍 市政府法制辦主任

        宋士剛 市工商局局長

成 員:劉金典 市營商環境監督辦公室專職副主任

        馬繼仁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周國斌 市教育局副局長

        許利民 市科技局副局長

        劉保義 市公安局副局長

        毛志英 市民政局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徐懷東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張 超 市環保局副局長

        邊喜海 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龐 義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副主任

        賈志祥 市交通委副主任

        曹繼鋒 市農委副主任

        牛愛民 市水利局副局長

        閔 霄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局長

        陳國志 市衛生計生委黨委常委、市愛衛辦主任

        孫長琦 市國資委副主任

        張 誠 市金融辦主任

        王敬東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副局長

        于為理 市質監局副局長

        高 明 市行政審批局副局長

        丁 元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副局長

        王世華 市地稅局副局長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王巍(兼)。

 

 


附件:
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pdf
公平競爭審查表.pdf

鞍政發〔2017〕31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666號)精神,加快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范政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推進鞍山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遼寧代表團審議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要求,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確保政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防止和減少地方保護、區域封鎖、行業壁壘、企業壟斷,違法給予優惠或減損市場主體利益的行為發生,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打造以效益為核心的資源要素市場配置環境和以減負松綁為核心的實體經濟發展環境,營造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營商環境,推進鋼都全面振興。

二、基本原則

(一)市場主導,競爭優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著力轉變政府職能,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促進和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保障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二)立足全局,統籌兼顧。著力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清除市場壁壘,促進商品和要素在全市范圍內自由流動。統籌考慮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促進區域協調發展、保持經濟平穩健康運行等多重目標需要,穩妥推進制度實施。

(三)科學謀劃,穩步推進。堅持從實際出發,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破立結合,在規范增量政策的同時,堅持分類處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公平競爭的存量政策;著眼長遠,做好整體規劃,在實踐中分階段、分步驟地推進和完善。

(四)依法審查,加強監督。加強與現行法律體系和行政管理體制的銜接,提高公平競爭審查的權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機制,把自我審查和外部監督結合起來,加強社會監督和執法監督,暢通企業訴求渠道,及時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三、審查事項

建立競爭政策機制性引導,確立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協調機制。大力消除影響公平競爭、妨礙創新的各種制度束縛。重點對不利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妨礙民間投資、創新創業,不符合“放管服”要求,影響鋼都全面振興的規定和做法進行審查、清理和廢除,確保政府的相關政策和措施不違背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一)審查對象。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市、縣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起草部門應當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自我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二)審查方式。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制定政策措施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社會公開。

(三)審查標準。要從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1.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3.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4.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各級政府、各部門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規定。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2.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政策制定機關要逐年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四、實施步驟

政策制定機關是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的責任主體,起草部門要建立健全內部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分階段、分步驟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一)嚴格審查增量。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政策制定機關自此文件發布之日起,要建立內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嚴格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按照《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詳見附件1),填報《公平競爭審查表》(詳見附件2),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多家聯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進行自我審查。市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符合相關要求的可以出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或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同時政策制定機關要積極探索審查方式和方法,確保依法行政,推動制度不斷完善。(責任部門:政策制定機關)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自此文件發布之日起,由政策制定機關或牽頭部門(多家聯合制定政策的)負責對存量政策措施依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區分不同情況,穩妥把握節奏,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要盡快廢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要設置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沖空間;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責任部門:政策制定機關)

(三)制定實施細則。政策制定機關要緊密結合實際,抓緊制定相關政策審查、清理廢除工作方案,明確工作方式、工作步驟和時間節點。國家、省有關部門制定公平競爭審查實施細則后,市政府相關部門要進一步細化公平競爭審查內容、程序和方法,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效實施。(責任部門:市政府法制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市工商局)

(四)定期評估完善。對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后出臺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要在定期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一并對政策措施影響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評估。鼓勵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經評估認為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要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責任部門:政策制定機關)

五、保障措施

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是一項長期性、系統性、復雜性的工程。必須強化組織落實、宣傳培訓和輿論引導,堅持自我審查與外部監督相結合,原則禁止與例外規定相結合,規范增量與清理存量相結合,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落實和完善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強組織保障。市政府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任召集人,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工商局負責同志任副召集人,市營商環境監督辦公室、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鞍山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制度(名單詳見附件3)。負責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指導、協調、督促各地區、各部門有序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研究擬定存量清理、定期評估、考評標準等相關配套措施;受理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以及我市企業在外省、市受到不公平待遇的舉報訴求;在條件成熟時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協調解決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發展改革委主任王巍同志兼任。政策制定機關要定期向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備審查結果。(責任部門: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二)加強宣傳培訓。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大宣傳力度,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增進全社會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定期組織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業務培訓,政策制定機關要根據各自的職能開展多種形式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內部培訓,不斷提升公平競爭政策意識和審查業務水平。(責任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商務局、市工商局)

(三)加強執法監督。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對不予處理或處理不及時的要按照相關規定追責;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行為,有關部門及時上報上級執法機構,并配合開展反壟斷調查核實。政策制定機關要及時糾正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責任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商務局、市工商局)

(四)強化責任追究。加強對政策制定機關權力運行的監督和約束,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納入政府目標績效考核體系。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考評和督查。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的相關地方政府和部門,有關部門依法查實后要作出嚴肅處理。對失職瀆職等需要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要及時將有關情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責任部門:市監察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辦、市發展改革委)

 

 

附件:1.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競爭審查表

      3.鞍山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組成人員名單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78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3

 

 

鞍山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組成人員名單

 

 

召集人:張世超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副召集人:王巍 市發展改革委主任

        劉依椿 市財政局局長

        李 鋒 市商務局局長

        張敬軍 市政府法制辦主任

        宋士剛 市工商局局長

成 員:劉金典 市營商環境監督辦公室專職副主任

        馬繼仁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周國斌 市教育局副局長

        許利民 市科技局副局長

        劉保義 市公安局副局長

        毛志英 市民政局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徐懷東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張 超 市環保局副局長

        邊喜海 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龐 義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副主任

        賈志祥 市交通委副主任

        曹繼鋒 市農委副主任

        牛愛民 市水利局副局長

        閔 霄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局長

        陳國志 市衛生計生委黨委常委、市愛衛辦主任

        孫長琦 市國資委副主任

        張 誠 市金融辦主任

        王敬東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副局長

        于為理 市質監局副局長

        高 明 市行政審批局副局長

        丁 元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副局長

        王世華 市地稅局副局長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王巍(兼)。

 

 


附件:
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pdf
公平競爭審查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