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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發〔2017〕28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
文明殯葬工作的通告

為進一步倡導文明殯葬新風,破除封建迷信陋俗,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遼寧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鞍山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深入推進文明殯葬工作?,F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推進文明殯葬,革除喪葬陋俗

文明殯葬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城市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標志。全市各界要積極樹立文明、節儉、綠色、生態殯葬新風,共同推進全市文明殯葬工作。

1.倡導厚養薄葬美德。大力弘揚“尊老、敬老、愛老、孝老”的傳統美德,提倡親人在世時有所養、有所樂、盡孝道;逝去時文明節儉辦喪事,不搞大操大辦、鋪張浪費、相互攀比,以節儉方式寄托哀思,自覺抵制封建迷信等低俗活動。

2.倡導綠色生態殯葬理念。嚴格實行火葬,嚴禁土葬或者將骨灰裝棺二次葬。大力倡導生態殯葬、綠色殯葬,積極采取骨灰寄存、深埋、海葬、樹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集中生態節地安葬方式,不亂埋亂葬,不修大墓、豪華墓,引導廣大市民逐步摒棄浪費資源、影響環境的傳統墓穴立碑葬法。

3.倡導文明祭祀新風。樹立文明祭掃觀念,大力倡導用鮮花代替燃放鞭炮、焚香燒紙,不使用絹花等不易降解材料祭祀,以敬獻鮮花、植樹綠化、踏青遙祭、家庭追思會、網絡祭掃等文明低碳祭掃方式緬懷故人,積極參與各種公祭或集體共祭活動,從注重實物祭掃轉變為注重精神傳承。

4.加強祭祀管理。禁止在居民區、城區街道、公共場所搭靈棚、設靈堂、吹奏哀樂、燃放鞭炮;禁止在城區道路、廣場、公園、綠地、山林、風景名勝區、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拋撒紙錢,焚燒冥紙、香燭、供果、逝者遺物等物品。

禁止在殯儀館、公墓等殯葬服務機構內拋撒紙錢或在專用焚燒爐以外的場所焚燒冥紙、香燭、供果、逝者遺物等物品。殯儀館、公墓等殯葬服務機構不再提供、使用、焚燒一次性紙花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一次性紙花圈帶入殯儀館、公墓等殯葬服務機構。舉行告別儀式需使用花圈的,由殯儀館按規定免費提供可循環利用的絹花圈。

5.加強殯葬用品管理。堅持從源頭抓起,嚴格規范殯葬祭祀用品生產管理,禁止制造、銷售棺木和紙牛、紙馬等封建迷信殯葬用品。

6.加強非法墓地管控。嚴禁在林地、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區、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建造墳墓。

7.加強黨員干部教育管理。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黨員干部要帶頭執行殯葬政策法規,帶頭推進文明殯葬工作,積極主動宣傳殯葬改革,加強對親屬、朋友、身邊工作人員和周圍群眾的教育引導,及時勸阻不良殯葬行為,自覺抵制陳規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動。

二、明確職責,強化監管

推行文明殯葬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縣)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把殯葬改革工作作為創建文明城市的一項重要內容,切實加強對殯葬管理工作的領導,強化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工作問責制;鄉(鎮)、街道和村(社區),要充分發揮基層紅白理事會等群眾組織的作用,把文明殯葬內容納入村規民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合力推進,切實做好文明殯葬工作。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1.對在居民區、城區街道、公共場所搭靈棚、設靈堂、吹奏哀樂、拋散紙錢以及焚燒冥紙、香燭、供果、逝者遺物等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對燃放鞭炮或向車外拋撒紙錢的,由公安機關及時制止,不聽勸阻的,依法予以處理;對在城鄉林地及邊緣焚燒冥紙的,由林業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2.對在殯儀館、公墓等殯葬服務機構內拋撒紙錢或在專用焚燒爐以外的場所焚燒冥紙、香燭、供果、逝者遺物等物品的,由殯葬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及時制止;對拒絕、妨礙殯葬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

3.對制造、銷售紙錢以及紙扎實物等封建迷信殯葬用品或制造、銷售棺木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4.對在林地、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地點擅自建造墳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林業、國土資源等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處理。

5.黨員干部違反殯葬政策法規的,按照《中共鞍山市委辦公廳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發揮黨員干部帶頭作用全面推進殯葬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鞍委辦發﹝201523號)的規定,由紀檢監察機關予以教育和查處。

6.對違反本通告、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或處罰;構成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凡在鞍山市行政區域內舉行喪葬活動,以及從事殯葬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通告。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7722日     

 

 

鞍政發〔2017〕28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文明殯葬工作的通告

為進一步倡導文明殯葬新風,破除封建迷信陋俗,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遼寧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鞍山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深入推進文明殯葬工作?,F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推進文明殯葬,革除喪葬陋俗

文明殯葬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城市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標志。全市各界要積極樹立文明、節儉、綠色、生態殯葬新風,共同推進全市文明殯葬工作。

1.倡導厚養薄葬美德。大力弘揚“尊老、敬老、愛老、孝老”的傳統美德,提倡親人在世時有所養、有所樂、盡孝道;逝去時文明節儉辦喪事,不搞大操大辦、鋪張浪費、相互攀比,以節儉方式寄托哀思,自覺抵制封建迷信等低俗活動。

2.倡導綠色生態殯葬理念。嚴格實行火葬,嚴禁土葬或者將骨灰裝棺二次葬。大力倡導生態殯葬、綠色殯葬,積極采取骨灰寄存、深埋、海葬、樹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集中生態節地安葬方式,不亂埋亂葬,不修大墓、豪華墓,引導廣大市民逐步摒棄浪費資源、影響環境的傳統墓穴立碑葬法。

3.倡導文明祭祀新風。樹立文明祭掃觀念,大力倡導用鮮花代替燃放鞭炮、焚香燒紙,不使用絹花等不易降解材料祭祀,以敬獻鮮花、植樹綠化、踏青遙祭、家庭追思會、網絡祭掃等文明低碳祭掃方式緬懷故人,積極參與各種公祭或集體共祭活動,從注重實物祭掃轉變為注重精神傳承。

4.加強祭祀管理。禁止在居民區、城區街道、公共場所搭靈棚、設靈堂、吹奏哀樂、燃放鞭炮;禁止在城區道路、廣場、公園、綠地、山林、風景名勝區、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拋撒紙錢,焚燒冥紙、香燭、供果、逝者遺物等物品。

禁止在殯儀館、公墓等殯葬服務機構內拋撒紙錢或在專用焚燒爐以外的場所焚燒冥紙、香燭、供果、逝者遺物等物品。殯儀館、公墓等殯葬服務機構不再提供、使用、焚燒一次性紙花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一次性紙花圈帶入殯儀館、公墓等殯葬服務機構。舉行告別儀式需使用花圈的,由殯儀館按規定免費提供可循環利用的絹花圈。

5.加強殯葬用品管理。堅持從源頭抓起,嚴格規范殯葬祭祀用品生產管理,禁止制造、銷售棺木和紙牛、紙馬等封建迷信殯葬用品。

6.加強非法墓地管控。嚴禁在林地、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區、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建造墳墓。

7.加強黨員干部教育管理。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黨員干部要帶頭執行殯葬政策法規,帶頭推進文明殯葬工作,積極主動宣傳殯葬改革,加強對親屬、朋友、身邊工作人員和周圍群眾的教育引導,及時勸阻不良殯葬行為,自覺抵制陳規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動。

二、明確職責,強化監管

推行文明殯葬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縣)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把殯葬改革工作作為創建文明城市的一項重要內容,切實加強對殯葬管理工作的領導,強化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工作問責制;鄉(鎮)、街道和村(社區),要充分發揮基層紅白理事會等群眾組織的作用,把文明殯葬內容納入村規民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合力推進,切實做好文明殯葬工作。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1.對在居民區、城區街道、公共場所搭靈棚、設靈堂、吹奏哀樂、拋散紙錢以及焚燒冥紙、香燭、供果、逝者遺物等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對燃放鞭炮或向車外拋撒紙錢的,由公安機關及時制止,不聽勸阻的,依法予以處理;對在城鄉林地及邊緣焚燒冥紙的,由林業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2.對在殯儀館、公墓等殯葬服務機構內拋撒紙錢或在專用焚燒爐以外的場所焚燒冥紙、香燭、供果、逝者遺物等物品的,由殯葬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及時制止;對拒絕、妨礙殯葬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

3.對制造、銷售紙錢以及紙扎實物等封建迷信殯葬用品或制造、銷售棺木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4.對在林地、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地點擅自建造墳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林業、國土資源等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處理。

5.黨員干部違反殯葬政策法規的,按照《中共鞍山市委辦公廳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發揮黨員干部帶頭作用全面推進殯葬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鞍委辦發﹝201523號)的規定,由紀檢監察機關予以教育和查處。

6.對違反本通告、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或處罰;構成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凡在鞍山市行政區域內舉行喪葬活動,以及從事殯葬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通告。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77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