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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發〔2017〕2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鞍山市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鞍山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推動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優化配置和共享共用,促進業務整合協同,簡化行政管理手續,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遼政發〔2016〕8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有關術語定義如下:

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政務部門是指本市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基礎信息資源是指具有基礎性、基準性、標識性和穩定性等特征的信息資源,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

主題信息資源是指與社會經濟發展特定主題密切相關的、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信息資源,如社會保障、市場監管、安全生產、信用體系等。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是指各單位提供政務信息資源(以下簡稱共享信息)共享的信息技術平臺。

第三條 本辦法用于明確我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職責分工,規范政務部門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統稱提供部門)應及時響應并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三)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進行政務信息資源的采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統籌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交換體系。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統籌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各政務部門和共享平臺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成立鞍山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和推進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推動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平臺體系建設,協調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重大事項,向市政府提交工作報告。

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各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匯總形成鞍山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組織推動共享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統籌推進各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與共享平臺的互聯互通。

各政務部門負責本部門與共享平臺的聯通,按照各自工作職責,編制和管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主題信息資源目錄,做好相關信息資源的采集、共享和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提出共享需求,合法使用所獲取的共享信息,不斷加強基于信息共享的業務流程再造和優化,創新社會管理和服務模式。

第七條 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明確本行政區域內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編寫和維護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建設和管理數據共享平臺的責任部門,推進本地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第三章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八條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實現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列入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明確政務信息資源的分類、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 政務信息資源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無條件共享類。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有條件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不予共享類。

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第十條 各政務部門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編制、維護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納入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如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應于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十一條 基礎信息資源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通過共享平臺在各部門間無條件共享。應依據整合共建原則,在各級共享平臺上集中建設或通過接入共享平臺實現基礎數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基礎信息資源目錄由基礎資源庫建設部門負責編制和維護。

第十二條 主題信息資源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通過各級共享平臺予以共享,包括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市場監管、價格監管、產品質量監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專利信息、城鄉建設、社區治理、生態環保、應急維穩等。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負責編制并維護。

第四章  政務共享信息的提供與應用

第十三條 各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通過共享平臺與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交換數據。共享平臺是管理我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包括共享平臺(內網)和共享平臺(外網)兩部分。

共享平臺(內網)應按照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要求,依托市電子政務內網建設和管理;共享平臺(外網)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制度和要求,依托市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和管理。

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門共享信息的業務信息系統,必須通過各級共享平臺實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門信息共享交換系統應逐步遷移到共享平臺。

第十四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遵循“一數一源”的原則采集信息,并及時維護、共享,確保信息真實、可靠、完整、及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不得重復采集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信息。

第十五條 列入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的信息,屬于基礎信息資源和主題信息資源的,由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管理部門提供共享使用;屬于各單位業務信息資源的,由業務部門提供使用。

第十六條 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

屬于無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在共享平臺上直接獲取;

屬于有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臺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使用部門按答復意見使用共享信息,對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應說明理由;

屬于不予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以及有條件共享類中提供部門不予共享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凡屬于共享平臺可以獲取的信息,各政務部門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復提交。

第十七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部門應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可用性。在向使用部門提供共享信息時,明確信息的共享范圍和使用用途(如,作為行政依據、工作參考,用于數據校核、業務協同等),鼓勵采用系統對接、前置機共享、聯機查詢、部門批量下載等方式。

第十八條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所獲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也不得提供給第三方。

第十九條 不同政務部門之間提供信息內容不一致的,由信息共享主管部門會同提供部門共同核實處理。

第二十條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反饋提供部門予以校核。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

第五章  安全與保密

第二十一條 市委網信辦負責協調保密、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和國家安全等部門匯總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網絡保密管理制度,指導督促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網絡安全保密保障工作,指導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風險評估和安全保密審查。

第二十二條 共享平臺管理單位要加強共享平臺安全防護,建立信息資源安全保密管理的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切實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時的數據安全。共享平臺技術支撐單位應保證共享平臺的穩定運行,確保共享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的完整性,對共享平臺運行進行有效的監控。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要加強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共享、使用時的安全保密保障工作,制定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規章制度,履行保密審查審批程序,落實本部門對接系統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信息共享平臺應當嚴格執行信息網絡安全和保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和標準定期開展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查找并排除信息安全風險和隱患。

第二十四條 共享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別承擔相關保障責任。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五條 各政務部門、各級政府要于每年4月25日、7月25日、10月25日、12月25日前將季度和全年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落實情況和使用效果報告報送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報告。

第二十六條 依據國家、省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領導小組每年對全市政務部門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安排資金,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項目順利進行。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預編形成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后應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臺目錄管理系統,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依法履行職責,在國家大數據政策的貫徹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中發揮監督作用,保障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 各政務部門建立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內部工作機制,制定管理制度。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條 各部門、各級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領導小組通知整改:

(一)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二)未向共享平臺及時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臺提供的數據和本部門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時更新數據或提供的數據不符合有關規范、無法使用;

(四)將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單位職責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鞍政發〔2017〕2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鞍山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鞍山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推動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優化配置和共享共用,促進業務整合協同,簡化行政管理手續,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遼政發〔2016〕8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有關術語定義如下:

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政務部門是指本市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基礎信息資源是指具有基礎性、基準性、標識性和穩定性等特征的信息資源,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

主題信息資源是指與社會經濟發展特定主題密切相關的、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信息資源,如社會保障、市場監管、安全生產、信用體系等。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是指各單位提供政務信息資源(以下簡稱共享信息)共享的信息技術平臺。

第三條 本辦法用于明確我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職責分工,規范政務部門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統稱提供部門)應及時響應并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三)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進行政務信息資源的采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統籌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交換體系。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統籌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各政務部門和共享平臺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成立鞍山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和推進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推動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平臺體系建設,協調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重大事項,向市政府提交工作報告。

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各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匯總形成鞍山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組織推動共享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統籌推進各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與共享平臺的互聯互通。

各政務部門負責本部門與共享平臺的聯通,按照各自工作職責,編制和管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主題信息資源目錄,做好相關信息資源的采集、共享和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提出共享需求,合法使用所獲取的共享信息,不斷加強基于信息共享的業務流程再造和優化,創新社會管理和服務模式。

第七條 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明確本行政區域內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編寫和維護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建設和管理數據共享平臺的責任部門,推進本地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第三章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八條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實現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列入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明確政務信息資源的分類、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 政務信息資源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無條件共享類。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有條件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不予共享類。

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第十條 各政務部門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編制、維護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納入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如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應于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十一條 基礎信息資源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通過共享平臺在各部門間無條件共享。應依據整合共建原則,在各級共享平臺上集中建設或通過接入共享平臺實現基礎數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基礎信息資源目錄由基礎資源庫建設部門負責編制和維護。

第十二條 主題信息資源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通過各級共享平臺予以共享,包括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市場監管、價格監管、產品質量監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專利信息、城鄉建設、社區治理、生態環保、應急維穩等。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負責編制并維護。

第四章  政務共享信息的提供與應用

第十三條 各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通過共享平臺與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交換數據。共享平臺是管理我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包括共享平臺(內網)和共享平臺(外網)兩部分。

共享平臺(內網)應按照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要求,依托市電子政務內網建設和管理;共享平臺(外網)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制度和要求,依托市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和管理。

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門共享信息的業務信息系統,必須通過各級共享平臺實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門信息共享交換系統應逐步遷移到共享平臺。

第十四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遵循“一數一源”的原則采集信息,并及時維護、共享,確保信息真實、可靠、完整、及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不得重復采集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信息。

第十五條 列入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的信息,屬于基礎信息資源和主題信息資源的,由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管理部門提供共享使用;屬于各單位業務信息資源的,由業務部門提供使用。

第十六條 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

屬于無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在共享平臺上直接獲取;

屬于有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臺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使用部門按答復意見使用共享信息,對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應說明理由;

屬于不予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以及有條件共享類中提供部門不予共享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凡屬于共享平臺可以獲取的信息,各政務部門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復提交。

第十七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部門應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可用性。在向使用部門提供共享信息時,明確信息的共享范圍和使用用途(如,作為行政依據、工作參考,用于數據校核、業務協同等),鼓勵采用系統對接、前置機共享、聯機查詢、部門批量下載等方式。

第十八條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所獲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也不得提供給第三方。

第十九條 不同政務部門之間提供信息內容不一致的,由信息共享主管部門會同提供部門共同核實處理。

第二十條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反饋提供部門予以校核。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

第五章  安全與保密

第二十一條 市委網信辦負責協調保密、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和國家安全等部門匯總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網絡保密管理制度,指導督促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網絡安全保密保障工作,指導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風險評估和安全保密審查。

第二十二條 共享平臺管理單位要加強共享平臺安全防護,建立信息資源安全保密管理的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切實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時的數據安全。共享平臺技術支撐單位應保證共享平臺的穩定運行,確保共享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的完整性,對共享平臺運行進行有效的監控。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要加強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共享、使用時的安全保密保障工作,制定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規章制度,履行保密審查審批程序,落實本部門對接系統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信息共享平臺應當嚴格執行信息網絡安全和保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和標準定期開展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查找并排除信息安全風險和隱患。

第二十四條 共享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別承擔相關保障責任。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五條 各政務部門、各級政府要于每年4月25日、7月25日、10月25日、12月25日前將季度和全年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落實情況和使用效果報告報送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報告。

第二十六條 依據國家、省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領導小組每年對全市政務部門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安排資金,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項目順利進行。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預編形成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后應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臺目錄管理系統,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依法履行職責,在國家大數據政策的貫徹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中發揮監督作用,保障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 各政務部門建立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內部工作機制,制定管理制度。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條 各部門、各級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領導小組通知整改:

(一)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二)未向共享平臺及時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臺提供的數據和本部門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時更新數據或提供的數據不符合有關規范、無法使用;

(四)將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單位職責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