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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1號)規定,經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3號)到期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