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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7〕2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鞍山市股權投資母基金運作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股權投資母基金運作細則》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股權投資母基金運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揮金融支持產業發展作用,成立股權投資母基金公司,以市場化運作的方式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公司,鼓勵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對政府扶持和鼓勵產業中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提供高標準管理水平及配套服務,助推企業快速成長。為規范股權投資母基金公司(以下簡稱母基金)的設立和運作,發揮好母基金匯聚資本、技術、人才、管理等方面創新要素的積極作用,完善全市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論證,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母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資設立,委托專業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母基金公司。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股權投資基金公司(以下簡稱基金公司),是指在本市注冊設立,主要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本地企業的股權投資基金公司。

第二章母基金的設立及受托管理機構的選擇

第四條由政府作為出資主體成立母基金法人,并行使出資人職責。母基金設立方式是注冊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不設經營團隊,整體委托給基金管理公司專業運營。

第五條母基金董事會具有最高決策權,負責對母基金投資方案和有關重大事項進行決策,但不參與日常經營和管理。董事會負責對受托管理母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評審。

第六條依法選擇基金資金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產保管、資金撥付、結算等事務,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

第七條受托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金管理公司應為在本市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應不低于1000萬元,投資者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繳納注冊資本;

(二)基金管理公司應有良好的市場成長性和成功的基金管理案例,并有令人信服的母基金發展戰略計劃;

(三)基金管理公司不涉及法律糾紛、訴訟,在本市有固定辦公場所,土地和房產的產權完整等;

(四)基金管理公司應有3名以上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高管人員:

1.3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2.在近5年內沒有違規記錄或尚在處理的經濟糾紛訴訟案件,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第三章母基金的規模、來源

第八條母基金總規模暫定人民幣40億元,首期規模10億元,其余資金分三期,每年注資10億元。資金根據母基金運作情況,在“十三五”期間逐步到位。

第九條母基金主要資金來源:

(一)市財政撥款;

(二)母基金運行的各項收益;

(三)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交由母基金使用的資金。

第四章母基金的管理與決策

第十條母基金由受托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經營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執行董事會決議;

(二)向董事會報告母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三)制定和發布母基金申報指南;

(四)受理本市基金公司的投資申請;

(五)對母基金資產及投資進行后續管理;

(六)對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派出觀察員;

(七)其他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受托基金管理公司對母基金擬投資方案進行獨立評審,并具有決策權,以確保母基金決策的專業和高效。申請投資的基金公司關聯人員不得作為受托基金管理公司評審成員參與對關聯基金公司的評審(具體評審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對母基金承諾出資金額不超過1億元的投資申請,由受托基金管理公司根據盡職調查和評審情況,具體進行投資決策,并將投資決議抄告董事會。對母基金承諾出資金額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投資申請,由受托基金管理公司依據盡職調查和評審情況做出投資建議,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五章母基金運作原則和操作程序

第十三條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專業管理、鼓勵創新”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積極吸引和集聚國內外優秀股權投資人及其管理團隊來鞍發展,大力培養本土股權投資管理團隊。鼓勵各縣(市)區、開發區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股權投資母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公司。

第十四條母基金投資基金公司,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母基金可采取承諾注資的方式分期到位,不先于社會資本到位,資金比例不超過基金規模的20%;

(二)母基金不以盈利為目的,投資收益用于母基金的滾動發展;

(三)母基金不干預基金公司日常管理,不擔任普通合伙人,不參與投資設立股權投資管理機構;

(四)母基金投資基金公司的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其中投資期5年,回收期2年,經董事會決定投資期限可延長。

第十五條母基金采用注資基金公司方式進行投資運作。

第十六條申請母基金投資的基金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金在鞍山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設立,并在省級創業投資管理部門(省發展改革委)或中國證監會所屬行業協會備案或登記,接受其監管;

(二)基金公司管理資金規模原則上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全部出資在2年內到位。基金公司將結合投資情況、企業和項目選擇情況安排資金分期到位;

(三)管理團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有投資經驗和與投資領域相關的行業經驗;

(四)基金公司在鞍山行政區域內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實繳總規模的60%;

(五)主要投資于本市政府扶持和鼓勵的產業領域中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0%,且有側重的專業投資領域;禁止參與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

(六)基金公司對企業的投資控股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49%;

(七)管理和投資運作規范,具有完整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八)基金的出資人應在3個以上(不含母基金),基金的管理機構至少有3名高級管理人員,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

(九)受托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要求事項。

第十七條母基金重點投資于有行業或產業經驗及背景的投資人所管理的基金公司;對于在股權投資領域有出色投資記錄的人士所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優先考慮。

第十八條母基金對股權投資基金公司進行投資后,不參與該股權投資基金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但對其擁有監督權。母基金有權向所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委派一名觀察員。

第十九條母基金投資基金公司,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開征集。由母基金根據董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向全社會公開發布年度母基金投資申報指南,擬與母基金合作的基金公司或管理團隊,根據指南要求進行申報;

(二)盡職調查。母基金受托基金管理公司對經初步篩選的申請基金公司和方案進行盡職調查,提出擬合作基金的盡職調查報告,并提出投資建議;

(三)投資評審。母基金受托基金管理公司對申請合作方案和盡職調查報告進行獨立評審和投票,并做出評審結果,或按規定提請董事會決定;

(四)決策管理。母基金受托基金管理公司按評審結果或董事會決定進行投資管理。母基金出資人代表與投資的基金公司簽訂相關法律文書,履行工商登記手續,向股權投資企業派出觀察員。

第六章母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條母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可采取以下方式退出:

(一)將股權優先轉讓給其他股東;

(二)公開轉讓股份或協議轉讓其他投資者;

(三)投資的基金公司到期清算或破產清算;

(四)其他退出方式。

第二十一條母基金投資方案實施前,應當在與被投資的基金公司協議、章程或合伙協議、投資協議中明確下列事項:

(一)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母基金可以隨時退出;

(二)基金公司主要發起人不先于母基金退出;

(三)母基金投資企業發生破產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剩余財產首先清償母基金。

第七章母基金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母基金應當選擇具有相關經驗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具體負責基金資金撥付、清算和日常監控。托管銀行應當按照托管協議定期向母基金報告資金運作情況。

第二十三條母基金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不得用于其他投資。

第二十四條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母基金內部風險控制機制,保障母基金運行安全。成立監管運營團隊。

第二十五條母基金投資基金公司時,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

第二十六條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母基金在注資基金公司時,應事先通過公司發起人協議、章程或合伙協議、投資協議約定等書面方式告知托管銀行取消支付指令的權利,以最大限度控制母基金的資產風險。

第二十七條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嚴格在有關法律法規、本細則和基金合伙協議及章程規定范圍內盡職履責,未經董事會授權,受托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干預基金公司的日常運作。

第二十八條母基金董事會對受托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監管和指導,建立績效考核制度;按照公共性原則,定期對母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受托基金管理公司應接受審計部門對母基金管理與運作事務的檢查。

第二十九條母基金注資的基金公司應根據業務開展情況向受托基金管理公司報送投資項目材料,包括項目報告、季度報告、年度報告和重大事件報告等。

第八章母基金的激勵、考核和保障

第三十條母基金按照委托管理協議確定的標準,每年向母基金管理機構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并結合母基金考核情況,建立管理機構激勵機制。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負責對母基金的運行進行監督和指導。受托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將母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報告董事會。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對受托基金管理公司履行職責情況和母基金投資形成的資產進行監督和績效考核,收益考核標準參考基金公司年收益和基金公司投資企業收益的加權平均指標,其中兩者權重分別為40%和60%。

第三十三條對落戶我市的股權投資基金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基金公司,按照《鞍山市關于實施人才引領的若干政策》《鞍山市關于發展“金融+”的實施意見》等規定,可享受相關方面政策獎勵。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由市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鞍政辦發〔2017〕2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股權投資母基金運作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股權投資母基金運作細則》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股權投資母基金運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揮金融支持產業發展作用,成立股權投資母基金公司,以市場化運作的方式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公司,鼓勵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對政府扶持和鼓勵產業中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提供高標準管理水平及配套服務,助推企業快速成長。為規范股權投資母基金公司(以下簡稱母基金)的設立和運作,發揮好母基金匯聚資本、技術、人才、管理等方面創新要素的積極作用,完善全市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論證,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母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資設立,委托專業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母基金公司。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股權投資基金公司(以下簡稱基金公司),是指在本市注冊設立,主要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本地企業的股權投資基金公司。

第二章母基金的設立及受托管理機構的選擇

第四條由政府作為出資主體成立母基金法人,并行使出資人職責。母基金設立方式是注冊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不設經營團隊,整體委托給基金管理公司專業運營。

第五條母基金董事會具有最高決策權,負責對母基金投資方案和有關重大事項進行決策,但不參與日常經營和管理。董事會負責對受托管理母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評審。

第六條依法選擇基金資金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產保管、資金撥付、結算等事務,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

第七條受托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金管理公司應為在本市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應不低于1000萬元,投資者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繳納注冊資本;

(二)基金管理公司應有良好的市場成長性和成功的基金管理案例,并有令人信服的母基金發展戰略計劃;

(三)基金管理公司不涉及法律糾紛、訴訟,在本市有固定辦公場所,土地和房產的產權完整等;

(四)基金管理公司應有3名以上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高管人員:

1.3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2.在近5年內沒有違規記錄或尚在處理的經濟糾紛訴訟案件,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第三章母基金的規模、來源

第八條母基金總規模暫定人民幣40億元,首期規模10億元,其余資金分三期,每年注資10億元。資金根據母基金運作情況,在“十三五”期間逐步到位。

第九條母基金主要資金來源:

(一)市財政撥款;

(二)母基金運行的各項收益;

(三)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交由母基金使用的資金。

第四章母基金的管理與決策

第十條母基金由受托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經營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執行董事會決議;

(二)向董事會報告母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三)制定和發布母基金申報指南;

(四)受理本市基金公司的投資申請;

(五)對母基金資產及投資進行后續管理;

(六)對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派出觀察員;

(七)其他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受托基金管理公司對母基金擬投資方案進行獨立評審,并具有決策權,以確保母基金決策的專業和高效。申請投資的基金公司關聯人員不得作為受托基金管理公司評審成員參與對關聯基金公司的評審(具體評審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對母基金承諾出資金額不超過1億元的投資申請,由受托基金管理公司根據盡職調查和評審情況,具體進行投資決策,并將投資決議抄告董事會。對母基金承諾出資金額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投資申請,由受托基金管理公司依據盡職調查和評審情況做出投資建議,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五章母基金運作原則和操作程序

第十三條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專業管理、鼓勵創新”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積極吸引和集聚國內外優秀股權投資人及其管理團隊來鞍發展,大力培養本土股權投資管理團隊。鼓勵各縣(市)區、開發區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股權投資母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公司。

第十四條母基金投資基金公司,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母基金可采取承諾注資的方式分期到位,不先于社會資本到位,資金比例不超過基金規模的20%;

(二)母基金不以盈利為目的,投資收益用于母基金的滾動發展;

(三)母基金不干預基金公司日常管理,不擔任普通合伙人,不參與投資設立股權投資管理機構;

(四)母基金投資基金公司的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其中投資期5年,回收期2年,經董事會決定投資期限可延長。

第十五條母基金采用注資基金公司方式進行投資運作。

第十六條申請母基金投資的基金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金在鞍山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設立,并在省級創業投資管理部門(省發展改革委)或中國證監會所屬行業協會備案或登記,接受其監管;

(二)基金公司管理資金規模原則上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全部出資在2年內到位。基金公司將結合投資情況、企業和項目選擇情況安排資金分期到位;

(三)管理團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有投資經驗和與投資領域相關的行業經驗;

(四)基金公司在鞍山行政區域內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實繳總規模的60%;

(五)主要投資于本市政府扶持和鼓勵的產業領域中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0%,且有側重的專業投資領域;禁止參與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

(六)基金公司對企業的投資控股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49%;

(七)管理和投資運作規范,具有完整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八)基金的出資人應在3個以上(不含母基金),基金的管理機構至少有3名高級管理人員,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

(九)受托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要求事項。

第十七條母基金重點投資于有行業或產業經驗及背景的投資人所管理的基金公司;對于在股權投資領域有出色投資記錄的人士所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優先考慮。

第十八條母基金對股權投資基金公司進行投資后,不參與該股權投資基金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但對其擁有監督權。母基金有權向所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委派一名觀察員。

第十九條母基金投資基金公司,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開征集。由母基金根據董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向全社會公開發布年度母基金投資申報指南,擬與母基金合作的基金公司或管理團隊,根據指南要求進行申報;

(二)盡職調查。母基金受托基金管理公司對經初步篩選的申請基金公司和方案進行盡職調查,提出擬合作基金的盡職調查報告,并提出投資建議;

(三)投資評審。母基金受托基金管理公司對申請合作方案和盡職調查報告進行獨立評審和投票,并做出評審結果,或按規定提請董事會決定;

(四)決策管理。母基金受托基金管理公司按評審結果或董事會決定進行投資管理。母基金出資人代表與投資的基金公司簽訂相關法律文書,履行工商登記手續,向股權投資企業派出觀察員。

第六章母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條母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可采取以下方式退出:

(一)將股權優先轉讓給其他股東;

(二)公開轉讓股份或協議轉讓其他投資者;

(三)投資的基金公司到期清算或破產清算;

(四)其他退出方式。

第二十一條母基金投資方案實施前,應當在與被投資的基金公司協議、章程或合伙協議、投資協議中明確下列事項:

(一)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母基金可以隨時退出;

(二)基金公司主要發起人不先于母基金退出;

(三)母基金投資企業發生破產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剩余財產首先清償母基金。

第七章母基金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母基金應當選擇具有相關經驗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具體負責基金資金撥付、清算和日常監控。托管銀行應當按照托管協議定期向母基金報告資金運作情況。

第二十三條母基金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不得用于其他投資。

第二十四條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母基金內部風險控制機制,保障母基金運行安全。成立監管運營團隊。

第二十五條母基金投資基金公司時,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

第二十六條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母基金在注資基金公司時,應事先通過公司發起人協議、章程或合伙協議、投資協議約定等書面方式告知托管銀行取消支付指令的權利,以最大限度控制母基金的資產風險。

第二十七條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嚴格在有關法律法規、本細則和基金合伙協議及章程規定范圍內盡職履責,未經董事會授權,受托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干預基金公司的日常運作。

第二十八條母基金董事會對受托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監管和指導,建立績效考核制度;按照公共性原則,定期對母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受托基金管理公司應接受審計部門對母基金管理與運作事務的檢查。

第二十九條母基金注資的基金公司應根據業務開展情況向受托基金管理公司報送投資項目材料,包括項目報告、季度報告、年度報告和重大事件報告等。

第八章母基金的激勵、考核和保障

第三十條母基金按照委托管理協議確定的標準,每年向母基金管理機構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并結合母基金考核情況,建立管理機構激勵機制。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負責對母基金的運行進行監督和指導。受托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將母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報告董事會。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對受托基金管理公司履行職責情況和母基金投資形成的資產進行監督和績效考核,收益考核標準參考基金公司年收益和基金公司投資企業收益的加權平均指標,其中兩者權重分別為40%和60%。

第三十三條對落戶我市的股權投資基金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基金公司,按照《鞍山市關于實施人才引領的若干政策》《鞍山市關于發展“金融+”的實施意見》等規定,可享受相關方面政策獎勵。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由市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