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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7〕3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110日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掛鞍山市公務員局牌子,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舉辦全市性人才交流會審批。

2.取消勞動合同鑒證。

3.取消企業裁減人員方案備案。

4.取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資格審查。

5.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1.省屬駐鞍參加工傷保險的省直非參公事業單位的工傷認定。

2.高校畢業生見習審核,此項工作由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管理辦公室負責。

3.職業技能鑒定所設立審批。

4.技工院校設立審批。

5.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職能。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建立科學化、法制化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制度并監督檢查。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擬定全市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劃;擬定全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進行綜合管理,指導和協調全市實施公務員制度;擬定全市公務員管理單項法規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并實施政府獎勵制度。按照規定,承辦市政府有關工作人員的法律任免和行政任免手續。

(四)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推進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研究擬定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

(五)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完善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登記管理工作;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擬定并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

(六)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津貼人員的選拔和申報工作;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生(后)管理辦法。

(七)擬定并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規范全市人力資源市場。

(八)貫徹執行國家、省引進國外智力政策,研究我市相關工作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行政許可事項管理工作;綜合管理來我市工作的各類外國專家;負責外國專家表彰工作;管理各類出國(境)培訓項目(人員)和派遣出國研修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引進海外研發團隊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全市技工院校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制定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和就業培訓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和實施細則。

(十)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定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擬定用人單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具體實施意見與組織實施;貫徹全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相關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能力鑒定政策的標準,負責企事業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等工作。

(十二)擬定促進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就業援助、創業促進就業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并組織實施;統籌協調選拔高等院校優秀畢業生赴基層工作。

(十三)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四)擬定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政府績效評估工作,完善政府績效評估的方法和指標體系,提出表彰方案。

(十六)受市政府委托負責鞍山市人才資金、大學生創業和高校畢業生援助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市人事考試相關規定并組織實施。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擬定工作制度并負責監督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車輛、接待、保密、保衛、信息報送、市民投訴、民心網辦件、政務公開等機關日常工作。

(二)綜合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重要文稿的組織起草工作;牽頭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問題的調研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有關數據信息的統計工作;負責協調推進市人社局承擔績效考評內容指標任務的完成。

(三)公務員管理一處

負責市直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計劃管理工作;組織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定招考錄用政策、實施細則和考試錄用計劃,并具體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對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承擔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和特殊人員選調、安置工作。完善全市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承擔公務員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市直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勤人員的錄用、調配等工作。

(四)公務員管理二處

擬定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職位分類、考核、職務升降、職務任免、競爭上崗、培訓、獎懲、辭職辭退等制度并組織實施;按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承辦市直行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副處級以下非領導職務及科級領導職務任免手續;指導各縣(市)區和市政府各部門實施公務員制度工作;負責區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科級職務任免審核備案工作;辦理向市人大提交市政府組成人員任免提案和以市政府名義任免公務員的手續;擬定全市公務員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市獎勵表彰工作。

(五)事業單位人員管理一處

擬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相關政策,指導協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按管理權限,負責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調配管理、合同聘用管理等工作;負責擬定市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和公開選聘高層次優秀管理人才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縣(市)區政府系統事業單位招聘工作的指導和備案工作;負責指導開發園區選人用人體制機制創新及人事管理工作。

(六)事業單位人員管理二處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崗位設置、聘用、考核、培訓、獎勵和處分等工作;負責市直政府系統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管理人員崗位聘用核準備案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一處

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制定并完善職稱申報推薦、審核、例會評審及資格備案等程序,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調整;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聘任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擬定專業技術人員考試的政策法規,巡視指導考務工作;負責有關資格證書的核發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審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二處(人力資源開發與市場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的綜合協調工作;落實國家和省服務業發展政策;組織開展我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人選)、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的推薦選拔工作;負責落實知識分子政策工作。

(九)工資福利處(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評辦公室)

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并組織實施;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和區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確定和工資變動工作;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和區機關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審批工作;核定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貫徹執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作時間、假期、工齡認定和死亡撫恤政策;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業務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基金管理。全面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管理,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范并組織實施。

(十)職業能力建設處(行政審批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能力建設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全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受理出國勞動人員換發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核發鞍山地區職業資格證書;擬定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總體規劃和管理規劃;擬定高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職業技能競賽規則,并組織實施;擬定全市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及就業創業培訓計劃,并負責指導實施。履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審批及相關工作職責。

(十一)勞動關系處(調解仲裁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關系相關政策;組織實施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指導國有企業改制、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工作,規范國有企業裁員行為;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擬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政策;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負責勞動關系認定工作;擬定并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工作;負責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及勞務派遣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擬定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實施規范,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十二)信訪處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承辦省人社廳、市委、市政府交辦的信訪事項;督促交轉信訪事項的辦理;上級安排在重大活動及敏感時期的駐外信訪穩控工作;負責局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備案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一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于企業職工(含城鎮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擬定具體辦法和實施意見;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負責市直企業及在鞍參保中省直企業職工退休資格的認定及因病非因公死亡喪葬、撫恤待遇審批;負責全市企業職工因病、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資格認定;負責市本級參保的五七工”“家屬工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審批;負責全市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二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及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工作,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五)養老保險三處

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做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及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工作,以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

(十六)醫療保險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制度的方針政策;擬定、完善全市醫療保險制度;擬定全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并組織實施;擬定全市公務員醫療補助、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對納入醫療保險定點的條件的制定;負責對經辦機構和定點機構的監督檢查;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擬定、組織實施、協調和管理;負責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十七)工傷保險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工傷保險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全市工傷保險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制定和實施工傷認定、工傷康復等工傷保險管理辦法;負責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確認及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公務員及市直事業單位、企業和個人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八)失業保險處(農民工工作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貫徹落實省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擬定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指導和規范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我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統籌協調落實國家和省關于農民工有關工作重大決策和部署,擬定我市農民工有關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督促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九)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辦公室)

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軍隊轉業干部培訓工作;負責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市政府績效考核辦公室

負責擬定市政府績效評估內容、方法和指標體系并組織實施。

(二十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企事業單位工傷與職業病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技術性等級鑒定;負責全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非因公傷殘或因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技術性鑒定;負責因工傷與疾病界限不明發生爭議的委托確認;負責非法的用人單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其雇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能力鑒定;負責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因現工作崗位性質患職業病的勞動能力鑒定。

(二十二)人事處(行政權力監管服務處)

負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審查工作。協調本部門各業務處室及所屬單位履行行政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與服務職責。

(二十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政策法規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并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擬定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實施普法教育工作,承辦機關其他法律事務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附件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保留的其他權力項目清單

1.技工院校設立審批。

2.職業技能鑒定所設立審批。

 

 

 

鞍政辦發〔2017〕3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110日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掛鞍山市公務員局牌子,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舉辦全市性人才交流會審批。

2.取消勞動合同鑒證。

3.取消企業裁減人員方案備案。

4.取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資格審查。

5.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1.省屬駐鞍參加工傷保險的省直非參公事業單位的工傷認定。

2.高校畢業生見習審核,此項工作由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管理辦公室負責。

3.職業技能鑒定所設立審批。

4.技工院校設立審批。

5.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職能。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建立科學化、法制化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制度并監督檢查。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擬定全市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劃;擬定全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進行綜合管理,指導和協調全市實施公務員制度;擬定全市公務員管理單項法規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并實施政府獎勵制度。按照規定,承辦市政府有關工作人員的法律任免和行政任免手續。

(四)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推進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研究擬定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

(五)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完善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登記管理工作;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擬定并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

(六)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津貼人員的選拔和申報工作;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生(后)管理辦法。

(七)擬定并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規范全市人力資源市場。

(八)貫徹執行國家、省引進國外智力政策,研究我市相關工作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行政許可事項管理工作;綜合管理來我市工作的各類外國專家;負責外國專家表彰工作;管理各類出國(境)培訓項目(人員)和派遣出國研修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引進海外研發團隊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全市技工院校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制定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和就業培訓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和實施細則。

(十)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定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擬定用人單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具體實施意見與組織實施;貫徹全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相關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能力鑒定政策的標準,負責企事業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等工作。

(十二)擬定促進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就業援助、創業促進就業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并組織實施;統籌協調選拔高等院校優秀畢業生赴基層工作。

(十三)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四)擬定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政府績效評估工作,完善政府績效評估的方法和指標體系,提出表彰方案。

(十六)受市政府委托負責鞍山市人才資金、大學生創業和高校畢業生援助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市人事考試相關規定并組織實施。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擬定工作制度并負責監督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車輛、接待、保密、保衛、信息報送、市民投訴、民心網辦件、政務公開等機關日常工作。

(二)綜合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重要文稿的組織起草工作;牽頭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問題的調研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有關數據信息的統計工作;負責協調推進市人社局承擔績效考評內容指標任務的完成。

(三)公務員管理一處

負責市直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計劃管理工作;組織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定招考錄用政策、實施細則和考試錄用計劃,并具體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對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承擔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和特殊人員選調、安置工作。完善全市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承擔公務員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市直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勤人員的錄用、調配等工作。

(四)公務員管理二處

擬定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職位分類、考核、職務升降、職務任免、競爭上崗、培訓、獎懲、辭職辭退等制度并組織實施;按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承辦市直行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副處級以下非領導職務及科級領導職務任免手續;指導各縣(市)區和市政府各部門實施公務員制度工作;負責區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科級職務任免審核備案工作;辦理向市人大提交市政府組成人員任免提案和以市政府名義任免公務員的手續;擬定全市公務員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市獎勵表彰工作。

(五)事業單位人員管理一處

擬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相關政策,指導協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按管理權限,負責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調配管理、合同聘用管理等工作;負責擬定市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和公開選聘高層次優秀管理人才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縣(市)區政府系統事業單位招聘工作的指導和備案工作;負責指導開發園區選人用人體制機制創新及人事管理工作。

(六)事業單位人員管理二處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崗位設置、聘用、考核、培訓、獎勵和處分等工作;負責市直政府系統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管理人員崗位聘用核準備案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一處

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制定并完善職稱申報推薦、審核、例會評審及資格備案等程序,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調整;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聘任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擬定專業技術人員考試的政策法規,巡視指導考務工作;負責有關資格證書的核發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審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二處(人力資源開發與市場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的綜合協調工作;落實國家和省服務業發展政策;組織開展我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人選)、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的推薦選拔工作;負責落實知識分子政策工作。

(九)工資福利處(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評辦公室)

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并組織實施;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和區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確定和工資變動工作;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和區機關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審批工作;核定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貫徹執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作時間、假期、工齡認定和死亡撫恤政策;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業務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基金管理。全面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管理,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范并組織實施。

(十)職業能力建設處(行政審批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能力建設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全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受理出國勞動人員換發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核發鞍山地區職業資格證書;擬定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總體規劃和管理規劃;擬定高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職業技能競賽規則,并組織實施;擬定全市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及就業創業培訓計劃,并負責指導實施。履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審批及相關工作職責。

(十一)勞動關系處(調解仲裁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關系相關政策;組織實施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指導國有企業改制、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工作,規范國有企業裁員行為;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擬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政策;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負責勞動關系認定工作;擬定并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工作;負責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及勞務派遣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擬定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實施規范,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十二)信訪處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承辦省人社廳、市委、市政府交辦的信訪事項;督促交轉信訪事項的辦理;上級安排在重大活動及敏感時期的駐外信訪穩控工作;負責局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備案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一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于企業職工(含城鎮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擬定具體辦法和實施意見;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負責市直企業及在鞍參保中省直企業職工退休資格的認定及因病非因公死亡喪葬、撫恤待遇審批;負責全市企業職工因病、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資格認定;負責市本級參保的五七工”“家屬工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審批;負責全市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二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及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工作,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五)養老保險三處

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做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及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工作,以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

(十六)醫療保險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制度的方針政策;擬定、完善全市醫療保險制度;擬定全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并組織實施;擬定全市公務員醫療補助、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對納入醫療保險定點的條件的制定;負責對經辦機構和定點機構的監督檢查;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擬定、組織實施、協調和管理;負責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十七)工傷保險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工傷保險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全市工傷保險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制定和實施工傷認定、工傷康復等工傷保險管理辦法;負責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確認及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公務員及市直事業單位、企業和個人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八)失業保險處(農民工工作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貫徹落實省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擬定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指導和規范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我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統籌協調落實國家和省關于農民工有關工作重大決策和部署,擬定我市農民工有關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督促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九)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辦公室)

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軍隊轉業干部培訓工作;負責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市政府績效考核辦公室

負責擬定市政府績效評估內容、方法和指標體系并組織實施。

(二十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企事業單位工傷與職業病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技術性等級鑒定;負責全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非因公傷殘或因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技術性鑒定;負責因工傷與疾病界限不明發生爭議的委托確認;負責非法的用人單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其雇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能力鑒定;負責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因現工作崗位性質患職業病的勞動能力鑒定。

(二十二)人事處(行政權力監管服務處)

負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審查工作。協調本部門各業務處室及所屬單位履行行政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與服務職責。

(二十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政策法規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并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擬定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實施普法教育工作,承辦機關其他法律事務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附件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保留的其他權力項目清單

1.技工院校設立審批。

2.職業技能鑒定所設立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