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將“兩集中兩到位”工作落到實處,經研究論證,市政府決定,再次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詳見附件)。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做好調整后行政權力事項的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管和規范管理,確保調整后的行政權力事項落實到位,為加快鞍山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營造良好環境。
附件:市政府調整行政權力事項清單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市政府調整行政權力事項清單
一、合并的行政權力事項(2項)
將“負責司法鑒定機構名稱預先核準”(其他權力)和“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登記地址、法人代表、機構負責人的變更審核”(其他權力)合并為一項,并將其更名為“司法鑒定機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延續、變更、注銷、補(換)發許可證申請初步審查”(其他權力)。(責任部門:市司法局)
二、更名的行政權力事項(7項)
1.將原“受理、審查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設立分所、注銷申請事項”(其他權力)更名為“律師事務所(分所)名稱、設立、變更、注銷、執業證書補(換)發申請事項審查”(其他權力)。(責任部門:市司法局)
2.將原“受理、審查律師執業、變更執業機構、執業證書注銷申請事項”(其他權力)更名為“律師執業、變更執業機構、注銷、執業證書補(換)發申請事項審查”(其他權力)。(責任部門:市司法局)
3.將原“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其他權力)更名為“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備案”(其他權力)。(責任部門:市司法局)
4.將原“公證機構執業證申領”(其他權力)更名為“公證機構設立、變更審查”(其他權力)。(責任部門:市司法局)
5.將原“公證員執業證申領”(其他權力)更名為“公證員任職、變更執業機構、執業證補(換)發審查”(其他權力)。(責任部門:市司法局)
6.將原“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注銷實施核準登記”(其他權力)更名為“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變更、注銷核準登記及年檢審核”(其他權力)。(責任部門:市司法局)
7.將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審查”(其他權力)更名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審查、執業核準及變更執業機構核準”(其他權力)。(責任部門:市司法局)
三、補充的行政權力事項(3項)
1.公證機構負責人核準(行政許可)。(責任部門:市司法局)
2.司法鑒定人新增、延續、變更、注銷、補(換)發執業證申請初步審查(其他權力)。(責任部門:市司法局)
3.法律職業資格認定初步審查(其他權力)。(責任部門: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