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優化營商環境。經研究論證,市政府決定,再次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詳見附件)。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做好調整后行政權力事項的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管和規范管理,加快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確保權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實,為加快鞍山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營造良好環境。
附件:市政府調整行政權力事項清單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市政府調整行政權力事項清單
一、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1項)
1.取消向大氣排放轉爐氣等可燃氣體審批(行政許可)。(責任部門:市環保局)
二、合并的行政權力事項(2項)
1.市級環保部門負責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及重新審核(行政許可)。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過審批后超過5年未開工的重新審核2項行政許可合并成1項行政許可。(責任部門:市環保局)
2.危險廢物(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經營許可證核發(行政許可)。由“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經營許可證核發”2項行政許可合并成1項行政許可。(責任部門:市環保局)
三、補充的行政權力事項(1項)
1.市級環保部門負責的核技術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項目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及其變更和注銷(行政許可)。(責任部門:市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