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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發〔2016〕52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鞍山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鞍山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1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545號)和《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落實糧食安全市長責任制責任分解的實施意見》(鞍政發〔201627號),加強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結構合理、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調用高效,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全市糧食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依據《遼寧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參照《遼寧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鞍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內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保證軍糧供應、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含食用油,下同)。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的所有權歸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鞍山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根據省或市下達的糧食儲備計劃,擬定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量、品種結構和總體布局及動用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市級儲備糧的計劃落實、庫點布局、庫存統計、財務核算、信貸資金等施行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及輪換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保管費用、貸款利息等相關補貼,并按規定標準及時、足額撥付。對市級儲備糧各項補貼的使用及有關財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市農發行負責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市級儲備糧規模和輪換所需貸款,并對其實施信貸監管。

鞍山市糧食儲備運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鞍糧集團)是市級儲備糧管理機構,受市人民政府授權或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委托專門從事市級儲備糧日常管理。鞍糧集團在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的監督指導下,對市級儲備糧實施直接管理,按計劃組織市級儲備糧輪換,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負責,并依據國家和市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擬定市級儲備糧各項配套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備案。

第六條 市級儲備糧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鞍糧集團要定期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市級儲備糧相關統計報表,并對報送結果負責。

第七條 建立市級儲備糧聯席會議協調機制。在緊急狀態下啟動聯席會議協調機制,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民政部門、應急部門和鞍糧集團參加聯席會議,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擔任召集人。

第八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目標管理,納入市人民政府對市直相關部門及鞍糧集團的年度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第三章 儲備計劃

第九條 市級儲備糧的儲備規模、品種結構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根據省下達的指導性計劃和全市糧食宏觀調控需要,并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食品種為稻谷、小麥、玉米,食用油品種為大豆油。市級儲備糧品種結構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根據省或市下達的計劃,按以口糧為主,適當兼顧飼料糧的原則,結合全市糧食消費結構和市場調控需要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建立成品糧應急儲備制度,儲備品種為大米、面粉和小包裝大豆油。應急成品糧油儲備規模10-15天市場供應量。

第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的采購和銷售計劃,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結構、總體布局方案或動用方案制定并會同市農發行下達,由鞍糧集團組織實施。

市級儲備糧大批量集中采購和銷售,原則上通過具備資質、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招標采購和拍賣。根據市場情況,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如由承儲企業按照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的要求自行組織操作,價格采取隨行就市原則。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實行計劃管理。鞍糧集團應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品質狀況和生產、入庫年限,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市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建議,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于每年5月底前下達年度輪換計劃。輪換計劃由鞍糧集團根據糧食市場和國家糧食政策狀況,具體組織實施。

市級儲備糧采購、儲存、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實際執行和完成情況,由鞍糧集團及時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備案。

第四章 儲備糧存儲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根據《鞍山市市級儲備糧油承儲資格認定暫行辦法》規定,取得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鞍糧集團按照優化布局、公開公平、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對申請參與并具備承儲資格企業的企業管理水平組織考評的基礎上.提出安排意見,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結合實際情況擇優確定。

第十四條 鞍糧集團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及應急成品糧油儲備執行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玉米、小麥等級為三等(含三等)以上,稻谷為二等(含二等)以上,大豆油等級為三級(含三級)以上。具備低溫或準低溫儲存條件、在承儲企業確保儲糧安全的前提下經鞍糧集團批準,可偏高掌握稻谷、小麥的水分標準,以利于糧食保鮮、輪換,并節約成本費用。面粉為國標特質一等粉,大米為國標粳米三級及以上,小包裝食用油為三級(含三級)以上。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倉儲標準、技術規范及市級儲備糧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執行市級儲備糧采購、銷售、輪換計劃,保證入庫的糧食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實行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按照國家規范使用熏蒸劑、防護劑等化學藥劑,積極推廣綠色儲糧技術;

(六)對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鞍糧集團;

(七)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建立統計臺賬,定期分析儲存管理情況,并按期向鞍糧集團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發生下列重要事項,應提前或及時向鞍糧集團報告。

(一)企業名稱、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

(二)企業改制、重組、搬遷、資產上劃或變賣;

(三)儲存市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損毀或發生自然災害,危及儲糧安全;

(四)儲存不當,發生壞糧事故;

(五)企業遇有可能影響市級儲備糧安全的法律糾紛;

(六)企業不再具備承儲資格條件,不能履行承儲合同;

(七)企業發生其他應該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鞍糧集團應組織專門人員或委托中介機構,對承儲企業進行市級儲備糧管理考核和財務風險評估。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取消承儲資格,調出市級儲備糧,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數量和質量;

(三)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陳頂新;

(四)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存地點或貨位、委托其他單位代儲;

(五)虛報輪換數量,套取市級儲備糧輪換費用和價差補貼;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變質或數量損失;

(七)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質押或者償還債務;

(八)經考核評估,承儲企業經營管理不善,存在一定財務風險,直接或間接影響市級儲備糧管理安全;

(九)逃避或拒絕市級儲備糧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的,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重新確定承儲企業儲存,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承儲手續。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按照市級儲備糧庫存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好市級儲備糧,及時處理發現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問題。不能自行處理的,應及時報告鞍糧集團。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的質量檢驗監測工作由鞍糧集團負責委托國家級糧食質量監測機構進行。大批量采購時,要全部進行質量檢驗;正常輪換結束后,輪換入庫新糧要全部進行質量驗收;市級儲備糧存儲期間,除上述新糧外,每年至少對庫存陳糧進行一次質量抽檢,數量不少于庫存量的三分之一。日常儲存過程中的質量檢驗監測工作由承儲企業負責。涉及農發行展期貸款的糧食庫存,需由糧食質量監測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貸款要與庫存值掛鉤,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由鞍糧集團統貸統還,承儲企業要在當地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

第二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的庫存成本,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農發行核定與調整。庫存成本一經確定,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章 儲備糧輪換

第二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庫存成本不變、實物推陳儲新、均衡輪換操作的輪換制度。原則上稻谷每2年、玉米和小麥每3年、大豆油每2年輪換一次,應急成品糧輪換可依據儲存品質變化每年不得少于3次。對儲存品質指標達到輕度不宜存的,或為均衡輪換任務,對部分未達到儲存年限的報經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批準后,可提前輪換。儲存在低溫山洞庫中的市級儲備糧,可根據儲存品質指標適當延長儲存期。

第二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須根據年度輪換計劃執行,輪換業務按照市級儲備糧輪換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第二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要遵循有利于保持糧食市場穩定、保證質量、節約費用、結合加工的原則。輪換計劃要在規定年度糧食收購和烘曬期內完成,原則上每批次輪換期不得超過4個月。承儲企業如遇有特殊情況時,經鞍糧集團批準,并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可適當延長輪換期。如遇有特殊市場情況或國家糧食政策變化,鞍糧集團可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申請適當提前執行輪換計劃。承儲企業每批次輪換出庫要以書面形式向鞍糧集團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出庫。

第二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可根據不同品種的特點和市場情況,采取先銷后購、先購后銷、邊購邊銷或實物兌換等輪換方式進行。

第六章 儲備糧動用

第二十九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全市糧食市場的監測,根據《鞍山市糧食應急供應預案》,通過市級儲備糧聯席會議協調機制,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動用市級儲備糧,要根據市級儲備糧聯席會議精神,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提出具體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動用方案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用途、品種、數量、質量、價格、費用、承儲企業、使用安排、運輸保障、接收單位等內容。

第三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敏感地區市場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

(二)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時;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在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動用命令由鞍糧集團負責執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動用命令的執行要給予支持、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拖延或者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三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動用后,在保持市場穩定的前提下適時補足儲備規模。

第七章 儲備糧補貼

第三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補貼包括保管費用、貸款利息、委托質量檢驗費用、財產保險費用、輪換費用及價差、集中采購入庫費用、招標采購和競價拍賣手續費用以及按計劃調運等發生的其他費用。其中保管費用補貼和輪換費用及價差實行包干原則,主要用于儲備糧保管和輪換業務、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需要。

第三十四條 保管費用補貼。參照現行省級儲備糧補貼標準執行,即糧食(原糧)每年每噸100元、應急成品糧按原糧標準折每年每噸150元、大豆油每年每噸240元。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市級儲備糧保管定額內損耗,由承儲企業在保管費用補貼中內核銷,超定額損耗,要查清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處理。

鞍糧集團可從費用補貼中按每年每噸15元提取管理費用。

第三十五條 貸款利息補貼。按當期農發行一年期貸款利率和實際貸款總額據實計算并撥補。

鞍糧集團要切實加強市級儲備糧貸款管理,保證及時貸款、及時回籠、及時還貸。對于市級儲備糧輪換期間的貸款,采取先銷后購輪換方式的,要及時按批次足額收回貨款,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歸還貸款;采取先購后銷或邊購邊銷輪換方式的,鞍糧集團可根據儲備糧輪換計劃統一向農發行申請輪換貸款,實際銷售后回籠貨款直接還貸,利息由貸款單位自行承擔。

采購結算期貸款利息,按采購結算期實際貸款額占用時間據實計算,單獨撥補。

第三十六條 委托質量檢驗費用補貼,由鞍糧集團與國家級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根據階段性業務簽訂質量檢驗協議,并于階段性業務結束后提出費用申請(也可根據全年業務量一次性提出申請)。原則上市財政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業務量及檢測檢驗成本性支出核定費用,由承儲企業支付,列入相關費用。

第三十七條 財產保險費用補貼。鞍糧集團統一辦理市級儲備糧保險,保險費用由承儲企業保管費用中支付。具體投保公司由鞍糧集團按照費率優先的原則通過招標等市場方式確定。

第三十八條 輪換費用及價差補貼。具體標準為玉米、小麥100/噸,稻谷、大豆油200/噸,應急成品糧儲備輪換補貼370/噸。

輪換費用及價差補貼實行包干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按標準和實際輪換數量與鞍糧集團進行清算。

鞍糧集團研究制定具體補貼資金使用辦法,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年度分品種輪換費用及價差結算標準,報市財政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對承儲企業結算。輪換費用及價差補貼按包干標準清算后如有結余,作為市級儲備糧輪換風險調節資金,用于以豐補歉

當市場出現不可預見的糧價大幅波動,實際費用及價差超過補貼標準較大的情況,鞍糧集團報經市財政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可使用市級儲備糧輪換風險調節資金彌補費用及價差補貼缺口,不足部分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安排資金或通過調整庫存成本方式解決。

特殊年份當鞍糧集團管理費收支出現較大缺口時,報經市財政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定后,也可按一定比例由市級儲備糧輪換風險調節資金提取部分經費彌補。

市級儲備糧輪換風險調節資金屬政府性資金,如遇政策調整或管理方式變化時,結余的調節資金應全部上繳市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專項用于市級儲備糧管理。

市級儲備糧輪換風險調節資金設立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項反映。

第三十九條 集中采購入庫費用補貼,是對經市政府批準實施市級儲備糧集中采購時,儲備糧入庫發生的裝卸、搬運、整理等費用的補貼。按每噸50元(中央儲備糧入庫費用標準)對鞍糧集團實行定額包干。

第四十條 招標采購和競價拍賣手續費用補貼。對經市政府批準實施市級儲備糧大批量招標采購或競價拍賣銷售時,在規范的糧食批發(交易)市場競價采購(拍賣)發生的交易手續費等給予的補貼。具體標準按與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簽訂交易合同中按國家收費標準標明的實際費率執行。

第四十一條 其他費用補貼。在特定情況下發生的針對市級儲備糧管理需由政府負責的其他相關費用,如計劃調運、動用、庫存清理、現代管理手段應用等直接費用的補貼。根據費用發生的不同環節、范圍等情況,按照嚴格控制、一事一議原則,由鞍糧集團提出申請,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核定并撥補。

第四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各項費用補貼由市級糧食風險基金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市級儲備糧保管費用、利息補貼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制度。其他費用補貼可根據相關業務完成及驗收結果及時撥付。

第四十三條 除貸款利息以外的各項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按規定標準及核定金額及時撥付鞍糧集團,由其根據承儲合同、委托輪換協議等,通過農業發展銀行補貼專戶按時、足額撥付到承儲等相關單位。

市級儲備糧貸款利息補貼可按照經貸款銀行審核確認的、鞍糧集團依據當期貸款總額及實際執行利率計算的應付利息額,由市財政部門直接足額支付給貸款銀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各項費用補貼。

第四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參照中央及省儲備糧補貼標準,結合市級儲備糧管理實際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因市人民政府動用或調整儲備規模、品種結構統一出庫時,發生的價差損失,由市財政給予彌補。

第八章 儲備糧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和鞍糧集團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擔市級儲備糧承儲任務的企業執行本辦法及其配套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庫存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采購、儲存、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管理相關的會計、統計、業務等憑證及資料;

(四)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七條 監督檢查中,對發現的問題,要責成鞍糧集團進行糾正和處理;發現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資格,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承儲合同時,鞍糧集團要及時提出調整承儲企業的建議,經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后及時取消其承儲資格,相關部門、單位按規定程序調整儲存庫點,調出其承儲的市級儲備糧。

第四十八條 監督檢查人員,要將監督檢查情況及對存在問題的整改意見作出書面記錄,并與被檢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字備案。

第四十九條 承儲企業對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要主動提供相關資料,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五十條 鞍糧集團要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對品種、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

第五十一條 農業發展銀行要按照儲備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市級儲備糧采購、儲存、銷售過程的信貸管理。承儲企業對農業發展銀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要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五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等予以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相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并頒布實施。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鞍政發〔2016〕52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鞍山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1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545號)和《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落實糧食安全市長責任制責任分解的實施意見》(鞍政發〔201627號),加強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結構合理、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調用高效,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全市糧食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依據《遼寧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參照《遼寧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鞍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內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保證軍糧供應、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含食用油,下同)。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的所有權歸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鞍山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根據省或市下達的糧食儲備計劃,擬定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量、品種結構和總體布局及動用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市級儲備糧的計劃落實、庫點布局、庫存統計、財務核算、信貸資金等施行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及輪換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保管費用、貸款利息等相關補貼,并按規定標準及時、足額撥付。對市級儲備糧各項補貼的使用及有關財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市農發行負責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市級儲備糧規模和輪換所需貸款,并對其實施信貸監管。

鞍山市糧食儲備運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鞍糧集團)是市級儲備糧管理機構,受市人民政府授權或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委托專門從事市級儲備糧日常管理。鞍糧集團在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的監督指導下,對市級儲備糧實施直接管理,按計劃組織市級儲備糧輪換,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負責,并依據國家和市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擬定市級儲備糧各項配套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備案。

第六條 市級儲備糧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鞍糧集團要定期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市級儲備糧相關統計報表,并對報送結果負責。

第七條 建立市級儲備糧聯席會議協調機制。在緊急狀態下啟動聯席會議協調機制,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民政部門、應急部門和鞍糧集團參加聯席會議,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擔任召集人。

第八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目標管理,納入市人民政府對市直相關部門及鞍糧集團的年度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第三章 儲備計劃

第九條 市級儲備糧的儲備規模、品種結構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根據省下達的指導性計劃和全市糧食宏觀調控需要,并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食品種為稻谷、小麥、玉米,食用油品種為大豆油。市級儲備糧品種結構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根據省或市下達的計劃,按以口糧為主,適當兼顧飼料糧的原則,結合全市糧食消費結構和市場調控需要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建立成品糧應急儲備制度,儲備品種為大米、面粉和小包裝大豆油。應急成品糧油儲備規模10-15天市場供應量。

第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的采購和銷售計劃,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結構、總體布局方案或動用方案制定并會同市農發行下達,由鞍糧集團組織實施。

市級儲備糧大批量集中采購和銷售,原則上通過具備資質、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招標采購和拍賣。根據市場情況,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如由承儲企業按照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的要求自行組織操作,價格采取隨行就市原則。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實行計劃管理。鞍糧集團應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品質狀況和生產、入庫年限,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市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建議,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于每年5月底前下達年度輪換計劃。輪換計劃由鞍糧集團根據糧食市場和國家糧食政策狀況,具體組織實施。

市級儲備糧采購、儲存、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實際執行和完成情況,由鞍糧集團及時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備案。

第四章 儲備糧存儲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根據《鞍山市市級儲備糧油承儲資格認定暫行辦法》規定,取得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鞍糧集團按照優化布局、公開公平、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對申請參與并具備承儲資格企業的企業管理水平組織考評的基礎上.提出安排意見,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結合實際情況擇優確定。

第十四條 鞍糧集團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及應急成品糧油儲備執行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玉米、小麥等級為三等(含三等)以上,稻谷為二等(含二等)以上,大豆油等級為三級(含三級)以上。具備低溫或準低溫儲存條件、在承儲企業確保儲糧安全的前提下經鞍糧集團批準,可偏高掌握稻谷、小麥的水分標準,以利于糧食保鮮、輪換,并節約成本費用。面粉為國標特質一等粉,大米為國標粳米三級及以上,小包裝食用油為三級(含三級)以上。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倉儲標準、技術規范及市級儲備糧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執行市級儲備糧采購、銷售、輪換計劃,保證入庫的糧食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實行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按照國家規范使用熏蒸劑、防護劑等化學藥劑,積極推廣綠色儲糧技術;

(六)對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鞍糧集團;

(七)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建立統計臺賬,定期分析儲存管理情況,并按期向鞍糧集團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發生下列重要事項,應提前或及時向鞍糧集團報告。

(一)企業名稱、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

(二)企業改制、重組、搬遷、資產上劃或變賣;

(三)儲存市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損毀或發生自然災害,危及儲糧安全;

(四)儲存不當,發生壞糧事故;

(五)企業遇有可能影響市級儲備糧安全的法律糾紛;

(六)企業不再具備承儲資格條件,不能履行承儲合同;

(七)企業發生其他應該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鞍糧集團應組織專門人員或委托中介機構,對承儲企業進行市級儲備糧管理考核和財務風險評估。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取消承儲資格,調出市級儲備糧,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數量和質量;

(三)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陳頂新;

(四)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存地點或貨位、委托其他單位代儲;

(五)虛報輪換數量,套取市級儲備糧輪換費用和價差補貼;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變質或數量損失;

(七)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質押或者償還債務;

(八)經考核評估,承儲企業經營管理不善,存在一定財務風險,直接或間接影響市級儲備糧管理安全;

(九)逃避或拒絕市級儲備糧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的,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重新確定承儲企業儲存,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承儲手續。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按照市級儲備糧庫存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好市級儲備糧,及時處理發現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問題。不能自行處理的,應及時報告鞍糧集團。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的質量檢驗監測工作由鞍糧集團負責委托國家級糧食質量監測機構進行。大批量采購時,要全部進行質量檢驗;正常輪換結束后,輪換入庫新糧要全部進行質量驗收;市級儲備糧存儲期間,除上述新糧外,每年至少對庫存陳糧進行一次質量抽檢,數量不少于庫存量的三分之一。日常儲存過程中的質量檢驗監測工作由承儲企業負責。涉及農發行展期貸款的糧食庫存,需由糧食質量監測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貸款要與庫存值掛鉤,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由鞍糧集團統貸統還,承儲企業要在當地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

第二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的庫存成本,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農發行核定與調整。庫存成本一經確定,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章 儲備糧輪換

第二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庫存成本不變、實物推陳儲新、均衡輪換操作的輪換制度。原則上稻谷每2年、玉米和小麥每3年、大豆油每2年輪換一次,應急成品糧輪換可依據儲存品質變化每年不得少于3次。對儲存品質指標達到輕度不宜存的,或為均衡輪換任務,對部分未達到儲存年限的報經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批準后,可提前輪換。儲存在低溫山洞庫中的市級儲備糧,可根據儲存品質指標適當延長儲存期。

第二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須根據年度輪換計劃執行,輪換業務按照市級儲備糧輪換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第二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要遵循有利于保持糧食市場穩定、保證質量、節約費用、結合加工的原則。輪換計劃要在規定年度糧食收購和烘曬期內完成,原則上每批次輪換期不得超過4個月。承儲企業如遇有特殊情況時,經鞍糧集團批準,并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可適當延長輪換期。如遇有特殊市場情況或國家糧食政策變化,鞍糧集團可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申請適當提前執行輪換計劃。承儲企業每批次輪換出庫要以書面形式向鞍糧集團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出庫。

第二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可根據不同品種的特點和市場情況,采取先銷后購、先購后銷、邊購邊銷或實物兌換等輪換方式進行。

第六章 儲備糧動用

第二十九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全市糧食市場的監測,根據《鞍山市糧食應急供應預案》,通過市級儲備糧聯席會議協調機制,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動用市級儲備糧,要根據市級儲備糧聯席會議精神,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提出具體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動用方案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用途、品種、數量、質量、價格、費用、承儲企業、使用安排、運輸保障、接收單位等內容。

第三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敏感地區市場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

(二)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時;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在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動用命令由鞍糧集團負責執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動用命令的執行要給予支持、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拖延或者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三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動用后,在保持市場穩定的前提下適時補足儲備規模。

第七章 儲備糧補貼

第三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補貼包括保管費用、貸款利息、委托質量檢驗費用、財產保險費用、輪換費用及價差、集中采購入庫費用、招標采購和競價拍賣手續費用以及按計劃調運等發生的其他費用。其中保管費用補貼和輪換費用及價差實行包干原則,主要用于儲備糧保管和輪換業務、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需要。

第三十四條 保管費用補貼。參照現行省級儲備糧補貼標準執行,即糧食(原糧)每年每噸100元、應急成品糧按原糧標準折每年每噸150元、大豆油每年每噸240元。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市級儲備糧保管定額內損耗,由承儲企業在保管費用補貼中內核銷,超定額損耗,要查清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處理。

鞍糧集團可從費用補貼中按每年每噸15元提取管理費用。

第三十五條 貸款利息補貼。按當期農發行一年期貸款利率和實際貸款總額據實計算并撥補。

鞍糧集團要切實加強市級儲備糧貸款管理,保證及時貸款、及時回籠、及時還貸。對于市級儲備糧輪換期間的貸款,采取先銷后購輪換方式的,要及時按批次足額收回貨款,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歸還貸款;采取先購后銷或邊購邊銷輪換方式的,鞍糧集團可根據儲備糧輪換計劃統一向農發行申請輪換貸款,實際銷售后回籠貨款直接還貸,利息由貸款單位自行承擔。

采購結算期貸款利息,按采購結算期實際貸款額占用時間據實計算,單獨撥補。

第三十六條 委托質量檢驗費用補貼,由鞍糧集團與國家級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根據階段性業務簽訂質量檢驗協議,并于階段性業務結束后提出費用申請(也可根據全年業務量一次性提出申請)。原則上市財政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業務量及檢測檢驗成本性支出核定費用,由承儲企業支付,列入相關費用。

第三十七條 財產保險費用補貼。鞍糧集團統一辦理市級儲備糧保險,保險費用由承儲企業保管費用中支付。具體投保公司由鞍糧集團按照費率優先的原則通過招標等市場方式確定。

第三十八條 輪換費用及價差補貼。具體標準為玉米、小麥100/噸,稻谷、大豆油200/噸,應急成品糧儲備輪換補貼370/噸。

輪換費用及價差補貼實行包干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按標準和實際輪換數量與鞍糧集團進行清算。

鞍糧集團研究制定具體補貼資金使用辦法,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年度分品種輪換費用及價差結算標準,報市財政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對承儲企業結算。輪換費用及價差補貼按包干標準清算后如有結余,作為市級儲備糧輪換風險調節資金,用于以豐補歉

當市場出現不可預見的糧價大幅波動,實際費用及價差超過補貼標準較大的情況,鞍糧集團報經市財政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可使用市級儲備糧輪換風險調節資金彌補費用及價差補貼缺口,不足部分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安排資金或通過調整庫存成本方式解決。

特殊年份當鞍糧集團管理費收支出現較大缺口時,報經市財政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定后,也可按一定比例由市級儲備糧輪換風險調節資金提取部分經費彌補。

市級儲備糧輪換風險調節資金屬政府性資金,如遇政策調整或管理方式變化時,結余的調節資金應全部上繳市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專項用于市級儲備糧管理。

市級儲備糧輪換風險調節資金設立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項反映。

第三十九條 集中采購入庫費用補貼,是對經市政府批準實施市級儲備糧集中采購時,儲備糧入庫發生的裝卸、搬運、整理等費用的補貼。按每噸50元(中央儲備糧入庫費用標準)對鞍糧集團實行定額包干。

第四十條 招標采購和競價拍賣手續費用補貼。對經市政府批準實施市級儲備糧大批量招標采購或競價拍賣銷售時,在規范的糧食批發(交易)市場競價采購(拍賣)發生的交易手續費等給予的補貼。具體標準按與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簽訂交易合同中按國家收費標準標明的實際費率執行。

第四十一條 其他費用補貼。在特定情況下發生的針對市級儲備糧管理需由政府負責的其他相關費用,如計劃調運、動用、庫存清理、現代管理手段應用等直接費用的補貼。根據費用發生的不同環節、范圍等情況,按照嚴格控制、一事一議原則,由鞍糧集團提出申請,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核定并撥補。

第四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各項費用補貼由市級糧食風險基金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市級儲備糧保管費用、利息補貼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制度。其他費用補貼可根據相關業務完成及驗收結果及時撥付。

第四十三條 除貸款利息以外的各項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按規定標準及核定金額及時撥付鞍糧集團,由其根據承儲合同、委托輪換協議等,通過農業發展銀行補貼專戶按時、足額撥付到承儲等相關單位。

市級儲備糧貸款利息補貼可按照經貸款銀行審核確認的、鞍糧集團依據當期貸款總額及實際執行利率計算的應付利息額,由市財政部門直接足額支付給貸款銀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各項費用補貼。

第四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參照中央及省儲備糧補貼標準,結合市級儲備糧管理實際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因市人民政府動用或調整儲備規模、品種結構統一出庫時,發生的價差損失,由市財政給予彌補。

第八章 儲備糧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和鞍糧集團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擔市級儲備糧承儲任務的企業執行本辦法及其配套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庫存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采購、儲存、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管理相關的會計、統計、業務等憑證及資料;

(四)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七條 監督檢查中,對發現的問題,要責成鞍糧集團進行糾正和處理;發現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資格,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承儲合同時,鞍糧集團要及時提出調整承儲企業的建議,經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后及時取消其承儲資格,相關部門、單位按規定程序調整儲存庫點,調出其承儲的市級儲備糧。

第四十八條 監督檢查人員,要將監督檢查情況及對存在問題的整改意見作出書面記錄,并與被檢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字備案。

第四十九條 承儲企業對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要主動提供相關資料,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五十條 鞍糧集團要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對品種、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

第五十一條 農業發展銀行要按照儲備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市級儲備糧采購、儲存、銷售過程的信貸管理。承儲企業對農業發展銀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要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五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等予以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相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并頒布實施。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