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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6〕13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修訂鞍山市糧食應急供應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鞍山市糧食應急供應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1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糧食應急供應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及依據

1.2等級劃分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 應急組織機構和職責

2.1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

2.2縣(市)區、開發區糧食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3 監測預警

3.1市場監測與報告

3.2預警

3.3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3.4預警級別及信息發布

4 應急響應

4.1一般(Ⅳ級,藍色)狀態時的響應

4.2較大(Ⅲ級,黃色)狀態時的響應

4.3重大(Ⅱ級,橙色)、特別重大(Ⅰ級,紅色)狀態時的響應

4.4信息共享和處理

4.5指揮與協調

4.6新聞報道

4.7應急解除

5 后期處置

5.1調查與總結

5.2表彰與獎勵

5.3處分與處罰

6 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交通運輸保障

6.3物資保障

6.4資金保障

6.5宣傳、培訓和演練

7 附則

7.1預案修訂

7.2預案的制定與解釋

7.3預案實施時間

 

1  

 

1.1編制目的及依據

為了應對各種重大突發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糧食市場供求異常波動,確保特殊情況下全市糧食的有效供給,維護正常的糧食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遼寧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遼寧省糧食應急供應預案》、《鞍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文件要求,制定本預案。

1.2等級劃分

本預案所稱糧食應急狀態,是指因各類突發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糧食供求關系發生突變,在一定范圍內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非正常狀況。依據出現糧食應急狀態的范圍、價格波動幅度以及影響程度的不同,將糧食應急狀態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并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1.2.1特別重大(Ⅰ級)狀態。是指全市較大范圍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糧食價格一周內持續上漲100%以上。糧食市場急劇波動,超過省、市政府處置能力和省政府認為需要按照國家級糧食應急狀態來應對的狀況。

1.2.2重大(Ⅱ級)狀態。是指全市較大范圍內出現群眾大量搶購、糧食脫銷斷檔、糧食價格持續一周上漲50%。糧食市場急劇波動,超過市政府處置能力和省政府認為需要按照省級糧食應急狀態來應對的狀況。

1.2.3較大(Ⅲ級)狀態。是指全市較大范圍或本市主要城區出現群眾大量搶購、糧食脫銷斷檔、糧食價格持續一周上漲幅度超過30%。糧食市場急劇波動,超過事發所在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處置能力和市政府認為需要按照市級糧食應急狀態來應對的狀況。

1.2.4一般(Ⅳ級)狀態。是指縣(市)區、開發區較大范圍內或重點城鎮出現群眾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糧食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事發所在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認為需要按照本級糧食應急狀態來應對的狀況。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糧食應急狀態下,對原糧及成品糧(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購、調撥、加工、運輸、供應等方面的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1.4.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對應紅、橙、黃、藍不同等級的糧食應急工作,按照糧食安全市、縣長責任制的要求各負其責。

1.4.2科學監測、預防為主。提高防范突發事件的意識,加強對糧食市場動態的跟蹤監測,隨時掌握出現的波動和苗頭,提前做好應對準備,防患于未然。

1.4.3反應及時、處置果斷。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要立即作出反應,及時報告有關情況,迅速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應急處置取得實效。

1.4.4整合資源、信息共享。要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建立合作與協調的應急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各種資源的整體效能,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2 應急組織機構和職責

 

2.1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

市政府成立鞍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在市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全市糧食應急工作。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農委主任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物價局)、市農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工商局、市統計局、鞍山軍分區、農業發展銀行鞍山市分行、市糧食儲備運營集團等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志組成。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農委,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農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農委分管糧食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人員組成。

2.1.1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職責

1)根據全市經濟運行狀況和糧食市場形勢,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糧食市場變化情況,分析糧食供需趨勢,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或終止糧食應急措施的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2)指揮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糧食應急措施。

3)經市委、市政府同意,負責對外新聞發布工作。

4)報請市政府按照規定程序采取相關干預措施和本預案以外的其他緊急措施。經市政府授權,緊急動用市級糧食儲備物資。

5)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糧食應急方面的工作。

2.1.2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按照突發事件的類型、性質及程度,根據指揮與協調程序及應急聯動需要,從相關部門和單位抽調專門人員,在辦公室組建綜合協調、監測預警、糧源供給、應急加工、市場監管等若干工作組,履行各自職責義務。

1)負責日常糧食應急工作,監控糧食市場,收集和傳遞相關信息。根據糧食市場動態,向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提出應急措施建議。

2)按照市政府或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指令,組織召集指揮部成員單位會議,開展工作會商和形勢研判等工作。

3)指導、督促、檢查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糧食應急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4)負責指揮部相關文件的草擬和材料綜合等工作。

5)負責會同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具體組織實施對外新聞發布和報道工作。

6)向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提出對實施預案的單位和個人的獎懲意見。

7)協同有關部門核定實施預案的各項費用開支。

8)針對應急工作實際情況,負責修訂完善本預案。

9)負責對糧食應急事件進行評估并編寫評估報告。

10)完成市政府和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各項糧食應急工作任務。

2.1.3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較大及重特大糧食應急狀態時相關的宣傳報道和輿情管控工作。

2)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負責統一收集、匯總報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時向市領導報告,向相關部門通報;傳達市領導的批示指示;協助市政府領導做好較大及重特大突發事件引發的糧食應急供應的綜合協調工作。

3)市發展改革委(市物價局)負責研究分析全市經濟形勢,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預測預警經濟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監測糧食市場價格,加強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價格違法行為。

4)市農委負責組織應急糧食的采購、加工、調運、供應、網絡建設等工作,在糧食市場出現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調控意見,報批后會同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鞍山市分行下達動用計劃。

5)市財政局負責協調落實糧食應急資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6)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社會秩序,保證道路交通運輸的暢通,有效處置因糧食供應緊張引發群體性治安事件和社會騷亂,打擊干擾破壞應急糧食有效供給的違法犯罪行為。

7)市民政局負責及時通報災情,并組織指導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8)市交通委負責做好交通運輸應急保障,優先保證應急糧食運輸的需要。

9)市工商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開發區規范維護糧食市場經營秩序工作。

10)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糧食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管。

11)市統計局負責統計監測應急糧食的生產工作。

12)農業發展銀行鞍山市分行負責落實應急糧食所需資金貸款。

13)鞍山軍分區負責根據市糧食應急指揮部指令協調駐鞍部隊給予援助。

14)市糧食儲備運營集團負責市級儲備糧油動用計劃的執行工作。

15)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做好相關的應急處置或配合工作。

2.1.4建立糧食應急聯動機制。鑒于突發事件社會影響大,涉及面廣,情況變化快,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應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情況,溝通信息。通過召開緊急聯席會議、專題會議、信息快報等形式,與社會有關方面緊密聯系,建立有效的應急聯動機制。

2.2縣(市)區、開發區糧食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需要,比照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框架模式,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應急工作機構,負責領導、組織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應急工作,建立完善糧食市場監測預警系統和糧食應急防范處理責任制,及時如實上報信息,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糧食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在本行政區域內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首先要啟動本地區的糧食應急預案。如果沒有達到預期的調控效果或應急狀態升級,由事態發生所在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報請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進行調控。國家、省、市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要按照國家、省、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完成各項應急任務。

 

3 監測預警

 

3.1市場監測與報告

建立糧食市場預警預報機制,定期對市場糧食供求狀況、價格動態進行收集、整理、分析,預測市場趨勢,為應急工作提供決策依據。市農委和市發展改革委(市物價局)負責對糧食市場供求及價格變化情況進行監測,收集掌握有關信息,分析預測市場形勢,綜合各方面情況提出決策及預警意見。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糧食生產、需求、庫存、價格及糧食市場動態的實時監測分析,并按照市有關部門要求及時報送市場監測情況。特別要加強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的跟蹤監測,出現緊急情況隨時報告。

3.2預警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是全市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監測預警機構,負責及時監測、接收、匯總各類糧食供需異常信息。信息確認后,第一時間上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和市政府,并按照指揮部的部署,做好相關應急準備工作,果斷進行干預防控,努力將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建立糧食應急工作會商分析制度,準確分析判斷事件性質及嚴重程度。根據會商分析結果,經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總指揮審定后,及時通知成員單位,提前采取相應的對策和行動,做好糧食應急供應準備工作。

3.3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以及各成員單位,要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依托,建立和完善預警服務系統和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及資源共享機制,實現預測、預警、應急指揮信息聯系暢通,提升應急反應能力。預警服務系統、應急指揮信息系統要建立相關技術平臺,信息傳遞及反饋要高效、快捷,做到資源共享、運轉正常、指揮有力。

3.4預警級別及信息發布

預警級別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確定。特別重大(Ⅰ級,紅色)狀態的預警由市政府報省政府提請國務院發布;重大(Ⅱ級,橙色)狀態的預警由市政府報省政府發布;較大(Ⅲ級,黃色)及一般(Ⅳ級,藍色)狀態下的預警分別由市及事態發生地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發布,并報告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

 

4 應急響應

 

4.1一般(Ⅳ級,藍色)狀態時的響應

4.1.1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態發生所在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決定啟動本級糧食應急響應后,要立即將該縣(市)區、開發區糧食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向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報告,并通報各成員單位。

4.1.2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啟動24小時應急工作制度,并根據事態發展和工作需要隨時抽調各成員單位人員集中辦公,安排專人值班,密切關注事態變化,及時掌握市場動態,分析市場形勢,準確判斷決策。

4.1.3迅速指導各單位及事態發生地糧食應急機構做好應急準備工作。根據需要決定派出指導小組協助事態發生地糧食應急機構深入現場進行指導,協調處理應急事件。

4.1.4迅速通報市場動態,密切關注市場變化,積極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4.1.5實行糧食市場供應情況雙日報。事態發生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糧食應急機構在規定上報日16時前,將糧食市場供應情況、出現的問題及對策建議等向當地政府及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報告。如遇緊急情況,則隨時上報。

4.1.6及時組織召開形勢分析會議,研究決定是否采取其他應急措施。

4.2較大(Ⅲ級,黃色)狀態時的響應

4.2.1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立即向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請示啟動市級應急預案。

4.2.2市政府批準啟動市級預案后,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立即向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報告情況,并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按照單位職責,迅速落實各項應急措施。

4.2.3實行糧食市場供應情況日報。市糧食應急機構在每日16時前,將糧食市場供應情況、出現的問題及對策建議等向市政府及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報告。如遇緊急情況,則隨時上報。

4.2.4迅速召開形勢分析會議。根據事態發展,研究確定以下各項應急措施的具體實施意見,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1)下達市級儲備糧(含成品儲備糧油)動用計劃,制訂銷售和運輸方案,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2)迅速啟動全市糧食后續加工運輸應急措施,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統一調度、落實保障措施,統一安排運輸和供應。

3)經市政府同意對事態發生地的主要糧食品種價格,采取規定最高限價或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措施;對事態發生地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的商品糧食庫存實行指令性計劃調銷等干預措施。

4)依法統一緊急征用糧食經營者的糧食、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并給予合理補償。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必要時在重點地區、重點群體(如軍隊、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科研院所、城市大型商業超市、商場、連鎖店等)對糧食實行統一發放、分配和定量銷售,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需要。

5)迅速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主動發布有關糧食市場供應情況通告,在第一時間發布準確、權威信息,最大程度減少公眾猜測和新聞媒體的不準確報道,掌握新聞輿論的主動權。

6)迅速組織開展對糧食市場秩序和價格政策執行情況大檢查,對適用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7)請求上級部門批準采取其他措施。

4.3重大(Ⅱ級,橙色)、特別重大(Ⅰ級,紅色)狀態時的響應

國務院、省政府決定啟動國家、省級糧食應急預案后,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應在市政府和國家、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的領導下,做好以下應急工作。

4.3.1實行市內糧食市場24小時動態監測報告制度。各縣(市)區、各開發區糧食應急機構要隨時掌握本地糧食市場動態和供求情況,如遇重大情況則必須在第一時間內迅速上報。

4.3.2實行糧食市場供應情況半日報告。市糧食應急機構每日11時、17時前,將糧食市場波動等情況向市政府及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報告。如遇緊急情況,則隨時上報。

4.3.3如市內出現應急狀況,迅速采取相應各項應急措施,召開形勢分析會議,研究并報請市政府向省政府、國務院申請動用省級、中央儲備糧食物資,并按照國務院和省、市政府要求做好儲備糧食物資的組織供應工作。

4.3.4加大市場管理,對適用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在媒體公開。

4.3.5依法打擊各種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4.3.6請求上級部門批準采取其他措施。

4.4信息共享和處理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要建立快速應急信息系統。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采集整理、分析研究常規信息。以報告、通報、簡報等形式,定期向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本系統、本部門有關信息。

事發地縣(市)區、開發區糧食應急機構要在調查確認的基礎上,迅速將糧食應急狀態的時間、地點、原因、范圍、造成的損失、發展的趨勢等基本情況以書面形式迅速上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和當地政府。

4.5指揮與協調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接到糧食應急狀態信息后,要立即向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報告。在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預案要求和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實施處置行動。

4.6新聞報道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負責糧食應急事件信息資料的核實工作,組織新聞單位向群眾說明事件的來由以及政府和有關部門采取的應對措施。

4.7應急解除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后,屬較大(Ⅲ級)狀態的解除,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進行調查評估,報請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宣布應急狀態解除;屬一般(Ⅳ級)狀態的解除,由啟動應急狀態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宣布應急狀態解除。

 

5 后期處置

 

5.1調查與總結

5.1.1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狀態的糧食應急結束后,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組織成員單位,對在事件中應急反應處理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必要時開展專題調查,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進一步修訂完善本預案。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事后對應急工作進行總結并上報市政府審議,對組織實施中存在的問題,要進行研究并提出改進措施,完善糧食應急機制。

5.1.2組織有關部門對市糧食應急預案實施后的糧食等物資使用情況及各項財務支出進行審核、審計,對審核認定的項目進行及時結算。對動用后的市級糧食儲備物資要及時按規模進行補充。

5.2表彰與獎勵

對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2)對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3)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5.3處分與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主管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對違反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1)違背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命令,拒不執行應急任務的;

2)在應急期間不能堅守工作崗位,玩忽職守的;

3)貪污、挪用、盜竊用于糧食應急的資金或物資;

4)拒不執行最低或最高庫存標準,或在執行任務中有囤積居奇、哄抬糧價、短斤少兩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經營行為的;

5)其他對糧食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為。

 

6 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縣(市)區和開發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要逐級向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供準確有效的通訊聯絡方式,如有變更要及時進行更新,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

6.2交通運輸保障

要保證應急狀態下運送應急糧食物資所需的運力,確保運輸安全暢通,確保應急糧食能夠及時、安全送達。根據事態發展和形勢需要,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可報請市政府下達指令強制執行。

6.3物資保障

6.3.1糧食儲備

市有關部門和縣級政府要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落實市、縣糧食儲備計劃,完善儲備糧管理制度,并根據調控的需要,保持必要的商品周轉庫存,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確保在應急情況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調節物資和資金。

1)市農委會同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鞍山市分行進一步優化市級儲備糧布局和品種結構,適當提高口糧品種的儲備比例。要根據應急需要,建立一定數量的可滿足應急供應的成品糧儲備和小包裝食油儲備,確保全市應急狀態下的應急調控。

2)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銷售的經營者,必須服從政府對糧食宏觀調控的需要,承擔保證市場供應、穩定市場糧價的義務。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收購、加工、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糧食最低和最高庫存量制度、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監管,穩定社會糧食資源,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國有或國有控股的糧食企業要發揮市場主渠道作用。市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所有糧食經營者必須按照本預案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政府的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

3)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經營企業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企業庫存賬實相符、賬賬相符、錢糧相符。

6.3.2糧食應急保障系統

進入特別重大(Ⅰ級)和重大(Ⅱ級)、較大(Ⅲ級)糧食應急狀態后,有關應急糧源的加工、運輸及成品糧供應,在國家及省、市指揮部的指揮協調下,主要由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省、市糧食應急系統組織實施。市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根據應急需要,建立健全糧食應急保障系統。

1)建立糧食應急加工系統。市農委和各級政府要結合實際,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糧食應急需要,掌握聯系一些靠近糧源及重點銷區、交通便利、設施較好且常年具備加工能力的糧油加工企業,承擔應急糧食加工任務。應急響應啟動后,市內加工能力不能滿足需求時,市農委可根據需要,直接從外市調入糧食。

2)建立糧食應急供應系統。根據駐軍、城鎮居民及城鄉救濟需要,健全和完善糧食應急銷售和發放網絡。市、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選擇認定一些信譽好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零售網點、軍供網點、連鎖超市、商場以及其他糧油零售企業,委托其承擔應急糧食供應任務。

3)建立糧食應急儲運系統。市有關部門要根據糧食儲備、加工設施、供應網點的布局,科學規劃,利用和整合社會資源,建設糧食應急儲運體系,確保應急糧食運輸。進入糧食應急狀態后,對應急糧油要優先安排計劃、優先運輸,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確保應急糧食運輸暢通。

4)市、縣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應急指定加工和供應企業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并隨時掌握這些企業動態。應急加工和供應企業名單要報省、市級部門備案,必要時根據需要及時調整。糧食應急響應啟動后,指定的應急加工和供應企業必須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糧食的重點加工和供應。

6.4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農業發展銀行鞍山市分行要按照各自工作職能,充分利用相關專項資金,對糧食應急加工、應急供應和應急儲運能力建設予以扶持。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落實資金,加強本行政區糧食應急加工、供應和儲運等應急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確保應急工作的需要。

6.5宣傳、培訓和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處置糧食突發事件管理制度,對負有處置糧食突發事件職責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并結合日常工作每年開展一次糧食應急演練,各級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都要加大力度,盡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業務管理、能夠應對糧食突發事件的訓練有素的專業化隊伍,保障各項應急措施的貫徹落實。建立新聞宣傳快速反應機制,形成正面引導、及時報道的輿論環境。

 

7 附則

 

7.1預案修訂

本預案根據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各成員單位應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制定與本預案配套的部門工作預案。

7.2預案的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市農委)負責解釋。

7.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鞍政辦發〔2016〕13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鞍山市糧食應急供應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鞍山市糧食應急供應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1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糧食應急供應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及依據

1.2等級劃分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 應急組織機構和職責

2.1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

2.2縣(市)區、開發區糧食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3 監測預警

3.1市場監測與報告

3.2預警

3.3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3.4預警級別及信息發布

4 應急響應

4.1一般(Ⅳ級,藍色)狀態時的響應

4.2較大(Ⅲ級,黃色)狀態時的響應

4.3重大(Ⅱ級,橙色)、特別重大(Ⅰ級,紅色)狀態時的響應

4.4信息共享和處理

4.5指揮與協調

4.6新聞報道

4.7應急解除

5 后期處置

5.1調查與總結

5.2表彰與獎勵

5.3處分與處罰

6 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交通運輸保障

6.3物資保障

6.4資金保障

6.5宣傳、培訓和演練

7 附則

7.1預案修訂

7.2預案的制定與解釋

7.3預案實施時間

 

1  

 

1.1編制目的及依據

為了應對各種重大突發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糧食市場供求異常波動,確保特殊情況下全市糧食的有效供給,維護正常的糧食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遼寧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遼寧省糧食應急供應預案》、《鞍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文件要求,制定本預案。

1.2等級劃分

本預案所稱糧食應急狀態,是指因各類突發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糧食供求關系發生突變,在一定范圍內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非正常狀況。依據出現糧食應急狀態的范圍、價格波動幅度以及影響程度的不同,將糧食應急狀態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并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1.2.1特別重大(Ⅰ級)狀態。是指全市較大范圍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糧食價格一周內持續上漲100%以上。糧食市場急劇波動,超過省、市政府處置能力和省政府認為需要按照國家級糧食應急狀態來應對的狀況。

1.2.2重大(Ⅱ級)狀態。是指全市較大范圍內出現群眾大量搶購、糧食脫銷斷檔、糧食價格持續一周上漲50%。糧食市場急劇波動,超過市政府處置能力和省政府認為需要按照省級糧食應急狀態來應對的狀況。

1.2.3較大(Ⅲ級)狀態。是指全市較大范圍或本市主要城區出現群眾大量搶購、糧食脫銷斷檔、糧食價格持續一周上漲幅度超過30%。糧食市場急劇波動,超過事發所在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處置能力和市政府認為需要按照市級糧食應急狀態來應對的狀況。

1.2.4一般(Ⅳ級)狀態。是指縣(市)區、開發區較大范圍內或重點城鎮出現群眾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糧食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事發所在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認為需要按照本級糧食應急狀態來應對的狀況。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糧食應急狀態下,對原糧及成品糧(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購、調撥、加工、運輸、供應等方面的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1.4.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對應紅、橙、黃、藍不同等級的糧食應急工作,按照糧食安全市、縣長責任制的要求各負其責。

1.4.2科學監測、預防為主。提高防范突發事件的意識,加強對糧食市場動態的跟蹤監測,隨時掌握出現的波動和苗頭,提前做好應對準備,防患于未然。

1.4.3反應及時、處置果斷。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要立即作出反應,及時報告有關情況,迅速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應急處置取得實效。

1.4.4整合資源、信息共享。要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建立合作與協調的應急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各種資源的整體效能,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2 應急組織機構和職責

 

2.1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

市政府成立鞍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在市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全市糧食應急工作。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農委主任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物價局)、市農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工商局、市統計局、鞍山軍分區、農業發展銀行鞍山市分行、市糧食儲備運營集團等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志組成。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農委,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農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農委分管糧食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人員組成。

2.1.1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職責

1)根據全市經濟運行狀況和糧食市場形勢,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糧食市場變化情況,分析糧食供需趨勢,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或終止糧食應急措施的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2)指揮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糧食應急措施。

3)經市委、市政府同意,負責對外新聞發布工作。

4)報請市政府按照規定程序采取相關干預措施和本預案以外的其他緊急措施。經市政府授權,緊急動用市級糧食儲備物資。

5)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糧食應急方面的工作。

2.1.2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按照突發事件的類型、性質及程度,根據指揮與協調程序及應急聯動需要,從相關部門和單位抽調專門人員,在辦公室組建綜合協調、監測預警、糧源供給、應急加工、市場監管等若干工作組,履行各自職責義務。

1)負責日常糧食應急工作,監控糧食市場,收集和傳遞相關信息。根據糧食市場動態,向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提出應急措施建議。

2)按照市政府或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指令,組織召集指揮部成員單位會議,開展工作會商和形勢研判等工作。

3)指導、督促、檢查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糧食應急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4)負責指揮部相關文件的草擬和材料綜合等工作。

5)負責會同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具體組織實施對外新聞發布和報道工作。

6)向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提出對實施預案的單位和個人的獎懲意見。

7)協同有關部門核定實施預案的各項費用開支。

8)針對應急工作實際情況,負責修訂完善本預案。

9)負責對糧食應急事件進行評估并編寫評估報告。

10)完成市政府和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各項糧食應急工作任務。

2.1.3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較大及重特大糧食應急狀態時相關的宣傳報道和輿情管控工作。

2)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負責統一收集、匯總報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時向市領導報告,向相關部門通報;傳達市領導的批示指示;協助市政府領導做好較大及重特大突發事件引發的糧食應急供應的綜合協調工作。

3)市發展改革委(市物價局)負責研究分析全市經濟形勢,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預測預警經濟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監測糧食市場價格,加強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價格違法行為。

4)市農委負責組織應急糧食的采購、加工、調運、供應、網絡建設等工作,在糧食市場出現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調控意見,報批后會同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鞍山市分行下達動用計劃。

5)市財政局負責協調落實糧食應急資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6)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社會秩序,保證道路交通運輸的暢通,有效處置因糧食供應緊張引發群體性治安事件和社會騷亂,打擊干擾破壞應急糧食有效供給的違法犯罪行為。

7)市民政局負責及時通報災情,并組織指導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8)市交通委負責做好交通運輸應急保障,優先保證應急糧食運輸的需要。

9)市工商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開發區規范維護糧食市場經營秩序工作。

10)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糧食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管。

11)市統計局負責統計監測應急糧食的生產工作。

12)農業發展銀行鞍山市分行負責落實應急糧食所需資金貸款。

13)鞍山軍分區負責根據市糧食應急指揮部指令協調駐鞍部隊給予援助。

14)市糧食儲備運營集團負責市級儲備糧油動用計劃的執行工作。

15)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做好相關的應急處置或配合工作。

2.1.4建立糧食應急聯動機制。鑒于突發事件社會影響大,涉及面廣,情況變化快,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應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情況,溝通信息。通過召開緊急聯席會議、專題會議、信息快報等形式,與社會有關方面緊密聯系,建立有效的應急聯動機制。

2.2縣(市)區、開發區糧食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需要,比照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框架模式,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應急工作機構,負責領導、組織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應急工作,建立完善糧食市場監測預警系統和糧食應急防范處理責任制,及時如實上報信息,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糧食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在本行政區域內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首先要啟動本地區的糧食應急預案。如果沒有達到預期的調控效果或應急狀態升級,由事態發生所在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報請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進行調控。國家、省、市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要按照國家、省、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完成各項應急任務。

 

3 監測預警

 

3.1市場監測與報告

建立糧食市場預警預報機制,定期對市場糧食供求狀況、價格動態進行收集、整理、分析,預測市場趨勢,為應急工作提供決策依據。市農委和市發展改革委(市物價局)負責對糧食市場供求及價格變化情況進行監測,收集掌握有關信息,分析預測市場形勢,綜合各方面情況提出決策及預警意見。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糧食生產、需求、庫存、價格及糧食市場動態的實時監測分析,并按照市有關部門要求及時報送市場監測情況。特別要加強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的跟蹤監測,出現緊急情況隨時報告。

3.2預警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是全市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監測預警機構,負責及時監測、接收、匯總各類糧食供需異常信息。信息確認后,第一時間上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和市政府,并按照指揮部的部署,做好相關應急準備工作,果斷進行干預防控,努力將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建立糧食應急工作會商分析制度,準確分析判斷事件性質及嚴重程度。根據會商分析結果,經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總指揮審定后,及時通知成員單位,提前采取相應的對策和行動,做好糧食應急供應準備工作。

3.3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以及各成員單位,要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依托,建立和完善預警服務系統和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及資源共享機制,實現預測、預警、應急指揮信息聯系暢通,提升應急反應能力。預警服務系統、應急指揮信息系統要建立相關技術平臺,信息傳遞及反饋要高效、快捷,做到資源共享、運轉正常、指揮有力。

3.4預警級別及信息發布

預警級別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確定。特別重大(Ⅰ級,紅色)狀態的預警由市政府報省政府提請國務院發布;重大(Ⅱ級,橙色)狀態的預警由市政府報省政府發布;較大(Ⅲ級,黃色)及一般(Ⅳ級,藍色)狀態下的預警分別由市及事態發生地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發布,并報告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

 

4 應急響應

 

4.1一般(Ⅳ級,藍色)狀態時的響應

4.1.1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態發生所在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決定啟動本級糧食應急響應后,要立即將該縣(市)區、開發區糧食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向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報告,并通報各成員單位。

4.1.2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啟動24小時應急工作制度,并根據事態發展和工作需要隨時抽調各成員單位人員集中辦公,安排專人值班,密切關注事態變化,及時掌握市場動態,分析市場形勢,準確判斷決策。

4.1.3迅速指導各單位及事態發生地糧食應急機構做好應急準備工作。根據需要決定派出指導小組協助事態發生地糧食應急機構深入現場進行指導,協調處理應急事件。

4.1.4迅速通報市場動態,密切關注市場變化,積極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4.1.5實行糧食市場供應情況雙日報。事態發生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糧食應急機構在規定上報日16時前,將糧食市場供應情況、出現的問題及對策建議等向當地政府及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報告。如遇緊急情況,則隨時上報。

4.1.6及時組織召開形勢分析會議,研究決定是否采取其他應急措施。

4.2較大(Ⅲ級,黃色)狀態時的響應

4.2.1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立即向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請示啟動市級應急預案。

4.2.2市政府批準啟動市級預案后,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立即向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報告情況,并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按照單位職責,迅速落實各項應急措施。

4.2.3實行糧食市場供應情況日報。市糧食應急機構在每日16時前,將糧食市場供應情況、出現的問題及對策建議等向市政府及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報告。如遇緊急情況,則隨時上報。

4.2.4迅速召開形勢分析會議。根據事態發展,研究確定以下各項應急措施的具體實施意見,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1)下達市級儲備糧(含成品儲備糧油)動用計劃,制訂銷售和運輸方案,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2)迅速啟動全市糧食后續加工運輸應急措施,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統一調度、落實保障措施,統一安排運輸和供應。

3)經市政府同意對事態發生地的主要糧食品種價格,采取規定最高限價或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措施;對事態發生地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的商品糧食庫存實行指令性計劃調銷等干預措施。

4)依法統一緊急征用糧食經營者的糧食、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并給予合理補償。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必要時在重點地區、重點群體(如軍隊、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科研院所、城市大型商業超市、商場、連鎖店等)對糧食實行統一發放、分配和定量銷售,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需要。

5)迅速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主動發布有關糧食市場供應情況通告,在第一時間發布準確、權威信息,最大程度減少公眾猜測和新聞媒體的不準確報道,掌握新聞輿論的主動權。

6)迅速組織開展對糧食市場秩序和價格政策執行情況大檢查,對適用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7)請求上級部門批準采取其他措施。

4.3重大(Ⅱ級,橙色)、特別重大(Ⅰ級,紅色)狀態時的響應

國務院、省政府決定啟動國家、省級糧食應急預案后,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應在市政府和國家、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的領導下,做好以下應急工作。

4.3.1實行市內糧食市場24小時動態監測報告制度。各縣(市)區、各開發區糧食應急機構要隨時掌握本地糧食市場動態和供求情況,如遇重大情況則必須在第一時間內迅速上報。

4.3.2實行糧食市場供應情況半日報告。市糧食應急機構每日11時、17時前,將糧食市場波動等情況向市政府及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報告。如遇緊急情況,則隨時上報。

4.3.3如市內出現應急狀況,迅速采取相應各項應急措施,召開形勢分析會議,研究并報請市政府向省政府、國務院申請動用省級、中央儲備糧食物資,并按照國務院和省、市政府要求做好儲備糧食物資的組織供應工作。

4.3.4加大市場管理,對適用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在媒體公開。

4.3.5依法打擊各種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4.3.6請求上級部門批準采取其他措施。

4.4信息共享和處理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要建立快速應急信息系統。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采集整理、分析研究常規信息。以報告、通報、簡報等形式,定期向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本系統、本部門有關信息。

事發地縣(市)區、開發區糧食應急機構要在調查確認的基礎上,迅速將糧食應急狀態的時間、地點、原因、范圍、造成的損失、發展的趨勢等基本情況以書面形式迅速上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和當地政府。

4.5指揮與協調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接到糧食應急狀態信息后,要立即向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報告。在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預案要求和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實施處置行動。

4.6新聞報道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負責糧食應急事件信息資料的核實工作,組織新聞單位向群眾說明事件的來由以及政府和有關部門采取的應對措施。

4.7應急解除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后,屬較大(Ⅲ級)狀態的解除,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進行調查評估,報請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宣布應急狀態解除;屬一般(Ⅳ級)狀態的解除,由啟動應急狀態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宣布應急狀態解除。

 

5 后期處置

 

5.1調查與總結

5.1.1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狀態的糧食應急結束后,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組織成員單位,對在事件中應急反應處理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必要時開展專題調查,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進一步修訂完善本預案。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事后對應急工作進行總結并上報市政府審議,對組織實施中存在的問題,要進行研究并提出改進措施,完善糧食應急機制。

5.1.2組織有關部門對市糧食應急預案實施后的糧食等物資使用情況及各項財務支出進行審核、審計,對審核認定的項目進行及時結算。對動用后的市級糧食儲備物資要及時按規模進行補充。

5.2表彰與獎勵

對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2)對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3)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5.3處分與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主管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對違反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1)違背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命令,拒不執行應急任務的;

2)在應急期間不能堅守工作崗位,玩忽職守的;

3)貪污、挪用、盜竊用于糧食應急的資金或物資;

4)拒不執行最低或最高庫存標準,或在執行任務中有囤積居奇、哄抬糧價、短斤少兩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經營行為的;

5)其他對糧食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為。

 

6 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縣(市)區和開發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要逐級向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供準確有效的通訊聯絡方式,如有變更要及時進行更新,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

6.2交通運輸保障

要保證應急狀態下運送應急糧食物資所需的運力,確保運輸安全暢通,確保應急糧食能夠及時、安全送達。根據事態發展和形勢需要,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可報請市政府下達指令強制執行。

6.3物資保障

6.3.1糧食儲備

市有關部門和縣級政府要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落實市、縣糧食儲備計劃,完善儲備糧管理制度,并根據調控的需要,保持必要的商品周轉庫存,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確保在應急情況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調節物資和資金。

1)市農委會同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鞍山市分行進一步優化市級儲備糧布局和品種結構,適當提高口糧品種的儲備比例。要根據應急需要,建立一定數量的可滿足應急供應的成品糧儲備和小包裝食油儲備,確保全市應急狀態下的應急調控。

2)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銷售的經營者,必須服從政府對糧食宏觀調控的需要,承擔保證市場供應、穩定市場糧價的義務。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收購、加工、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糧食最低和最高庫存量制度、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監管,穩定社會糧食資源,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國有或國有控股的糧食企業要發揮市場主渠道作用。市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所有糧食經營者必須按照本預案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政府的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

3)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經營企業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企業庫存賬實相符、賬賬相符、錢糧相符。

6.3.2糧食應急保障系統

進入特別重大(Ⅰ級)和重大(Ⅱ級)、較大(Ⅲ級)糧食應急狀態后,有關應急糧源的加工、運輸及成品糧供應,在國家及省、市指揮部的指揮協調下,主要由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省、市糧食應急系統組織實施。市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根據應急需要,建立健全糧食應急保障系統。

1)建立糧食應急加工系統。市農委和各級政府要結合實際,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糧食應急需要,掌握聯系一些靠近糧源及重點銷區、交通便利、設施較好且常年具備加工能力的糧油加工企業,承擔應急糧食加工任務。應急響應啟動后,市內加工能力不能滿足需求時,市農委可根據需要,直接從外市調入糧食。

2)建立糧食應急供應系統。根據駐軍、城鎮居民及城鄉救濟需要,健全和完善糧食應急銷售和發放網絡。市、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選擇認定一些信譽好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零售網點、軍供網點、連鎖超市、商場以及其他糧油零售企業,委托其承擔應急糧食供應任務。

3)建立糧食應急儲運系統。市有關部門要根據糧食儲備、加工設施、供應網點的布局,科學規劃,利用和整合社會資源,建設糧食應急儲運體系,確保應急糧食運輸。進入糧食應急狀態后,對應急糧油要優先安排計劃、優先運輸,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確保應急糧食運輸暢通。

4)市、縣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應急指定加工和供應企業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并隨時掌握這些企業動態。應急加工和供應企業名單要報省、市級部門備案,必要時根據需要及時調整。糧食應急響應啟動后,指定的應急加工和供應企業必須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糧食的重點加工和供應。

6.4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農業發展銀行鞍山市分行要按照各自工作職能,充分利用相關專項資金,對糧食應急加工、應急供應和應急儲運能力建設予以扶持。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落實資金,加強本行政區糧食應急加工、供應和儲運等應急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確保應急工作的需要。

6.5宣傳、培訓和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處置糧食突發事件管理制度,對負有處置糧食突發事件職責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并結合日常工作每年開展一次糧食應急演練,各級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都要加大力度,盡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業務管理、能夠應對糧食突發事件的訓練有素的專業化隊伍,保障各項應急措施的貫徹落實。建立新聞宣傳快速反應機制,形成正面引導、及時報道的輿論環境。

 

7 附則

 

7.1預案修訂

本預案根據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各成員單位應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制定與本預案配套的部門工作預案。

7.2預案的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市農委)負責解釋。

7.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