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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發〔2016〕49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
支持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我市金融業健康發展,增強金融業服務經濟建設的功能,更好地發揮金融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支撐作用,實現鞍山市發展產業金融的既定目標,經研究論證,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全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戰略部署和市十二次黨代會的要求,以優化金融生態為主線,以發展產業金融為特點,以完善金融市場、集聚金融機構、優化金融環境等為重點,全面推進鞍山金融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為新型工業化發展和鞍山全面振興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總體目標

以發展產業金融作為主導方向、優化金融發展環境作為根本保障,保持金融業健康發展,全面推進金融改革創新,使金融融于產業,帶動實體經濟發展,實現我市金融發展產業的既定目標。

二、落實金融機構獎勵政策

認真落實中央、省支持金融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出臺相關配套措施,支持金融機構落實有關政策、開展金融創新和各項改革試點工作。特別是貫徹落實財政部《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10116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銀發〔2010262號)等文件,對縣域金融機構(含小貸公司)涉農貸款增量進行獎勵。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已經出臺的各項金融發展政策,切實抓好金融業發展,推進金融業創新發展,多渠道籌集資金,落實好國家支持東北老工業基地新一輪全面振興的相關政策,支持金融業發展。(牽頭部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配合部門:市金融辦,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小貸行業協會)

三、提高行政服務水平

堅持科學歸并、集中辦理、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則,簡化整合行政審批辦理流程和環節,合理確定辦理資產抵押登記、更名、過戶的時間,減小銀行辦理貸款和轉貸的難度,降低金融機構日常業務開展和資產處置環節涉及的各種行政事業收費標準。打造環節最少、流程最優、路徑最短、審批最快、收費最低、服務最好的行政服務環境。(牽頭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配合部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四、改善金融法制環境

市中級人民法院要加大金融案件的執行力度,依法對不良貸款進行清收,提高金融案件的結案率和執行率;公安部門要完善金融與公安之間的信息共享,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安全保衛,維護金融機構正常的經營秩序;公檢法部門要依法打擊金融犯罪、逃廢金融債務行為,依法建立企業信用黑名單制度,利用媒體進行公開曝光,切實維護金融安全。(牽頭部門: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配合部門: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銀監分局、市金融辦、市保險行業協會)

五、深化信用體系建設

加快鞍山市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鞍山金融(信用)網和網上融資對接平臺(簡稱一庫、一網、一平臺)建設,依托市發展改革委非銀行信息數據庫,采集金融機構的賬戶信息和信貸信息,采用數據庫+網絡的模式,建立健全信息采集、信用評價、獎勵懲戒、融資對接等機制,建立覆蓋財政、工商、稅務、社保、人民銀行、銀監、質監、公安、統計等部門的社會信用體系。各級政府部門帶頭在政府招標、人員招錄、榮譽評比等方面應用信用報告,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輿論監督等手段,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信用環境。(牽頭部門:市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配合部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鞍山銀監分局、市質監局、市公安局、市統計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服務業委、市農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六、完善金融機構體系

加大金融招商力度,重點引進保險、金融租賃、信托、證券期貨公司,中、外資銀行機構和各類金融后援服務機構。加快科技金融專營機構的設立和發展,完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大力發展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為其進駐鞍山提供便利條件;引導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參與發起設立民營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普惠性金融機構。(牽頭部門:市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鞍山銀監分局,配合部門:市服務業委、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七、做大做強地方法人金融機構

完善鞍山銀行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風險管理、內控機制和資本約束機制,逐步推動其發展成為區域性商業銀行。支持鞍山銀行優化股權結構,引入境內外戰略投資者,提高資本充足率,最終實現主板上市。(牽頭部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鞍山銀監分局,配合部門:市金融辦、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推進海城、臺安、岫巖農信社改制為農商行,協調解決改制過程中不良清收、資產確權及股金募集等問題。深化農信社產權制度和管理體制改革,增強綜合實力,發揮服務三農的主力軍作用。(牽頭部門: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配合部門:鞍山銀監分局、市金融辦、市深化農信社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八、統籌融資擔保行業發展

發展大型融資擔保機構。充分發揮市級融資擔保機構作用,重新整合現有的縣(市)區級擔保中心,設立注冊資本3億元以上的融資擔保機構,逐步建成資本金規模達5-10億元的大型國有融資擔保機構,解決貸款業務擔保不足的問題。鼓勵民間資本組建或參與組建融資擔保機構,完善融資擔保體系,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牽頭部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金融辦,配合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九、強化政府增信功能

支持銀行機構開展助保貸業務,搭建政府、企業、銀行三方合作平臺,建立由政府風險補償資金、企業繳納的助保金共同組成助保金池,共享信息資源,協同控制風險,為企業貸款增信。充分利用工業企業過橋貸款基金,緩解企業資金壓力,防范其資金鏈斷裂的風險,減少逾期貸款的發生。(牽頭部門:市經信委,配合部門: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銀監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保險行業協會)

十、發揮保險功能作用

鼓勵保險業參與防損減災和災害事故處置,建立市場化的災害事故補償機制。重點發展產品質量、環境污染、安全生產等領域的保險業務,發揮保險業社會穩定器作用。發展三農保險,創新支農惠農方式。鼓勵保險機構投資地方交通、通信、市政、水務、環保等設施建設。支持保險資金參與地方企業股權投資、并購、重組、改制上市,允許保險資金在某些項目的資本運作中取得控股權,發揮保險業經濟助推器作用。(牽頭部門:市金融辦、市保險行業協會,配合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農委、市衛生計生委、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交通委、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銀監分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十一、實施城市合伙人計劃

嚴格落實市中共鞍山市委辦公廳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面振興鋼都首批“1+13”重大專項推進方案》的通知(鞍委辦發〔201645號)精神,實施城市合伙人計劃。以高新區為試點打造融資平臺,集聚天使、風投等各類基金開展權益資本投資,形成有利于創業投資高度活躍的服務生態體系。引進高端金融人才作為城市合伙人,吸引科技和產業領軍人才到鞍山發展。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牽頭部門:市金融辦、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高新區管委會,配合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經濟合作局、市投融資管理辦公室、鞍山銀監分局)

十二、支持金融改革創新

充分利用鞍山市產業(創業)引導基金,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級引導基金支持,壯大基金規模,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創新驅動類投資項目。鼓勵對初創期企業投資,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重點企業和項目發展。支持海城市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引導銀行機構發展供應鏈金融,在鋼鐵、菱鎂、物流等供應鏈中尋找核心企業,開展金融服務。積極爭取各項金融創新在鞍先試先行。(牽頭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農委、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配合部門:市金融辦、鞍山銀監分局、市保險行業協會、海城市政府)

十三、開展金融扶貧工作

政府+銀行貸款模式助推精準扶貧。由政府出資設立扶貧信貸風險基金,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向貧困農戶發放的貸款提供風險補償。鼓勵金融機構延伸服務網絡,推進縣域、鎮域機構設置,大力發展網絡銀行、手機銀行等金融服務方式。建立送金融服務下基層、進企業、服務實體經濟的長效機制,有效解決農村金融服務最后一公里的問題。(牽頭部門:市農委、鞍山銀監分局,配合部門: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辦、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十四、加大對金融機構及其高管人員的支持力度

對新引進的銀行機構,給予財政存款2-3億元(期限半年)的支持。對承銷置換債券的銀行,給予一定比例的對公存款支持。對金融創新、社會融資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每年進行宣傳表彰,推薦其優秀高管人員為各級勞模候選人。對社會融資貢獻較大的銀行機構的高管人員個人所得稅地方留層部分先征后返。為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在鞍落戶、家屬隨遷、子女就學等提供便利條件。為中省直駐鞍金融機構班子成員每年提供一次健康體檢。簡化行政許可流程,在高管審核上不再對經營型支行高管進行審批。(牽頭部門:市金融辦、財政局,配合部門:鞍山銀監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地稅局、市保險行業協會)

十五、加強金融人才培養和金融研究

完善引進和培養金融人才的激勵機制,搭建服務平臺,著重加大對金融高端人才、金融急需人才的吸引聚集力度。發揮金融協會、研究所作用,研究金融服務和產品創新。鼓勵在鞍高校培養金融人才和進行金融研究。(牽頭部門:市金融辦,配合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鞍山銀監分局、市科技局、市地稅局、市保險行業協會)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

市支持金融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統籌研究解決金融業發展實施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切實發揮好職能,負責協調、指導、推進、考核日常工作。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推進機制,落實工作責任,扎實推進金融業發展。市支持金融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健全推進金融業發展進展情況定期通報制度,適時開展督導檢查。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11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政發〔2016〕49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我市金融業健康發展,增強金融業服務經濟建設的功能,更好地發揮金融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支撐作用,實現鞍山市發展產業金融的既定目標,經研究論證,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全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戰略部署和市十二次黨代會的要求,以優化金融生態為主線,以發展產業金融為特點,以完善金融市場、集聚金融機構、優化金融環境等為重點,全面推進鞍山金融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為新型工業化發展和鞍山全面振興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總體目標

以發展產業金融作為主導方向、優化金融發展環境作為根本保障,保持金融業健康發展,全面推進金融改革創新,使金融融于產業,帶動實體經濟發展,實現我市金融發展產業的既定目標。

二、落實金融機構獎勵政策

認真落實中央、省支持金融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出臺相關配套措施,支持金融機構落實有關政策、開展金融創新和各項改革試點工作。特別是貫徹落實財政部《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10116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銀發〔2010262號)等文件,對縣域金融機構(含小貸公司)涉農貸款增量進行獎勵。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已經出臺的各項金融發展政策,切實抓好金融業發展,推進金融業創新發展,多渠道籌集資金,落實好國家支持東北老工業基地新一輪全面振興的相關政策,支持金融業發展。(牽頭部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配合部門:市金融辦,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小貸行業協會)

三、提高行政服務水平

堅持科學歸并、集中辦理、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則,簡化整合行政審批辦理流程和環節,合理確定辦理資產抵押登記、更名、過戶的時間,減小銀行辦理貸款和轉貸的難度,降低金融機構日常業務開展和資產處置環節涉及的各種行政事業收費標準。打造環節最少、流程最優、路徑最短、審批最快、收費最低、服務最好的行政服務環境。(牽頭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配合部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四、改善金融法制環境

市中級人民法院要加大金融案件的執行力度,依法對不良貸款進行清收,提高金融案件的結案率和執行率;公安部門要完善金融與公安之間的信息共享,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安全保衛,維護金融機構正常的經營秩序;公檢法部門要依法打擊金融犯罪、逃廢金融債務行為,依法建立企業信用黑名單制度,利用媒體進行公開曝光,切實維護金融安全。(牽頭部門: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配合部門: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銀監分局、市金融辦、市保險行業協會)

五、深化信用體系建設

加快鞍山市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鞍山金融(信用)網和網上融資對接平臺(簡稱一庫、一網、一平臺)建設,依托市發展改革委非銀行信息數據庫,采集金融機構的賬戶信息和信貸信息,采用數據庫+網絡的模式,建立健全信息采集、信用評價、獎勵懲戒、融資對接等機制,建立覆蓋財政、工商、稅務、社保、人民銀行、銀監、質監、公安、統計等部門的社會信用體系。各級政府部門帶頭在政府招標、人員招錄、榮譽評比等方面應用信用報告,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輿論監督等手段,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信用環境。(牽頭部門:市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配合部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鞍山銀監分局、市質監局、市公安局、市統計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服務業委、市農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六、完善金融機構體系

加大金融招商力度,重點引進保險、金融租賃、信托、證券期貨公司,中、外資銀行機構和各類金融后援服務機構。加快科技金融專營機構的設立和發展,完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大力發展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為其進駐鞍山提供便利條件;引導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參與發起設立民營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普惠性金融機構。(牽頭部門:市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鞍山銀監分局,配合部門:市服務業委、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七、做大做強地方法人金融機構

完善鞍山銀行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風險管理、內控機制和資本約束機制,逐步推動其發展成為區域性商業銀行。支持鞍山銀行優化股權結構,引入境內外戰略投資者,提高資本充足率,最終實現主板上市。(牽頭部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鞍山銀監分局,配合部門:市金融辦、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推進海城、臺安、岫巖農信社改制為農商行,協調解決改制過程中不良清收、資產確權及股金募集等問題。深化農信社產權制度和管理體制改革,增強綜合實力,發揮服務三農的主力軍作用。(牽頭部門: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配合部門:鞍山銀監分局、市金融辦、市深化農信社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八、統籌融資擔保行業發展

發展大型融資擔保機構。充分發揮市級融資擔保機構作用,重新整合現有的縣(市)區級擔保中心,設立注冊資本3億元以上的融資擔保機構,逐步建成資本金規模達5-10億元的大型國有融資擔保機構,解決貸款業務擔保不足的問題。鼓勵民間資本組建或參與組建融資擔保機構,完善融資擔保體系,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牽頭部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金融辦,配合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九、強化政府增信功能

支持銀行機構開展助保貸業務,搭建政府、企業、銀行三方合作平臺,建立由政府風險補償資金、企業繳納的助保金共同組成助保金池,共享信息資源,協同控制風險,為企業貸款增信。充分利用工業企業過橋貸款基金,緩解企業資金壓力,防范其資金鏈斷裂的風險,減少逾期貸款的發生。(牽頭部門:市經信委,配合部門: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銀監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保險行業協會)

十、發揮保險功能作用

鼓勵保險業參與防損減災和災害事故處置,建立市場化的災害事故補償機制。重點發展產品質量、環境污染、安全生產等領域的保險業務,發揮保險業社會穩定器作用。發展三農保險,創新支農惠農方式。鼓勵保險機構投資地方交通、通信、市政、水務、環保等設施建設。支持保險資金參與地方企業股權投資、并購、重組、改制上市,允許保險資金在某些項目的資本運作中取得控股權,發揮保險業經濟助推器作用。(牽頭部門:市金融辦、市保險行業協會,配合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農委、市衛生計生委、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交通委、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銀監分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十一、實施城市合伙人計劃

嚴格落實市中共鞍山市委辦公廳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面振興鋼都首批“1+13”重大專項推進方案》的通知(鞍委辦發〔201645號)精神,實施城市合伙人計劃。以高新區為試點打造融資平臺,集聚天使、風投等各類基金開展權益資本投資,形成有利于創業投資高度活躍的服務生態體系。引進高端金融人才作為城市合伙人,吸引科技和產業領軍人才到鞍山發展。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牽頭部門:市金融辦、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高新區管委會,配合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經濟合作局、市投融資管理辦公室、鞍山銀監分局)

十二、支持金融改革創新

充分利用鞍山市產業(創業)引導基金,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級引導基金支持,壯大基金規模,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創新驅動類投資項目。鼓勵對初創期企業投資,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重點企業和項目發展。支持海城市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引導銀行機構發展供應鏈金融,在鋼鐵、菱鎂、物流等供應鏈中尋找核心企業,開展金融服務。積極爭取各項金融創新在鞍先試先行。(牽頭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農委、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配合部門:市金融辦、鞍山銀監分局、市保險行業協會、海城市政府)

十三、開展金融扶貧工作

政府+銀行貸款模式助推精準扶貧。由政府出資設立扶貧信貸風險基金,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向貧困農戶發放的貸款提供風險補償。鼓勵金融機構延伸服務網絡,推進縣域、鎮域機構設置,大力發展網絡銀行、手機銀行等金融服務方式。建立送金融服務下基層、進企業、服務實體經濟的長效機制,有效解決農村金融服務最后一公里的問題。(牽頭部門:市農委、鞍山銀監分局,配合部門: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辦、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十四、加大對金融機構及其高管人員的支持力度

對新引進的銀行機構,給予財政存款2-3億元(期限半年)的支持。對承銷置換債券的銀行,給予一定比例的對公存款支持。對金融創新、社會融資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每年進行宣傳表彰,推薦其優秀高管人員為各級勞模候選人。對社會融資貢獻較大的銀行機構的高管人員個人所得稅地方留層部分先征后返。為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在鞍落戶、家屬隨遷、子女就學等提供便利條件。為中省直駐鞍金融機構班子成員每年提供一次健康體檢。簡化行政許可流程,在高管審核上不再對經營型支行高管進行審批。(牽頭部門:市金融辦、財政局,配合部門:鞍山銀監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地稅局、市保險行業協會)

十五、加強金融人才培養和金融研究

完善引進和培養金融人才的激勵機制,搭建服務平臺,著重加大對金融高端人才、金融急需人才的吸引聚集力度。發揮金融協會、研究所作用,研究金融服務和產品創新。鼓勵在鞍高校培養金融人才和進行金融研究。(牽頭部門:市金融辦,配合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鞍山銀監分局、市科技局、市地稅局、市保險行業協會)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

市支持金融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統籌研究解決金融業發展實施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切實發揮好職能,負責協調、指導、推進、考核日常工作。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推進機制,落實工作責任,扎實推進金融業發展。市支持金融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健全推進金融業發展進展情況定期通報制度,適時開展督導檢查。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1128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