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本級預算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參照本管理規定制定本地區預算管理規定,并報市政府備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本級預算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本級預算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遼寧省本級預算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鞍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本級預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收支平衡的原則。 市本級年度預算要根據國家、省宏觀經濟發展的總體要求,結合市財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本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以及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和本年度收支預測進行編制。
(二)量力而行的原則。 支出預算編制應堅持量入為出、有保有壓、厲行節約,優先保障工資、運轉和重點民生支出,不得在上述支出留有缺口的情況下安排其他方面支出。
(三)完整細化的原則。 市政府的全部收入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中央和省財政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應當編入市本級預算。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功能分類應編列到項;按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編制到款。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明確的基本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編制。專項轉移支付應分地區、分項目編制。
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編列到項。
(四)嚴格預算約束的原則。 市本級預算嚴格執行“先有預算后有支出,沒有預算不能支出”的要求,嚴禁超預算和無預算安排支出,切實維護預算的嚴肅性。確需調整預算安排的,按本文規定程序辦理。
(五)講求績效的原則。 各部門、各單位應按照市財政部門要求,對預算支出開展績效目標管理和績效評價。市財政部門年度預算編制應參考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的縣(市)區、部門和單位,減少或停止安排轉移支付預算和項目預算。
(六)公開透明的原則。 市政府應當依法及時公開經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情況、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涉密信息除外)。各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公開本部門和單位預算(涉密信息除外)。
第二章 預算管理職權
第四條 市政府負責編制市本級預算草案;向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于市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將縣(市)區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于預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具體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建議草案編制工作。
第六條 各部門編制本部門預算草案;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的執行;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
各單位編制本單位預算草案;按照國家規定上繳預算收入,安排預算支出,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第七條 市本級預算按以下方法編制:
(一)一般公共預算的收入預算應按照實事求、依法依規、積極穩妥、留有余地的原則,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行業發展趨勢、重點稅源企業狀況及收入政策調整等因素編制。支出預算的編制堅持統籌兼顧、量入為出、零基預算的原則,在保證基本公共服務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國家省市確定的重點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應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項目編制,做到以收定支。
(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市屬企業年度盈利測算情況、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情況等進行編制,并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四)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八條 市本級預算按照以下程序編制:
(一)下達預算編制通知。 根據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和省政府及市政府確定的年度預算編制政策,市財政部門向各部門印發市本級預算編制通知文件,明確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下達編制年度預算的相關政策,提出相關工作要求。
(二)編制申報預算。 各部門按照國家財政部和省財政廳及市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準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制規定,根據本部門依法履行職能、事業發展的需要和存量資產情況,以及市財政部門下達的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具體政策和相關指標,編制本部門預算,并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各預算單位編制本單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經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市財政部門初審。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市地稅部門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建議草案,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市財政部門初審。
(三)形成預算初步安排意見。 市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編制政策、各部門提交的部門預算安排意見,參考上一年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本年收支預計,經與各部門溝通后形成市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初步安排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四)編制市本級預算草案。 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審定的預算初步安排意見,編制形成市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建議草案,報市政府審定。
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財政部門初審意見,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報市政府審定后,提交市財政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財政部門初審意見,將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建議草案報市政府審定后,提交市財政部門。
市財政部門在經市政府批準的預算建議草案基礎上,編制形成市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履行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程序。
第九條 市本級預算按照以下程序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
(一)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30日前,將市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二)市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提交關于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表及說明等材料。報告和預算草案中應當單獨列示市本級年度預算草案和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條 市本級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市財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市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預算后15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市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分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的30日和60日內正式下達。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轉移支付,應當及時下達預算;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可以分期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后結算。
市財政部門應將批復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和批復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四章 預算執行和調整
第十一條 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省財政廳的規定,及時、足額撥付預算支出資金,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
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年初批復的預算,不得虛假列支或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的用途。
第十三條 預算執行中發生預算法規定的市本級預算調整事項時,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預算調整。
(一)發生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調整事項的主體責任部門提出預算調整事項申請,將相關資料一并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
(二)市財政部門原則上每年集中兩次將市政府審定的預算調整事項匯總編制預算調整初步方案,統一報市政府批準。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應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核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30日前,市財政部門將經市政府批準的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四)市政府將預算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預算。
由于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增加預算支出超過預備費的,市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屬于預算調整的,列入預算調整方案。
第五章 預算公開
第十四條 預算公開包括:市本級政府預算公開、市本級匯總“三公經費”預算公開和各部門、單位預算公開、各部門、單位“三公經費”預算公開。
預算公開信息要求真實、準確、全面,并保持長期公開。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準政府預算、調整預算、預算執行情況及報表、市本級匯總“三公經費”預算后,除涉密信息外,市財政部門應當于20日內在其門戶網站予以公開。
市財政部門批復各部門和單位預算、各部門和單位調整預算、各部門和單位“三公經費”預算后,除涉密信息外,各部門和單位應當于20日內在其門戶網站或市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開。
第六章 預算監督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本級和下級預算進行監督。
市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預算執行實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編制、執行,并向市政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各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行,及時向市財政部門反映本部門預算執行情況,依法糾正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
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十九條 各部門和單位在市本級預算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