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色影院}-精品国产精品国产自在久国产,大胸护士,高清无码免费中文字幕,欧美一级片在线观看,国产精品日韩,久久久国产亚洲精品播放

鞍政辦發〔2016〕131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鞍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11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1.5事件分級

2 應急組織體系

2.1應急機構

2.2地方機構

2.3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別為

2.4應急專家組

2.5應急監測組

2.6應急處理組

2.7應急保障組

2.8應急救援隊伍

3 預防和預警

3.1預防

3.2預警

3.3預警措施

4 應急響應

4.1響應分級

4.2響應程序

4.3信息報送與處理

4.4應急處置

4.5安全防護

4.6應急終止

4.7信息發布

5 應急保障

5.1資金保障

5.2人員保障

5.3裝備保障

6 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6.2保險

6.3調查評估及重建

7 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與演練

7.2預案管理

7.3獎勵與責任追究

8  

8.1名詞術語定義

8.2制定與解釋

8.3實施時間

 

鞍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1.1編制目的

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危害,保護環境,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遼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鞍山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鞍山市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環境應急工作的首要任務,積極預防、控制和消除污染隱患,將環境應急工作納入經濟建設和社會公共管理工作之中,提高環境應急工作水平。

1.4.2統一領導,分級響應。市政府統一領導,各縣(市)、區分級響應,使采取的應急措施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

1.4.3分類管理,協同應對。針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核與輻射污染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建立反應迅速、運轉高效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機制。

1.4.4屬地為主,先期處置。事發地政府和受事件影響的行政區域政府必須及時上報情況,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時間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后果。

1.4.5快速反應,保障有力。充分利用我市的環境應急資源,常備不懈,建設快速反應、保障有力的環境應急隊伍,維護我市環境安全。

1.5事件分級

按照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1.5.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1.5.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區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7)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8)造成跨省、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縣(市)、區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2 應急組織體系

 

鞍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急專家組、應急監測組、應急處理組、應急保障組組成。

各縣(市)、區政府和危險重點污染源單位要成立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開展本轄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及時做好轄區內污染事故信息報告工作,參與轄區污染事故的應急救援行動。

2.1應急機構

2.1.1應急領導機構

為有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成立以市委宣傳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和信息委員會、監察局、財政局、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管局、公安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消防局、水利局、國土資源局、林業局、農村經濟委員會、質量技術監督局、交通委、氣象局、市服務業委員會、民政局、通信各部門(聯通、移動、電信、鐵塔等)、鞍山市供電公司、教育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鞍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秘書長和環保局、安監局、公安局、消防局長

成員: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

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為:研究確定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領導、組織、協調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發布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審議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請審議的事宜;向市人民政府及省有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受省環保廳委托組織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視情況組織移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

2.1.2工作機構

1)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突發環境事件處理應對工作機構,設在市環保局,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為:貫徹落實市環境應急指揮部領導小組的各項工作部署,收集、匯總、分析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信息,及時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建立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預測及監測系統;對較大突發環境事件進行核查;指導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檢查有關部門(單位)應急準備工作落實情況;建立和管理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完成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任務。

2.1.3現場指揮機構

1)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

2)現場處置工作的主要內容有:提出現場處置原則、要求,依法及時下達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決定、命令;邀請、選派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指揮;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協調事發地周邊危險源的監控管理;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根據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程度等,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和撤離的時間和方式;告知單位和個人應采取的環境安全防護措施;及時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行動進展情況。

2.2地方機構

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可參照市的形式建立、健全。

2.3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別為:

2.3.1市環保局負責應急監測,提供環境應急的專業技術支持,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及向上級環保行政部門請求支援等工作,負責建立、維護市環境應急系統。

2.3.2市公安局負責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救援的治安維護、警戒、交通管制、人員疏散及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破等工作。

2.3.3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環境應急的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傷員統計及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請求支援等工作。

2.3.4市消防局負責環境應急現場的火災滅火與危險化學品泄漏控制,負責可能導致火災或危險化學品泄漏的隱患處置及應急救援等工作。

2.3.5市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監督檢查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相關企事業單位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2.3.6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依法檢查事故現場特種設備等有關技術資料和處置方案。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2.3.7市財政局負責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運行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負責解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經費;對應急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2.3.8市氣象局負責提供環境應急所需的氣象數據。

2.3.9市水利局負責提供環境應急所需的水文資料。

2.3.10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應急處置過程中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2.3.11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道路、工地揚塵污染的管控工作。

2.3.12市林業局負責涉及森林、林地、野生動物及在林業部門主管的自然保護區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

2.3.13市農村經濟委員會負責涉及農田和畜禽、水產養殖等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

2.3.14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將環境應急體系建設相關內容列入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2.3.15市經濟和信息委員會負責提供全市工業企業重點應急物質的生產能力和產品品種等有關信息;協調有關部門和企業,做好應急物資的生產工作。

2.3.16服務業委員會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度及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2.3.17市民政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組織協調受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居民的轉移、安置,負責做好需政府救助災民的臨時生活求助工作。

2.3.18市交通委負責組織協調通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公路搶修及保暢通工作;負責應急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協助收集、消除道路污染物。

2.3.19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對公眾開展環境安全宣傳教育和對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新聞報道的規范管理工作及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布工作。

2.3.20市監察局負責查處環境應急工作中出現的違紀行為。

2.3.21市水務集團負責實施和協調應急水量調度;負責協助市環保局制定流域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負責調配城市供水系統,保障居民用水;參與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水質、水量同步監測等水資源信息。

2.3.22市教育局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制定并組織實施學生、教職工緊急避險和疏散方案。

2.3.23市通信各部門(聯通、移動、電信、鐵塔等)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3.24鞍山市供公司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正常用電。

2.4應急專家組

應急專家組由環境監測、環境評估、危險化學品、核輻射與放射性、衛生防護、氣象和應急救援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是: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為應急指揮部指揮、決策提供技術依據和方案,對事件危害進行預測和評估,對現場應急救援單位進行技術指導。

2.5應急監測組

由市環保局有關技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按照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對事發現場污染源和環境開展實時監測,提交監測數據,分析污染變化趨勢,為應急處置、終止提供科學依據。

2.6應急處理組

應急處理組由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按照應急指揮部的指令,開展環境應急現場處置、現場調查及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7應急保障組

應急保障組由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按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做好環境應急的各項保障工作。

2.8應急救援隊伍

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建立或確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具有環保專業應急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專門技術人員及先進和充足的裝備。

高危行業企業應建立專職或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并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

 

3 預防和預警

 

3.1預防

3.1.1市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管局、林業局按職責負責組織開展危險重點污染源、放射源、危險化學品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建立市級危險重點污染源、放射源、危險化學品和生物物種數據庫。

3.1.2各相關部門負責指導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和轄區內危險重點污染單位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負責了解有關環境應急技術信息動態,提出相應的環境應急對策和意見。

3.2預警

3.2.1預警信息監控

各縣(市)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轄區內及發生在轄區外可能對我市產生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與傳報,開展環境信息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并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接收、報告和統計分析,及時上報市政府。預警信息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發生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及應采取措施等。

3.2.2預警級別與發布

按照突發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顏色由低到高依次為藍色(Ⅳ級)、黃色(Ⅲ級)、橙色(Ⅱ級)、紅色(Ⅰ級)。根據事態的發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藍色預警:將要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事態可能擴大。由縣、區級人民政府發布。

黃色預警:將要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事態有擴大趨勢。由市級人民政府發布。

橙色預警:將要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正在逐步擴大。上報省級人民政府發布。

紅色預警: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I),事態正在不斷惡化。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預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誰發布、誰取消的原則執行。

3.3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后,當地縣(市)區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報告市應急指揮部。

2)發布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縣級政府負責發布;黃色由市級政府負責發布;橙色預警由省級政府負責發布;紅色預警由省級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環境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等保護措施。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7)發環境事件威脅飲用水安全時,要做好儲水和啟用后備水源的準備工作。一旦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啟用后備水源,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時,第一時間通知下游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監測監控和儲水避峰等準備工作。

 

4 應急響應

 

4.1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省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縣、區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是否啟動本預案由市應急指揮部決定。

4.2響應程序

4.2.1應急預案啟動條件及分級相應

1I級應急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市、區應立即啟動相應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立即上報省環境應急指揮部。并在上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指導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2II級應急響應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市、區應立即啟動相應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立即上報省環境應急指揮部。在省環境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做好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并建立與事發地環境應急指揮部和相關救援隊伍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進展情況,提出處置建議;派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級應急響應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區級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相應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立即上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指揮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省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職責加強對我市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監督,并協助解決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問題。

4IV級應急響應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在區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職責加強對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監督,并協助解決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問題。

4.2.2市應急指揮部的應急響應

1)負責對本市轄區內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響應,參與跨市界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響應;

2)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3)根據專家的建議分析情況,制定應對方案;

4)派出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隊伍實施增援;

5)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并經市政府同意,請求省、國家相關部門予以增援。

4.3信息報送與處理

4.3.1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有監管責任的部門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后,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

負責確認環境事件的單位在確認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環境事件后,必須在1小時內報告市應急指揮部、市政府和省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市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4.3.2報告程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在發現事件后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立即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或直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環境事件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及環境污染造成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險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采用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核與輻射事件的報告按照核安全法規報告制度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按照相關規定程序執行。

4.4應急處置

4.4.1本預案啟動后,市應急指揮部應立即派出現場指揮部和應急隊伍開展以下工作:

1)切斷污染源、隔離污染區、防止污染擴散;

2)組織協調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3)組織協調事發周邊地區環境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4)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5)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的返回時間;

6)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4.4.2應急監測

本預案一旦啟動,應急監測工作立即開始。應急監測工作主要為:

1)根據污染物的擴散速度、事發地的氣象條件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可能的擴散范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為環境應急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4.4.3現場處置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2)嚴格控制污染擴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危害;

3)需要采取強制性時,現場人員應報請領導決定,在不能與領導取得聯系的緊急情況下,可實施先行處理后報告領導;

4)應急處置工作應徹底消除危害,保證污染無繼發可能。

4.4.4指揮與協調

特別重大(I級)級別響應后,市應急領導小組在國家和省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依照預案組織相關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

重大(II級)級別響應后,市應急領導小組在省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依照預案組織相關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

較大(級)級別響應后,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在市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依照預案組織相關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

一般(IV)級別響應后,區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區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依照預案組織相關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

4.5安全防護

4.5.1應急人員的防護

現場應急人員應根據環境事件的特點,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佩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程序。

4.5.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包括:

1)告知受災群眾應采用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6應急終止

4.6.1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急終止:

1)污染源的泄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3)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4)經過評估,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應急響應終止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執行。

4.6.2應急終止后的工作

環境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事發單位查找事件原因,編制事件總結報告,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4.7信息發布

報請市政府批準后,按照事件級別,級、IV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分別由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發布。信息發布要做到準確、客觀、公正,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及隱患,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同級環保部門通報。

 

5 應急保障

 

5.1資金保障

環境應急所需的資金由財政部門予以保證,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根據環境應急工作的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經批準后由市財政局給予資金保障。

5.2人員保障

要強化對預警、預報、監測、救援、專家支持和現場處置等相關專業隊伍的培訓,形成我市環境應急網絡,確保我市的環境安全。

5.3裝備保障

要加強環境應急反應能力建設,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配備相關的處置裝備和防護設備。要進一步完善鞍山市環境應急指揮中心建設,配備環境應急指揮車輛,形成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決策系統和指揮調度平臺。

 

6 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善后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污染場地修復與處置等事項。所在地區級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范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賠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6.2保險

區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包括對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保險或者其它險種。

6.3調查評估及重建

市、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性質、影響、責任、造成的損失及應急處置中遇到的問題、應急措施和過程等進行評估和總結,并報同級政府和上一級環保部門。

市及區級人民政府組織在調查評估的基礎上,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7 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與演練

市、區人民政府要積極開展環境應急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常識,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要加強環境應急救援及管理人員日常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及應急處置能力。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的組織不同類型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7.2預案管理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以及重點企事業單位要制定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完善,并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備案。

7.3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對防止或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3.2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起突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5)盜竊、貪污、挪用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其他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為。

 

8  

 

8.1名詞術語定義

環境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8.3實施時間

本預案市政府發布之日起實施。

 

鞍政辦發〔2016〕131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11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1.5事件分級

2 應急組織體系

2.1應急機構

2.2地方機構

2.3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別為

2.4應急專家組

2.5應急監測組

2.6應急處理組

2.7應急保障組

2.8應急救援隊伍

3 預防和預警

3.1預防

3.2預警

3.3預警措施

4 應急響應

4.1響應分級

4.2響應程序

4.3信息報送與處理

4.4應急處置

4.5安全防護

4.6應急終止

4.7信息發布

5 應急保障

5.1資金保障

5.2人員保障

5.3裝備保障

6 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6.2保險

6.3調查評估及重建

7 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與演練

7.2預案管理

7.3獎勵與責任追究

8  

8.1名詞術語定義

8.2制定與解釋

8.3實施時間

 

鞍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1.1編制目的

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危害,保護環境,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遼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鞍山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鞍山市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環境應急工作的首要任務,積極預防、控制和消除污染隱患,將環境應急工作納入經濟建設和社會公共管理工作之中,提高環境應急工作水平。

1.4.2統一領導,分級響應。市政府統一領導,各縣(市)、區分級響應,使采取的應急措施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

1.4.3分類管理,協同應對。針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核與輻射污染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建立反應迅速、運轉高效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機制。

1.4.4屬地為主,先期處置。事發地政府和受事件影響的行政區域政府必須及時上報情況,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時間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后果。

1.4.5快速反應,保障有力。充分利用我市的環境應急資源,常備不懈,建設快速反應、保障有力的環境應急隊伍,維護我市環境安全。

1.5事件分級

按照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1.5.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1.5.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區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7)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8)造成跨省、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縣(市)、區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2 應急組織體系

 

鞍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急專家組、應急監測組、應急處理組、應急保障組組成。

各縣(市)、區政府和危險重點污染源單位要成立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開展本轄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及時做好轄區內污染事故信息報告工作,參與轄區污染事故的應急救援行動。

2.1應急機構

2.1.1應急領導機構

為有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成立以市委宣傳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和信息委員會、監察局、財政局、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管局、公安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消防局、水利局、國土資源局、林業局、農村經濟委員會、質量技術監督局、交通委、氣象局、市服務業委員會、民政局、通信各部門(聯通、移動、電信、鐵塔等)、鞍山市供電公司、教育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鞍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秘書長和環保局、安監局、公安局、消防局長

成員: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

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為:研究確定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領導、組織、協調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發布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審議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請審議的事宜;向市人民政府及省有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受省環保廳委托組織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視情況組織移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

2.1.2工作機構

1)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突發環境事件處理應對工作機構,設在市環保局,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為:貫徹落實市環境應急指揮部領導小組的各項工作部署,收集、匯總、分析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信息,及時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建立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預測及監測系統;對較大突發環境事件進行核查;指導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檢查有關部門(單位)應急準備工作落實情況;建立和管理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完成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任務。

2.1.3現場指揮機構

1)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

2)現場處置工作的主要內容有:提出現場處置原則、要求,依法及時下達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決定、命令;邀請、選派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指揮;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協調事發地周邊危險源的監控管理;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根據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程度等,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和撤離的時間和方式;告知單位和個人應采取的環境安全防護措施;及時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行動進展情況。

2.2地方機構

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可參照市的形式建立、健全。

2.3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別為:

2.3.1市環保局負責應急監測,提供環境應急的專業技術支持,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及向上級環保行政部門請求支援等工作,負責建立、維護市環境應急系統。

2.3.2市公安局負責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救援的治安維護、警戒、交通管制、人員疏散及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破等工作。

2.3.3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環境應急的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傷員統計及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請求支援等工作。

2.3.4市消防局負責環境應急現場的火災滅火與危險化學品泄漏控制,負責可能導致火災或危險化學品泄漏的隱患處置及應急救援等工作。

2.3.5市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監督檢查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相關企事業單位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2.3.6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依法檢查事故現場特種設備等有關技術資料和處置方案。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2.3.7市財政局負責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運行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負責解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經費;對應急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2.3.8市氣象局負責提供環境應急所需的氣象數據。

2.3.9市水利局負責提供環境應急所需的水文資料。

2.3.10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應急處置過程中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2.3.11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道路、工地揚塵污染的管控工作。

2.3.12市林業局負責涉及森林、林地、野生動物及在林業部門主管的自然保護區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

2.3.13市農村經濟委員會負責涉及農田和畜禽、水產養殖等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

2.3.14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將環境應急體系建設相關內容列入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2.3.15市經濟和信息委員會負責提供全市工業企業重點應急物質的生產能力和產品品種等有關信息;協調有關部門和企業,做好應急物資的生產工作。

2.3.16服務業委員會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度及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2.3.17市民政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組織協調受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居民的轉移、安置,負責做好需政府救助災民的臨時生活求助工作。

2.3.18市交通委負責組織協調通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公路搶修及保暢通工作;負責應急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協助收集、消除道路污染物。

2.3.19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對公眾開展環境安全宣傳教育和對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新聞報道的規范管理工作及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布工作。

2.3.20市監察局負責查處環境應急工作中出現的違紀行為。

2.3.21市水務集團負責實施和協調應急水量調度;負責協助市環保局制定流域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負責調配城市供水系統,保障居民用水;參與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水質、水量同步監測等水資源信息。

2.3.22市教育局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制定并組織實施學生、教職工緊急避險和疏散方案。

2.3.23市通信各部門(聯通、移動、電信、鐵塔等)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3.24鞍山市供公司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正常用電。

2.4應急專家組

應急專家組由環境監測、環境評估、危險化學品、核輻射與放射性、衛生防護、氣象和應急救援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是: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為應急指揮部指揮、決策提供技術依據和方案,對事件危害進行預測和評估,對現場應急救援單位進行技術指導。

2.5應急監測組

由市環保局有關技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按照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對事發現場污染源和環境開展實時監測,提交監測數據,分析污染變化趨勢,為應急處置、終止提供科學依據。

2.6應急處理組

應急處理組由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按照應急指揮部的指令,開展環境應急現場處置、現場調查及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7應急保障組

應急保障組由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按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做好環境應急的各項保障工作。

2.8應急救援隊伍

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建立或確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具有環保專業應急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專門技術人員及先進和充足的裝備。

高危行業企業應建立專職或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并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

 

3 預防和預警

 

3.1預防

3.1.1市環保局、安全生產監管局、林業局按職責負責組織開展危險重點污染源、放射源、危險化學品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建立市級危險重點污染源、放射源、危險化學品和生物物種數據庫。

3.1.2各相關部門負責指導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和轄區內危險重點污染單位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負責了解有關環境應急技術信息動態,提出相應的環境應急對策和意見。

3.2預警

3.2.1預警信息監控

各縣(市)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轄區內及發生在轄區外可能對我市產生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與傳報,開展環境信息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并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接收、報告和統計分析,及時上報市政府。預警信息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發生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及應采取措施等。

3.2.2預警級別與發布

按照突發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顏色由低到高依次為藍色(Ⅳ級)、黃色(Ⅲ級)、橙色(Ⅱ級)、紅色(Ⅰ級)。根據事態的發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藍色預警:將要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事態可能擴大。由縣、區級人民政府發布。

黃色預警:將要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事態有擴大趨勢。由市級人民政府發布。

橙色預警:將要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正在逐步擴大。上報省級人民政府發布。

紅色預警: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I),事態正在不斷惡化。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預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誰發布、誰取消的原則執行。

3.3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后,當地縣(市)區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報告市應急指揮部。

2)發布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縣級政府負責發布;黃色由市級政府負責發布;橙色預警由省級政府負責發布;紅色預警由省級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環境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等保護措施。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7)發環境事件威脅飲用水安全時,要做好儲水和啟用后備水源的準備工作。一旦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啟用后備水源,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時,第一時間通知下游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監測監控和儲水避峰等準備工作。

 

4 應急響應

 

4.1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省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縣、區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是否啟動本預案由市應急指揮部決定。

4.2響應程序

4.2.1應急預案啟動條件及分級相應

1I級應急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市、區應立即啟動相應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立即上報省環境應急指揮部。并在上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指導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2II級應急響應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市、區應立即啟動相應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立即上報省環境應急指揮部。在省環境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做好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并建立與事發地環境應急指揮部和相關救援隊伍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進展情況,提出處置建議;派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級應急響應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區級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相應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立即上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指揮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省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職責加強對我市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監督,并協助解決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問題。

4IV級應急響應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在區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職責加強對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監督,并協助解決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問題。

4.2.2市應急指揮部的應急響應

1)負責對本市轄區內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響應,參與跨市界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響應;

2)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3)根據專家的建議分析情況,制定應對方案;

4)派出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隊伍實施增援;

5)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并經市政府同意,請求省、國家相關部門予以增援。

4.3信息報送與處理

4.3.1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有監管責任的部門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后,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

負責確認環境事件的單位在確認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環境事件后,必須在1小時內報告市應急指揮部、市政府和省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市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4.3.2報告程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在發現事件后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立即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或直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環境事件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及環境污染造成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險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采用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核與輻射事件的報告按照核安全法規報告制度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按照相關規定程序執行。

4.4應急處置

4.4.1本預案啟動后,市應急指揮部應立即派出現場指揮部和應急隊伍開展以下工作:

1)切斷污染源、隔離污染區、防止污染擴散;

2)組織協調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3)組織協調事發周邊地區環境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4)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5)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的返回時間;

6)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4.4.2應急監測

本預案一旦啟動,應急監測工作立即開始。應急監測工作主要為:

1)根據污染物的擴散速度、事發地的氣象條件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可能的擴散范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為環境應急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4.4.3現場處置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2)嚴格控制污染擴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危害;

3)需要采取強制性時,現場人員應報請領導決定,在不能與領導取得聯系的緊急情況下,可實施先行處理后報告領導;

4)應急處置工作應徹底消除危害,保證污染無繼發可能。

4.4.4指揮與協調

特別重大(I級)級別響應后,市應急領導小組在國家和省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依照預案組織相關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

重大(II級)級別響應后,市應急領導小組在省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依照預案組織相關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

較大(級)級別響應后,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在市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依照預案組織相關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

一般(IV)級別響應后,區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區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依照預案組織相關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

4.5安全防護

4.5.1應急人員的防護

現場應急人員應根據環境事件的特點,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佩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程序。

4.5.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包括:

1)告知受災群眾應采用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6應急終止

4.6.1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急終止:

1)污染源的泄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3)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4)經過評估,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應急響應終止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執行。

4.6.2應急終止后的工作

環境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事發單位查找事件原因,編制事件總結報告,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4.7信息發布

報請市政府批準后,按照事件級別,級、IV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分別由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發布。信息發布要做到準確、客觀、公正,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及隱患,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同級環保部門通報。

 

5 應急保障

 

5.1資金保障

環境應急所需的資金由財政部門予以保證,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根據環境應急工作的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經批準后由市財政局給予資金保障。

5.2人員保障

要強化對預警、預報、監測、救援、專家支持和現場處置等相關專業隊伍的培訓,形成我市環境應急網絡,確保我市的環境安全。

5.3裝備保障

要加強環境應急反應能力建設,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配備相關的處置裝備和防護設備。要進一步完善鞍山市環境應急指揮中心建設,配備環境應急指揮車輛,形成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決策系統和指揮調度平臺。

 

6 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善后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污染場地修復與處置等事項。所在地區級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范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賠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6.2保險

區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包括對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保險或者其它險種。

6.3調查評估及重建

市、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性質、影響、責任、造成的損失及應急處置中遇到的問題、應急措施和過程等進行評估和總結,并報同級政府和上一級環保部門。

市及區級人民政府組織在調查評估的基礎上,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7 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與演練

市、區人民政府要積極開展環境應急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常識,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要加強環境應急救援及管理人員日常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及應急處置能力。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的組織不同類型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7.2預案管理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以及重點企事業單位要制定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完善,并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備案。

7.3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對防止或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3.2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起突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5)盜竊、貪污、挪用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其他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為。

 

8  

 

8.1名詞術語定義

環境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8.3實施時間

本預案市政府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