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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發〔2016〕4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
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643號)精神,結合鞍山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無監護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親或母親因重病、重殘等原因喪失監護能力。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家庭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和更好關愛保護。

(一)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依法保護,不斷健全法律法規和制度機制,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家庭盡責。按照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監護人要依法盡責,在家庭發展中首先考慮兒童利益;加強對家庭監護和委托監護的督促指導,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親情關愛和家庭溫暖。

堅持政府主導。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作為各級政府重要工作內容,落實縣(市)區、開發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屬地責任,強化民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責任,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救助保護機制,切實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

堅持全民關愛。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積極作用,著力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在生活、監護、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形成全社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

堅持標本兼治。既立足當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著力解決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缺失等突出問題;又著眼長遠,統籌城鄉發展,從根本上解決兒童留守問題。

(三)總體目標。

家庭、政府、學校盡職盡責,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體系全面建立,建立健全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形成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家庭盡責、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侵害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全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政策和制度更加健全,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兒童留守現象明顯減少。

二、工作任務

(一)建立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

1.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外出務工時要盡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外出務工人員要與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聯系、多見面,及時了解掌握他們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給予更多親情關愛。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安等有關機關要依法追究其責任。(牽頭部門:市公安局,配合部門:市民政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婦聯、團市委)

2.落實政府責任。各級政府要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作為重要內容,納入議事日程,強化基層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的職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切實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政策措施,認真組織開展關愛保護行動,確保關愛保護工作覆蓋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農村留守兒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對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監督和指導,督促其履行監護責任,提高監護能力。村(居)民委員會要每月至少走訪一次留守兒童家庭,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要為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父母聯系提供便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全面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的摸底排查工作,建立詳實完備、動態更新(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臺賬,并每個季度向縣(市)區、開發區民政部門報送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并抄報縣(市)區、開發區教育部門和公安部門;一人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精準施策,為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支持;通過組織黨員干部上門家訪、駐村干部探訪、專業社會工作者隨訪等方式,對重點對象進行核查,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各級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要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的監護監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牽頭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配合部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3.加大教育保護力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完善控輟保學部門協調機制,督促監護人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并完成義務教育。教育部門要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教育資助政策,確保農村留守兒童不因貧困而失學;支持和指導中小學校加強心理健康教育,促進學生心理、人格積極健康發展,及早發現并糾正心理問題和不良行為;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相對集中學校教職工的專題培訓,著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員關愛照料農村留守兒童的能力;會同公安機關指導和協助中小學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傳和安全教育,幫助兒童增強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識、掌握預防意外傷害的安全常識。中小學校要對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情況實施全程管理,利用電話、家訪、家長會等方式加強與家長、受委托監護人的溝通交流,了解農村留守兒童生活情況和思想動態,幫助監護人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學習情況和在校生活情況,提升監護人責任意識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時了解無故曠課農村留守兒童情況,落實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和書面報告制度,勸返無效的,應書面報告縣(市)區、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采取措施勸返復學。縣(市)區、開發區教育部門和中小學校、幼兒園要全面建立留守兒童檔案,逐一登記其父母外出務工和監護人變化情況(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并在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標識。中小學校、幼兒園要建立學校領導、班主任、任課教師與留守兒童結對幫扶制度,確保所有留守兒童都有結對幫扶教師,及時了解留守兒童生活情況和思想動態,并給予必要支持;幫助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加強與父母的情感聯系和親情交流。寄宿制學校要完善教職工值班制度,落實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責任,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引導寄宿學生積極參與體育、藝術、社會實踐等活動,增強學校教育吸引力。(牽頭部門:市教育局,配合部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4.發揮群團組織關愛服務優勢。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等群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積極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后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在開展活動或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工會、共青團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團員青年、少先隊員等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和互助活動。婦聯要依托婦女之家、兒童之家等活動場所,為農村留守兒童和其他兒童提供關愛服務,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父母、受委托監護人的家庭教育指導,引導他們及時關注農村留守兒童身心健康狀況,加強親情關愛,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殘聯要組織開展農村留守殘疾兒童康復等工作。關工委要組織動員廣大老干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等離退休老同志,通過老少攜手、實名結對幫扶活動,充分利用農村關工委活動陣地,開展日間照料、課業輔導、心理疏導等各項關愛活動,協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與服務工作。(牽頭部門:市總工會,配合部門: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市機關工委分別牽頭,市公安局)

5.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加快孵化培育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民政等部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鄉社區、學校和家庭,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指導、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和家庭關系調適等專業服務。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支持社會組織、愛心企業依托學校、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舉辦農村留守兒童托管服務機構,財稅部門要依法落實稅費減免優惠政策。(牽頭部門:市民政局,配合部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婦聯、團市委)

(二)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

6.建立強制報告機制。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本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牽頭部門:市公安局,配合部門:市教育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民政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7.完善應急處置機制。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強制報告責任人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屬于農村留守兒童單獨居住生活的,要責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托監護人,并對父母進行訓誡;屬于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的,要聯系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親屬監護照料;上述二種情形聯系不上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的,要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臨時監護照料,并協助通知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確定受委托監護人。屬于失蹤的,要按照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及時開展調查。屬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對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應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實施保護;屬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傷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為、實施保護;對于上述二種情形,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鑒定傷情,為進一步采取干預措施、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打下基礎。公安機關要將受理報告及應急處置等相關情況及時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部門:市公安局,配合部門: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婦聯、市檢察院、市法院)

8.健全評估幫扶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公安機關通報后,要會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在村(居)民委員會、中小學校、醫療機構以及親屬、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建立評估檔案,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對于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納入保障范圍。(牽頭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配合部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司法局、市檢察院、市婦聯、團市委)

9.強化監護干預機制。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于監護人將農村留守兒童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6個月以上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無著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縣(市)區、開發區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牽頭部門:市公安局,配合部門:市民政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婦聯、團市委)

(三)從源頭上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

10.為農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幫扶支持。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大力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為其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造更好條件。符合落戶條件的要有序推進本人及家屬落戶。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農民工家庭要納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圍,采取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解決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問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間照料、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等方面提供幫助。倡導用工單位、社會組織和專業社會工作者、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條件和更多幫助。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要普遍對農民工未成年子女開放,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農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完善和落實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政策。(牽頭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配合部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委)

11.引導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大力發展縣域經濟,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關于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政策,加強農村勞動力的就業創業技能培訓,對有意愿就業創業的,要有針對性地推薦用工崗位信息或創業項目信息。(牽頭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配合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婦聯、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參加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市政府成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難點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民政部門作為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的牽頭部門,應將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與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等工作統一整合,配備專職人員。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全面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的基礎上,依托現有信息系統完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報送機制。各級婦兒工委和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作為重要工作內容,統籌推進相關工作。各縣(市)區、各開發區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相關責任。要加快推動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規政策,進一步明確權利義務和各方職責,特別要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牽頭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配合部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婦兒工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婦聯、團市委)

(二)加強能力建設。

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加強救助管理機構基本建設,依托救助管理機構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場所。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統籌規劃,將新建、改擴建救助管理設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予以支持。要統籌各方資源,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的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場所設施,滿足臨時監護照料農村留守兒童的需要。財政部門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救助管理機構崗位設置的管理工作,科學合理設置救助管理機構工作崗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精神,落實好救助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工資傾斜政策問題。要加強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促進寄宿制學校合理分布,滿足農村留守兒童入學需求。利用現有公共服務設施開辟兒童活動場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務。要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開發區管委會可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鄉鎮(街道辦事處)配備未成年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專職人員,確保事有人干、責有人負。(牽頭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配合部門: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婦聯、市財政局)

(三)強化激勵問責。

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對認真履責、工作落實到位、成效明顯的,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措施不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責任。對貢獻突出的社會組織和個人,要適當給予獎勵。(牽頭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配合部門:市綜治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婦聯、團市委)

(四)做好宣傳引導。

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宣傳工作,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雜志和手機、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優勢,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強化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和家庭自覺履行監護責任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理性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宣傳報道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牽頭部門:市網信辦,配合部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綜治辦、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婦聯、團市委)

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對本意見的執行情況,市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9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政發〔2016〕4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643號)精神,結合鞍山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無監護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親或母親因重病、重殘等原因喪失監護能力。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家庭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和更好關愛保護。

(一)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依法保護,不斷健全法律法規和制度機制,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家庭盡責。按照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監護人要依法盡責,在家庭發展中首先考慮兒童利益;加強對家庭監護和委托監護的督促指導,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親情關愛和家庭溫暖。

堅持政府主導。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作為各級政府重要工作內容,落實縣(市)區、開發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屬地責任,強化民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責任,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救助保護機制,切實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

堅持全民關愛。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積極作用,著力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在生活、監護、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形成全社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

堅持標本兼治。既立足當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著力解決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缺失等突出問題;又著眼長遠,統籌城鄉發展,從根本上解決兒童留守問題。

(三)總體目標。

家庭、政府、學校盡職盡責,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體系全面建立,建立健全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形成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家庭盡責、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侵害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全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政策和制度更加健全,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兒童留守現象明顯減少。

二、工作任務

(一)建立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

1.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外出務工時要盡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外出務工人員要與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聯系、多見面,及時了解掌握他們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給予更多親情關愛。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安等有關機關要依法追究其責任。(牽頭部門:市公安局,配合部門:市民政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婦聯、團市委)

2.落實政府責任。各級政府要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作為重要內容,納入議事日程,強化基層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的職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切實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政策措施,認真組織開展關愛保護行動,確保關愛保護工作覆蓋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農村留守兒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對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監督和指導,督促其履行監護責任,提高監護能力。村(居)民委員會要每月至少走訪一次留守兒童家庭,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要為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父母聯系提供便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全面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的摸底排查工作,建立詳實完備、動態更新(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臺賬,并每個季度向縣(市)區、開發區民政部門報送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并抄報縣(市)區、開發區教育部門和公安部門;一人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精準施策,為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支持;通過組織黨員干部上門家訪、駐村干部探訪、專業社會工作者隨訪等方式,對重點對象進行核查,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各級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要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的監護監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牽頭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配合部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3.加大教育保護力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完善控輟保學部門協調機制,督促監護人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并完成義務教育。教育部門要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教育資助政策,確保農村留守兒童不因貧困而失學;支持和指導中小學校加強心理健康教育,促進學生心理、人格積極健康發展,及早發現并糾正心理問題和不良行為;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相對集中學校教職工的專題培訓,著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員關愛照料農村留守兒童的能力;會同公安機關指導和協助中小學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傳和安全教育,幫助兒童增強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識、掌握預防意外傷害的安全常識。中小學校要對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情況實施全程管理,利用電話、家訪、家長會等方式加強與家長、受委托監護人的溝通交流,了解農村留守兒童生活情況和思想動態,幫助監護人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學習情況和在校生活情況,提升監護人責任意識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時了解無故曠課農村留守兒童情況,落實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和書面報告制度,勸返無效的,應書面報告縣(市)區、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采取措施勸返復學。縣(市)區、開發區教育部門和中小學校、幼兒園要全面建立留守兒童檔案,逐一登記其父母外出務工和監護人變化情況(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并在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標識。中小學校、幼兒園要建立學校領導、班主任、任課教師與留守兒童結對幫扶制度,確保所有留守兒童都有結對幫扶教師,及時了解留守兒童生活情況和思想動態,并給予必要支持;幫助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加強與父母的情感聯系和親情交流。寄宿制學校要完善教職工值班制度,落實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責任,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引導寄宿學生積極參與體育、藝術、社會實踐等活動,增強學校教育吸引力。(牽頭部門:市教育局,配合部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4.發揮群團組織關愛服務優勢。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等群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積極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后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在開展活動或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工會、共青團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團員青年、少先隊員等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和互助活動。婦聯要依托婦女之家、兒童之家等活動場所,為農村留守兒童和其他兒童提供關愛服務,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父母、受委托監護人的家庭教育指導,引導他們及時關注農村留守兒童身心健康狀況,加強親情關愛,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殘聯要組織開展農村留守殘疾兒童康復等工作。關工委要組織動員廣大老干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等離退休老同志,通過老少攜手、實名結對幫扶活動,充分利用農村關工委活動陣地,開展日間照料、課業輔導、心理疏導等各項關愛活動,協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與服務工作。(牽頭部門:市總工會,配合部門: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市機關工委分別牽頭,市公安局)

5.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加快孵化培育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民政等部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鄉社區、學校和家庭,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指導、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和家庭關系調適等專業服務。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支持社會組織、愛心企業依托學校、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舉辦農村留守兒童托管服務機構,財稅部門要依法落實稅費減免優惠政策。(牽頭部門:市民政局,配合部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婦聯、團市委)

(二)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

6.建立強制報告機制。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本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牽頭部門:市公安局,配合部門:市教育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民政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7.完善應急處置機制。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強制報告責任人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屬于農村留守兒童單獨居住生活的,要責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托監護人,并對父母進行訓誡;屬于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的,要聯系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親屬監護照料;上述二種情形聯系不上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的,要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臨時監護照料,并協助通知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確定受委托監護人。屬于失蹤的,要按照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及時開展調查。屬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對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應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實施保護;屬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傷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為、實施保護;對于上述二種情形,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鑒定傷情,為進一步采取干預措施、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打下基礎。公安機關要將受理報告及應急處置等相關情況及時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部門:市公安局,配合部門: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婦聯、市檢察院、市法院)

8.健全評估幫扶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公安機關通報后,要會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在村(居)民委員會、中小學校、醫療機構以及親屬、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建立評估檔案,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對于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納入保障范圍。(牽頭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配合部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司法局、市檢察院、市婦聯、團市委)

9.強化監護干預機制。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于監護人將農村留守兒童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6個月以上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無著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縣(市)區、開發區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牽頭部門:市公安局,配合部門:市民政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婦聯、團市委)

(三)從源頭上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

10.為農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幫扶支持。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大力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為其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造更好條件。符合落戶條件的要有序推進本人及家屬落戶。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農民工家庭要納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圍,采取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解決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問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間照料、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等方面提供幫助。倡導用工單位、社會組織和專業社會工作者、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條件和更多幫助。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要普遍對農民工未成年子女開放,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農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完善和落實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政策。(牽頭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配合部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委)

11.引導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大力發展縣域經濟,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關于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政策,加強農村勞動力的就業創業技能培訓,對有意愿就業創業的,要有針對性地推薦用工崗位信息或創業項目信息。(牽頭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配合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婦聯、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參加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市政府成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難點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民政部門作為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的牽頭部門,應將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與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等工作統一整合,配備專職人員。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全面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的基礎上,依托現有信息系統完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報送機制。各級婦兒工委和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作為重要工作內容,統籌推進相關工作。各縣(市)區、各開發區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相關責任。要加快推動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規政策,進一步明確權利義務和各方職責,特別要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牽頭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配合部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婦兒工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婦聯、團市委)

(二)加強能力建設。

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加強救助管理機構基本建設,依托救助管理機構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場所。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統籌規劃,將新建、改擴建救助管理設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予以支持。要統籌各方資源,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的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場所設施,滿足臨時監護照料農村留守兒童的需要。財政部門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救助管理機構崗位設置的管理工作,科學合理設置救助管理機構工作崗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精神,落實好救助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工資傾斜政策問題。要加強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促進寄宿制學校合理分布,滿足農村留守兒童入學需求。利用現有公共服務設施開辟兒童活動場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務。要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開發區管委會可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鄉鎮(街道辦事處)配備未成年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專職人員,確保事有人干、責有人負。(牽頭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配合部門: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婦聯、市財政局)

(三)強化激勵問責。

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對認真履責、工作落實到位、成效明顯的,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措施不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責任。對貢獻突出的社會組織和個人,要適當給予獎勵。(牽頭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配合部門:市綜治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婦聯、團市委)

(四)做好宣傳引導。

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宣傳工作,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雜志和手機、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優勢,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強化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和家庭自覺履行監護責任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理性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宣傳報道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牽頭部門:市網信辦,配合部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綜治辦、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婦聯、團市委)

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對本意見的執行情況,市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92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