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外埠機動車轉入管理工作,減少機動車尾氣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13號)的規定,現就外埠機動車轉入我市有關管理規定通告如下:
按照《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依據環保部門的查驗結果,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第四階段(含第四階段)以上排放標準和安全標準,在環保定期檢驗有效期和檢驗有效期內的二手車,予以辦理遷入手續。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外埠機動車轉入管理的通告》(鞍政發〔2012〕8號)同時廢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