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全市優化營商環境規范行政執法檢查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5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市優化營商環境規范行政執法檢查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優化經濟發展法治環境行政執法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遼政辦明電〔2016〕26號)和《中共鞍山市委辦公廳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鞍委辦發〔2016〕11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在全市開展優化營商環境規范行政執法檢查活動。現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檢查范圍和內容
(一)檢查范圍。
全市所有行政執法部門和執法機構,包括中、省直機關在我市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單位,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及所屬行政執法部門。
(二)檢查內容。
1.治理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等執法行為制度執行情況;
2.規范行政執法,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執行情況;
3.推行便民利企措施,提高服務效能制度執行情況。
二、工作任務和目標
(一)治理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等涉企執法行為。
1.規范涉企收費行為,建立收費清單管理制度。市本級及各縣(市)區每年6月底前要在政府門戶網站公開依法確定的收費項目清單。企業不承擔清單以外的任何行政收費性質的繳費義務。(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市〕區政府牽頭,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2.嚴格管控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落實執法檢查計劃管理制度。一是涉企例行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由各行政執法機關上報本級政府批準并在政府網站、報紙等本地主要媒體向社會公開后實施,計劃要明確檢查對象、事項、依據、時限、方式等內容;對開發園區企業的檢查要嚴格按照《中共鞍山市委辦公廳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市、縣(市)區機關對開發園區企業檢查行為的通知》(廳秘發〔2014〕25號)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按要求進行。二是省、市、縣(市)區政府臨時部署的專項執法檢查應當在檢查后30日內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三是對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領域的行政執法,在每年年底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同時,各有關單位要對2015年的備案工作進行及時梳理完善。四是行政執法機關建立執法檢查批準、登記、出示《行政檢查通知書》、企業意見反饋、檢查結果書面報告等制度以及執法人員和管理對象隨機抽取確定的“雙隨機”抽查機制。(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3.規范涉企行政處罰,落實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制度。一是各縣(市)區政府要參照市政府確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標準確定本地區的重大處罰標準,涉企行政處罰原則上要求全部納入備案審查范圍;二是重大行政處罰提請行政執法機關集體討論前,須經處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三是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15日內,應向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四是法制部門要完善受理及審查的相關制度。(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4.建立涉企行政執法評價和日常監督機制。各縣(市)區政府要將規范涉企執法工作納入依法行政績效考核,市政府也將進一步強化對此項工作的績效考核。(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二)規范行政執法,加強行政執法監督。
1.清理行政執法主體。各級政府要在政府網站、報紙等本地主要媒體公告行政執法主體,公開行政執法基礎信息;嚴格執法資格考試和證件管理,健全執法人員學習培訓制度。(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2.規范行政裁量權。細化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等行政裁量權裁量指導標準,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對原有的行政裁量指導標準重新梳理,已確立的標準要進一步完善,沒有確立標準的要及時確立,8月底前拿出裁量標準經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后在本部門網站或政府網站上公示,并體現在各類行政執法活動及文書案卷當中。凡有公示、提示、說明、示范、告知等作用的,在相應場所應有服務指南、指導手冊等實物便于查看。(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3.創新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改進監督方式方法,加大違法行政執法行為責任追究。規范執法文書,開展案卷評查,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要于8月底前組織完成對本部門、本地區的案卷評查工作,9月份市政府法制辦將對案卷評查情況進行抽查。探索建立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統一領導和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組織領導和統籌規劃,按省要求推進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改革,進一步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推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等制度試點工作,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常態化體制機制建設。全面實行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在做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須經法制工作機構審查;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決定應在本部門網站或政府網站上公開;開展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試點工作,公安、工商、綜合執法等部門和相關部門下屬的綜合執法機構要全面推進此項工作,其他有條件的單位也要逐步開展。(市政府法制辦、市編委辦、市財政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三)推行便民利企措施,提高服務效能。
1.行政執法機關要針對執法過程中存在的服務意識不強、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細化工作措施,建立便企服務承諾制、責任制,制定便民利企具體措施,提高服務效能,并在機關門戶網站、政府公共服務中心、網上政務大廳、辦事窗口等信息載體設立企業服務專欄。(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2.推行權力清單。制定、公布權責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市編委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3.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實行“一個窗口”受理、辦理時限承諾、編制服務指南、審批受理單等制度。(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4.優化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建設工程項目審批原則上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的,應繪制流程圖并制定保障實施的具體措施。(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5.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行政執法機關要在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30日內建立和實施具體監管措施。(市編委辦牽頭,市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6.規范中介服務。清理中介服務事項,實行中介服務清單管理。(市編委辦、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民政局、市國資委、市服務業委、市財政局、市政府法制辦等相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7.要完善政府失信投訴舉報機制,及時曝光政府和執法部門失信行為,建立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8.完善規范性文件制度廉潔性評估和備案審查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制度性文件不經過評估不出臺、不經過評估不備案”的規定。(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9.政務活動通過政府或部門門戶網站及廣播、電視、報刊等公開。(市政府辦公廳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三、工作安排和要求
本次檢查分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5月下旬至6下旬,市政府部署檢查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明確任務,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階段:從7月上旬至9月下旬,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并進行自查,形成自檢自查報告報市政府法制辦。
第三階段:從10月上旬至10月下旬,市政府法制辦將會同市政府辦公廳、市編委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等部門組成檢查組開展檢查。具體方式如下:
到各地區、各部門明察暗訪,走訪企業,查閱有關原始工作記錄,檢查各項制度執行情況。聽取省、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聯系點和行政執法特邀社會督查員對行政執法的意見、建議。以打分的方式對各地區、各部門工作進行評價,對沒有按規定完成工作的地區和部門予以扣分;對工作經驗被省及國家有關部門表彰或推廣的地區和部門給予加分。市檢查組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上報市政府并做好迎接省檢查組的各項工作。
第四階段:從11月上旬至11月中旬,迎接并配合省檢查組來鞍檢查。
第五階段:根據省檢查組檢查反饋情況及市檢查組的評分情況綜合排出名次并進行通報,作為法治政府績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各級政府法制部門要認真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會同相關部門抓好執法檢查各項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將工作進展情況及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市政府法制辦。
附件:行政執法檢查重點涉及的相關文件
附件
行政執法檢查重點涉及的相關文件
1.《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工作的意見》(遼政辦發〔2013〕60號)
2.《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見》(遼政辦發〔2014〕24號)
3.《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全省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流程的指導意見》(遼政辦發〔2015〕25號)
4.《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涉企行政執法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通知》(遼政辦發〔2015〕29號)
5.《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5〕35號)
6.《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5〕60號)
7.《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5〕95號)
8.《中共鞍山市委辦公廳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鞍委辦發〔2016〕11號)
9.《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涉企行政執法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通知》(鞍政辦發〔2015〕59號)
10.《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實施意見》(鞍政辦發〔2016〕1號)
11.《中共鞍山市委辦公廳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市、縣(市)區機關對開發園區企業檢查行為的通知》(廳秘發〔2014〕25號)
12.《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見》(鞍推法發〔201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