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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6〕35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鞍山市政府和社會資本
合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4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管理辦法

(試行)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537號)精神,積極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保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鞍山市本級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資本是指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或其他投資、經營主體。

第三條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交通運輸、城市供水、供暖、供氣、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綜合管廊、節能減排、教育、醫療、養老和新型城鎮化試點等公共服務領域和基礎設施類的新建、改擴建及存量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具體模式主要采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轉讓經營轉讓(TOT)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鞍山市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PPP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安排全市PPP工作總體規劃和進度,指導、協調和推動全市各地區、各部門開展PPP工作。PPP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局、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市政府法制辦主要負責同志組成。PPP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

(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市PPP項目規劃指導、融資支持、識別評估、咨詢服務、宣傳培訓、信息統計、項目庫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和初步設計及概算評審等工作。

(二)市財政局負責PPP項目的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負責與上級財政部門銜接我市PPP項目有關工作;負責對PPP項目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負責組織和評審PPP項目決算;負責對PPP項目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等支付工作。

(三)市審計局負責審計監督PPP項目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一步提高投資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

(四)市國資委負責組織國有公司(企業)對PPP項目的參股和股權管理工作,同時負責對PPP項目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五)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市政府所簽訂的PPP項目相關合同文本進行合法性審查,負責組織市政府法律顧問為PPP項目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各項目單位應出具由其法律顧問擬定的合同初稿和法律意見書。

(六)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環保局等行政審批部門,共同負責優化相關審批流程,建立PPP項目聯審機制,提高審批效率,做好PPP項目管理和服務工作。

(七)各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負責結合本行業特點和相關規劃,遴選適宜采用PPP模式的潛在項目,并具體負責PPP項目的前期工作、編制PPP實施方案、選擇社會資本方、項目合同簽訂、項目組織實施和運行監管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發起

第五條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由政府或社會資本發起,以政府發起為主。

(一)政府發起。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結合本行業特點和相關規劃,對擬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在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可研報告的基礎上辦理立項,同時以PPP項目計劃書的方式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PPP項目計劃書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合作模式、回報方案與合作周期等基本內容。

(二)社會資本發起。社會資本可以項目建議書或者可研報告的方式向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自薦,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審核同意后辦理立項,同時組織編制PPP項目計劃書,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此類PPP項目計劃書的內容要求與政府發起PPP項目相同。

(三)市發展改革委根據鞍山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行業專項規劃,對申報的PPP項目計劃書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項目納入PPP項目庫,項目庫實施動態管理。

(四)市發展改革委不定期將新入庫項目提報PPP領導小組,對經過PPP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項目,市政府同意后授權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組織項目實施,同時可以授權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出資參股PPP項目公司。

(五)市財政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對經過市政府授權實施的PPP項目進行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并出具書面意見。在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中有一項未通過的,不得采用PPP模式實施。市財政局、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咨詢機構完成上述工作。

第四章  項目準備

第六條  對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PPP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咨詢機構編制PPP實施方案,同時繼續完善可研報告和進行初步設計。PPP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經濟技術指標、項目公司股權情況、風險分配基本框架、項目運作方式、項目投融資結構、項目回報機制、相關配套安排、合同體系設計、監管架構設置、采購方式的選擇等內容。

第七條  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后,原則上連同項目初步設計一起報市發展改革委評審。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專業咨詢機構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根據評審意見,對PPP實施方案修改完善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五章  項目采購

第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負責對已經過市政府批準實施方案的項目進行社會資本的采購。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應嚴格遵照《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公開、公平、規范地進行PPP項目采購。

第九條  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應根據采購項目特點,選擇專業采購代理機構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項目采購文件。

第十條  市財政局負責對采購方式、采購過程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一條  項目采購完成后,項目合同文本由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后報市政府批準。經市政府批準并授權,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應與社會資本方簽署項目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項目合同內容應該包括項目功能、合作模式、績效要求、風險分擔、評價機制、監督機制、付款方式、收益調整、退出機制、爭議解決方式、違約責任以及各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市政府不對社會資本做出固定投資回報率的承諾。

第六章  項目執行

第十三條  根據項目需要,可組建專門的項目公司。市政府根據需要可委托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組建項目公司,除有特殊規定外,市政府出資原則上不控股,且不具有實際可控制力。

第十四條  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應該按照項目合同約定,履行好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移交等合同義務。

第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監督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定期監測項目產出績效指標。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應根據合同約定和績效指標進行相應支付。市財政局應加強對財政補貼等的風險管理,將項目涉及的購買服務、運營補貼、經營收費權等,納入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在政府財務報告中進行反映和管理,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報告。

第十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應每3—5年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專業咨詢機構,及時評估項目存在的問題與風險,制訂應對措施。

第十八條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履行行政監管職責。

第七章  項目移交

第十九條  市政府與社會資本雙方約定的項目合作期滿或發生項目合同約定的提前終止情況時,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應及時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依據合同約定進行項目移交。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應依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的PPP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PPP項目所有政府采購環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執行政府采購程序。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鞍政辦發〔2016〕35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4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管理辦法

(試行)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537號)精神,積極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保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鞍山市本級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資本是指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或其他投資、經營主體。

第三條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交通運輸、城市供水、供暖、供氣、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綜合管廊、節能減排、教育、醫療、養老和新型城鎮化試點等公共服務領域和基礎設施類的新建、改擴建及存量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具體模式主要采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轉讓經營轉讓(TOT)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鞍山市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PPP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安排全市PPP工作總體規劃和進度,指導、協調和推動全市各地區、各部門開展PPP工作。PPP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局、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市政府法制辦主要負責同志組成。PPP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

(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市PPP項目規劃指導、融資支持、識別評估、咨詢服務、宣傳培訓、信息統計、項目庫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和初步設計及概算評審等工作。

(二)市財政局負責PPP項目的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負責與上級財政部門銜接我市PPP項目有關工作;負責對PPP項目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負責組織和評審PPP項目決算;負責對PPP項目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等支付工作。

(三)市審計局負責審計監督PPP項目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一步提高投資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

(四)市國資委負責組織國有公司(企業)對PPP項目的參股和股權管理工作,同時負責對PPP項目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五)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市政府所簽訂的PPP項目相關合同文本進行合法性審查,負責組織市政府法律顧問為PPP項目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各項目單位應出具由其法律顧問擬定的合同初稿和法律意見書。

(六)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環保局等行政審批部門,共同負責優化相關審批流程,建立PPP項目聯審機制,提高審批效率,做好PPP項目管理和服務工作。

(七)各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負責結合本行業特點和相關規劃,遴選適宜采用PPP模式的潛在項目,并具體負責PPP項目的前期工作、編制PPP實施方案、選擇社會資本方、項目合同簽訂、項目組織實施和運行監管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發起

第五條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由政府或社會資本發起,以政府發起為主。

(一)政府發起。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結合本行業特點和相關規劃,對擬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在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可研報告的基礎上辦理立項,同時以PPP項目計劃書的方式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PPP項目計劃書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合作模式、回報方案與合作周期等基本內容。

(二)社會資本發起。社會資本可以項目建議書或者可研報告的方式向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自薦,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審核同意后辦理立項,同時組織編制PPP項目計劃書,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此類PPP項目計劃書的內容要求與政府發起PPP項目相同。

(三)市發展改革委根據鞍山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行業專項規劃,對申報的PPP項目計劃書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項目納入PPP項目庫,項目庫實施動態管理。

(四)市發展改革委不定期將新入庫項目提報PPP領導小組,對經過PPP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項目,市政府同意后授權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組織項目實施,同時可以授權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出資參股PPP項目公司。

(五)市財政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對經過市政府授權實施的PPP項目進行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并出具書面意見。在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中有一項未通過的,不得采用PPP模式實施。市財政局、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咨詢機構完成上述工作。

第四章  項目準備

第六條  對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PPP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咨詢機構編制PPP實施方案,同時繼續完善可研報告和進行初步設計。PPP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經濟技術指標、項目公司股權情況、風險分配基本框架、項目運作方式、項目投融資結構、項目回報機制、相關配套安排、合同體系設計、監管架構設置、采購方式的選擇等內容。

第七條  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后,原則上連同項目初步設計一起報市發展改革委評審。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專業咨詢機構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根據評審意見,對PPP實施方案修改完善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五章  項目采購

第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負責對已經過市政府批準實施方案的項目進行社會資本的采購。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應嚴格遵照《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公開、公平、規范地進行PPP項目采購。

第九條  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應根據采購項目特點,選擇專業采購代理機構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項目采購文件。

第十條  市財政局負責對采購方式、采購過程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一條  項目采購完成后,項目合同文本由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后報市政府批準。經市政府批準并授權,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應與社會資本方簽署項目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項目合同內容應該包括項目功能、合作模式、績效要求、風險分擔、評價機制、監督機制、付款方式、收益調整、退出機制、爭議解決方式、違約責任以及各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市政府不對社會資本做出固定投資回報率的承諾。

第六章  項目執行

第十三條  根據項目需要,可組建專門的項目公司。市政府根據需要可委托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組建項目公司,除有特殊規定外,市政府出資原則上不控股,且不具有實際可控制力。

第十四條  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應該按照項目合同約定,履行好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移交等合同義務。

第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監督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定期監測項目產出績效指標。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應根據合同約定和績效指標進行相應支付。市財政局應加強對財政補貼等的風險管理,將項目涉及的購買服務、運營補貼、經營收費權等,納入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在政府財務報告中進行反映和管理,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報告。

第十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應每3—5年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專業咨詢機構,及時評估項目存在的問題與風險,制訂應對措施。

第十八條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履行行政監管職責。

第七章  項目移交

第十九條  市政府與社會資本雙方約定的項目合作期滿或發生項目合同約定的提前終止情況時,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應及時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依據合同約定進行項目移交。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應依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的PPP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PPP項目所有政府采購環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執行政府采購程序。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