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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發〔2016〕8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遼政發〔2015〕38號)精神,深化我市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現就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構建新型市場監管體系的總體部署,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著力解決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的問題。堅持放管結合、寬進嚴管,推進政府監管職能和方式從注重事前行政向事后監管轉變,從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務型、精細型轉變,從政府包攬向社會共治轉變,增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推動我市經濟社會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續地發展。

(二)總體要求。

1.堅持職責法定。堅持權責法定、依法行政,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厘清各部門市場監管職責,推進市場監管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2.實施信用約束。加快推進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推進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強化信用對市場主體的約束作用,構建以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監管制度,讓失信主體“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3.加強協同監管。建立健全登記注冊、行政審批、行業主管相互銜接的市場監管機制,實現各部門間依法履職信息的互聯互通、聯動響應,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監管格局,切實增強監管合力,提升監管效能。

4.實現社會共治。推進以法治為基礎的社會多元治理,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切實保障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構建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格局。

二、嚴格審批事項管理

(三)實行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外,一律不得設定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也不得通過備案等方式實施變相前置審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經營者從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事項的,應當依法報經相關審批部門審批后,憑許可文件、證件向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同)申請登記注冊,工商部門依法核發營業執照。經營者從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外事項的,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工商部門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市工商局牽頭,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四)確保審批行為嚴格依法,公開透明。各審批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逐項制定審批標準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復性、形式化的審批手續,推行網上審批,對審批標準和受理、審查、批準等審批信息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示,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審批行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三、推進部門協同監管

(五)厘清市場監管職責。適應“先照后證”改革,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根據省政府制定的市場主體監管職責目錄,以清單方式明確行政審批事項監管責任主體,以及其他需要實施行業監管的主管部門,厘清政府部門監管職責,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行業主管與后續監管相一致的市場監管責任機制。實行監管職責清單動態管理,根據法律法規和機構職能調整及時更新。(市工商局、市編委辦牽頭負責)

1.工商部門履行“雙告知”職責。在辦理登記注冊時,工商部門要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告知申請人需要申請審批的經營項目和相應的審批部門,并由申請人現場簽署《承諾書》,承諾其已清楚相關事項及審批部門,并承諾在未取得許可審批之前不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市工商局負責)

在辦理登記注冊后,對經營項目的審批部門明確的,工商部門將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通過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告知同級相關審批部門;對經營項目的審批部門不明確或不涉及審批的,工商部門將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及時在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發布,相關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查詢,根據職責做好后續監管工作。(市工商局牽頭,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2.嚴格監管責任落實。

(1)法律法規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責的,嚴格依法執行。(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對涉及行政審批的市場主體經營事項,以及不涉及行政審批但需要實施行業監管的市場主體經營事項,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依據職責目錄和實施辦法,履行主要監管職責,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監管職責予以配合。(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2)對涉及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的事項,未取得審批文件、證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審批部門依法查處;對已取得審批文件、證件,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有關審批部門予以配合。對涉及工商登記后置審批的事項,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取得審批文件、證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審批部門依法查處;對未取得審批文件、證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涉及兩個以上審批部門的,審批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查處,并相互配合。(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3)對依法須取得營業執照即可從事經營活動,但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市工商局牽頭,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4)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責或規定不明確的,工商部門、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場監管職責,及時發現和查處問題。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在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后,有專門執法力量的,由其牽頭負責查處;沒有專門執法力量或執法力量不足的,應充分發揮工商部門市場監管骨干作用,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可依法提請工商部門牽頭共同予以查處。工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線索,屬于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應及時告知相關部門。(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行政機關之間、上級與下級機關之間要進一步完善監管協調聯動機制,實現資源共享,建立健全橫向協調、縱向聯通、縱橫協管的監管體系。由多個行政機關共同審批的事項,要結合建立監管職責清單制度,明確監管職責,明確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細化監管責任,避免推諉扯皮,防止由于監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現監管真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六)制定監管實施辦法。依據市場主體監管職責目錄,各監管職能部門制定本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實施辦法,明確本部門與各縣(市)區級部門的職責分工,及本部門承擔的監管職責、法律依據、監管措施、工作機制等。各有關部門對其監管職責范圍的監管事項,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和具有特殊管轄權限的除外),由相應的縣(市)區級部門負責實施,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監管指導、督查督辦,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七)形成部門監管合力。在落實市場主體經營事項監管職責的同時,要加強對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的監管。工商部門要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嚴厲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虛假違法廣告,嚴厲打擊傳銷,嚴格規范直銷,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工商、物價部門要加強反壟斷執法。其他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查處市場主體違法經營行為,形成監管合力。工商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要強化協同配合,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時,如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要及時通報或移交有關部門;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八)加強監管風險監測研判。工商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法定職責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研判分析,充分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整合抽查抽檢、網絡市場定向監測、違法失信、投訴舉報等相關信息,掌握相關領域違法活動特征,提高發現問題和防范化解區域性、行業性及系統性風險的能力,做到早發現、早預警。(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九)防范化解風險。工商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通過信息公示、抽查、抽檢等方式,綜合運用提醒、約談、告誡等手段,強化對市場主體及有關人員的事中監管,及時化解市場風險。針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強化事后監管,依法及時認定違法違規行為的種類和性質,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共同參與處置。(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四、實行信息統一公示

(十)政府部門信息公示。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統一通過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市場主體信息,并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按照“誰產生、誰公示、誰負責”原則,工商部門公示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市場主體注冊登記備案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及其他依法應公示的信息。(市工商局負責)

其他政府部門公示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涉及市場主體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及其他依法應公示的信息。公示內容作為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市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建立信息公示責任制度。按省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管理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在完善本級信息數據采集錄入和質量管理機制的同時,加強本系統指導督查,匯聚縣(市)區相應部門應公示的數據,為本部門及下級部門統一公示信息提供技術保障。(市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十一)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工商部門要健全工作機制,完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和企業即時信息公示制度,督促市場主體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憑數字證書等身份認證方式進行網上申報,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年度報告和企業即時信息,并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市工商局負責)積極探索其他部門行政審批年檢制度改為年報公示制度。(市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十二)開展公示信息抽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要求,在全市政府相關部門普遍推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依法開展公示信息抽查,規范行政檢查活動。建立對市場主體公示信息更正、舉報的調查核實、依法處理制度,加強對市場主體公示信息真實性、及時性的監督,強化市場主體責任,促進誠信自律。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加快建立統一的市場監管信息平臺,推進隨機抽查與社會信用體系相銜接,進一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市工商局負責)

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建立各監管職能部門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適時開展聯合檢查,努力實現市場資源合理配置和政府有效調控。(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充分發揮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的監督作用,積極穩妥地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支持社會力量在市場監管中發揮作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行業協會商會開展信用評價、咨詢服務、法律培訓、監管效果評估,推進監管執法和行業自律的良性互動。(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十三)加強信息公示保障。建立體系完整、責任明確、高效順暢、監督有力的信息歸集工作機制,依托公示系統,全面、準確、及時歸集各部門市場主體信息。制定公布政府部門公示市場主體信息目錄,以清單方式明確具體事項、規范數據。(市工商局負責)

運用全省公示系統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共享交換平臺),對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涉及市場主體的工商登記、行政審批和執法監管等信息,實行集中匯聚、統一公示。(市工商局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同步加強信息化建設,按照“一數一源”原則,及時將本部門及下級部門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按省級有關部門要求,推送到共享交換平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五、實施信用約束懲戒

(十四)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依據《遼寧省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辦法》,將未按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或者公示有關信息的,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以及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保護交易相對人和債權人利益。(市工商局負責)其他政府部門應依據上級主管部門建立的市場主體異常經營記錄管理制度,及時啟動市場主體異常經營記錄管理工作,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十五)落實“黑名單”管理制度。將有嚴重違法行為記錄的市場主體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實行失信懲戒,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約束。(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落實工商部門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稅務部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黑名單”管理制度。(市工商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及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負責)其他政府部門也要加快落實省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管理制度。(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十六)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加大行政處罰和信用約束力度,依法實施吊銷營業執照、吊銷注銷撤銷許可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等懲戒措施。依托公示系統,建立體系完整、責任明確、高效順暢、監督有力的政府部門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工作機制。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鞍政辦發〔2015〕93號)要求,加強部門溝通協作,推進部門間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機制,發揮聯動響應效應,實現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工商局牽頭負責,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對被工商部門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稅務部門列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的、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列入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的,以及被其他政府部門列入失信主體名單的,政府有關部門要在經營、投融資、土地供應、進出口、出入境、新公司注冊、招投標、政府采購、評優評先、行政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對被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市場主體,在相關違法情形未改正前,不予辦理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違法情形之外的工商變更登記。(市工商局負責)

根據《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5〕2045號)精神,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通過共享交換平臺交換數據、共享信息,以備忘錄所列的方式和規程,依法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十七)實現部門信息共享。充分運用大數據資源和技術,建立跨部門信息交換機制,將企業登記信息、年報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進行關聯整合、統一公示。依托共享交換平臺,對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法院、檢察院失信主體信息,實行有序共享和綜合應用,實現監管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水平。在2016年底前初步實現本市工商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之間及其他部門之間的信息實時傳遞和無障礙交換,進而構建“雙告知”機制、數據比對機制,在把握監管風險點的基礎上,將證照銜接、監管聯動、執法協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機貫通。(市工商局牽頭負責,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工商部門要將市場主體工商登記基礎信息、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信息,以及其他政府部門匯聚到共享交換平臺上的相關信息及時推送到政府有關部門,為其加強后續監管和實施失信聯合懲戒提供依據。(市工商局負責)

其他政府有關部門也要按照統一規范和標準,改造升級相關業務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將本部門及下級部門需要實施聯合懲戒的信息推送到共享交換平臺,及時下載市場主體工商登記基礎信息、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和其他政府部門的有關信息,有效實施后續監管和失信聯合懲戒(市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六、構筑社會共治格局

(十八)引導市場主體自治。政府各部門要采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促使市場主體強化主體責任,在安全生產、質量管理、營銷宣傳、售后服務、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引導市場主體充分認識信用狀況對自身發展的關鍵作用,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提高誠信自治水平。鼓勵支持市場主體通過互聯網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客觀公正地記錄和公開交易評價及消費評價信息,促進企業誠信經營。(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十九)促進行業自律。加快培育、規范發展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市場監管的社會化水平。在事中事后監管的各個環節建立行業協會、商會的參與機制,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權益保護、資質認定、糾紛處理、失信懲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工作,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檔案,完善行業信用體系。(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二十)鼓勵社會監督。一是發揮市場專業化組織的監督作用。鼓勵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發揮其所具有的專門知識和專業技能,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進行相關領域的監督。二是發揮公眾和輿論的監督作用。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依法為舉報人保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二十一)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揮公眾監督作用,充分利用來信來訪、互聯網、舉報電話等多種途徑,及時收集群眾、媒體反映的監管對象服務質量、違法違規等投訴信息。

建立公眾舉報受理網上平臺,暢通投訴舉報綠色通道,運用“12345”政務服務熱線,鼓勵社會公眾通過互聯網、舉報電話、投訴信箱等渠道反映企業在產品和服務質量、違法經營等方面的問題,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形成監管合力。完善公眾投訴受理和督辦機制,設立互動式市場監管信息反饋平臺,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置社會公眾的投訴,將各類市場行為置于全社會的公開監督之下,更好地維護市場秩序。建立跟蹤投訴處理機制,加強對投訴的數據分析,對有多次投訴或不良評價的監管對象實施預警。(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二十二)加強輿論宣傳。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推進商事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政策措施和進展成效,讓社會公眾特別是廣大市場主體全面了解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相關要求,增強市場主體自律意識和法治意識,自覺規范自身行為,鼓勵和引導社會公眾廣泛參與,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商事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圍。對群眾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做出處理,并依法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市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七、加強組織保障

(二十三)加強組織協調。建立政府主導、部門主抓、社會參與、統籌推進的工作機制,強化組織保障、機制保障、經費保障。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執行力度,及時掌握新情況,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積極探索,協調推進。

(二十四)健全工作機制。建立由市工商局牽頭,市政府法制辦和各許可審批部門參加的事中事后監管市級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通報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加強對改革各項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也要建立相應的統籌協調機制。

(二十五)實行績效考核。將“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情況納入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工作實績考核,對各相關部門推送、接收、公示信息及制定監管工作方案等情況進行考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政發〔2016〕8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遼政發〔2015〕38號)精神,深化我市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現就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構建新型市場監管體系的總體部署,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著力解決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的問題。堅持放管結合、寬進嚴管,推進政府監管職能和方式從注重事前行政向事后監管轉變,從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務型、精細型轉變,從政府包攬向社會共治轉變,增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推動我市經濟社會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續地發展。

(二)總體要求。

1.堅持職責法定。堅持權責法定、依法行政,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厘清各部門市場監管職責,推進市場監管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2.實施信用約束。加快推進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推進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強化信用對市場主體的約束作用,構建以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監管制度,讓失信主體“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3.加強協同監管。建立健全登記注冊、行政審批、行業主管相互銜接的市場監管機制,實現各部門間依法履職信息的互聯互通、聯動響應,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監管格局,切實增強監管合力,提升監管效能。

4.實現社會共治。推進以法治為基礎的社會多元治理,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切實保障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構建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格局。

二、嚴格審批事項管理

(三)實行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外,一律不得設定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也不得通過備案等方式實施變相前置審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經營者從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事項的,應當依法報經相關審批部門審批后,憑許可文件、證件向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同)申請登記注冊,工商部門依法核發營業執照。經營者從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外事項的,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工商部門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市工商局牽頭,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四)確保審批行為嚴格依法,公開透明。各審批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逐項制定審批標準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復性、形式化的審批手續,推行網上審批,對審批標準和受理、審查、批準等審批信息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示,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審批行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三、推進部門協同監管

(五)厘清市場監管職責。適應“先照后證”改革,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根據省政府制定的市場主體監管職責目錄,以清單方式明確行政審批事項監管責任主體,以及其他需要實施行業監管的主管部門,厘清政府部門監管職責,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行業主管與后續監管相一致的市場監管責任機制。實行監管職責清單動態管理,根據法律法規和機構職能調整及時更新。(市工商局、市編委辦牽頭負責)

1.工商部門履行“雙告知”職責。在辦理登記注冊時,工商部門要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告知申請人需要申請審批的經營項目和相應的審批部門,并由申請人現場簽署《承諾書》,承諾其已清楚相關事項及審批部門,并承諾在未取得許可審批之前不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市工商局負責)

在辦理登記注冊后,對經營項目的審批部門明確的,工商部門將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通過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告知同級相關審批部門;對經營項目的審批部門不明確或不涉及審批的,工商部門將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及時在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發布,相關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查詢,根據職責做好后續監管工作。(市工商局牽頭,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2.嚴格監管責任落實。

(1)法律法規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責的,嚴格依法執行。(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對涉及行政審批的市場主體經營事項,以及不涉及行政審批但需要實施行業監管的市場主體經營事項,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依據職責目錄和實施辦法,履行主要監管職責,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監管職責予以配合。(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2)對涉及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的事項,未取得審批文件、證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審批部門依法查處;對已取得審批文件、證件,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有關審批部門予以配合。對涉及工商登記后置審批的事項,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取得審批文件、證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審批部門依法查處;對未取得審批文件、證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涉及兩個以上審批部門的,審批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查處,并相互配合。(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3)對依法須取得營業執照即可從事經營活動,但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市工商局牽頭,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4)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責或規定不明確的,工商部門、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場監管職責,及時發現和查處問題。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在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后,有專門執法力量的,由其牽頭負責查處;沒有專門執法力量或執法力量不足的,應充分發揮工商部門市場監管骨干作用,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可依法提請工商部門牽頭共同予以查處。工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線索,屬于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應及時告知相關部門。(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行政機關之間、上級與下級機關之間要進一步完善監管協調聯動機制,實現資源共享,建立健全橫向協調、縱向聯通、縱橫協管的監管體系。由多個行政機關共同審批的事項,要結合建立監管職責清單制度,明確監管職責,明確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細化監管責任,避免推諉扯皮,防止由于監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現監管真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六)制定監管實施辦法。依據市場主體監管職責目錄,各監管職能部門制定本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實施辦法,明確本部門與各縣(市)區級部門的職責分工,及本部門承擔的監管職責、法律依據、監管措施、工作機制等。各有關部門對其監管職責范圍的監管事項,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和具有特殊管轄權限的除外),由相應的縣(市)區級部門負責實施,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監管指導、督查督辦,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七)形成部門監管合力。在落實市場主體經營事項監管職責的同時,要加強對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的監管。工商部門要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嚴厲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虛假違法廣告,嚴厲打擊傳銷,嚴格規范直銷,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工商、物價部門要加強反壟斷執法。其他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查處市場主體違法經營行為,形成監管合力。工商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要強化協同配合,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時,如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要及時通報或移交有關部門;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八)加強監管風險監測研判。工商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法定職責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研判分析,充分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整合抽查抽檢、網絡市場定向監測、違法失信、投訴舉報等相關信息,掌握相關領域違法活動特征,提高發現問題和防范化解區域性、行業性及系統性風險的能力,做到早發現、早預警。(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九)防范化解風險。工商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通過信息公示、抽查、抽檢等方式,綜合運用提醒、約談、告誡等手段,強化對市場主體及有關人員的事中監管,及時化解市場風險。針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強化事后監管,依法及時認定違法違規行為的種類和性質,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共同參與處置。(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四、實行信息統一公示

(十)政府部門信息公示。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統一通過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市場主體信息,并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按照“誰產生、誰公示、誰負責”原則,工商部門公示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市場主體注冊登記備案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及其他依法應公示的信息。(市工商局負責)

其他政府部門公示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涉及市場主體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及其他依法應公示的信息。公示內容作為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市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建立信息公示責任制度。按省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管理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在完善本級信息數據采集錄入和質量管理機制的同時,加強本系統指導督查,匯聚縣(市)區相應部門應公示的數據,為本部門及下級部門統一公示信息提供技術保障。(市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十一)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工商部門要健全工作機制,完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和企業即時信息公示制度,督促市場主體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在法定期限內憑數字證書等身份認證方式進行網上申報,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年度報告和企業即時信息,并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市工商局負責)積極探索其他部門行政審批年檢制度改為年報公示制度。(市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十二)開展公示信息抽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要求,在全市政府相關部門普遍推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依法開展公示信息抽查,規范行政檢查活動。建立對市場主體公示信息更正、舉報的調查核實、依法處理制度,加強對市場主體公示信息真實性、及時性的監督,強化市場主體責任,促進誠信自律。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加快建立統一的市場監管信息平臺,推進隨機抽查與社會信用體系相銜接,進一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市工商局負責)

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建立各監管職能部門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適時開展聯合檢查,努力實現市場資源合理配置和政府有效調控。(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充分發揮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的監督作用,積極穩妥地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支持社會力量在市場監管中發揮作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行業協會商會開展信用評價、咨詢服務、法律培訓、監管效果評估,推進監管執法和行業自律的良性互動。(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十三)加強信息公示保障。建立體系完整、責任明確、高效順暢、監督有力的信息歸集工作機制,依托公示系統,全面、準確、及時歸集各部門市場主體信息。制定公布政府部門公示市場主體信息目錄,以清單方式明確具體事項、規范數據。(市工商局負責)

運用全省公示系統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共享交換平臺),對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涉及市場主體的工商登記、行政審批和執法監管等信息,實行集中匯聚、統一公示。(市工商局牽頭,市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同步加強信息化建設,按照“一數一源”原則,及時將本部門及下級部門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按省級有關部門要求,推送到共享交換平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五、實施信用約束懲戒

(十四)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依據《遼寧省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辦法》,將未按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或者公示有關信息的,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以及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保護交易相對人和債權人利益。(市工商局負責)其他政府部門應依據上級主管部門建立的市場主體異常經營記錄管理制度,及時啟動市場主體異常經營記錄管理工作,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十五)落實“黑名單”管理制度。將有嚴重違法行為記錄的市場主體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實行失信懲戒,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約束。(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落實工商部門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稅務部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黑名單”管理制度。(市工商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及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負責)其他政府部門也要加快落實省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管理制度。(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十六)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加大行政處罰和信用約束力度,依法實施吊銷營業執照、吊銷注銷撤銷許可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等懲戒措施。依托公示系統,建立體系完整、責任明確、高效順暢、監督有力的政府部門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工作機制。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鞍政辦發〔2015〕93號)要求,加強部門溝通協作,推進部門間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機制,發揮聯動響應效應,實現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工商局牽頭負責,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對被工商部門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稅務部門列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的、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列入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的,以及被其他政府部門列入失信主體名單的,政府有關部門要在經營、投融資、土地供應、進出口、出入境、新公司注冊、招投標、政府采購、評優評先、行政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對被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市場主體,在相關違法情形未改正前,不予辦理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違法情形之外的工商變更登記。(市工商局負責)

根據《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5〕2045號)精神,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通過共享交換平臺交換數據、共享信息,以備忘錄所列的方式和規程,依法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十七)實現部門信息共享。充分運用大數據資源和技術,建立跨部門信息交換機制,將企業登記信息、年報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進行關聯整合、統一公示。依托共享交換平臺,對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法院、檢察院失信主體信息,實行有序共享和綜合應用,實現監管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水平。在2016年底前初步實現本市工商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之間及其他部門之間的信息實時傳遞和無障礙交換,進而構建“雙告知”機制、數據比對機制,在把握監管風險點的基礎上,將證照銜接、監管聯動、執法協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機貫通。(市工商局牽頭負責,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配合)

工商部門要將市場主體工商登記基礎信息、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信息,以及其他政府部門匯聚到共享交換平臺上的相關信息及時推送到政府有關部門,為其加強后續監管和實施失信聯合懲戒提供依據。(市工商局負責)

其他政府有關部門也要按照統一規范和標準,改造升級相關業務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將本部門及下級部門需要實施聯合懲戒的信息推送到共享交換平臺,及時下載市場主體工商登記基礎信息、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和其他政府部門的有關信息,有效實施后續監管和失信聯合懲戒(市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六、構筑社會共治格局

(十八)引導市場主體自治。政府各部門要采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促使市場主體強化主體責任,在安全生產、質量管理、營銷宣傳、售后服務、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引導市場主體充分認識信用狀況對自身發展的關鍵作用,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提高誠信自治水平。鼓勵支持市場主體通過互聯網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客觀公正地記錄和公開交易評價及消費評價信息,促進企業誠信經營。(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十九)促進行業自律。加快培育、規范發展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市場監管的社會化水平。在事中事后監管的各個環節建立行業協會、商會的參與機制,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權益保護、資質認定、糾紛處理、失信懲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工作,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檔案,完善行業信用體系。(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二十)鼓勵社會監督。一是發揮市場專業化組織的監督作用。鼓勵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發揮其所具有的專門知識和專業技能,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進行相關領域的監督。二是發揮公眾和輿論的監督作用。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依法為舉報人保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二十一)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揮公眾監督作用,充分利用來信來訪、互聯網、舉報電話等多種途徑,及時收集群眾、媒體反映的監管對象服務質量、違法違規等投訴信息。

建立公眾舉報受理網上平臺,暢通投訴舉報綠色通道,運用“12345”政務服務熱線,鼓勵社會公眾通過互聯網、舉報電話、投訴信箱等渠道反映企業在產品和服務質量、違法經營等方面的問題,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形成監管合力。完善公眾投訴受理和督辦機制,設立互動式市場監管信息反饋平臺,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置社會公眾的投訴,將各類市場行為置于全社會的公開監督之下,更好地維護市場秩序。建立跟蹤投訴處理機制,加強對投訴的數據分析,對有多次投訴或不良評價的監管對象實施預警。(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二十二)加強輿論宣傳。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推進商事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政策措施和進展成效,讓社會公眾特別是廣大市場主體全面了解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相關要求,增強市場主體自律意識和法治意識,自覺規范自身行為,鼓勵和引導社會公眾廣泛參與,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商事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圍。對群眾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做出處理,并依法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市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七、加強組織保障

(二十三)加強組織協調。建立政府主導、部門主抓、社會參與、統籌推進的工作機制,強化組織保障、機制保障、經費保障。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執行力度,及時掌握新情況,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積極探索,協調推進。

(二十四)健全工作機制。建立由市工商局牽頭,市政府法制辦和各許可審批部門參加的事中事后監管市級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通報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加強對改革各項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也要建立相應的統籌協調機制。

(二十五)實行績效考核。將“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情況納入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工作實績考核,對各相關部門推送、接收、公示信息及制定監管工作方案等情況進行考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