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3月1日
鞍山市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將對公立醫院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委托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2.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3.取消單位自備水源與集中式供水系統連接的批準。
4.取消對單采血漿站違反《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的規定的處罰。
5.取消對單采血漿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漿檢測結果呈陽性,仍向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應的處罰。
6.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醫師執業注冊(省、市管醫療機構除外)下放至縣(市)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分級管理。
2.護士執業注冊(省、市管醫療機構除外)下放至縣(市)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分級管理。
3.將門診部以下醫療機構許可下放至區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下放至縣(市)區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5.多胎生育指標審定下放至縣(市)區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6.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原市衛生局、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市公立醫院管理局職責進行整合。原市衛生局、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市公立醫院管理局所屬機構一并劃入,取消原隸屬關系,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直接管理。
2.將設在原市衛生局的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其職責,劃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四)增加的職責。
1.醫療廣告發布審查。
2.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備案。
3.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
4.銷毀高致病性菌(毒)種或樣本的批準。
5.對艾滋病檢測實驗室人員業務能力、設施、條件等驗收。
6.對設置人類精子庫的醫療機構采集精液前,未按規定對供精者進行健康檢查等行為的處罰。
7.對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買賣配子、合子、胚胎等行為的處罰。
8.對超出審核同意范圍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等行為的處罰。
9.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增加的其他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加強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推進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等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風險監測、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調查檢測和企業食品衛生標準的監督等職能。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和引進。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確定的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研究和擬定市級相關衛生和計劃生育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監督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業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區域衛生規劃、事業發展規劃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組織公共衛生和公立醫院基本建設項目的實施。
(二)負責制定地方疾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落實,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的報告。
(三)負責制定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和傳染病防治管理規范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依法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四)負責組織擬訂并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綜合管理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大病保險管理工作。
(五)負責制定地方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制定地方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準入,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范,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執行國家、省、市公立醫院改革方針、政策,負責組織全市公立醫院實施醫療發展規劃,制定公立醫院改革總體思路、目標、任務,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立與完善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全面做好公立醫院固定資產使用和處置的監管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基本藥物采購、配送、使用的相關政策,監督和規范各級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
(八)組織擬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規范,負責各類中醫醫療機構和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指導中醫藥教育、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
(九)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十)組織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制定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基層人才培養,加大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力度。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并指導實施。
(十三)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組織實施適宜醫學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加強衛生、計生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提升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水平。
(十四)負責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綜合監督,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范執法行為,監督檢查衛生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五)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
(十六)組織擬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規范,負責對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監督管理,執行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指導中醫藥教育、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
(十七)負責市本級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市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健工作。
(十八)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市人口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等日常工作。
(十九)制定全市衛生行政審批工作規范與標準,指導各縣(市)區衛生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市本級權限內衛生計生行政許可審批工作。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訴求工作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及各項綜合協調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公共節能、消防、綜合治理和住房貨幣化補貼等后勤管理工作;負責分解省、市政府績效考核任務,承擔政府目標責任書考核管理工作;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衛生援外等外事工作。
(二)財務處(藥品器械處)。
負責機關與所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政府采購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地區衛生計生系統財務決算匯審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管理工作;負責全地區衛生計生系統項目資金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擬訂藥品采購和配送的業務流程、工作規范、技術服務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醫療機構藥品、耗材、醫療器械采購、配送、使用的監管工作。
(三)人事處(科技教育處)。
擬定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專業技術人才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高端人才引進、工資福利、專業技術干部管理等人事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并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晉升、護士執業資格的審核及考試工作;組織指導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擬訂衛生計生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適宜新技術推廣和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管理;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專科醫師培訓制度和基層衛生技術人員培訓制度;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
(四)醫政醫管處(行政事項服務處)。
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醫政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和標準;擬訂并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院前急救機構管理等地方性政策規范、標準;承擔醫療機構、醫護人員、醫療技術的準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重大突發事件的醫療救援和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組織實施對口支援、幫扶鄉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依法承擔全市醫療服務和醫療市場的監管工作,指導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等各類醫技科室管理等工作;開展國家、省、市臨床重點??平ㄔO工作;推動全市無償獻血工作;監督指導醫療機構行風建設工作;負責協調、推進全市健康服務業發展。制定全市衛生行政審批工作規范與標準;指導各縣(市)區衛生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市本級權限內衛生計生行政審批工作。
(五)中醫藥管理局。
貫徹落實中醫藥方針政策,擬定中醫藥事業的發展規劃;組織實施中醫醫療、護理質量標準和服務規范;指導和管理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準入;監督管理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負責中醫藥綜合工作;擬定中醫藥科學研究、教育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中醫藥傳承和各類中醫藥人才培養;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組織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
(六)綜合監督處(政策法規處、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處)。
負責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的綜合監督工作;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組織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地方規范性文件草案,組織擬定相關政策和標準;承擔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的規劃和協調;負責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本部門有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法制建設及宣傳、培訓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我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按國家及省要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交流;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七)疾病預防控制處。
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預防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八)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承擔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范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工作,指導計劃生育醫學技術鑒定工作,組織市級計劃生育醫學技術鑒定。
(九)基層衛生處。
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能力建設;承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農村居民大病保障制度的綜合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項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負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工作。
(十)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處。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絡建設;推動計劃生育政策落實;協助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負責生育管理和市級再生育審批工作;協調綜治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貫徹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一)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研究提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落實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協調開展獨生子女社會行為教育和培養、老年衛生、家庭健康服務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建議。擬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并督促落實。
(十二)規劃與信息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和協調優化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審核上報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計劃;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管理工作;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承擔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十三)衛生應急辦公室。
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工作規范;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系統;承辦突發事件中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組織協調和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十四)干部保健處。
貫徹執行有關干部保健工作的方針政策及規章制度;負責市本級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市重大會議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五)宣傳處。
擬定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范;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負責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建設工作。
(十六)體制改革處(醫改辦公室)。
承擔市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擬定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承擔市衛生計生委其他重點領域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七)黨務工作處。
承擔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和機關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任免、培訓和監督工作;負責指導所屬單位黨的基層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落實重大議事規范、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黨管人才建設相關工作;承擔工、青、婦等群團組織日常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市直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評和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主要職責是: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愛國衛生運動的法律、法規、規章;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評估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動員和組織全社會成員參加除害防病、健康教育、控制煙草危害、農村改水改廁、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衛生創建等社會衛生活動;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及市國家衛生城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市建設健康城市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五、其他事項
(一)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全市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市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和省市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二)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三)與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市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附件
鞍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一、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清單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
2.醫師執業注冊許可(含港、澳、臺醫師來內地短期行醫核準)
3.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
4.護士執業注冊許可
5.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許可
6.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
7.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許可
8.醫療機構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購用許可
9.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10.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11.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
12.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
13.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放射診療許可)
14.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許可
15.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預評價審核、竣工驗收
16.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許可
17.銷毀高致病性菌(毒)種或樣本的批準
18.計劃生育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核發
19.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合格證核發
20.醫療廣告發布審核
21.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
二、保留的其他權力項目清單
1.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2.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備案
3.對艾滋病檢測實驗室人員業務能力、設施、條件等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