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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2016年1月19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87號令公布)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規章(2件)

(一)《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49號)

1.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2.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3.第五條修改為: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稱建設單位)必須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4.刪除第六條,即:建筑工程施工應當在施工場地內組織進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批準手續。

建筑施工中進行爆破作業、架設臨時電網、移動電纜、停水、停電、封路等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特殊情況應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5.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即: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施工單位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費,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文明措施費專款專用。

6.第七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規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職責,落實施工現場的各項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7.第九條修改為: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安全穩定的門樓和可封閉式大門,門樓高度不得低于4米,寬度不得小于6米。大門門頭應當設置企業標識,標明施工企業名稱。施工現場入口應當設立門衛,公示門衛制度。施工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佩戴工作卡進出施工現場。

施工現場的主要入口處應當設置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現場平面圖。標明建筑工程名稱,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姓名和監督電話。夜間施工必須設置夜間施工告示牌,明確夜間施工時間和許可、備案情況。

8.第十二條修改為:施工現場應當做到道路環形暢通、場地平整。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主干道路必須進行混凝土硬化,保證車輛行駛安全。施工現場主要出口處必須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配置保潔員。運輸車輛必須在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現場。施工現場運輸液體或散裝材料、垃圾的車輛,必須采取密封、包扎或覆蓋措施,嚴禁灑漏污染城市道路。

9.刪除第十三條,即: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在辦理企業安全生產資格認證和開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10.第十四條修改為:施工單位應當為作業人員提供安全、衛生的生活環境:

(一)建立生活衛生責任制。食品加工與制作、飲用水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要求,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工作。應設置盥洗池、淋浴間、水沖式廁所等衛生設施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標準。

(二)職工宿舍內的衛生、通風、照明設備良好,凈高不得低于2.4,走道寬度不得小于0.9。不得在施工現場內搭設帳篷。

(三)每間居住人員不得超過16人,床鋪不得超過兩層,嚴禁使用通鋪;設置可開啟式窗戶,宿舍內應當設置生活用品專柜;宿舍內嚴禁擺放作業工具,嚴禁私拉電線、私設用電設備。

(四)各類生活設施應當符合消防、通風、衛生、采光要求。

11.第十五條修改為:建設單位負責施工現場圍擋的設置和日常維護管理。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連續、封閉的圍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區內的中央商務區、主干路和次干路兩側的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得低于4米,其他地段的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得低于3米,易對周邊環境產生影響及其他特殊情況地塊,圍擋高度按照實際需要設置。縣(市)區域內施工現場的圍擋高度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二)圍擋基礎及結構要牢固安全,圍擋表面要平整、清潔、美觀、無變形、無破損、無銹蝕;

(三)使用圍擋進行宣傳,應僅限于公益性內容或與本企業形象和項目相關的內容,其中,公益性宣傳內容不得少于可發布內容的三分之一;

(四)中央商務區、主干路和次干路兩側的施工現場圍擋應當進行亮化處理。

拆扒地塊、待建地塊及其他需設置圍擋的地塊,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作為圍擋設置和日常維護管理主體,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12.刪除第十六條,即: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通過或會同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13.第十七條修改為:施工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相關規定,在施工現場建立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

14.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即: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臨時設施的使用性質。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拆除施工現場圍擋和其他施工臨時設施,平整施工場地,清除建筑垃圾、渣土及其他廢棄物。

15.第十九條修改為: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一)施工現場易飛揚、細顆粒散體材料,應當采取有效遮蓋措施。進行機械剔鑿等揚塵作業時,作業面局部應當遮擋、掩蓋或采取水淋等降塵措施。

(二)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沉淀池,施工泥漿和生活污水應當經沉淀后排放。

(三)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應當集中收集,分類堆放。禁止高空拋擲、揚撒、焚燒建筑垃圾。

(四)施工現場內主干道路應當設置固定灑水點定時灑水。

(五)施工現場應當進行綠化。出入口、辦公區和生活區內場地空間應當栽花種草,美化、綠化施工現場環境。

16.刪除第二十條,即:建筑施工單位要認真遵守城市管理有關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17.刪除第二十一條,即: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18.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9.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20.刪除第二十四條,即:違反本規定所處的罰沒款,上繳同級財政。

此外,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章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鞍山市戶外牌匾設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3號)

1.第四條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是全市牌匾設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牌匾的監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可以依法委托相關部門和單位具體負責牌匾的監督管理工作。

2.在第五條“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前增加“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要求,”。

3.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中“市綜合執法局”修改為“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第二十一條中“市綜合執法局管理人員”修改為“戶外牌匾設置管理工作人員”。

此外,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章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鞍山市人民政府廢止的部分規章(3件)

(一)《鞍山市糧油加工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21號)

(二)《鞍山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7號)

(三)《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圍擋設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4號)

第18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2016年1月19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87號令公布)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規章(2件)

(一)《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49號)

1.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2.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3.第五條修改為: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稱建設單位)必須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4.刪除第六條,即:建筑工程施工應當在施工場地內組織進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批準手續。

建筑施工中進行爆破作業、架設臨時電網、移動電纜、停水、停電、封路等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特殊情況應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5.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即: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施工單位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費,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文明措施費專款專用。

6.第七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規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職責,落實施工現場的各項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7.第九條修改為: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安全穩定的門樓和可封閉式大門,門樓高度不得低于4米,寬度不得小于6米。大門門頭應當設置企業標識,標明施工企業名稱。施工現場入口應當設立門衛,公示門衛制度。施工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佩戴工作卡進出施工現場。

施工現場的主要入口處應當設置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現場平面圖。標明建筑工程名稱,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姓名和監督電話。夜間施工必須設置夜間施工告示牌,明確夜間施工時間和許可、備案情況。

8.第十二條修改為:施工現場應當做到道路環形暢通、場地平整。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主干道路必須進行混凝土硬化,保證車輛行駛安全。施工現場主要出口處必須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配置保潔員。運輸車輛必須在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現場。施工現場運輸液體或散裝材料、垃圾的車輛,必須采取密封、包扎或覆蓋措施,嚴禁灑漏污染城市道路。

9.刪除第十三條,即: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在辦理企業安全生產資格認證和開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10.第十四條修改為:施工單位應當為作業人員提供安全、衛生的生活環境:

(一)建立生活衛生責任制。食品加工與制作、飲用水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要求,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工作。應設置盥洗池、淋浴間、水沖式廁所等衛生設施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標準。

(二)職工宿舍內的衛生、通風、照明設備良好,凈高不得低于2.4,走道寬度不得小于0.9。不得在施工現場內搭設帳篷。

(三)每間居住人員不得超過16人,床鋪不得超過兩層,嚴禁使用通鋪;設置可開啟式窗戶,宿舍內應當設置生活用品專柜;宿舍內嚴禁擺放作業工具,嚴禁私拉電線、私設用電設備。

(四)各類生活設施應當符合消防、通風、衛生、采光要求。

11.第十五條修改為:建設單位負責施工現場圍擋的設置和日常維護管理。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連續、封閉的圍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區內的中央商務區、主干路和次干路兩側的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得低于4米,其他地段的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得低于3米,易對周邊環境產生影響及其他特殊情況地塊,圍擋高度按照實際需要設置。縣(市)區域內施工現場的圍擋高度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二)圍擋基礎及結構要牢固安全,圍擋表面要平整、清潔、美觀、無變形、無破損、無銹蝕;

(三)使用圍擋進行宣傳,應僅限于公益性內容或與本企業形象和項目相關的內容,其中,公益性宣傳內容不得少于可發布內容的三分之一;

(四)中央商務區、主干路和次干路兩側的施工現場圍擋應當進行亮化處理。

拆扒地塊、待建地塊及其他需設置圍擋的地塊,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作為圍擋設置和日常維護管理主體,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12.刪除第十六條,即: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通過或會同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13.第十七條修改為:施工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相關規定,在施工現場建立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

14.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即: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臨時設施的使用性質。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拆除施工現場圍擋和其他施工臨時設施,平整施工場地,清除建筑垃圾、渣土及其他廢棄物。

15.第十九條修改為: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一)施工現場易飛揚、細顆粒散體材料,應當采取有效遮蓋措施。進行機械剔鑿等揚塵作業時,作業面局部應當遮擋、掩蓋或采取水淋等降塵措施。

(二)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沉淀池,施工泥漿和生活污水應當經沉淀后排放。

(三)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應當集中收集,分類堆放。禁止高空拋擲、揚撒、焚燒建筑垃圾。

(四)施工現場內主干道路應當設置固定灑水點定時灑水。

(五)施工現場應當進行綠化。出入口、辦公區和生活區內場地空間應當栽花種草,美化、綠化施工現場環境。

16.刪除第二十條,即:建筑施工單位要認真遵守城市管理有關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17.刪除第二十一條,即: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18.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9.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20.刪除第二十四條,即:違反本規定所處的罰沒款,上繳同級財政。

此外,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章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鞍山市戶外牌匾設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3號)

1.第四條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是全市牌匾設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牌匾的監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可以依法委托相關部門和單位具體負責牌匾的監督管理工作。

2.在第五條“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前增加“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要求,”。

3.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中“市綜合執法局”修改為“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第二十一條中“市綜合執法局管理人員”修改為“戶外牌匾設置管理工作人員”。

此外,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章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鞍山市人民政府廢止的部分規章(3件)

(一)《鞍山市糧油加工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21號)

(二)《鞍山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7號)

(三)《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圍擋設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