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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發〔2015〕41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
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和《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遼委發〔20132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要求,以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為目的,以科學分類為基礎,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為核心,統籌設計、分類施策、穩步推進,不斷增強事業單位的生機與活力,滿足人民群眾和經濟社會發展對公益服務的需求,為實現鞍山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提供公益服務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通過提高公益服務水平,把滿足新時期人民群眾對公益服務的需求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堅持分類指導,根據不同類別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和發展方向,實施與其相適應的改革和管理。

堅持開拓創新,破除影響公益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積極探索實踐公益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樣化。

堅持因地制宜,按照各地區社會事業發展的實際,制定改革政策和具體措施。

堅持統籌兼顧,注意與行業體制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等相銜接,把握改革節奏,積極穩妥實施,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

(三)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

2020年,在全市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基本服務優先、供給水平適度、布局結構合理、服務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務新格局。2015年年底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的改革取得成效,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財稅政策和機構編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顯進展,管辦分離、完善治理結構等改革取得較大突破,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制度環境進一步優化,為實現改革的總體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二、主要內容

(一)科學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

按照社會功能把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為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為公益二類。

(二)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

1.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和行政監督等職能,主要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行政職權的事業單位,可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機構名稱、經費來源和人員管理方式等不作為依據。

2.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逐步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關,或轉為行政機構。今后不再批準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調整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置行政機構的,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設置。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認真梳理職能,將屬于政府的職能劃歸相關行政機構;職能調整后,要根據重新明確的職能劃分事業單位類別,職能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并入其他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構后,人員已按規定轉為公務員的,其原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按原渠道解決,新發生的按照公務員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執行。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可設置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繼續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職責,使用事業編制且只減不增,人事、財務、社會保險等依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3.結合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政府機構改革,統籌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涉及機構編制調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主要通過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以及深化政府職能轉變等調劑出來的空額逐步解決。

(三)推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

1.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可由市場配置資源、不承擔公益服務職責的事業單位,可認定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2.改革的方向是逐步轉為企業、社會組織或重組、撤銷。今后不再批準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要周密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核實債權債務,界定和核實資產,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國家資本金。轉制單位要按規定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商登記或社會組織登記,依法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或接續社會保險關系。

3.為平穩推進轉制工作,可給予5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原有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在離退休待遇方面,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原則上不變,支付方式和待遇調整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在醫療保障方面,離休人員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轉制后繼續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障等待遇。有條件的轉制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在工傷保險方面,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后,應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其原工傷人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新發生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轉制前已享受撫恤待遇的工傷人員,轉制后原待遇不變,從事業單位轉制時預留資金中列支,待遇調整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4.積極推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優化重組。鼓勵職責任務較少、規模過小、人員編制過少、長期不開展工作等符合改革調整條件的事業單位進行合并重組,根據新的職責任務適當精簡編制和領導職數,調整優化事業單位布局和結構。

(四)推進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改革。

1.確保實現改革目的。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和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可認定為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通過改革,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進一步理順體制、完善機制、健全制度,充分發揮廣大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真正激發事業單位生機與活力,不斷提高公益服務水平和效率,促進公益事業發展,切實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益服務。

2.切實改革管理體制。按照政事分開的要求,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強化制定政策法規、行業規則、標準規范和監督指導等職責,進一步擴大事業單位在人、財、物等方面的權限,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積極探索管辦分離的有效實現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級別。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制定機構編制標準,合理控制總量,著力優化結構,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強化監督管理。

3.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探索并逐步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管委會等多種形式的治理結構,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提高運行效率,確保公益目標實現。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事業單位,要繼續完善現行管理模式。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轉換用人機制和搞活用人制度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重點,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分類人事管理,依據編制管理辦法分類設崗,實行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5.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資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為核心,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結合規范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實施績效工資,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穩慎推進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探索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分步實施到位。完善事業單位工資正常調整機制。

6.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完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政策,逐步建立起獨立于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險體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研究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

7.改革和完善財政支持方式。按照國家政策和以事定費的原則,結合不同事業單位的具體特點和財力,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財政支持辦法,合理制定標準,實行動態調整,健全監管制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效用。

8.推進預算管理、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體系,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編制有機結合,強化事業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與執行,規范政府采購操作執行行為。對事業單位的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嚴格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嚴格收費項目和標準審批。完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規范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管理,事業單位依法依規取得的所有非稅收入要全部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確保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使用規范、安全和有效。

9.強化對事業單位的監督。建立事業單位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確定負責人獎懲與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加強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項和年度報告要向社會公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務事項要進行社會公示和聽證。

(五)構建公益服務新格局。

1.大力發展公益服務。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需要,不斷拓展公益領域,增加公益服務品種,擴大公益服務供給總量。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加大公共財政對公益事業發展的支持力度,調整支出結構,加大投入力度,著力構建公共財政支持公益事業發展長效機制。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不斷增強公益事業發展活力。通過改革,形成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公益服務新格局,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廣覆蓋、多層次的公益服務。

2.強化政府責任。按照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優先發展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基本需求和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公益服務,促進公益服務公平公正。加快發展農村地區、部分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公益事業,縮小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公益服務水平差距,切實滿足廣大農民和城市低收入群體基本醫療、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務需求。優化公益服務資源配置,合理規劃布局。事業單位設置要打破部門所有、條塊分割和行政區劃界限,推進資源共享。創新公益服務提供方式,完善購買服務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3.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遵循公益服務社會化、均等化的發展方向,進一步完善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的相關扶持政策,充分發揮市場在公益事業領域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放寬準入領域,推進公平競爭,鼓勵社會力量依法進入公益事業領域。制定和完善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財政政策,為社會資本投資創造良好環境,形成多渠道籌措資金發展公益事業的投入機制。對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在設立條件、資質認定、職業資格、職稱評定、稅收政策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與事業單位公平對待,切實加強監管,引導其健康發展。完善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捐贈公益事業。大力倡導和發展志愿服務,吸納全社會的力量投身公益事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從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和部署,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全局高度,充分認識改革的重大意義,總結寶貴經驗,堅定不移地把這項改革推向深入。為加強對改革工作的領導,市委、市政府已成立鞍山市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市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研究制定改革相關政策,協調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工作由市機構編制部門承擔。各縣(市)區要成立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健全工作機制,抓好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

2.制定配套政策,落實責任。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統一部署,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市機構編制部門負責研究制定事業單位分類、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機構編制管理創新、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意見。市財政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財政政策、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職業年金的意見。配套政策下發后,各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全程負責本部門制定的配套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密切關注改革中出現的具體問題,并及時研究解決。各縣(市)區要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和配套政策,并指導監督和推動各項政策的落實。

3.明確實施步驟。各級黨委、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在本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制定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改革方案;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在主管部門指導下,制定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改革方案。各類事業單位的改革方案按程序報本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組織實施。其中,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名單要報上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各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按照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整體部署,制定所屬事業單位改革方案,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二)積極穩妥推進。

1.穩妥實施。堅持分類指導、分業推進、分級組織、分步實施的工作方針,注意把握節奏,加強統籌協調,做到條塊結合、上下結合。情況復雜的地區和部門可在中央、省和市確定的時限內進行改革試點,總結經驗,完善相關政策。條件成熟、基礎較好的地區和部門,要繼續加大改革力度,穩妥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的改革,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的服務能力和水平。

各級教育、科技、衛生計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勘察設計等部門要按照現行領導體制和政策規定,繼續推進相關行業體制改革,同時注意與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銜接。

2.正確引導輿論。各地區、各部門要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宣傳工作力度,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營造良好改革氛圍。通過輿論宣傳、政策解讀、樹立典型等方式,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爭取各方面對改革的擁護,確保改革順利推進,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3.嚴肅工作紀律。嚴格執行中央、省、市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政策,確保各項改革政策落實到位,貫徹執行不走樣。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財政等各項規定,確保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嚴禁違規進人、嚴禁突擊提拔干部、嚴禁超職數配備干部或違規提高干部職級待遇,嚴防以各種手段擠占、侵吞、轉移國有資產,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51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政發〔2015〕41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和《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遼委發〔20132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要求,以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為目的,以科學分類為基礎,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為核心,統籌設計、分類施策、穩步推進,不斷增強事業單位的生機與活力,滿足人民群眾和經濟社會發展對公益服務的需求,為實現鞍山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提供公益服務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通過提高公益服務水平,把滿足新時期人民群眾對公益服務的需求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堅持分類指導,根據不同類別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和發展方向,實施與其相適應的改革和管理。

堅持開拓創新,破除影響公益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積極探索實踐公益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樣化。

堅持因地制宜,按照各地區社會事業發展的實際,制定改革政策和具體措施。

堅持統籌兼顧,注意與行業體制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等相銜接,把握改革節奏,積極穩妥實施,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

(三)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

2020年,在全市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基本服務優先、供給水平適度、布局結構合理、服務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務新格局。2015年年底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的改革取得成效,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財稅政策和機構編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顯進展,管辦分離、完善治理結構等改革取得較大突破,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制度環境進一步優化,為實現改革的總體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二、主要內容

(一)科學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

按照社會功能把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為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為公益二類。

(二)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

1.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和行政監督等職能,主要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行政職權的事業單位,可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機構名稱、經費來源和人員管理方式等不作為依據。

2.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逐步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關,或轉為行政機構。今后不再批準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調整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置行政機構的,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設置。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認真梳理職能,將屬于政府的職能劃歸相關行政機構;職能調整后,要根據重新明確的職能劃分事業單位類別,職能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并入其他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構后,人員已按規定轉為公務員的,其原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按原渠道解決,新發生的按照公務員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執行。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可設置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繼續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職責,使用事業編制且只減不增,人事、財務、社會保險等依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3.結合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政府機構改革,統籌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涉及機構編制調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主要通過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以及深化政府職能轉變等調劑出來的空額逐步解決。

(三)推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

1.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可由市場配置資源、不承擔公益服務職責的事業單位,可認定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2.改革的方向是逐步轉為企業、社會組織或重組、撤銷。今后不再批準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要周密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核實債權債務,界定和核實資產,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國家資本金。轉制單位要按規定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商登記或社會組織登記,依法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或接續社會保險關系。

3.為平穩推進轉制工作,可給予5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原有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在離退休待遇方面,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原則上不變,支付方式和待遇調整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在醫療保障方面,離休人員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轉制后繼續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障等待遇。有條件的轉制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在工傷保險方面,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后,應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其原工傷人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新發生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轉制前已享受撫恤待遇的工傷人員,轉制后原待遇不變,從事業單位轉制時預留資金中列支,待遇調整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4.積極推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優化重組。鼓勵職責任務較少、規模過小、人員編制過少、長期不開展工作等符合改革調整條件的事業單位進行合并重組,根據新的職責任務適當精簡編制和領導職數,調整優化事業單位布局和結構。

(四)推進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改革。

1.確保實現改革目的。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和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可認定為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通過改革,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進一步理順體制、完善機制、健全制度,充分發揮廣大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真正激發事業單位生機與活力,不斷提高公益服務水平和效率,促進公益事業發展,切實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益服務。

2.切實改革管理體制。按照政事分開的要求,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強化制定政策法規、行業規則、標準規范和監督指導等職責,進一步擴大事業單位在人、財、物等方面的權限,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積極探索管辦分離的有效實現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級別。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制定機構編制標準,合理控制總量,著力優化結構,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強化監督管理。

3.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探索并逐步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管委會等多種形式的治理結構,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提高運行效率,確保公益目標實現。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事業單位,要繼續完善現行管理模式。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轉換用人機制和搞活用人制度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重點,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分類人事管理,依據編制管理辦法分類設崗,實行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5.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資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為核心,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結合規范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實施績效工資,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穩慎推進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探索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分步實施到位。完善事業單位工資正常調整機制。

6.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完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政策,逐步建立起獨立于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險體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研究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

7.改革和完善財政支持方式。按照國家政策和以事定費的原則,結合不同事業單位的具體特點和財力,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財政支持辦法,合理制定標準,實行動態調整,健全監管制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效用。

8.推進預算管理、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體系,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編制有機結合,強化事業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與執行,規范政府采購操作執行行為。對事業單位的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嚴格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嚴格收費項目和標準審批。完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規范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管理,事業單位依法依規取得的所有非稅收入要全部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確保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使用規范、安全和有效。

9.強化對事業單位的監督。建立事業單位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確定負責人獎懲與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加強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項和年度報告要向社會公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務事項要進行社會公示和聽證。

(五)構建公益服務新格局。

1.大力發展公益服務。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需要,不斷拓展公益領域,增加公益服務品種,擴大公益服務供給總量。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加大公共財政對公益事業發展的支持力度,調整支出結構,加大投入力度,著力構建公共財政支持公益事業發展長效機制。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不斷增強公益事業發展活力。通過改革,形成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公益服務新格局,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廣覆蓋、多層次的公益服務。

2.強化政府責任。按照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優先發展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基本需求和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公益服務,促進公益服務公平公正。加快發展農村地區、部分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公益事業,縮小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公益服務水平差距,切實滿足廣大農民和城市低收入群體基本醫療、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務需求。優化公益服務資源配置,合理規劃布局。事業單位設置要打破部門所有、條塊分割和行政區劃界限,推進資源共享。創新公益服務提供方式,完善購買服務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3.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遵循公益服務社會化、均等化的發展方向,進一步完善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的相關扶持政策,充分發揮市場在公益事業領域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放寬準入領域,推進公平競爭,鼓勵社會力量依法進入公益事業領域。制定和完善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財政政策,為社會資本投資創造良好環境,形成多渠道籌措資金發展公益事業的投入機制。對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在設立條件、資質認定、職業資格、職稱評定、稅收政策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與事業單位公平對待,切實加強監管,引導其健康發展。完善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捐贈公益事業。大力倡導和發展志愿服務,吸納全社會的力量投身公益事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從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和部署,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全局高度,充分認識改革的重大意義,總結寶貴經驗,堅定不移地把這項改革推向深入。為加強對改革工作的領導,市委、市政府已成立鞍山市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市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研究制定改革相關政策,協調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工作由市機構編制部門承擔。各縣(市)區要成立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健全工作機制,抓好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

2.制定配套政策,落實責任。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統一部署,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市機構編制部門負責研究制定事業單位分類、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機構編制管理創新、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意見。市財政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財政政策、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職業年金的意見。配套政策下發后,各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全程負責本部門制定的配套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密切關注改革中出現的具體問題,并及時研究解決。各縣(市)區要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和配套政策,并指導監督和推動各項政策的落實。

3.明確實施步驟。各級黨委、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在本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制定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改革方案;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在主管部門指導下,制定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改革方案。各類事業單位的改革方案按程序報本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組織實施。其中,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名單要報上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各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按照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整體部署,制定所屬事業單位改革方案,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二)積極穩妥推進。

1.穩妥實施。堅持分類指導、分業推進、分級組織、分步實施的工作方針,注意把握節奏,加強統籌協調,做到條塊結合、上下結合。情況復雜的地區和部門可在中央、省和市確定的時限內進行改革試點,總結經驗,完善相關政策。條件成熟、基礎較好的地區和部門,要繼續加大改革力度,穩妥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的改革,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的服務能力和水平。

各級教育、科技、衛生計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勘察設計等部門要按照現行領導體制和政策規定,繼續推進相關行業體制改革,同時注意與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銜接。

2.正確引導輿論。各地區、各部門要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宣傳工作力度,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營造良好改革氛圍。通過輿論宣傳、政策解讀、樹立典型等方式,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爭取各方面對改革的擁護,確保改革順利推進,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3.嚴肅工作紀律。嚴格執行中央、省、市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政策,確保各項改革政策落實到位,貫徹執行不走樣。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財政等各項規定,確保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嚴禁違規進人、嚴禁突擊提拔干部、嚴禁超職數配備干部或違規提高干部職級待遇,嚴防以各種手段擠占、侵吞、轉移國有資產,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51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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