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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5〕13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鞍山市環境監管網格化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環境監管網格化建設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環境監管網格化建設實施方案

 

根據《遼寧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遼環發〔2015〕32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環境監管工作,推進環境監管規范化、科學化和效能化發展,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政府主體、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的原則,建立“全面覆蓋、分級履職、網格到源、責任到人”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劃分以市本級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屬地為環境監管責任主體的三級網格,明確各部門環境監管職責,層層分解任務,責任落實到人。

二、目標任務

以市本級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主體,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環境監管職能,通過環境監管網格化體系的實施,做到環境監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區、不留隱患,全面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為持續改善環境質量提供保障。

三、工作原則

(一)整合資源,加強聯動。按照市本級人民政府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責任分工要求進行網格劃分,增強環境監管部門間聯動,及時查處各種違法行為。

(二)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落實市本級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環境監管職責,加強基層環保力量建設,推進監管重心下移。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有關執法部門將執法力量下沉到網格內,指導、督促環保網格監督員落實監管職責。(三)建立機制,明確職責。建立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本級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網格具體落實的機制。明確網格責任人員監管職責與工作程序,建立巡查發現問題、分類分級處理和及時上報反饋制度,把責任落實到網格,問題解決在網格。

(四)強化考核,落實責任。強化各級環境監管部門的監督指揮作用,加強指導、監督和考評,建立督查與稽查考核機制,納入績效管理體系,促進環境監管工作責任落地。

四、工作內容

(一)網格劃定。

行政區域為網格劃分基礎,屬地行政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環境監管網格劃定后,各網格責任主體要整合本級環保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能部門的監管力量,形成責任明晰、機制健全、執法聯動、監管到位的網格化監管體制。市本級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根據企業誠信守法情況、日常監管狀況和對周圍環境影響程度,對列入監管范圍的污染源單位分為A、B、C三類,其中A類單位為簡化管理對象,B類單位為常規管理對象,C類單位為強化監管對象。對不同的監管對象采取差別化監管措施方式,明確管理內容和標準,健全監管檔案,突出管理重點,增強環境監管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高執法效能。

1.一級網格:在市本級所轄行政區域建立一級網格,責任主體為市本級人民政府。

2.二級網格:在縣(市)區、開發區行政區域建立二級網格,責任主體為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開發區管委會。

3.三級網格:在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建立三級網格,責任主體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網格職責。

1.一級網格:市人民政府負責整合本級環保和其他負有環保監管職能部門的監管力量,建立和運行一級網格,公開環境監管相關信息;指導和監督二、三級網格的建立、運行和履職;直接監管由本級網格負責管轄的單元網格。

2.二級網格: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整合本級負有環保監管職能部門的監管力量,建立和運行二級網格,公開環境監管相關信息;指導和監督三級網格的建立、運行和履職;直接監管由本級網格負責管轄的單元網格。

3.三級網格: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整合本級負有環保監管職能部門的監管力量,建立和運行三級網格;指導和監督本級有關部門的建立、運行和履職;建立轄區污染源檔案并動態更新,了解轄區污染源排污情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污染源普查和調查處理環境污染行為,公開環境監管相關信息。

(三)網格運行。

1.網格責任人員要對轄區污染源、生態環境、信訪案件、污染糾紛、環境安全隱患、違法建設項目、飲用水源地、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定期進行巡查和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并向上級網格進行報告。

2.網格責任主體接到環境違法行為的報告后,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級本部門管轄的,及時進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對需多個部門進行聯合調查的,由市本級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聯合執法。

3.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結果要及時答復相關人員,按要求進行公開,并告知下級網格責任主體。

4.上級網格對下級網格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不斷完善和優化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的運行。

五、職責分工

(一)各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負責將環境監管納入網格化監管系統,并將職責落實到具體網格中;梳理網格化環境監管事項和管理標準,將有關內容納入市本級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管理標準中,并對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評價,對重點問題、共性問題研究提出對策措施。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設立專職環保機構。

(二)環保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各部門履行環境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綜合協調和統一監督管理。

1.負責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執行;現場監督檢查污染源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等;現場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生態和農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負責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核定和征收;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調查處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案件;負責對環境污染突發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2.負責核與輻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和現場檢查;負責放射源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的安全監管;負責放射性廢物的收貯管理工作、輻射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及輻射污染事故調查和應急處理工作;

3.負責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廢物及醫療廢物的產生、收集、轉移、利用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對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及處理處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利用和處置、進口廢物加工利用單位的加工、利用、處置、拆解固體廢物情況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參與固體廢物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查處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和電子廢物環境違法案件;

4.負責機動車環保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和現場執法檢查;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重點單位排污申報登記管理;機動車排氣污染環境案件查處工作;

5.負責全市城鄉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管理、現場檢查及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6.負責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發展改革部門。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

(四)經信部門。負責對淘汰落后產能依規組織技術鑒定,并在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職能部門)依法依規做出停產決定后,協調電力等相關部門對違法違規的企業的生產用電實施斷電。

(五)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涉嫌環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環境違法需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治安管理案件;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負責對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進行監督管理,依據有關規定,組織淘汰黃標車、老舊車輛,協助環保部門對機動車尾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會同和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交通事故、火災、爆炸和泄露等各類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職責范圍內機動車的環境污染實施監督管理,加強公路建設工程和道路車輛揚塵污染防治;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會同和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

(七)農業部門。指導和管理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指導農民科學使用農藥、化肥和農膜等生產資料,防止和減少農業生產資料形成的污染;組織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對農業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調查處理或參與調查處理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對于由于農業生產措施不當造成的農業環境污染和破壞,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檢查、處理。對其他污染和破壞農業環境行為進行調查、檢查,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八)林業部門。負責對林業(含國有林場、森林公園、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

(九)衛計部門。指導和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加強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環保部門監督查處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違法行為;指導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應用輻射設施設備管理,做好突發環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應急工作。

(十)海關部門。負責對入境固體廢物、越境轉移危險廢物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筑工地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與執法檢查。

(十二)民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在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違法建造墳墓行為;監督管理殯葬服務單位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火化設備和祭祀焚燒設備,防止污染環境。

(十三)水利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水資源保護和水土流失的預防、治理及監管,查處非法挖沙。(十四)工商管理部門。負責對涉及環保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規范注冊登記程序,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國家產業政策,被政府決定關閉的企業,根據政府決定關閉的通知,依法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十五)遼河保護區管理部門。負責遼河保護區內的污染防治、資源保護和生態建設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環保、國土資源、交通、林業、農業等有關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

(十六)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皮革、垃圾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違法行為和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加工行業噪聲污染的違法行為。各地劃定網格時,可根據本地實際調整相關職能部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本級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明確責任分工和責任主體,嚴格落實環保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及要求,結合本級網格實際,做好監督和檢查,切實做到任務到人、責任到人。

(二)加強培訓。提高環境監管人員對法律的理解能力、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和分析判斷能力和依法行政的廉政意識,以適應新時期環境監管工作的需要。

(三)嚴格問責。要積極推進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嚴格落實地方政府對轄區內環境質量負責的要求。對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行為,將嚴格依法依規進行問責。

鞍政辦發〔2015〕13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環境監管網格化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環境監管網格化建設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環境監管網格化建設實施方案

 

根據《遼寧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遼環發〔2015〕32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環境監管工作,推進環境監管規范化、科學化和效能化發展,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政府主體、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的原則,建立“全面覆蓋、分級履職、網格到源、責任到人”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劃分以市本級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屬地為環境監管責任主體的三級網格,明確各部門環境監管職責,層層分解任務,責任落實到人。

二、目標任務

以市本級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主體,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環境監管職能,通過環境監管網格化體系的實施,做到環境監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區、不留隱患,全面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為持續改善環境質量提供保障。

三、工作原則

(一)整合資源,加強聯動。按照市本級人民政府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責任分工要求進行網格劃分,增強環境監管部門間聯動,及時查處各種違法行為。

(二)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落實市本級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環境監管職責,加強基層環保力量建設,推進監管重心下移。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有關執法部門將執法力量下沉到網格內,指導、督促環保網格監督員落實監管職責。(三)建立機制,明確職責。建立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本級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網格具體落實的機制。明確網格責任人員監管職責與工作程序,建立巡查發現問題、分類分級處理和及時上報反饋制度,把責任落實到網格,問題解決在網格。

(四)強化考核,落實責任。強化各級環境監管部門的監督指揮作用,加強指導、監督和考評,建立督查與稽查考核機制,納入績效管理體系,促進環境監管工作責任落地。

四、工作內容

(一)網格劃定。

行政區域為網格劃分基礎,屬地行政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環境監管網格劃定后,各網格責任主體要整合本級環保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能部門的監管力量,形成責任明晰、機制健全、執法聯動、監管到位的網格化監管體制。市本級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根據企業誠信守法情況、日常監管狀況和對周圍環境影響程度,對列入監管范圍的污染源單位分為A、B、C三類,其中A類單位為簡化管理對象,B類單位為常規管理對象,C類單位為強化監管對象。對不同的監管對象采取差別化監管措施方式,明確管理內容和標準,健全監管檔案,突出管理重點,增強環境監管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高執法效能。

1.一級網格:在市本級所轄行政區域建立一級網格,責任主體為市本級人民政府。

2.二級網格:在縣(市)區、開發區行政區域建立二級網格,責任主體為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開發區管委會。

3.三級網格:在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建立三級網格,責任主體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網格職責。

1.一級網格:市人民政府負責整合本級環保和其他負有環保監管職能部門的監管力量,建立和運行一級網格,公開環境監管相關信息;指導和監督二、三級網格的建立、運行和履職;直接監管由本級網格負責管轄的單元網格。

2.二級網格: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整合本級負有環保監管職能部門的監管力量,建立和運行二級網格,公開環境監管相關信息;指導和監督三級網格的建立、運行和履職;直接監管由本級網格負責管轄的單元網格。

3.三級網格: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整合本級負有環保監管職能部門的監管力量,建立和運行三級網格;指導和監督本級有關部門的建立、運行和履職;建立轄區污染源檔案并動態更新,了解轄區污染源排污情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污染源普查和調查處理環境污染行為,公開環境監管相關信息。

(三)網格運行。

1.網格責任人員要對轄區污染源、生態環境、信訪案件、污染糾紛、環境安全隱患、違法建設項目、飲用水源地、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定期進行巡查和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并向上級網格進行報告。

2.網格責任主體接到環境違法行為的報告后,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級本部門管轄的,及時進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對需多個部門進行聯合調查的,由市本級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聯合執法。

3.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結果要及時答復相關人員,按要求進行公開,并告知下級網格責任主體。

4.上級網格對下級網格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不斷完善和優化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的運行。

五、職責分工

(一)各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負責將環境監管納入網格化監管系統,并將職責落實到具體網格中;梳理網格化環境監管事項和管理標準,將有關內容納入市本級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管理標準中,并對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評價,對重點問題、共性問題研究提出對策措施。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設立專職環保機構。

(二)環保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各部門履行環境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綜合協調和統一監督管理。

1.負責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執行;現場監督檢查污染源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等;現場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生態和農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負責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核定和征收;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調查處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案件;負責對環境污染突發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2.負責核與輻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和現場檢查;負責放射源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的安全監管;負責放射性廢物的收貯管理工作、輻射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及輻射污染事故調查和應急處理工作;

3.負責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廢物及醫療廢物的產生、收集、轉移、利用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對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及處理處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利用和處置、進口廢物加工利用單位的加工、利用、處置、拆解固體廢物情況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參與固體廢物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查處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和電子廢物環境違法案件;

4.負責機動車環保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和現場執法檢查;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重點單位排污申報登記管理;機動車排氣污染環境案件查處工作;

5.負責全市城鄉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管理、現場檢查及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6.負責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發展改革部門。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

(四)經信部門。負責對淘汰落后產能依規組織技術鑒定,并在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職能部門)依法依規做出停產決定后,協調電力等相關部門對違法違規的企業的生產用電實施斷電。

(五)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涉嫌環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環境違法需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治安管理案件;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負責對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進行監督管理,依據有關規定,組織淘汰黃標車、老舊車輛,協助環保部門對機動車尾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會同和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交通事故、火災、爆炸和泄露等各類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職責范圍內機動車的環境污染實施監督管理,加強公路建設工程和道路車輛揚塵污染防治;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會同和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

(七)農業部門。指導和管理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指導農民科學使用農藥、化肥和農膜等生產資料,防止和減少農業生產資料形成的污染;組織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對農業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調查處理或參與調查處理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對于由于農業生產措施不當造成的農業環境污染和破壞,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檢查、處理。對其他污染和破壞農業環境行為進行調查、檢查,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八)林業部門。負責對林業(含國有林場、森林公園、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

(九)衛計部門。指導和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加強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環保部門監督查處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違法行為;指導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應用輻射設施設備管理,做好突發環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應急工作。

(十)海關部門。負責對入境固體廢物、越境轉移危險廢物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筑工地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與執法檢查。

(十二)民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在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違法建造墳墓行為;監督管理殯葬服務單位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火化設備和祭祀焚燒設備,防止污染環境。

(十三)水利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水資源保護和水土流失的預防、治理及監管,查處非法挖沙。(十四)工商管理部門。負責對涉及環保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規范注冊登記程序,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國家產業政策,被政府決定關閉的企業,根據政府決定關閉的通知,依法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十五)遼河保護區管理部門。負責遼河保護區內的污染防治、資源保護和生態建設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環保、國土資源、交通、林業、農業等有關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

(十六)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皮革、垃圾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違法行為和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加工行業噪聲污染的違法行為。各地劃定網格時,可根據本地實際調整相關職能部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本級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明確責任分工和責任主體,嚴格落實環保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及要求,結合本級網格實際,做好監督和檢查,切實做到任務到人、責任到人。

(二)加強培訓。提高環境監管人員對法律的理解能力、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和分析判斷能力和依法行政的廉政意識,以適應新時期環境監管工作的需要。

(三)嚴格問責。要積極推進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嚴格落實地方政府對轄區內環境質量負責的要求。對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行為,將嚴格依法依規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