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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5〕133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
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29日        

 

 

鞍山市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近期支持東北振興若干重大政策舉措的意見》(國發〔2014〕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5〕108號)要求,做好我市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環境保護法》為統領,以改善環境質量、維護環境安全、促進綠色發展為出發點,化解環保違規建設項目歷史遺留問題,嚴格環境管理,倒逼傳統行業轉型升級、彌補短板、激活存量,努力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清理整頓范圍。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的已建成和在建項目(以下分別簡稱未批建成項目、未批在建項目,統稱環保違規建設項目)。

(三)工作原則。

1.統籌兼顧、實現共贏。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要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兼顧政府、社會、企業各方合理訴求,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力求多贏。

2.屬地負責、依法行政。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環保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頓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做好此次清理整頓工作。

3.從嚴從實、分類清理。此次清理整頓工作要做到依法依規,化解問題,減少環節,強化監管,按照備案完善一批、整改規范一批、依法關閉一批的要求,分類分步開展清理整頓工作。

4.密切配合、有序推進。圍繞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市及各縣(市)區、各開發區相關部門要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確保按期完成環保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頓工作。

(四)總體目標。力爭到2016年3月末,提前完成省政府確定的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頓任務。備案完善一批符合產業政策和現行環境管理要求的建設項目環保手續,增強企業綜合競爭力;整改規范一批符合產業政策,但目前污染防治設施不健全的建設項目,提高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水平;依法關閉一批不符合產業政策、生態紅線等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高風險建設項目,以及雖然符合產業政策、生態紅線要求但經限期治理仍然不能達到現行環境管理要求的建設項目,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努力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共贏。

二、清理整頓意見

(一)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產的未批建成項目,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并按照以下“3個一批”意見進行處理。

1.備案完善一批。對滿足規劃選址要求、符合各類生態功能區要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不屬于過剩產能、不屬于淘汰落后工藝(以下簡稱“4條紅線”)以及現行環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項目,由市、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妥善處理,責成企業開展環境現狀評估并經環保部門審查備案后,納入正常環境管理。在已通過規劃環評審查且環境基礎設施相對完善的集中工業區中的項目,環境現狀評估從簡。

2.整改規范一批。對于滿足“4條紅線”,但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污染物排放不能穩定達標,通過治理能夠滿足環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項目,由市、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妥善處理,并責令限期治理。按時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按“備案完善一批”進行處理。

3.依法關閉一批。對不滿足“4條紅線”、經限期治理仍然不符合現行環境管理要求、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產業政策規定的未批建成項目,依法予以關閉。做好企業關閉的環境保護工作,避免遺留環境問題。

(二)對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設或已建成未投產的未批在建項目,以及通過本次清理整頓完成備案的建設項目的改、擴建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和現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權限等環境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三)對已經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建設項目,要督促建設單位依法辦理環保驗收手續。建設項目涉及到的居民動遷及公用環保設施建設問題,由市、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妥善解決。在依法設立的工業園區內,園區和項目污染防治設施、風險防范措施完善且符合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的省審批項目,由市級環保部門組織驗收。

(四)對于本次清理整頓完成后,再發現的環保違規建設項目,按《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執行。

三、清理整頓工作程序

(一)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產的未批建成項目,按以下程序辦理:

1.對屬于“備案完善一批”和“整改規范一批”的未批建成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委托有資質的環評機構在充分考慮未來環保標準提升可能性的前提下,開展現狀評估(監測數據由環保系統監測機構出具),經環保部門審查后,出具備案意見。其中,現行審批權屬于市級以上環保部門的,由市政府組織市環保、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規劃、法制等部門研究確定清理整頓意見,在媒體公示1周后進行處理;現行審批權屬于縣(市)區、開發區環保部門的,由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研究確認并在媒體公示1周后進行處理。

2.對屬于“依法關閉一批”的未批建成項目應由市、縣(市)區政府組織依法予以關閉。

3.對根據《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文件,省政府上報國家備案、認定的未批建成鋼鐵、電解鋁、水泥項目,按國家相關規定,統一由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研究確認并處理。

(二)對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設或已建成未投產的未批在建項目,以及通過本次清理整頓完成備案的建設項目的改、擴建項目,按現行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四、清理整頓步驟和完成時限

(一)集中排查環保違規建設項目(2016年1月4日—15日)。

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對本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進行全面排查。通過企業自查申報和組織實地排查等方式,徹底摸清本區域內的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底數,并列出清單明細,分類建立項目臺帳和信息庫。

(二)制定具體整頓方案(2016年1月16日—31日)。

對排查出來的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提出具體清理整頓意見,對列入限期治理的環保違規建設項目,要督促相關企業制定具體整頓方案,依法開展限期治理。

(三)全面清理整頓(2016年2月1日—3月31日)。根據清理整頓工作程序,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分別下達清理整頓任務清單和進度計劃表,明確整頓標準、責任分工,強化督導落實,按時完成清理整頓任務。

(四)工作總結(2016年4月1日—10日)。

清理整頓工作完成后,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對清理整頓工作進行總結,填報清理整頓項目詳細清單和匯總表,并于2016年4月10日前報告市政府,抄報市環保局備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是清理整頓工作的責任主體,由一把手負總責,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市政府成立由趙余富副市長擔任組長,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政府法制辦等為成員單位的市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推動清理整頓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要根據本方案的原則和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按項目明確整頓意見、完成時限和督導部門,督促違規項目單位落實整改要求,確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務。

(二)密切協調配合。各相關部門要密切協作,各負其責。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核定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鑒定項目是否屬于落后產能,國土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審查項目用地、規劃選址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環保部門負責做好現狀監測、現狀評估文件審查備案工作。各部門要加強對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強化各部門間信息共享,合力推進整改任務落實。

(三)嚴肅責任追究。領導小組要加強對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的督導,定期調度和通報全市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對工作進展緩慢、整改任務落實不到位的地區,要約談相關負責同志;對因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嚴肅處理;出現違法違紀問題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建立應對機制。要建立環保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頓工作應對機制,領導小組總體負責應對相關問題,針對工作中遇到的政策咨詢、項目個案處理以及其他重大問題,集體討論應對,做到及時研究、及時決策、及時落實解決。

 

附件:環保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頓工作依據

 

附件

 

環保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頓工作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

2《國務院關于近期支持東北振興若干重大政策舉措的意見》(國發〔2014〕28號);

3《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

4《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5《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

6《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

8環境保護部《關于在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過程中加強環保管理的通知》(環發〔2014〕55號);

9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違法項目責任追究的通知》(環辦函〔2015〕389號);

10《遼寧省環境保護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5年本)》(遼環發〔2015〕37號);

11《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5〕108號)。

 

鞍政辦發〔2015〕133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29日        

 

 

鞍山市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近期支持東北振興若干重大政策舉措的意見》(國發〔2014〕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5〕108號)要求,做好我市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環境保護法》為統領,以改善環境質量、維護環境安全、促進綠色發展為出發點,化解環保違規建設項目歷史遺留問題,嚴格環境管理,倒逼傳統行業轉型升級、彌補短板、激活存量,努力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清理整頓范圍。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的已建成和在建項目(以下分別簡稱未批建成項目、未批在建項目,統稱環保違規建設項目)。

(三)工作原則。

1.統籌兼顧、實現共贏。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要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兼顧政府、社會、企業各方合理訴求,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力求多贏。

2.屬地負責、依法行政。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環保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頓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做好此次清理整頓工作。

3.從嚴從實、分類清理。此次清理整頓工作要做到依法依規,化解問題,減少環節,強化監管,按照備案完善一批、整改規范一批、依法關閉一批的要求,分類分步開展清理整頓工作。

4.密切配合、有序推進。圍繞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市及各縣(市)區、各開發區相關部門要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確保按期完成環保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頓工作。

(四)總體目標。力爭到2016年3月末,提前完成省政府確定的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頓任務。備案完善一批符合產業政策和現行環境管理要求的建設項目環保手續,增強企業綜合競爭力;整改規范一批符合產業政策,但目前污染防治設施不健全的建設項目,提高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水平;依法關閉一批不符合產業政策、生態紅線等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高風險建設項目,以及雖然符合產業政策、生態紅線要求但經限期治理仍然不能達到現行環境管理要求的建設項目,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努力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共贏。

二、清理整頓意見

(一)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產的未批建成項目,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并按照以下“3個一批”意見進行處理。

1.備案完善一批。對滿足規劃選址要求、符合各類生態功能區要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不屬于過剩產能、不屬于淘汰落后工藝(以下簡稱“4條紅線”)以及現行環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項目,由市、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妥善處理,責成企業開展環境現狀評估并經環保部門審查備案后,納入正常環境管理。在已通過規劃環評審查且環境基礎設施相對完善的集中工業區中的項目,環境現狀評估從簡。

2.整改規范一批。對于滿足“4條紅線”,但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污染物排放不能穩定達標,通過治理能夠滿足環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項目,由市、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妥善處理,并責令限期治理。按時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按“備案完善一批”進行處理。

3.依法關閉一批。對不滿足“4條紅線”、經限期治理仍然不符合現行環境管理要求、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產業政策規定的未批建成項目,依法予以關閉。做好企業關閉的環境保護工作,避免遺留環境問題。

(二)對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設或已建成未投產的未批在建項目,以及通過本次清理整頓完成備案的建設項目的改、擴建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和現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權限等環境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三)對已經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建設項目,要督促建設單位依法辦理環保驗收手續。建設項目涉及到的居民動遷及公用環保設施建設問題,由市、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妥善解決。在依法設立的工業園區內,園區和項目污染防治設施、風險防范措施完善且符合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的省審批項目,由市級環保部門組織驗收。

(四)對于本次清理整頓完成后,再發現的環保違規建設項目,按《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執行。

三、清理整頓工作程序

(一)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產的未批建成項目,按以下程序辦理:

1.對屬于“備案完善一批”和“整改規范一批”的未批建成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委托有資質的環評機構在充分考慮未來環保標準提升可能性的前提下,開展現狀評估(監測數據由環保系統監測機構出具),經環保部門審查后,出具備案意見。其中,現行審批權屬于市級以上環保部門的,由市政府組織市環保、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規劃、法制等部門研究確定清理整頓意見,在媒體公示1周后進行處理;現行審批權屬于縣(市)區、開發區環保部門的,由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研究確認并在媒體公示1周后進行處理。

2.對屬于“依法關閉一批”的未批建成項目應由市、縣(市)區政府組織依法予以關閉。

3.對根據《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文件,省政府上報國家備案、認定的未批建成鋼鐵、電解鋁、水泥項目,按國家相關規定,統一由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研究確認并處理。

(二)對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設或已建成未投產的未批在建項目,以及通過本次清理整頓完成備案的建設項目的改、擴建項目,按現行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四、清理整頓步驟和完成時限

(一)集中排查環保違規建設項目(2016年1月4日—15日)。

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對本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進行全面排查。通過企業自查申報和組織實地排查等方式,徹底摸清本區域內的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底數,并列出清單明細,分類建立項目臺帳和信息庫。

(二)制定具體整頓方案(2016年1月16日—31日)。

對排查出來的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提出具體清理整頓意見,對列入限期治理的環保違規建設項目,要督促相關企業制定具體整頓方案,依法開展限期治理。

(三)全面清理整頓(2016年2月1日—3月31日)。根據清理整頓工作程序,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分別下達清理整頓任務清單和進度計劃表,明確整頓標準、責任分工,強化督導落實,按時完成清理整頓任務。

(四)工作總結(2016年4月1日—10日)。

清理整頓工作完成后,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對清理整頓工作進行總結,填報清理整頓項目詳細清單和匯總表,并于2016年4月10日前報告市政府,抄報市環保局備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是清理整頓工作的責任主體,由一把手負總責,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市政府成立由趙余富副市長擔任組長,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政府法制辦等為成員單位的市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推動清理整頓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要根據本方案的原則和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按項目明確整頓意見、完成時限和督導部門,督促違規項目單位落實整改要求,確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務。

(二)密切協調配合。各相關部門要密切協作,各負其責。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核定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鑒定項目是否屬于落后產能,國土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審查項目用地、規劃選址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環保部門負責做好現狀監測、現狀評估文件審查備案工作。各部門要加強對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強化各部門間信息共享,合力推進整改任務落實。

(三)嚴肅責任追究。領導小組要加強對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的督導,定期調度和通報全市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對工作進展緩慢、整改任務落實不到位的地區,要約談相關負責同志;對因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嚴肅處理;出現違法違紀問題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建立應對機制。要建立環保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頓工作應對機制,領導小組總體負責應對相關問題,針對工作中遇到的政策咨詢、項目個案處理以及其他重大問題,集體討論應對,做到及時研究、及時決策、及時落實解決。

 

附件:環保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頓工作依據

 

附件

 

環保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頓工作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

2《國務院關于近期支持東北振興若干重大政策舉措的意見》(國發〔2014〕28號);

3《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

4《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5《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

6《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

8環境保護部《關于在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過程中加強環保管理的通知》(環發〔2014〕55號);

9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違法項目責任追究的通知》(環辦函〔2015〕389號);

10《遼寧省環境保護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5年本)》(遼環發〔2015〕37號);

11《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5〕108號)。